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解读与反思
学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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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一)我今天和妈妈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我深有感触。
我懂得了我和我的同学都是未成年人,因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
我非常感谢我们祖国为我们未成年人设定这样一个规定,在国外一定没有。
其中我最赞成第九条,那条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力,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构接受义务教育的辍学。
有了这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受到义务教育,在校的学生也能在校安安全全,不会有辍学危险了。
同时我也很喜欢第26条,那一条说: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安全与健康。
这样就很少有喝变质牛奶而变成的大头娃娃了。
有了这一条我们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就有了保障。
我还很赞成第37条,那条说:未成年人已经学规定年限不再升学的话,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的条件。
这样不升学的未成年人就可以劳动就业了,不会做一个失业游民。
真感谢祖国为我们未成年人设了一个保护法,让我们未成年人有了自己的防护伞。
学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二)“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我赞同教师要尊重孩子的人格,不能体罚、变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的人格,这也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所要求的。
我曾经在报纸上看到过这样的一则报道:一个8岁小女孩因为感冒流鼻涕,被老师信手拈来作为班级的.命题作文,因为这件事情伤害到了主人公的自尊心,一节短短的语文课后,聪明的跳级生反而成了班里的“异类”,再没有人愿意与其玩耍,小女孩渐渐的产生了厌学的情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与实施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行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空白,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宗旨和意义(一)立法宗旨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身心指人的生理、心理两个方面,身心健康指生理与心理的健康。
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他们在生理、心理上具有自身突出的特点:生理方面,未成年人身体的各种器官发育尚不完备,显得非常柔弱;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速度加快,并渐趋成熟,特别是性成熟所产生的性差别明确化及性本能出现,身体各器官及功能急剧变化,此时,他们对物质、精神上的渴求极为强烈。
这种生理变化使他们在适应社会方面常遇到困惑与不安,若不能及时地加以保护与引导,很容易导致人格、心灵的扭曲。
心理方面,童年期的未成年人对成年人的依恋感、依赖性较强,角色意识、自我中心意识较强;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心理上渐趋成熟,独立意识产生,对成年人的依赖性减弱,情感色彩强烈,易冲动,此时的心理矛盾性明显,心理处于较复杂的状态。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正处于一个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思想体系也正处在形成之中。
这个时期非常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给予特别的关心、爱护、引导与帮助。
2、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是指公民实际享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防止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发生,并对已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予以救助和回复。
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法

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在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备受重视。
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批社会教育机构,幼儿园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于近年颁布了《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了幼儿园在保护未成年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通过对该法律内容进行解读,深入探讨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期更好地保障幼儿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权益。
一、法律目的和适用范围《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幼儿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受到伤害和侵害。
该法律适用于所有我国境内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托幼机构。
二、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 幼儿园未成年益的保护《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幼儿园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教育权、知情权和参与权。
具体而言,幼儿园应当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和服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及时有效地告知未成年人和家长教育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保障未成年人的知情权;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需求,加强未成年人的参与性,保障未成年人的参与权。
2. 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幼儿园要建立健全保护未成年人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和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问题。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
幼儿园还应当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和处理未成年人在幼儿园的问题和矛盾。
3. 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违法行为的处理《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侵害未成年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违法处理规定。
对于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等一系列惩处措施,保护未成年益不受侵害。
三、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和作用《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加强。
《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9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9篇《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1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空前的事业。
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成长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深入事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未成年人喜文见乐的,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
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的思想。
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观念,促进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
要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
目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非法盗版出版物散步se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引诱毒害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对此反映强力。
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一手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手抓活动场所的建设。
针对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吧经营次序混乱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
地方人大可及时相应条例,以规范网吧经营次序。
要建设好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园等场所,应当优先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主要途径,要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高教育水平。
