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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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推荐:由于的项目比较多,在湖北的鉴定申请人有时会疑惑鉴定机关是否存在不合理收费的情形,故而湖北省相关国家机关制定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对各鉴定项目的收费进行了约束,申请人可以参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自己该缴纳多少费用。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经营者自主定价。

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目录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目录内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司法鉴定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目录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内容、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渝司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市司法鉴定中心,市司法鉴定协会:2021年11月30日,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司法局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第三章评价程序和方式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执业评价的导向和监督作用,推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评价,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定期作出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执业评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动态监管、注重导向、强化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执业评价应当充分运用“智慧司鉴”管理系统,加强司法鉴定活动全流程监管,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核查比对,不断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六条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工作。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沪司规[2014]3号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沪司规[2014]3号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沪司规〔2014〕3号)局政治部、机关各处室,市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各区县司法局:现将《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2014年1月14日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和完善本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的归集、披露和使用活动,优化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服务,根据《关于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司规〔2013〕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若干规定》第二条所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审慎,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与责任人)本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部门是市司法局办公室,各区(县)司法局办公室,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和司法鉴定协会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秘书处协助市司法局办公室,开展本机关、协会的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办公室的分管局领导,行业协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机关、协会落实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办公室,行业协会秘书处应当至少配置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信用信息维护人员,该人员为本机关、协会开展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司法厅苏价费[2010]341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尽快组织贯彻落实。

一、司法鉴定收费作为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的浮动幅度,暂定为上、下各20%。

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另有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积极支持开展农业技术(产品)司法鉴定。

鉴于目前我省仅有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经研究决定,在该鉴定所实行鉴定收支独立核算的前提下,授权盐城市物价局、司法局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项目及其试行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后试行。

三、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司法鉴定收费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既要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7]403号)等省内其他与之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于2010年10月31日废止。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主题词:价格司法鉴定收费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各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10月9日印发共印270份附件:1、(略)附件: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1),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34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34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341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司法鉴定收费作为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的浮动幅度,暂定为上、下各20%。

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另有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积极支持开展农业技术(产品)司法鉴定。

鉴于目前我省仅有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经研究决定,在该鉴定所实行鉴定收支独立核算的前提下,授权盐城市物价局、司法局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项目及其试行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后试行。

三、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规定,凡属于事业单位或其他非企业组织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必须领取《收费许可证》,领证单位要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审。

各级价格、司法部门既要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7]403号)等省内其他与之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于2010年10月31日废止。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一)不超过 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 准执行;
(二)超过 10万元至 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收取;
(三)超过 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收取;
(四)超过 100万元至 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收取;
(五)超过 200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 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 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 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 定机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 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 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 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 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 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 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 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 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 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 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 予支付。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1•【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苏价费[2010]341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341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司法鉴定收费作为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的浮动幅度,暂定为上、下各20%。

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另有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积极支持开展农业技术(产品)司法鉴定。

鉴于目前我省仅有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经研究决定,在该鉴定所实行鉴定收支独立核算的前提下,授权盐城市物价局、司法局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项目及其试行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后试行。

三、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规定,凡属于事业单位或其他非企业组织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必须领取《收费许可证》,领证单位要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审。

各级价格、司法部门既要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7]403号)等省内其他与之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于2010年10月31日废止。

附: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附件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1),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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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评分标准
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评分标准是评估该行业参与者信用状况、经营风险以及诚信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评分标准:
1. 注册资质评分:
a. 注册资本:根据注册资本的大小和资金实力,进行评分。

资本较大、实力雄厚的鉴定机构得分较高。

b. 执业资格:考察鉴定机构的执业资格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的机构得分较高。

2. 业务能力评分:
a. 专业人员:评估鉴定机构的从业人员数量和专业背景。


备多名高级鉴定人员的机构得分较高。

b. 工作经验:考察鉴定机构的从业经验和业绩。

有较多成功
案例的机构得分较高。

3. 服务质量评分:
a. 服务态度:评估鉴定机构的服务态度、沟通效果和解决问
题的能力。

服务态度较好的机构得分较高。

b. 服务速度:考察鉴定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速度。

服务速
度较快的机构得分较高。

4. 信用记录评分:
a. 司法纠纷记录:考察鉴定机构是否有涉及司法纠纷的记录。

没有司法纠纷记录的机构得分较高。

b. 合规记录:评估鉴定机构是否合规经营、履行合同义务。

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机构得分较高。

5. 经营状况评分:
a. 财务状况:考察鉴定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稳定性。

有较
好财务状况的机构得分较高。

b. 信用记录:评估鉴定机构在业务合作中是否履行诚实守信
原则。

有良好信用记录的机构得分较高。

根据以上评分标准,对司法鉴定行业的参与者进行评估,得到不同鉴定机构的信用评分。

评分高的机构表示具备较好的信用管理和诚信水平,有较高的信誉度。

这有助于消费者和业务合作伙伴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机构的信用状况,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司法鉴定行业是司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信用管理评分标准对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下面将继续探讨相关内容。

6. 投诉处理评分:
a. 投诉处理速度:评估鉴定机构对投诉问题的处理速度。


速解决问题的机构得分较高。

b. 投诉处理结果:考察鉴定机构的投诉处理结果是否公正、
合理。

处理结果较为满意的机构得分较高。

7. 诚信守法评分:
a. 合同履行:评估鉴定机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约情况较好的机构得分较高。

b. 法律合规:考察鉴定机构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

合规经营的机构得分较高。

8. 企业社会责任评分:
a. 社会公益活动:评估鉴定机构是否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具有丰富公益经验的机构得分较高。

b. 环境保护意识:考察鉴定机构是否关注环境保护,采取相
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备环保意识的机构得分较高。

9. 发展前景评分:
a. 技术创新能力:评估鉴定机构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

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的机构得分较高。

b. 市场拓展能力:考察鉴定机构在市场拓展上的表现和能力。

具备较强市场拓展能力的机构得分较高。

10. 客户评价评分:
a. 客户满意度:评估鉴定机构的客户满意度指数。

得到客户高度评价的机构得分较高。

b. 口碑和评价:考察鉴定机构在网络平台上的口碑和评价。

拥有良好口碑的机构得分较高。

以上评分标准综合考量了鉴定机构的注册资质、业务能力、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经营状况、投诉处理、诚信守法、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前景以及客户评价等多个方面。

这些标准综合反映了鉴定机构的整体信用状况和经营水平,为参与者提供了选择合作伙伴和获取鉴定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这些评分标准也促进了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发展。

通过
强调合规经营、诚信守法、客户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估,鼓励鉴定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品质,推动整个行业迈向更高的发展水平。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评分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是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监督管理的一种有效措施。

通过定期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排名,监管机构可以了解到不同机构的信用状况和经营风险,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维护行业的信誉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鉴定行业的信用管理评分标准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行业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求。

同时,对于评分结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可信也是必要的,为参与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并推动行业向着更加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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