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实施细则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其政府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代替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调试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四条根据专业性质,受生产部门和外单位的委托,对委托项目有能力进行质量监督的中心站,可承担监督任务,并按规定收取监督费。
第五条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测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不能申报电力部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实用文档第六条电力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电力部设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各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有基建工程项目的供电局和各大、中型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设质量监督站。
各网局质量监督中心站,除具有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能外,并负责电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质量监督中心站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一)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站长由主管部长兼任,副站长由建设协调司司长兼任,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办理日常质量监督事务。
(二)质量监督中心站,站长由主管局长兼任,副站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或兼任),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工程师。
质量监督中心站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负责考核、发证。
(三)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员。
工程质量监督站由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发证。
第八条质量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电力建设实践经验,应是熟悉有关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责任心强,秉公办事的电力建设专业技树人员。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原江苏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管理流程第四条工程设计(一)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确定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设计委托。
负责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力设计资质,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二)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居配工程”设计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任务,提交施工图纸和工程概(预)算。
(三)生产技术部门在收到工程设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审查,营销部、发展策划部、调度中心、配电运检中心等单位参加。
(四)设计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应提供土建施工要求的图纸,由营销部门向开发商提出.施工、监理单位“居配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第五条设备招标“居配工程”的高、低压电气设备、线材、杆材、电缆附件、电能表、居民集中表箱、集中抄表装置等物资,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需求计划,按月度打包上报省公司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集中配送.第六条工程实施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居配工程”的工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
第七条工程验收“居配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配电运行单位、营销部、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厂商等单位参加。
第八条工程结算(一)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余物资的退料手续;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工程物资清单,由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电力行业的发展和电力需求的增加,电力建设工程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质量监督管理的原则1. 及早介入:质量监督管理应尽早介入电力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包括前期设计、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
2. 全面覆盖:质量监督管理应包括从电力工程设备选型、施工方案制定、材料采购、施工现场监督等各个环节。
3. 风险预控:应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和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预控,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4. 合理公正: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5. 提高效率:通过科学管理和信息化手段,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三、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1. 预验阶段措施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始前,应进行一系列的预验工作,包括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审查、设计文件的评审、工程预算的审核等。
对于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估,并在评审建议书中明确质量要求。
2. 施工阶段措施(1)施工方案备案: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备案,包括技术措施、施工步骤、质量要求等内容,确保施工工序的合理性和质量的可控性。
(2)材料采购管理:材料采购应按照招标文件和规范要求,明确合格供应商和品牌,进行采购,并进行质量验收。
(3)现场质量监督: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确保施工方案和质量要求的合规执行,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纠纷。
3. 竣工验收措施(1)质量验收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明确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要求。
(2)竣工验收程序:监理单位应按照验收程序,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包括电气设备、供电系统、线路等方面的检测和测试。
(3)质量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应出具质量验收报告,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责任与监督1. 相关责任方(1)项目业主: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原江苏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管理流程第四条工程设计(一)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确定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设计委托。
负责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力设计资质,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二)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居配工程”设计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任务,提交施工图纸和工程概(预)算。
(三)生产技术部门在收到工程设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审查,营销部、发展策划部、调度中心、配电运检中心等单位参加。
(四)设计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应提供土建施工要求的图纸,由营销部门向开发商提出。
施工、监理单位“居配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第五条设备招标“居配工程”的高、低压电气设备、线材、杆材、电缆附件、电能表、居民集中表箱、集中抄表装置等物资,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需求计划,按月度打包上报省公司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集中配送。
第六条工程实施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居配工程”的工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
第七条工程验收“居配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配电运行单位、营销部、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厂商等单位参加。
第八条工程结算(一)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余物资的退料手续;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工程物资清单,由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
苏价工414号文关于江苏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苏价工〔2009〕414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现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电力工程价格通知抄送:省政府,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南京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09年12月29日印发共印28份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范围内执行《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的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电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四条居住区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第五条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管沟,负责办理线路通道相关手续。
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供电企业提供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务也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居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配置。
