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61-003R3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CCAR61部基础内容知识交流

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仅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总时间。
对于直升机是指,从直升机的旋翼开始转动时起到直升机飞行结束停止移动及旋翼停止转动为止的总时间。
对于滑翔机是指,不论拖曳与否,从滑翔机为了起飞而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为止占用的飞行总时间。
仪表飞行时间:是指驾驶员仅参照仪表而不借助外部参照点驾驶航空器的时间。
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在驾驶员座位上提供教学的时间。
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
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1)在航空器中实施;(2)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3)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陆地点。
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
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授权教员:是指下列人员:(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地面教员执照,并依据其地面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的人员;(2)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或者飞行教学的人员。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二次修订的说明

三、 修订的主要内容
(1) 考虑到近年来我国航空运输量增长迅速,驾驶员缺乏的 矛盾日益突出,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在不违背国际民航公约相关 标准的前提下,CCAR-61R2第61.9条(h)(2)的修订中,对CCAR135部公共航空承运人在国际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 的年龄允许超过60周岁,但必须事先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4) 在CCAR-61R2第61.13条(d)款关于地面教员执照的规定 中增加了航空器类别等级,即在基础和高级地面教员执照等级下面 增加航空器4种类别等级:飞机、旋翼机、滑翔机和初级飞机,在 仪表地面教员执照下面增加了飞机和直升机等级。
(5) 明确了依照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 发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颁发中国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条 件,即颁发执照按照CCAR-61R2第61.93条执行,颁发认可证书按 照CCAR-61R2第61.95条执行。
(2) CCAR-61R2第61.31条,明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受理 部门、审查期限、享有的权利,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颁发不予批准 通知书。对于临时执照,还需要民航总局进行最终审查。
(3) 对商用驾驶员飞机等级执照申请人增加了5小时特技飞行 训练要求,涉及CCAR-61R2第61.157条(a)款和第61.159条(a)款。 这里的特技飞行训练,至少应包括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
二、 修订的原则
为了保持规章的稳定性,2002年10月21日发布的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 规则》(CCAR-61R1)条款号保持不变,对CCAR61R1第61.31条进行了补充,明确申办执照的一般程 序、审查期限以及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同时,根据2003年6月1日贯彻 CCAR-61R1以来出现的问题,在充分考虑国情的情况 下,对个别条款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
AC-61-20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3-20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3年 11月18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万向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1、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的任务。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时性管理规定。
鉴于此,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法规解释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驾驶航空器(UA: 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一架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规范性文件-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航空器驾驶员指南-尾流和平行跑道运行
2015/7/6
AC-91-FS-2015-28
44
航空器驾驶员训练指南-复杂状态预防和改出训练
2015/12/29
AC-91-FS-2015-30
45
航空通信程序指南
2016/6/12
AC-91-FS-2016-32
46
空中游览
2016/8/17
AC-91-FS-2016-33
2017.11.2
62
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2016/12/27
AP-183-FS-2016-01R4
63
《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
2013/7/8
AP-83-TM-2013-01
64
CCAR-91部运行合格审定程序
2015/4/27
AP-91-FS-2015-01
65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修订)
通用航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日期
编号
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2016/3/28
CCAR-61-R4
2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8/1
CCAR-63FS
3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2007/11/22
CCAR-91-R2
