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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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

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吉发〔2019〕20 号),做好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监督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空间规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审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监督实施重大事项,为省委、省政府各项空间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经省空间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空间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省长担任主任,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秘书长,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

人担任委员,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为省空间规委会常设机

构,省自然资源厅加挂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担任。

第五条省空间规委会的议事采取例会形式,例会分为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全体委员会会议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决策;专业委员会会议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各事项的技术审查和论证。

第六条全体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全体委员参加,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专业委员会由涉及议题的相关委员参加,副主任、秘书长或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

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设专家咨询委员常设席位,专家咨询委员参与审议事项决策,有建议权和表决权。全体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常设席位5 至7 名,专业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常设席位 3 至5 名。

第七条出席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的专家咨询委员,在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储备库中随机抽选。专家咨询委员构成包括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区域、经济、规划、交通、生态环境、历史、水利、地质等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委员任期 3 年。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专

家咨询委员储备库定期更新,报省空间

规委会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省空间规委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审议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体制机制改革等重大事项。

(二)负责审议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群规划、都市圈规划,自然保护地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跨市(州)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省级专项规划,市(州)国土空间规划,初审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负责审议跨省际、区际区域协调的重大空间保护开发事项。

(四)负责审议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五)省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省空间规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省空间规委会各项会议的组织、议题征集、审核和提报工作,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代拟会议决议、纪要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专家咨询委员储备库,以及各项会议专家咨询委员的随机抽选工作。

(四)负责拟定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提报省空间规委会审议,将会议决议转至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实施。

(五)负责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员制度,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将省空间规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决议,起草形成专题报告,经省空间规委会审定后,定期报送省委。

(七)负责监督实施省空间规委会作出的会议决议、意见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履行省空间规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条全体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采用议决制,重要事项可由主持人决定采用票决制。票决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全体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议题申报、审核程序:

(一)委员单位就拟审议事项向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二)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接受申请后,根据需要向专家咨询委员进行咨询、论证。

(三)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确定审议议题、会议方案后,起草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或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请示,经省空间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省空间规委会主任批准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可由省空间规委会副主任或委托办公室主任批准召开。

(四)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日程,提前五天将审议议题的有关材料、专家委员咨询论证意见和会议通知发给参加会议的委员。

第十三全体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议题审议程序:

(一)所有到会委员、列席人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方可由省空间规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托批准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议。

(二)提报单位汇报议题内容。

(三)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汇报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四)参加会议的委员对审议议题发表意见。

(五)审议议题采取议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审议意见或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全体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期间,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议题的背景和技术内容,

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第十五条会议实行回避原则。审议议题与本人或所在的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向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省空间规委会全体会议结束后,由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检,由省空间规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托批准办公室主任签发,并发送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视情况可以由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代签发,对外应以省空间规委会的名义发布。

第十七条经省空间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议题,各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予以落实。需要批准后实施的规划方案,应按照会议纪要内容组织修改完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所有提报省空间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均需经过专家咨询委员论证,重大项目应邀请国内外专家参加。专家咨询

委员需对方案进行多方面比选,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提报议题的具体技术文件要求,由省空间规委

会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条省空间规委会工作经费由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列支,纳入省自然资源厅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专家聘用、咨询调

研、省空间规委会日常办公等必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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