(一)新建居民住宅供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每户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每户12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为16千瓦。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7.11.30【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3号)《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保护,包括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发展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解决电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电力保护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进行实时控制,制订电力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提高防御能力,保障用电安全。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依法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采取人员防范、技术防范、设备防范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及供应与使用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电力建设保护第五条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开发节约并举、环境保护优先、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科技进步、适度超前、均衡协调的原则。
新能源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新能源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的管理职责和要求,结合公司在电力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风电、光伏、热网等电力建设项目。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条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电力合同管理规定电力工程总结算管理规定电力工程变更和结算管理规定第三章术语定义第四条术语定义变更: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合同约定的功能、功效、质量要求及标准、技术指标、材料、工艺、尺寸、数量、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时间安排及其他约定等的改变。
包括工程变更和合同条件变更。
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或设计修改)和变更设计(或现场变更)。
合同条件变更: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合同双方中至少一方的原因造成合同履行条件出现了变化,对原合同的履行成本产生了重大影响,此种情况形成的变更。
较大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较大合同条件变更。
重大变更:重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合同条件变更。
较大工程变更:火电工程项目金额在200万及以上的工程变更;风电、光伏、热网项目金额在80万及以上的工程变更。
重大工程变更:火电工程项目金额在500万及以上的工程变更;风电、光伏、热网项目金额在300万及以上的工程变更。
较大合同条件变更:火电工程项目金额在200万及以上的合同条件变更;风电、光伏、热网项目金额在80万及以上的合同条件变更。
重大合同条件变更:火电工程项目变更金额在300万及以上的合同条件变更;风电、光伏、热网项目工程变更金额在100万及以上的合同条件变更。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职责(一)制定公司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二)初审重大变更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三)审批较大变更;(四)检查指导项目公司变更的实施情况。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电力建设在国家基础设施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本文特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本导则旨在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提供指导,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在国家政策、行业标准以及实际案例方面具有深厚的基础。
国家政策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技术标准、安全规范和环保指标的重要性。
行业标准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实际案例则生动地展示了施工技术管理的成败因素及经验教训,提醒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务必遵循技术管理原则。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要求包括以下方面: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有效的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重视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做到资料齐全、检索方便;加强环保意识,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施工水平。
施工技术管理实践结合具体案例进行阐述。
例如,某电力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问题,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采用先进的地质勘探技术和施工工艺,确保了工程的顺利进行。
此外,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某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通过实施5S管理,即整理(Sort)、整顿(Straighten)、清洁(Shine)、清洁检查(Check)、素养(Sustain),有效地提高了施工现场的工作效率和环境卫生。
总结本导则的核心观点和要素,强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施工技术管理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不仅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安全,还直接影响到工程成本和进度。
因此,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循技术管理原则,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应用。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八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第九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第十一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第十二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第十三条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第十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第十五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第十六条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第十七条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第十八条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第十九条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第二十条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二十一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第二十二条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二十三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五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七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八高压容器压力试验;九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第二十七条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八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第二十九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第三十条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第三十一条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三十二条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二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三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三十八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电力公司2009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管理目标与要求 (5)第三章职责分工 (6)第一节省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6)第二节地市供电公司职责 (9)第三节县(市)供电公司职责 (12)第四节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12)第四章配电网资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13)第一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 (13)第二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项目计划 (15)第三节委托设计 (16)第四节采购及领用配电网项目物资 (16)第五节配电网工程实施 (18)第六节配电网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18)第五章配电网成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19)第一节成本性项目流程分类 (20)第二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年度项目需求 (20)第三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项目计划 (22)第四节配电网修理项目实施 (22)第五节配电网修理项目工程结算 (23)第六章配电网规划管理 (25)第一节一般规定 (25)第二节配电网规划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25)第七章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 (31)第一节一般规定 (31)第二节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32)第八章配电网客户接入管理 (37)第一节一般规定 (37)第二节配电网客户接入原则 (38)第三节配电网客户接入现场勘查 (41)第四节配电网客户接入方案确定 (42)第五节配电网客户接入工程设计审查及验收 (44)第九章配电网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 (45)第十章配电网项目设计管理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配电网项目设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46)第十一章配电网物资管理 (48)第一节一般规定 (48)第二节配电网物资管理内容和要求 (48)第十二章配电网工程管理 (50)第一节一般规定 (50)第二节工程招投标管理内容与要求 (51)第三节工程合同管理内容与要求 (51)第四节工程进度管理内容与要求 (52)第五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内容与要求 (53)第六节工程质量管理内容与要求 (55)第七节工程验收管理内容及要求 (56)第八节工程档案管理内容及要求 (58)第九节项目审计管理内容与要求 (59)第十节配电网工程项目统计管理内容与要求 (59)第十三章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 (60)第一节一般规定 (60)第二节配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分界点的内容与要求 (61)第三节现场运行规程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2)第四节设备巡视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3)第五节试验与测量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6)第六节缺陷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7)第七节运行分析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8)第八节故障处理及备品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9)第九节设备检修维护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1)第十节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2)第十一节配电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4)第十二节配电网停送电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4)第十三节配电设备标志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6)第十四节配电网运行基础资料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6)第十四章配电网经济技术指标管理 (80)第一节一般规定 (80)第二节配电网经济技术指标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82)第十五章检查与考核 (83)第十六章附则 (84)附录A 引用和参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85)A.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85)A.2 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85)A.3 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地方标准 (87)A.4省电力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88)附录B 配电网管理相关模板 (90)附录C 配电网管理相关流程 (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全过程管理,加快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提高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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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实施细
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管,
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电
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10〕7号)、《电
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电监资质〔2012〕69号)等有
关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发电、电网企业电力
建设工程或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电力建
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发、输、变电建设工
程。
需要进行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为:
(一)新建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或输供电
线路建设工程;
(二)新建、扩建各类发电(分布式及核岛除外)建设
工程。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工程;
(三)投资概算在1亿元及以上的电力改建、拆除、技
术改造等工程;
(四)其它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电力建设工程;
(五)监管机构要求备案的其它工程。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
源监管办)负责江苏省内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监督管理,依
法对电力建设工程建设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
全面管理责任,负责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向江苏能源监
管办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备案内容
第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包括重要施工
节点计划安排。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主要参建
单位招投标和合同签订基本情况。
(二)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及参建单位(含勘察、
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
址,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资
质证书情况。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资格情况。提供各单位主
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
取证清单。
(三)项目安全管理备案内容
1、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2)电力建设(管理)单位正式发布的安全生产管理
绩效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分级落实情况,实现目标的
保证措施制定情况。
(3)电力建设(管理)单位正式发布的项目安全管理
制度(包括安委会、安全责任及考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
工作例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
交通安全管理、消防保卫管理、安全信息管理、事故事件信
息报送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应提供相关目录。
(4)电力建设单位与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安全协
议,安全协议应提供封面及签字页。
2、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计划及相关说明。
3、项目安全及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1)项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情况。风险管控机制
和较大隐患督办机制。
(2)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制定情况。
(3)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页、危险作业报审表等。
4、提供正式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
现场处置方案目录。
(四)江苏能源监管办要求备案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电力建设
工程开工前,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电力安全监管处提交电力建
设工程项目备案申请(见附件,含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和
备案书,备案申请和备案书各两份。
第七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在受理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
内出具相关手续。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电力工程
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补充完善。
第八条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发
生变化、工程工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应
及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对备案内容
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是电力建设工程项
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项目投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的
必要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隐瞒重
要事实、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江苏能源监管办将依法进行
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4月1日起实行,有效
期三年。
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申请
江苏能源监管办:
根据《江苏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实施细则(试
行)》要求,报送 (项目名称) 备案材料,请予
以备案。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签字)
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上级单位
工程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邮编
投资单位及比例
经济类型 建设性质
工程类型 是否热电联产
工程规模 投资规模 亿元
项目核准文件文号 (复印件附后) 是否符合环保
规定和要求
招标时间 招标文件编号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电力业务 许可证编号 拟申报电力业务
许可证类型
(新办或变更)
单位法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方式
备案联系人/联系方式
设 计 单 位
设计单位名称
企业资质情况
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项目安全负责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方式
施 工 单 位
1
施工单位名称
企业资质情况
施工内容
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项目安全负责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方式
2
施工单位名称
企业资质情况
施工内容
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项目安全负责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方式
调 试 单 位
1 调试单位名称 企业资质情况 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项目安全负责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方式
监 理 单 位
1 单位名称 企业资质情况 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项目安全负责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方式
填写说明:
1、工程类型:电网工程填写输、供电;发电工程填写燃煤、燃机、风电、光伏、
生物质、抽水蓄能、核电等。
2、建设性质:填写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改或其它。
3、工程规模:发电工程规模填写机组台数、容量(MW);输变电工程填写电压等
级(KV)、线路回数和长度(KM)、变电容量(MVA)。
4、经济类型:国有、集体、民营,全资、股份或其它。
5、有多家参建单位的可分别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