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中文域名注册代理服务认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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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中文域名注册代理服务认证协议

中文域名注册代理服务认证协议

甲方:厦门东南融通于线科技XX公司(商务中国)

乙方:商务中国代理用户名: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壹致意见,签订且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壹.认证内容

于本协议期间内,乙方为甲方认证的中文域名注册代理商,面向用户提供国家中文顶级域名的注册服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制定关联政策和规定;

2.负责运作、维护和管理网站服务器和关联资料,保证该商务中国域名注册系统

有效运行;

3.为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提供24个小时的电话或网络咨询服务(含周六、周日和节假日);

2)不定期提供免费的政策和业务培训;

3)不定期提供免费的产品资料。

4.甲方保留域名后置审核的权利,壹旦发现乙方提交域名不符合《中国互联网络

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将

通知乙方删除且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处罚给予相应处理。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从事甲方认证的服务范围以外的活动时,不得使用甲方的名义;

2.乙方应当遵守域名主管机关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根据实际

情况的发展而增加或修订的其他管理办法和通告;

3.乙方应当遵循CNNIC发布的以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争议办法》);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下简称《争议

程序规则》);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以下简称《注册服

务机构认证办法》);

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6)配合或执行域名主管机关管理行为的政策;

7)其他保障和促进网络互通、互联网络或域名系统稳定运作的政策和通知。

4.乙方于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申请且完成域名注册;

2)根据《管理办法》对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提交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域名主管机关、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判决或裁决,注销、暂停或转移关联的域名;

3)提供域名变更、转移和注销服务;

4)监督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

5)向用户提供安全的域名变更确认方式;

6)乙方向甲方交纳同壹域名的预交年费不得超过10年,因注册服务机构转移产生的自动续费的情况除外;

7)于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被甲方指定接收通过其他注册服务机构注册的中文域名时,乙方应当于接收甲方分配的中文域名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中文域名持有者的注册信息及是否存于欠费情况(原注册服务机构未按用户实际注册年数提交)进行核实,且将核实后的信息反馈给甲方。如果乙方未于上述日期内如实向甲方反馈,则此后如甲方发现上述乙方接收的中文域名实际存于欠费情况,则所欠费用由乙方补齐,由此产生的关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甲方要求的其他职责。

5.乙方于提供域名关联服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不得冒用政府机构的名义,进行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2)除能够表明乙方是甲方认证的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外,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其他方式使用甲方的名义、徽标及各项服务的徽标;

3)不得以误导用户、恐吓用户等不正当的手段销售中文域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以他人要注册为由,向用户销售;

b)以政府机构或甲方的要求为由,向用户销售。

4)应当按照用户实际交费的中文域名年数提交中文域名注册年限;

5)于收到中文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转移申请材料时,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给用户提供正确的中文域名转移密码,且不得对此申请向用户收取费用;

向用户发出密码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用户变更注册服务机构;6)不得使用虚假信息冒用注册人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中文域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后向用户销售;

b)未经用户许可,以用户名义注册后向用户销售;

c)未经用户许可,注册后将有关域名指向到用户网站后向用户销售。7)不得变相占用中文域名资源;

8)不得冒用其他注册服务机构名义欺诈用户;

9)不得强迫用户注册购买多年域名服务;

10)不得违反其他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域名主管机关、CNNIC 为保证域名注册秩序所制定的规定;

11)乙方不得恶意诽谤其他注册服务机构;

12)乙方不得采用欺骗、恐吓、误导等方式恶意抢夺其他注册服务机构的用户;

13)乙方于销售其它产品时(包括但不限于中文.com、中文.net)不得使用CNNIC的名义;乙方于销售CNNIC中文.cn的同时不得捆绑销售非

CNNIC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中文.com、中文.net);

14)对于申请人是组织的,未收到该申请人提交的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书面域名转让申请的,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对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未收到该申请人提交的个人签名的书面域名转让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办理转让手续;

15)于域名注册期限内、续费赎回期内及到期后15日内,对于申请人是组织的,未收到该申请人提交的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书面域名注销申请的,不得办理注销手续;对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未收到该申请人提交的个人签名的书面域名注销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办理注销手续;

16)于收到甲方发出的注销域名通知的,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注销;

17)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18)除按照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中文域名注册信息外,乙方不得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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