2013/11/15
AC-67-FS-2013-02
59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2017/9/19
AC-67FS-001
60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
17-关于换发和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编 号:AC-61FS-007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3年12月8日编制部门:FS批 准 人:饶绍武关于换发和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学院:自2003年6月1日根据新颁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换发和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以来,各地区执照换发和颁发工作进展顺利,现已换发和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近2000份。
但由于对规章及有关咨询通告的理解不一致,有的单位及个人在申请表填写,执照办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统一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和《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的填写执照申请表是执照制作的文字依据,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地区管理局执照审查人员应严格审查。
1.1 如果为申请换发执照,原执照上带有仪表等级,或者为新申请执照,初次申请仪表等级,申请人应分别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第四栏“仪表等级”或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申请表》第II部分第25项“仪表等级”的方框中打勾。
如果曾经在数种带有型别等级的机型担任过机长,现在不再飞了,在填写换发执照报告表第四栏“航空器型别等级”时应全部列出。
经审查合格的型别等级,可以列在换发的新执照上。
1.2 申请表填写只允许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
1.3中外籍申请人都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有适用的栏目,包括选择项目,不得空项。
1.4《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执照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二、飞行经历记录”一栏的填写。
1.4.1按照所飞机型不同分别填写不同的记录行;1.4.2学员阶段的飞行时间分为带飞时间和单飞时间,单飞时间记入机长时间,带飞时间和单飞时间的总和记入总计;1.4.3“担任教员飞行时间”是指为取得执照或等级而进行的训练中担任教员的时间,包括对监视下机长的监视飞行时间,其它时间不属此列。
91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91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陈广承2012.6.2791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一、飞行员来源二、飞行员训练三、飞行员考试四、关于型别等级五、关于教员六、其它本课程适用于91部运行,135部运行多数政策较为类似,但需额外研究135部规章。
一、飞行员来源自由培养(61部)养成训练(141部)军转民外籍转换一、飞行员来源⏹自由培养(61部)✓按照61部要求获取执照✓积累飞行经历,达到升级要求,再按照61部要求获得更高级执照或等级✓培训机构需要实施91部合格审定,以确保训练安全一、飞行员来源⏹养成训练(141部)✓不需要积累飞行经历,在训练机构连续训练以获取执照✓总时间低于61部要求✓训练机构需要91部审定和141部审定,保证安全和质量✓AC-121-36对进入121的飞行员训练提出更高要求一、飞行员来源⏹养成训练(141部)✓AC-121-36:•总时间230,多于普通141飞机商照课程•对于喷气飞机,需要20/50小时高性能•入门体检使用招飞体检标准,而非67部•淘汰率,私照10%,商照5%✓上述政策仅限121部,与通航无关✓通航飞行员积累500小时安全飞行经历后亦可进入121部运行喷气飞机训练机构61部私照商照航线照141部私照商照CPL(I)230小时高性能训练142部型别等级一、飞行员来源⏹军转民(AC-61-02)✓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包括我国空军、陆军、海军、警察、海关部队的航空器驾驶员)在离开部队并重新获得居民身份证后申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适用于本规定。
AC-61-02⏹航空经历的认可✓空军、海军需要推荐函✓陆军(直升机),出具原始档案,必要时要求公证✓警察,需要警航办文件✓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三年内不予受理任何申请✓对于伪造军方文件、政府公文、身份证明的,属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交警方处理AC-61-02⏹理论考试✓所有军转民驾驶员必须针对所申请执照和等级要求的理论知识进行补充训练,并持居民身份证参加局方组织的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CCAR61-R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修订)目录A章总则 (1)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1)第61.3条适用范围 (1)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1)第61.7条定义 (1)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3)第61.11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6)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6)第61.15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8)第61.17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8)第61.19条临时执照 (8)第61.21条执照的有效期 (9)第61.23条CCAR-121FS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9)第61.25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9)第61.27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10)第61.29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13)B章一般规定 (14)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14)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 (14)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14)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15)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15)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15)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16)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16)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17)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8)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 (18)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20)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 (20)第61.57条定期检查 (21)第61.59条熟练检查 (21)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22)第61.63条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 (23)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23)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23)第61.69条补发执照 (23)C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24)第61.81条增加航空器等级 (24)第61.83条仪表等级要求 (26)第61.85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28)第61.87条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31)第61.89条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31)第61.91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32)第61.93条外国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33)第61.95条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 (34)D章学生驾驶员执照 (36)第61.101条适用范围 (36)第61.103条资格要求 (36)第61.105条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 (36)第61.107条一般限制 (40)第61.109条转场单飞要求 (40)E章私用驾驶员执照 (44)第61.121条适用范围 (44)第61.123条资格要求 (44)第61.125条航空知识要求 (44)第61.127条飞行技能要求 (45)第61.12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7)第61.13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9)第61.13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0)第61.135条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0)第61.137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1)第61.139条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51)第61.141条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 (51)F章商用驾驶员执照 (53)第61.151条适用范围 (53)第61.153条资格要求 (53)第61.155条航空知识要求 (53)第61.157条飞行技能要求 (54)第61.15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7)第61.16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8)第61.16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60)第61.165条飞艇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60)第61.167条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61)第61.169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62)第61.171条夜间飞行限制 (62)第61.173条商用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62)G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64)第61.181条适用范围 (64)第61.183条资格要求 (64)第61.185条航空知识要求 (64)第61.187条飞行技能要求 (65)第61.189条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68)第61.191条直升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68)第61.193条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69)第61.195条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70)H章飞行教员执照 (71)第61.201条适用范围 (71)第61.203条资格要求 (71)第61.205条知识要求 (72)第61.207条飞行教学能力 (72)第61.209条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73)第61.211条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 (73)第61.213条飞行教员的权利 (73)第61.215条飞行教员的限制 (74)第61.217条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 (75)第61.219条飞行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75)第61.221条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 (75)I章地面教员执照 (77)第61.231条适用范围 (77)第61.233条资格要求 (77)第61.235条地面教员的权利 (77)第61.237条近期经历要求 (78)J章罚则 (79)第61.241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79)第61.243条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 (79)第61.245条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79)第61.247条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 (79)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第61.249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80)第61.251条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80)K章附则 (81)第61.281条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 (81)第61.283条执照的颁发、换发和废止 (81)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8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6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CCAR-66R3实施过渡计划及CCAR-66R2执照转换方案 (1)
