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俗读本 第五讲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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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俗读本第五讲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原则

第五讲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原则

什么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就是把一个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的法律事件中去,以实现法律的作用。法律规范是抽象的,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必须应用到具体的法律事件中去,才能够实现它的作用,例如保护什么、反对什么、制裁什么等。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发生作用,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方发生效力。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陆、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或飞行器。此外,我国民法制定的相关机关所管辖范围不同,其所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也与之适应。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民法的生效时间分两种情况:一是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 2、民法的失效时间有三种情况:一是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如合同法第 428 条的规定;二是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三是由国家专门机关颁布专门决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的时间和失效的时间,以及生效后的民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实践来看,有的法律本身就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156 条明确规定:“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我国《合同法》也明文规定,本法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也有的民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例如我国《外资企业法》第 24 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在法律生效前,人们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法律的内容,有的法律规定自法律公布后经过一定期限后才开始生效,例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43 条规定:“本

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民法的失效时间,即民法终止其效力的时间。民法失效的时间,有的是由法律明令废除,一般是在新法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例如我国《合同法》在规定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的同时,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也有的新法在公布和施行中并不明确规定对旧法明令废止,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与新法相抵触时当然应当适用新法,旧法实际上已经被废止。

在民法的时间效力上,还有一个溯及既往的问题。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会发生新的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以前产生的事项是否适用的问题,例如,甲和乙在订立合同时新合同法尚为施行,但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时,新合同法已经施行,这就存在一个法律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如果适用新法,说明这一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法,说明没有溯及力。“不能要求人们遵守未来的法律”,法律不溯及既往,为罗马法以来所公认。从我国目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规范来看,一般没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这条原则来源于一条古老的法律的谚语,“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给过去作判决”。我们法律上所讲的溯及力,是讲一个新的法律颁布以后,对于它颁布生效之前的事件行为,有没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在民主法治国家都是强调新法没有溯及力,因为原来进行的事情当时没有这个法,不知道有这个法,所以原则上不能按新法执行。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不能搞“秋后算账”。例如: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当时这种行为则不存在侵权行为之说,但是10年后的今天法律规定了,谁做了A事件就属于侵权行为,应该赔偿,这个时候,如果我以前做过A事件是不属于侵权行为。

法不溯及既往有以下两层意思,一是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机关(如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原则上不得制订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二是适用上不溯及既往,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法律规范溯及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因: 第一,人道考虑。你规定法律能够溯及既往的话这是违反人性的,我今天只能按照你今天的法律来进行,我不清楚你明天会制定

四、民法的适用原则

法律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因此,人们自觉按照法律规范从事各类活动也可以包括在法律适用的范围之内。但通常我们所说的法律的适用仅指狭义的的法律适用,即仅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各类案件的活动,人们自觉按照法律规范从事各类活动则被称为法律的遵守,而不属于法律适用。我们在此所说的民法的适用就是在狭义上使用的这一概念。它是指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规范,采用逻辑方法,作出裁决。即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以求得正确的判决--结论。在民法的适用中,引用的法律规范是整个案件逻辑思维的大前提,大前提是否得当对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直接的影响。民法的适用原则是什么呢?它就是说有几个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以哪一个为准呢,应适用哪一个条文,应当按照这些原则来处理。以产品的人身损害为例,《民法通则》第119条有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也有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4条还有规定,《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如果有一个产品的人身损害案件,法官可不可以一下子把这4个规定都用呢?如果这4个规定内容完全一致,那当然不是不可以。但问题是,他们规定的内容不一致,那就必须选择一个来用。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原则如下:

1、优位法优于劣位法原则

优位法优于劣位法的原则是指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

文件相抵触时,则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

民法之法源,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解释、习惯法、法理等。从法律规范的效力来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据此,当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与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时,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优位法优于劣位的原则,只是在级别不同的法律规范就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有冲突时才能适用。如果劣位法不与优位法的规定相冲突,且劣位法是为了贯彻执行优位法而就同一个问题或就优位法尚未涉及的领域作出了更具体、更详细的规定时,就应当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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