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大型银行县域金融服务能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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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3•【文号】银监办发[2009]282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2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2009年4月以来,银监会陆续收到举报唐山裕丰小额贷款公司借国际金融危机违法经营和发放高利贷的群众来信。

刘明康主席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河北省政府据此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明确“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监管工作”和“设区市和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按照上述规定,河北银监局在收到批转的群众来信后,立即将举报信函告河北省金融办,商定由河北省金融办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函告河北银监局。

同时,河北银监局联系并告知举报人,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和权力,不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核查,请举报人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有权部门进行反映。

目前,河北省金融办已对举报唐山裕丰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处理。

针对近期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有效防范各类金融风险,现就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银监局要加强与省级金融办公室或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存在的暴力催债、非法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行为,一旦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函告省级政府相关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根据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一步改善和提升“三农”金融服务认真学习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积极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支农作用,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切实做好农业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国家粮食安全生产。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信贷投向的监测指导,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正确的信贷投向。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要求,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取得新突破。

探索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示范县创建工作,宣传普及一批有特色、有效果的创新金融产品。

着力推动基于订单农业的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健全订单农业信贷抵押担保机制。

探索以农村改革试验区为平台,研究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有效途径和商业可持续模式。

认真总结完善吉林土地收益转让保证贷款模式,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各类农村产权的抵押贷款创新试点。

积极推动农村支付结算、信用体系等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普适部分—内部控制—简答题

普适部分—内部控制—简答题

四、简答题1.简述如何加强对村镇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管?答案:1.村镇银行作为社区银行,服务范围限于所在县域,不得跨区域经营;2.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和小微企业,不得偏离市场定位;3.吸收资金只能用于当地,不得投放异地贷款,不得以存放同业、转贴现等方式流出;4.办理业务应以存、贷、汇等传统业务为主,不得超出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办理业务。

来源:《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8 号第一条。

2.简述如何督促村镇银行票据业务依法合规经营?答案:1.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7号)要求依法合规从事票据业务。

2.不得与票据中介或“掮客”进行往来,不得与发起行或其他机构串通从事或参与以规避信贷规模为目的的票据买卖。

3.凡开办票据业务的村镇银行必须满足内控严密、系统完善、制度健全、人员到位等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开办。

4.对已开办票据业务的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加强检查,凡发现违法违规的,要立即暂停票据业务,严肃整— 1 —改,严格问责。

来源:《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8 号第二条。

3.简述如何加强对村镇银行票据业务的监测和监管?答案:1.要密切监测辖内村镇银行票据业务的异常情况,重点关注票据业务资金流向。

2.原则上村镇银行只能对自有客户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不得为异地企业办理票据业务。

3.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办理票据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明知故犯、逆规而行、违规不改的村镇银行要立即暂停相关业务,严厉追责。

4.对票据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银监会。

来源:《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8 号第三条。

4.简述如何防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利用票据、信托等业务“冲时点”?答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监管要求合规审慎经营票据业务,不得在年末突击进行票据贴现或买断票据,不得将票据业务用来“冲时点”,扩大各项贷款账面规模。

农村信用社主要监管指标达标提升规划实施方案

农村信用社主要监管指标达标提升规划实施方案

Ⅹ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要监管指标达标提升规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ⅩⅩ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实施<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监管指标达标提升规划>的通知》(ⅩⅩ银监办发[ⅩⅩ]352号)文件要求,促使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ⅩⅩ联社”)达标升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降低存量风险,促进ⅩⅩ联社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截止ⅩⅩ年末,ⅩⅩ联社资本充足率11.06%,不良贷款率4.21%,贷款拨备覆盖率132.31%,历年亏损挂账为0,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缺口为0。

我社的主要监管指标均取得了显著进步,基本符合银监局的监管要求。

为促进ⅩⅩ联社有效化解风险,进一步巩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按照银监会“化险、巩固、达标、提升”的思路,结合实际,我社还制定了长期发展五年规划。

到2013年,我社的资本充足率保持10%以上,贷款拨备覆盖率达到150%,不良贷款率控制在5%以内,拨贷比达到2.5%以上,历年亏损挂账为0,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缺口为0。

二、工作措施(一)资产增长计划在ⅩⅩ联社制定的长期发展五年规划中,ⅩⅩ年各项贷款余额为301,013万元,到2012年各项贷款余额达到326,111万元,到2013年各项贷款余额达到356,111万元。

为实现资产增长计划,我社实行全员营销战略,积极拓展资产业务领域。

1.创新信贷营销机制。

全面加强法人客户的营销与管理,对其他客户逐步实现集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创新贷款方式、拓宽信贷领域。