10年来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发展很快,求学机会空前增加,教育质量大大提高,但还有一些农村义务教育率有所下降,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特别是辍学现象还比较严重;中小学生有很多闲暇时间,但效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有的家庭过分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及其保护——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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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主 义 事业 的建 设者 和 接 班人 ,他们 的健 康 成 长 家 读 笛 十 四条 “ 学校 应 当尊重 未成 年学 生 的受教 育权 , 不得 庭、 学校 和 社会 共 同努力 为其创 造 良好 的成长环 境。 中, 随意 开 除未成 年学 生 其 , , 本条 将不 得随 意开 除未成年 学 生 学校 对 未成 年人 的培 养和 教育 起着 重要 的作 用 , 因 学校 修 改 为不得 违 反法律 和 国 家规定 开 除未 成年学 生 它 表 达 要切 实履 行 教育 和保 护 未成 年人 的法 律 责任 , 化 素质 教 了两 层 意思 强 是 不得 违反 法律和 国家规 定开 除 未成 年学 育和 义务 教 育 ,帮助 他们 解决 影 响身 心 发展 的突 出 问题 , P I 二是 只要符 合法律 和 国家规 定 的, 能开 除。对于 那些 : , 就 为 他 们 的健 康 成 长提 供 更加 全面 细 致 的保 护 。修 订 后 的 可 能会 对学校 秩 序产 生恶 劣影 响 的学生 也 不 能开 除 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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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的形 式 , 这对 推动 我 国素质 教 育 的发展 将会 起 到很大 的 7 % 的校 长和 老 师把 它放在 第 二位 ,往 下排 才 是 学 > 能 1 - - j - 力 。正如 有 的学者 所说 , 子摔 伤 了 , 折 了是看 得见 的 , 孩 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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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创新与亮点在哪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在体例结构、基本原则、协调机制、主要制度等方面具有很多进步和积极意义。
首先,立体结构上,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个专章,从保护主体、保护场域角度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内容。
第二,基本原则上,第一次将“国家保障”写入条文中,规定了国家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同时,未保法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是在2006年规定的“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基础之上的进一步提升,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中国本土化表达。
未保法同时规定了处理未成年人事项时,在坚持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的基础上还要符合六项基本要求,比如要特殊优先保护、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以及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等。
第三,协调机制,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
过去,未成年人保护实践中出了问题以后,很难找到一个部门能够给予未成年人全面、有效的保护,新未保法规定了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这解决了未保法实施的一大机制建设问题。
同时,新未保法除了规定在政府部门建设协调机制、在乡镇街层面也要求设有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规定在居(村)民委会要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儿童工作。
这些理念、原则、协调机制等方面的进步与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是一脉相承的。
我接下来从主要制度方面再跟大家分享一下未保法中的创新与重点内容。
第一,强制报告制度,通俗来说它是一个能够迅速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信息渠道。
只有具备发现问题的能力,后续才能给孩子更有效的保护。
新未保法在此前若干个司法新规对强制报告制度探索的基础之上进行研究,将其提升为国家法律的形式,在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都有权利进行报告的倡导条款之外,规定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在发现问题的时候要及时进行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教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2. 提高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意识的认识。
3. 培养学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概述法律的基本概念未成年人的定义和保护意义2.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3. 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生存权与发展权受教育权与受保护权参与权与表达权4. 法律责任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类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5.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督政府部门的责任社会组织的参与公众的监督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
4. 角色扮演法:模拟法庭,让学生体验法律程序,提高法治意识。
四、教学准备1. 准备相关法律法规资料,以便为学生提供权威、准确的法律知识。
2. 搜集典型案例,用于教学分析和讨论。
3. 准备模拟法庭道具和材料,确保角色扮演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和讨论情况,评估学生的参与程度。
2. 小组讨论报告:评估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包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模拟法庭表演:评价学生在角色扮演中的表现,包括法律知识运用、沟通协调能力。
4. 课后作业:检查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六、教学步骤1. 导入新课:简要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讲解法律基本概念:阐述法律的基本概念,明确未成年人的定义和保护意义。
3. 分析法律主要内容:逐一讲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4. 探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重点讨论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等权益保障问题。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解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经过3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呈现出诸多新的亮点。 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修订案:“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为保障未成年人这一基本权利,修订案从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作出相应约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注、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案例链接 乡政府为何状告学生家长?因为他们拒把孩子送进学堂. 2001年9月3日,正值贵州省安龙县平乐乡龙蛇场坝赶场天。一大早,不足三千平方米的龙蛇坝场就挤满了来自本乡各村和毗邻乡镇的赶场群众。平乐乡人民政府诉农民王茂坤、韦其明、王世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子女义务教育权利一案在这里现场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茂坤有未成年子女4人,原分别就读于乐平乡龙蛇小学三年级和二年级;被告人韦其明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戴中学龙蛇代办点初中一年级;被告人王世英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小学六年级。2001年春季,这6名学生未到学校报到读书。平乐乡政府多次派人来到这些学生家中,苦口婆心地向家长做工作,并向他们宣讲《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此后,乡政府分别向学生家长送达了复学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这些家长对此均置之不理,仍未送子女到学校就读。为此,乡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3被告送其子女复学。 合议庭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3被告立即履行送子女复学的法定义务。 强调戒除未成年人网瘾 为从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修订案提出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进行控制,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一些地方,网吧就开在中小学校门口,吸引着孩子放学进去玩游戏,修订案对此予以禁止,并要求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修订案对大量伸向未成年人的淫秽、恐怖图书说“不”,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案例链接 南京9名少年终日沉溺网吧,多次暴力抢劫最终锒铛入狱. 