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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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总结

为切实发挥依法行政优秀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根据x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第三批x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x﹝x﹞3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第三批x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有关事项总结如下:

一、创建范围

区直各部门、单位,各街镇、大社区,x经开区,滨湖功能区。

二、创建程序

(一)动员。各创建单位于x年7月10日前向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北楼405室)提出创建方案。

(二)培育。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创建方案进行初审,于x年7月30日前确定培育对象,并对培育对象进行具体指导。

(三)督导。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培育对象创建工作进行督导。

(四)申报。培育对象对照《x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选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于x年2月底前,向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表、自评报告、经验总结等材料,经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申报。

(五)审核。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x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选条件》进行审核,于x年5月31日前提出拟认定的“x第三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名单,经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六)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后命名。

三、动态管理

(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正式命名后,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日常督查。

(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示范管理、信息报送、责任落实、考核管理等配套制度。

(三)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2.重大行政决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

4.违法行政或对违法行政行为不认真查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5.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比例较高的;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较多且满意程度较低的;

7.发生其他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的情形。

(四)被撤销称号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不得评为下一批创建示范单位。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工作,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的重要内容,是确保x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创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将此项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大胆探索创新,注重活动实效。把开展创建活动摆上重要日程,不断完善依法行政推进机制,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二)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营造浓厚的争创氛围。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活动与推进本部门整体工作结合起来,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各创建单位要强化责任、创新作为,做到创建活动有方案、有标准、有检查、有落实、有成效。

(三)结合实际,扎实推进。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坚持标准,严格操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确保真正发挥示范作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创建活动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引领带动全区依法行政水平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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