大力支持县城改造及小城镇建设、县域经济发展和消费信贷业务创新。

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民(私)营企业发展为重点,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业务品种,扩大市场占有率,在个体私营经济、中小企业中发展优质客户,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营效益,逐步形成稳定的客户群和产品服务优势。

3.全面推行授信管理方式,按照“先授信后用信、严授信宽用信”的原则,建立公开授信与内部授信相结合的授信管理制度。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融资状况和政策措施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融资状况和政策措施
比例用于当地贷款 的考核办法( 试行 ) 》 , 于2 0 1 1 年起在部分县域开展试点工作 。近年来 , 按照向西部地区和 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 , 人 民银行加强了对支农再贷款额度的地区间调剂。同时, 将村镇银行纳入支农再贷 款支持范围。农村 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 比大型商业银行低 6 个百分点 . 其 中资产规模小 、 涉农贷款 比例高的机构 比大型商业银行低 7 个百分点 。同时 , 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 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2 0 1 3 年 以来 , 各级政府 、 人民银行分支行 、 金融机构认真落实《 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中图分类号 : F 8 3 0 . 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 号: 1 6 7 4 — 0 0 1 7 — 2 0 1 3 ( 9 ) 一 0 0 1 1 - 0 6

农 村 融资 的基本 状 况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支持服务“ 三农” 的重要力量。党中央、 国务院历来高度重 视农村经济发展 , 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 , 促使农村金融供给状况逐步改善 。 ( 一) 出台各项政策措施解决农村融资问题 。近些年来 , 农村财政金融政策扶持力度持续加大 , 促进农村
经济较快发展。在 2 0 0 3 年推动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过程中 , 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给予税收减免的优惠
政策。 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时间短、 初期财务压力大等 困难 , 自2 0 0 8 年起财政部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新 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费用补贴 。 按照财政部《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对农村金融机构在 2 0 0 9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7

作者简介 : 李

银监发〔2007〕5号 -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2007〕5号 -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银监会2011-81文件

银监会2011-81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各银监局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的组建和发展。

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改善上的“城带乡”的科学发展模式,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

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规模发展、合理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现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

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

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

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0]31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0]31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0〕316号)各银监局,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是我国邮政储蓄管理体制改革的特殊产物。

所谓二类支行是指由邮银双方共管,即邮储银行负责业务指导,邮政企业负责具体业务经营并拥有人财物控制权的支行。

为深化邮储银行改革,加快理顺二类支行管理体制,提高“三农”服务水平,现就二类支行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通过适当迁址、保留和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改革,实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与邮政企业之间人财物分开,理顺管理体制,优化网点布局,明确归属关系,划清风险和管理责任。

二类支行改革后将基本保持现有同业竞争格局不变,并明显提高“三农”服务水平和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支行可持续发展后劲。

(二)基本原则。

一是理顺管理关系,明确风险责任。

按照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银分开的思路,解决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人员业务相互交叉、混合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明确管理责任,有效管控风险。

二是规范邮银代理关系,统一代理费用结算和支付。

邮储银行总行应建立健全代理营业费用支付核算制度,集中核算所有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的储蓄业务收入,在此基础上统一与邮政集团公司进行结算支付,停止现行由各省、市横向交叉支付结算的方式。

三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农村地区倾斜。

根据“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改革应重点向县城和农村地区倾斜,向城乡结合部和郊区倾斜,以避免加剧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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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大型银行县域金融服务能
力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6]16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24
【实施日期】2016.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大型银行县域金融服务能力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6]163号)

各大型银行:
为推动大型银行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有效防范风险的
前提下,进一步做好县域信贷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型银行做好县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发展县域经济,对推动新型城镇
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十三五”脱贫攻坚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
义。大型银行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是繁荣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撑,应积
极落实国家战略和宏观政策,高度重视县域金融服务,持续完善县域机构经营管理体
制,进一步提升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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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赋予县支行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大型银行应完善信贷业务授权机制,在有效防
控风险的前提下赋予县支行合理的信贷业务权限。一是合理确定县支行信贷业务授权品
种及额度,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县域客户融资需求、县支行信贷管理能力、当地信用环
境等因素,差别化授权,避免“一刀切”。二是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的低信用风
险信贷业务审批权逐步下沉至县支行,使其决策更加贴近县域市场和客户。三是完善授
权后评价机制,加强对授权效果的监测、评估,实施授权的动态调整。对超出风险容忍
度的县支行要及时上收相应的业务审批权限,对管理不善、出现风险的县支行要审慎授
权,对信贷业务管理好的县支行可进一步扩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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