9名案发时只有十六七岁的少年因终日沉溺网吧,经不住诱惑,先后在南京市珠江路、老虎桥等处多次抢劫,最终锒铛入狱。该市玄武区法院对这一少年犯罪团伙作出宣判,其中5人被判处3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4人被判处缓刑。 9人中最让人惋惜的是自幼在南京长大、被同学称为“少年美术天才”的张某,其作品还在省少儿卡通漫画比赛中获奖。但张某迷上上网后,整天沉溺其中。他还认识了一些不良人员,经常和这些人混在一起打架斗殴,追求享乐,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强调素质教育为学生减负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修订案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修订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也就是说,“笨得像猪一样”、“墙角站着去”……老师口中这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语言伤害”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案例链接 老师打孩子法院判定:除了医药费,还要赔精神抚慰金. 广州番禺区某幼儿园的一名老师情急之下打了学生一巴掌,家长认为,老师的这一巴掌,不仅对孩子的身体造成伤害,更在孩子的心理留下了阴影,遂告上法院。法院认为,老师的行为违反《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师的职业操守,雇用陈某的洛×幼儿园应该对陈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定幼儿园赔偿小明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8000余元。 关注特殊困境的未成年人 留守儿童的保护问题。修订案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这里应该注意两点:一是被委托人应该有监护能力,一些上了岁数的爷爷奶奶连自己都照顾不了,显然是不适宜作为监护人的;二是必须“委托”,明确了父母的责任。 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修订案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公安部门等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孤儿等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背景链接 石家庄首辆流浪儿童救助车上街 春节将至,在寒冷的街头仍有幼小的身影在流浪、乞讨。为进一步拓宽救助流浪儿童的渠道,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专门购置了一辆流浪儿童街头救助车。2006年1月25日,崭新的救助车首次上街,专门寻访救助流浪儿童。据悉,这辆流浪儿童救助车今后将会经常开上街头,救助流落到街头的孩子。 全方位司法保护彰显人性关怀 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修订案规定的司法保护处处体现着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 修订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案例链接 陕西作出首例“暂缓起诉”决定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作出了陕西首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而“暂缓起诉”的决定。这是宝鸡市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公诉方式改革试点地区后,陕西首例采取审查听证的方式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暂缓起诉的案件。 这次被暂缓起诉的未成年人,系陈仓区某中学的学生,他在班上任班长,表现一直较好,学习成绩在班里也名列前茅。今年年初,他因上网看了两次黄色网页,产生了邪念,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对一名幼女欲行不轨,结果被人发现抓获。案发后,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为痛心和懊悔,其家长还到受害人家中赔礼道歉,并在经济上给予补偿,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 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先暂不起诉,给其规定一个考验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再实施犯罪等行为,检察机关就不再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解读 幼儿园法规
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解读幼儿园作为孩子们的第一所学校,承担着重要的育儿和教育任务。
保障幼儿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监督,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为此,国家对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法规。
本文将对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入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对未成年人的入园政策有着明确规定。
幼儿园应当依法依规接收适龄儿童入园,并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家长在送孩子入园前,一定要了解幼儿园的入园政策,确保孩子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保障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安全防护措施至关重要。
根据《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工作规定》,幼儿园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孩子们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幼儿园周边的安全。
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对师生活动的安全管理,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师生关系幼儿园的师生关系对孩子的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
根据《幼儿园管理办法》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师德师风规定》,幼儿园的教师应当爱岗敬业,关爱幼儿,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幼儿园还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教师的师德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确保教师的言行符合师德规范。
四、教育教学质量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质量直接关系到孩子的学习效果和成长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标准》,幼儿园应当积极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培养孩子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幼儿园还应当建立健全课程体系,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内容和实施方式,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五、家校合作家庭是孩子成长最重要的依托,家校合作对孩子的教育有着重要的影响。
根据《幼儿园条例》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原则》,幼儿园应当积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主动接受家长的监督和建议,促进家庭和学校之间的良好关系,共同为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努力。
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解读
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解读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解读在当今社会,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一个重要的举措。
接下来,我们将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进行深入解读,希望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这部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意义和影响。
1.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背景1.1 修订的必要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其健康成长关乎国家的长远发展。
然而,在社会变革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未成年人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教育、心理健康、性侵害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以更好地应对当下和未来的挑战。
1.2 修订的原则和目标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核心原则是以未成年人的权益为重点,以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为目标。
修订的目标是更加全面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效力,促进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参与。
2.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内容2.1 保护权利的明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教育权、身心健康权、生存发展权等各方面权利的具体保障措施。