CCAR-66R3实施过渡计划及CCAR-66R2执照转换方案一.CCAR-66R3实施过渡计划1. 执照培训自CCAR-66R3施行之日起,新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的人员应当参加CCAR-147部批准的培训机构按照CCAR-66R3要求组织的执照培训,并按照AC-66-FS-001R4的初始申请流程申请执照。
为确保CCAR-66R3的实施,基于自愿原则,飞行标准司与行业确定了首批按照CCAR-66R3要求开展培训的CCAR-147部机构(以下简称新执照培训机构)。
新执照培训机构将按照民航规2020年XXX号文的要求准备执照培训和考试管理体系,由所在地区管理局组织审查,报飞行标准司批准并公布。
2. 机型培训自CCAR-66R3施行之日起,新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应当参加CCAR-147部批准的机型培训机构按照不区分专业(ME/AV结合)的培训,并按照AC-66-FS-001R4的机型签署申请流程申请签署。
CCAR-147批准的机型培训机构没有ME/AV培训大纲的,应当在实施培训前制定ME/AV结合的培训大纲,由所在地区管理局审查并批准。
备注:因适应CCAR-66R3 的CCAR-147R1正在修订,以上批准为过渡方式,待CCAR-147R1正式颁布后将按照CCAR-147部的批准。
二.CCAR-66R2执照转换方案自CCAR-66R3发布之日起,已经按照CCAR-66R2获得执照的人员可按如下转换方案申请转换CCAR-66R3执照:备注1:可选择转换为TA、PA、TP、PR任一类别,如需转换为超过一个类别的,需提供对应机型的签署经历。
备注2:可选择转换为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任一类别(TA、PA、TP、PR),并将限制为航空器部件维修;如需取消限制,需按照全新CCAR-66R3实施的培训执行。
执照转换中,机型签署为II类的,直接签署入转换后的CCAR-66R3执照;机型签署为I类的,可签署入转换后的CCAR-66R3执照,但标注限航线维修。
AC-61-13R1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训练和管理办法
(5) 与其它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并且表现出有 能力切实履行机组失能和机组协调程序,包括机组分工、机组配 合、标准运行程序(SOP)的执行及检查单的使用。 7、执照申请人飞行经历要求 (1) 申请人必须在批准的训练课程中, 完成不少于340小时的 飞行训练时间,其中包括不少110小时的飞机飞行时间,以及作 为PF在执照上拟签注型别等级的涡轮多发飞机上进行 20次起飞 和着陆, 并满足本通告附件一列出的各阶段训练时间和训练设备 的最低要求。 (2) 在飞机上的飞行经历必须至少包括 CCAR-61.129条关于 飞机类别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所有经历要求; 从复杂状态改出训 练和螺旋识别和改出训练。 (3) 申请人除了满足本条(2)款的要求之外,还必须在经审定 需要最少机组至少为两名驾驶员操纵的涡轮发动机飞机上或者 在局方所批准的飞行模拟训练装置内,获得本通告第8条规定的 高级能力级别(能力级别分类见附件二)所要求的经历。 8、执照申请人训练要求 8.1 基本要求 (1) 为了满足飞机类别MPL的要求,执照申请人必须完成按 本通告批准的整体训练课程。训练必须是基于能力的训练,并且 除实施单飞训练外是在多人制运行环境中进行。 (2) 训练过程中,执照申请人必须掌握在经审定为需要至少 两名驾驶员操纵的涡轮动力运输飞机上担任副驾驶所需要的知
(1) 年满18周岁; (2)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 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 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具有大学本科或者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6) 持有按CCAR-61部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 (7)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 满足本通告要求的飞行经历要求; (8) 通过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3级或3级以上等级考试; (9) 达到本通告第 5 条对航空理论知识的要求,并通过了 CCAR-61部第61.125条、第61.83条、第61.155条和第61.185条关 于私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航线运输驾驶 员执照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10) 通过了本通告第6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5、执照申请人航空知识要求 MPL执照申请人, 必须掌握下列适用于所申请MPL的航空知 识,完成相应的地面训练和理论考试: (1)与 MPL 权利、 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有关的规章条例; 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的措 施和程序; (2)飞机的一般知识,包括:电气、液压、增压和其他飞机系 统的一般特性和限制,包括自动驾驶仪和增稳的飞行操纵系统;
通用航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参作〔2013〕737号
81
关于下发《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0/20
民航发〔2014〕95号
82
关于加强通航维修管理的通知
2010/5/28
民航发〔2010〕81号
83
民航飞发[2007]37号关于印发《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2/17
局发明电〔2016〕379号
97
关于简化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的通知
2016/3/9
局发明电〔2016〕536号
98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
2017/7/9
局发明电〔2017〕1086号
99
关于下发CCAR91R2有关机载设备要求等效符合性方法的通知
2014/11/17
民航飞发〔2014〕13号
103
关于明确通航航空器肩带安装和航空器加改装要求的通知
2015/3/5
东北局发明电〔2015〕206号
104
关于明确航空器高度表系统、ATC应答机测试和检查要求的通知
2015/4/10
东北局发明电〔2015〕327号
105
关于明确东北地区小鹰500飞机航材证件问题处理原则的通知
