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模板(空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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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种类:货物

合同编号:

沈阳市政府采购

(" "采购项目)

合同

合同买方:

合同卖方:沈阳东泰家具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辽宁沈阳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沈阳市政府采购货物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辽宁省沈阳市

买方:

卖方:沈阳东泰家具有限公司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

1、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一览表

注:合同价格中已含安装调试费、运费等相关费用。

2、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3、交货地点、时间及有关费用

序号货物名称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注: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4、质量标准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按优先顺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质量标准和制造商的企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及规范。

5、专利权

5.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6、履约保证金

6.1 中标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应提供中标总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6.2 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在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将货物全部送达用户指定地点后,无息退还。

6.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3.1中标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将货物全部送达用户指定地点。

6.3.2中标人所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合同规定。

7、包装

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而安全无损。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7.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8、验收

8.1 本合同的验收期为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 3 日内。

8.2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8.3 在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由买方按照规定组织对本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8.4 验收合格以后,买方出具签署有验收意见的《验收报告》,卖方开具货物发票。

8.5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在制造厂商对本合同所指定的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卖方有提前通知买方的义务。

9、伴随服务

9.1 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⑴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⑵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⑶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中文版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⑷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⑸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或修理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⑹应提供二十四(24)小时热线服务、召修服务电话。

9.2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9.3 更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请详见附件。

10、质量保证

10.1 卖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非积压性质的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等,卖方应在接到使用单位通知后七(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卖方对所担供货物提供个月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非因买方的人为因素而出现货物的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卖方保证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发生的实际费用。

11、付款

11.1 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并付款。

11.2 在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将全部货物交付,按照本合同第8条规定验收合格后,卖方将发票及其复印件和经买方签字盖章的《项目履约验收单》提交给买方审核后支付合同价款。

12、卖方履约延误

12.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2.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2.3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3、误期赔偿

13.1 除本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2 卖方延期交货的,应相应延长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⑴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的。

⑵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的。

⑶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的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失去竞争性,损害采购人员所能获得的权益。

14.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4.1条款的规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5、索赔

15.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0.3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具有资质的、权威的国家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5.2 在根据合同第8条和第10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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