2.2 侵权责任的加重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加重,增加了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和法律责任,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2.3 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了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提出了更为具体和可行的保护措施和责任规定。
3.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意义和影响3.1 对未成年人的意义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全面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使未成年人在教育、心理健康、性侵害等方面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和支持,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3.2 对社会的影响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有力促进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增强,引导家庭、学校、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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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解读与反思
作者:刘馨月
来源:《世纪之星·交流版》2016年第12期
[摘要]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与教育是一个国家能够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我国自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在这期间我国不断的对其进行补充完善,但是其中仍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本文谈谈笔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看法,望抛砖引玉。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反思
在2014“为了明天——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论坛”上,专家学者大多认为法律与现实脱节是眼下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难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被称作“没有牙齿的法律”。
专家学者指出这两部法律“仅仅是一种导向型的保护法和预防犯罪法,它更多属于软法,是一种政策性的导向,缺乏责任条款。
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适用性不强
自《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其中的大部分条款都没有得到法院和社会适用,有研究表明在过去的25年中,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和保护未成年人时,运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款比例极低。
在2006年第一次修订以前,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案件时只有1/3左右的法条。
这一研究的结果也正符合一些专家学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可操作性,为政策导向型,“没有牙齿的法律”的评价。
笔者在进行论文创作的过程中,积极的在网上搜索了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发现我国法院适用1991 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审判的案件数为84个,适用2006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案件数48个,适用2012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审判的案件数为16个。
在1992 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后的23 年时间里,法院适用该法审理的案件数总共为148个。
法院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审理的案件数总共为87个,平均一年不到4个案件,这一调查使笔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新的认识。
二、缺乏对未成年法律意识的培养
笔者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深感现代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学校中大家斗殴的现象屡禁不止,在社会上黄赌毒也是扑不灭浇不息。
致使现代的中学生深受其害,上网、逃课、吸烟、早恋等现象越来越多,严重的危害着学生的健康成长。
贵州八名少年为了练胆杀人;少年为了索取网费杀害自己的祖母。
这些血淋淋案件无不体现了现代未成年法律意识的淡薄,直接导致这些人间悲剧的发生。
因此笔者认为学校作为对未成年开展法治教育的主要阵地,担负着
对未成年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责任,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将法治教育的课程纳入到日常的教学体系之中。
近年来,很多学校响应国家的号召,在教学中开展法治教育,在课堂教学中对学生科普法律法规,但是教师由于缺乏系统的学习,学校中法治教育的教师很多都是其它学科的任课教师代课,教师缺乏系统全面的法治教育经验,有的教师只是大概的翻看了相关的法律书籍,就去进行法治教育,导致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只能够照本宣科,没有办法将知识点进一步的细化,缺乏具体的案例和新颖的教学方法。
也没有很好的理论性的教学内容,在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讲解时,致使教师的教授杂乱无章,学生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
使法治教育流于形式。
现阶段的高中教学,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除了在《思想政治》课程中有少量的对法律知识的讲解,长期以往学生在枯燥单板的知识点学习中,很容易产生厌倦心理,致使教师的教学达不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三、与时俱进,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配套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对与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出现了新的问题,虐待未成年人、非法雇佣童工、未成年人失学等都严重的危害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于是国家也积极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
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基本法,还意味着对其他法律的指引或者指导作用,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地方性立法的良法的判断提供依据。
首先需要明确法律术语的含义。
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 条规定中出现的“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术语的含义应当明确,在这些用语中除了“淫秽”一词可以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对于“淫秽物品”一词的界定,其他词语均需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予以明确。
在审理一些未成年的刑事案件时,由于处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院一般不会公布审理的过程和结果,对于其中的一些细节我们也无法考究,但是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责任界定时,往往会因为没有明文规定,而导致到不到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参考。
因此对与一些关键术语的界定应当给予详细的批注和解释。
为接下来的案件审理提供有力的保证和支持。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
据研究表明,未成年上网、吸烟、早恋的主要原因都是因为猎奇和随大流心理,导致很多学生误入歧途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在对未成年进行法治教育时,未成年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的监督,经常和未成年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的发现未成年存在的问题,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少年时期养成的习惯,决定着他们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习惯的养成。
如近期发生的“17岁少年砍死奶奶”,少年为了筹集上网的网费,以一种疯狂的方式,剥夺了最疼爱他的人的生命,最终酿成了悲剧!究其原因是其家长、教师对其教育和管理的疏忽。
缺乏和未成年人的沟通和交流,致使年轻的他们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因此未成年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的监督和沟通,对未成年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给予充分的重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避免对未成年过渡的溺爱和放任自流。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长青。
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能够看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唯有将法律、教育、未成年人现状、社会等因素相结合,才能够使未成年人茁壮成长,成为我国的栋梁之材。
参考文献:
[1]徐霄桐:.《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没有牙齿的法律”.《中国青年报》.
[2]廖盛芳. 让未成年人真正成人——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之际[J]. 中国人大. 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