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阴市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等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在4米(含4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4 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及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勘察、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与处理、基坑开挖及周边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局总工程师办公室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技术论证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

工程的

- 1 -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前期,对周边环境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保证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调查资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布设标记,并作好照相、摄像等情况记录,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同期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深基坑工程的建设活动,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从事相关活动,委托内容必须符合深基坑工程的相关要求。

深基坑工程一般应当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与主体工程一并委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独立工程单独委托,但在施工阶段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确保周边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的安全,并将深基坑工程的情况进行

公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

安全监督、招标和施工备案等手续;委托工程监理、监控监测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当深基坑工程作为独立工程时,应单独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建设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备案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的保证措施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同时召集相关单位研究处理解决问题;造成周边环境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或地下室工程施工。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

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活

动。外市勘察、设计单位应办理进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备案手

续。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当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及周边环境勘察,提出岩土工程和水文地质参数,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出建议意见。勘察报告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前置审查合格后,作为深基坑设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研究处理解决问题的活动,必要时按设计单位要求进行补充勘察。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提供相应的图纸、计算书和文字说明材料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江阴市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地下水变化及周边环境变形的计算和验算,确定其变形限值,制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和周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支护结构的计算和验算,确定基坑侧壁安全等级,明确支护结构做法及其变形限值和基坑底土加固措施;提出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监测、检测要求。

第十八条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主体结构工程的设

计单位时,各设计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设计方案应经工程主体设计单位确认。

第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及施工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配合建设单位研究处理解决问题,必要时应当要求补充勘察或者修改设计文件。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专项技术论证

第二十条实行深基坑工程专项技术论证制度,深基坑工程专项技术论证包括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分别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编制。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专项技术论证分为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1.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开挖深度超过4 米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报江阴市建设局总工程师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开挖深度不超过5 米的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合格后并经总监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开挖深度超过5 米(含5 米)的基坑,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论证会议,论证的专家组应由结构、岩土、施工、监理、监测等方面不少于五人的专家组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建设局安监站、质监站等部门对会议进行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