民用无人机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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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发展趋势

虽然国内民用无人机的适航管理工作面临严重问题,但是如今很多条件已逐步完善,国外的很多实践也为国内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于2007年1月成立无人机研究小组(UASSG)。该小组协助ICAO 秘书处编制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空中导航服务程序(PANS)和民用无人机的指南材料,支持无人机安全和高效地集成进入非限制空域。为了分析现有的SARP是否适用于无人机运行,UASSG对《芝加哥公约》各附件进行了相应修订,加入无人机的管理要求。其中,在修订后的附件2《飞行规则》中,明确要求必须对无人机进行适航审定;必须对无人机运营人资质进行审核,无人机运营人必须接受安全核查;对操作员应进行资质审核,颁发相应证书。因此,与有人机相同,无人机的适航管理是必然之路。未来国内也将逐步构建完善的无人机型号合格审定、运营人资质审核、操作员资质审核的管理体系。

当前欧美各国已经对无人机的适航规章制定工作进行了系统的规划,并取得了部分成果。这些成果对我国未来制定无人机适航规章将起到重要的影响。以欧洲为例,依据欧盟条例216/2008第4.4节的要求,欧洲各国家航空局(NAA)负责编制150公斤以下UAS的合格审定和运行的要求,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负责150公斤以上的无人机。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早在2005年便制定了无人机适航性的管理政策A-NPA No 16-2005《无人机适航性合格审定政策》。该政策计划制定以下三部无人机适航条例:CS- LUAV,适用于小于750公斤的轻型无人机;CS-UAV 23,适用于(750-5700)公斤的单发和双发无人机以及5700-25000公斤的多发无人机;CS-UAV 25,适用于25000公斤以上的双发无人机。

此外,由各个国家民航局(NAA)和地区的航空安全组织组成的专家代表组成的无人航空器系统规章制定联合局(JARUS),已经在无人机适航规章方面取得了有益的成果。该组织的目的是讨论协调轻型无人机合格审定和运行的要求和使用限制,制定一套被多数主要欧洲NAA以及EASA和欧洲航空安全组织(EUROCONTROL)接受的适航性、运行和空域管理要求草案。2009年6月,JARUS开始着手在EASA合格审定规范CS-VLR(甚轻型旋翼航空器)和CS-VLA (甚轻型航空器)基础上制定轻型无人机在有人区上方飞行的规章。JARUS在2012年11月颁布了CS-LURS(轻型无人旋翼航空器)草案,在2013年颁布了针对无人机的系统安全性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RPAS AMC 1309)。

无人机技术标准对无人机的设计和验证工作提供支持,是无人机适航规

章的重要支撑。目前,欧美各国已经建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制定无人机技术标准,正在逐步完善无人机技术标准体系。各国的实践也为我国制定相关标准

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2006年4月设立了WG-73工作组来评估现有的无人机适航规章和标准,主要针对无人机的适航性、维修、运行(包括感知和规避)以及空中交通管理方面的规章和标准。目前,WG-73已经针对重量小于150公斤的无人机出版了大量的适航性合格审定、维修要求和在非限制空域运行方面相关的文件。

美国航空无线电协会(RTCA)SC 203则与工业界和许多其他组织一起制定最低航空系统性能标准(MASPS),其目标是为无人航空器工业和政府在不影响国家空域其他使用者的前提下对无人航空器安全运行提供标准支持。美国材料标准协会(ASTM)的F38无人机委员会主要致力于开发UAS适航性和合格审定、飞行运行、人员培训和资格鉴定、控制站、商载和支持设备

等6个方面的技术出版物和标准。ASTM无人机标准的特点之一是,在已有

有人机标准基础上补充完善形成无人机的技术标准。目前共计有110余项。更多相关行业资讯请查阅由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无人机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自2008年国家空管委在长春、广州和海口飞行管制分区开展改革试点

以来,我国在低空空域开放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实施《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2012年改革试点扩大至整个东北地区、中南地区,以及唐山、西安、青岛、杭州、宁波和昆明等

地。现在试点地区占全国陆地空域面积的31.6%。低空空域划设规定、低空空域管理使用规定等政策规定也即将出台。

低空空域开放将推动国家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空中交通管制体系将逐步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服务也将逐步到位。因此,低空开放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航空器的监管设施建设,使得民航局方可以对无人机的安全运营进行有效的监管,有力遏制当前无人机违法运营的情况;另一方面对无人机的市场运行提供了平台,将极大地促进民用无人机的市场化进程。

从市场的角度看,快速激增的市场需求必然导致规模化的企业经营与生产投资行为。良莠不齐的民用无人机制造业企业不仅会降低无人机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风险隐患,而且将引发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甚至将影响我国无人机制造业的国际声誉。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对企业在无人机领域的准入能力进行系统的评价,严格准入要求,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自2012年以来,工信部已经就无人机企业的准入问题,启动了《民用无人机研制单位基本条件及评价方法的研究。此研究旨在通过对民用无人机研制单位基本条件进行评价,规范民机制造业市场竞争秩序,侧面引导行业基本资源与能力需求,引导资源配置、技术研究与管理水平的发展方向,促进国内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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