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规定
再婚继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再婚现象日益增多。
再婚家庭中的继承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再婚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围绕再婚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丧失、遗产的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再婚继承人的范围1. 配偶再婚家庭的配偶在继承权上享有平等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子女、父母享有同等继承权。
2. 子女再婚家庭中的子女,包括再婚配偶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以及再婚配偶与现任配偶所生的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配偶、父母享有同等继承权。
3. 父母再婚家庭中的父母,包括再婚配偶与前配偶的父母,以及再婚配偶与现任配偶的父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子女、配偶享有同等继承权。
4. 弟弟、姐妹再婚家庭中的弟弟、姐妹,包括再婚配偶与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再婚配偶与现任配偶的兄弟姐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同等继承权。
5. 妻(夫)的父母再婚家庭中,配偶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子女、配偶、父母享有同等继承权。
三、再婚继承权的取得1. 法定继承再婚继承权的取得主要基于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
2. 遗嘱继承再婚继承权的取得也可以基于遗嘱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四、再婚继承权的丧失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课件

05
CHAPTER
继承法概述
继承法是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继承法具有身份法和财产法的双重性质,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
特点
定义
继承法的存在可以减少因遗产分配而产生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私有财产权
详细描述
一夫一妻制原则是指一个男性只能有一个合法的妻子,一个女性只能有一个合法的丈夫,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婚外情。
总结词
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家庭和继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夫妻关系的唯一性和稳定性。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人都应当遵守一夫一妻的法律规定,不得同时有两个或多个配偶。此外,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婚外情,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审查
婚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登记
离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情形之一。
申请
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
03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
01
财产分割
02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适当照顾一方或子女。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在法定继承中,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
遗嘱继承的定义
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
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有效要件
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
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
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
配偶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配偶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享有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配偶权是婚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法律基础。
在我国,配偶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
二、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享有的相互扶养、相互继承、相互保护等权利和义务。
配偶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2. 特征(1)法定性:配偶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2)平等性:夫妻双方在配偶权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相对性:配偶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只有夫妻双方之间才能产生。
(4)专属性:配偶权不能转让、继承或赠与。
三、配偶权的主要内容1. 人身权(1)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使用夫妻双方的姓名。
(2)住所权:夫妻双方都有权决定夫妻共同住所的地点。
(3)婚姻自主权:夫妻双方都有权自主决定结婚、离婚等婚姻事项。
2. 财产权(1)共同财产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权:夫妻双方都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3)财产分割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四、配偶权的行使和保护1. 配偶权的行使(1)夫妻双方应当依法行使配偶权,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2)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关心、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3)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维护家庭和谐,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2. 配偶权的保护(1)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配偶权给予充分保护,任何侵犯配偶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行政保护:对于家庭暴力等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3)民事保护: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配偶权。
五、配偶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第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5•【文号】法释[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遗产分配规则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遗产分配规则遗产分配是继承法的核心内容。
分析和整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遗产分配规则,对理清遗产分配的思路具有重大意义。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依据继承法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进行了梳理。
一、遗产分配的依据:法律规定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遗产首先依法根据被继承人的生前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进行分配,对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以外的财产或者被继承人的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所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遗赠人签订了遗嘱扶养协议,不得再立遗嘱将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归属于扶养人所有的财产分配给其他人,如果立有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的,与协议抵触的遗嘱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遗赠人在生前与扶养人解除遗赠扶养关系的,扶养人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关系虽未解除,但是扶养人可以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扶养人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因此,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之后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配遗产,遗嘱中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内容无效;依据遗嘱分配后仍有财产或者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依据遗嘱分配遗产(一)遗嘱的效力分配遗产所依据的遗嘱必须有效,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遗嘱无效: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5、与遗赠抚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6、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形式要求的遗嘱无效;7、指定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遗嘱无效;8、指定了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遗嘱无效;9、违反民法基本原则,有碍于社会公共秩序、伦理道德的遗嘱无效;10、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婚姻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_OK

这一制度的雏形形成于罗马万民法的无夫权婚姻之中,惟在当 时夫对妻之“嫁资”仍有处分权。1935年后英国正式确立分别 财产制,并为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作 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有一些国家将其作为可供选择的约定财 产制之一。
婚姻家庭法 第五章
夫妻关系
1
主要内容:
1、婚姻效力概说 2、夫妻人身关系 3、夫妻财产关系
2
一、婚姻效力和夫妻关系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广义的婚姻效力 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 法律后
果。 2、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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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为准可分为:
(1)吸收财产制:即妻子的财产因结婚而归属于夫或夫家 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这是古代通行的夫妻财产 制度,是与“夫妻一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现着男尊 女卑的特点。
(2)统一财产制:是夫妻签订契约将妻子的原有财产估定 价额,将所有权转移给丈夫,妻子保留对估价金额的返还 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将价值相当的财产返 还其妻子或其继承人。这是早期资本主义法律采用的夫妻 财产制度。它又将妻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 种债权,带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已为晚近的立法所抛 弃。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两部《婚姻法》都将“夫 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作为夫妻关系的基本 原则。它意味着配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平等 地行使法定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共 同承担对家对社会的责任。
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成 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也是处理夫妻权义纠纷的基本依据。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目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注册商标的注销和撤销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四十五)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四改一增”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一)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
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其具有以下特征: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
引起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事件或自然事实,即遗嘱人的死亡;法律行为,即遗嘱人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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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规定
婚姻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
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规定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解读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继
承权的相关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性质
夫妻共同财产,顾名思义,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通
过婚姻劳动共同创造、取得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
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两人在财产权益上享有平等的地位。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规定
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
方面:
1.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顺序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顺序在婚姻法第三十五条中得到明确规定,继
承顺序依次为: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都去世,首先应由子女继承夫妻共同财产;若无子女,则由父母继承;若无父母,则由兄弟姐妹继承,以此类推。
2.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份额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份额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做出规定。
按照婚
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以下原则分割:首先扣除欠债,然
后根据财产总额进行分割。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的继承份额相等,但
在实际操作中,若有确凿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取得或保管
负有重要责任,对方可提出要求增加继承份额。
3.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方式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
在夫妻共同
财产继承的过程中,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方式,即继承或受遗赠。
在
继承方式的选择上,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抉择,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权的保护途径
为了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权,婚姻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1. 保证夫妻共同财产的规模不得减少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应当确保夫妻共同财产
的规模不得减少,即双方应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确保每一方的权益得
到保障。
通过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
2. 限制夫妻恶意转移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案件审理期间,夫妻一方不得以恶意
方式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有效避免了一方将夫
妻共同财产转移至他人或故意毁损,侵犯了另一方的继承权。
3. 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这一规定保证了共同债务的合理分配,进一步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
四、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权的意义和启示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在婚姻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个体角度来看,这一规定保护了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所作的贡献,确保了其继承权得到合理的保障。
从社会角度来看,继承权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促进家庭财产的合理分割,避免出现因财产继承问题导致的家庭矛盾和社会纠纷。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其继承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规定,旨在确保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益,保护其合法的经济利益。
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促进家庭财产合理的流转,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