2015/5/19
东北局发明电〔2015〕443号
2006/2/26
CCAR-43
9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2017/4/24
CCAR-67FS
10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2002/6/21
CCAR-201LR
11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2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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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2011-03R3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2011年6月17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金宜斌
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1.目的 为规范执照办理工作程序,统一标准,以及针对特定问题作出说明,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本次修订明确复杂飞机训练替代要求、增加执照记录页签注代码说明、明确何种监察员实施境外机型考试等内容。 2.适用范围 所有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及申请人。 3.飞行经历记录本的填写的补充说明 依据《飞行经历记录本》的“填写须知”,补充说明如下: 3.1同一个飞行科目或同一个航班号的飞行,可以填在同一行内; 3.2带飞时间、教员时间均指的是为取得执照或等级而进行的训练飞行中的时间,包括监视飞行时间,不包括其他非局方认可的“训练时间”。对于运输航空公司的教学时间,是指本场带飞时间和模拟机上的在座带飞时间。 3.3对于作为副驾驶在教员或检查员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时间,填写副驾驶(F/O)时间,并在“15.备注”填写“SPIC”(assigned as co-pilot acting in command under 2
supervision)。 3.4对于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教员或检查员监视下建立机长运行经历的时间,填写机长(PIC)时间,并在“15.备注”填写“U/S” (under supervision captain)。 3.5驾驶员不需要填写担任其他工种的经历时间。 3.6每页的“累计”只累计本记录本的项目,不累计以往记录本的项目。 3.7机组成员如果在一个航段中部分时间在座飞行,例如从巡航时某点至落地、从爬升顶点至下降顶点等,应该按实际在座时间填写经历时间。 3.8不在执勤岗位的飞行时间,不得填入飞行经历记录本。 3.9各栏目分项补充说明: 3.9.1第4项:出发时刻、到达时刻应为起始出发点的依靠自身动力滑出时刻和最终到达点的停止移动时刻; 3.9.2第6项:着陆次数,填写作为PF(操作驾驶员)操纵落地的着陆次数,如果未操作落地,应填写“0”; 3.9.3第7项:驾驶员飞行时间,指经历时间,包括空中和地面时间; 3.9.4第10项: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时间(例如CCAR-121航空公司执行的航班)均记为仪表时间; 3.9.5第13项:未担任机组必需成员,不填写本栏; 3.9.6第14项:担任机长时间,由本单位飞行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3.9.7第49项:在“教员执照种类及等级”前请填写教员执照编号; 3.9.8第52项:飞行检查记录只填写与执照和等级相关的实践考试,例如熟练检查、型别等级实践考试等,不填写其它检查内容,例如机长航线检查、应急生存训练检查等。 4.驾驶员执照记录页的填写说明 3
4.1自本咨询通告第三次修订之日起,所有驾驶员执照本记录页“检查类型”签注代码统一如下: PIC 机长资格Pilot-in-Command Qualification CP 副驾驶资格Co-pilot Qualification IR 仪表等级资格Instrument Rating Qualification Cat II II类仪表运行许可Category II Pilot Authorization Cat III III类仪表运行许可Category III Pilot Authorization FR 定期检查Flight Review PC-PIC 机长熟练检查Proficiency Check for Pilot-in-Command PC-CP 副驾驶熟练检查Proficiency Check for Co-Pilot PC-IR 仪表熟练检查Instrument Proficiency Check PC-Cat II II类仪表运行熟练检查Proficiency Check for Cat II Pilot Authorization PC-Cat III III类仪表运行熟练检查Proficiency Check for Cat III Pilot Authorization 4.2 对于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完
成训练并通过相应实践考试的,填写PIC;对于仪表等级申请人,完成训练并通过实践考试的,填写IR;完成副驾驶训练并通过考试的,填写CP;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公司驾驶员完成经批准的训练并通过II类或III类仪表运行实践考试,在执照记录本填写Cat II或Cat III;按照其他运行的驾驶员申请II类或III类仪表运行的,按照CCAR-61.23条,申请颁发II类或III类仪表运行许可证书。 4.3对于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若仅履行其私有权利,按照CCAR-61.57条完成定期检查的,填写FR。 4.4 熟练检查 4.4.1通过机长熟练检查的应签注PC-PIC,具备担任机长的资格;通过副驾驶熟练检查的应签注PC-CP,具备担任副驾驶的资格;对于未通过熟练检查的,不得担任机组成员,也无须执照签注;机长熟练检查和副驾驶熟练检查不可相互替代;对于具备机长资格的人员,航空承运人根据需要聘用 4
为机长或副驾驶。 4.4.2持商用驾驶员执照在飞机左座上作为副驾驶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人员,在其下一次熟练检查之前仍未满足250小时经历要求的,则该次熟练检查应按照副驾驶进行,在执照上签注PC-CP,待满足经历要求之后,需要重新进行一次机长熟练检查。 4.4.3熟练检查应针对执照上的某一个等级或副驾驶资格进行,使用该等级下的一种机型进行,例如,B-737型别等级,可使用B-737-300、B-737-800等该型别下的任一机型进行;多发等级,可使用PA-42、Y-12等该级别等级下的任一机型进行;对于混飞同一等级下多种机型的,航空公司或训练机构应建立轮替训练机制,以保证飞行人员对所操作的航空器的熟练性。 4.4.4熟练检查的检查员,应由局方监察员、委任代表担任,对于按照CCAR-121或CCAR-135运行的航空公司,还可由局方根据需要指派公司检查员担任;担任熟练检查的公司检查员应是按照经批准的本公司检查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由地区管理局进行相关培训后批准。 4.5 对于完成仪表熟练检查的,填写PC-IR;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公司驾驶员完成II类或III类仪表更新课程或熟练检查的,填写PC-CAT II或者PC-CAT III。 5.境外型别等级训练 5.1在境外训练中心进行训练(取得境外民航局颁发的执照或干租模拟机除外)而需要直接取得中国执照或等级的,其训练中心须经民航局审定并取得CCAR-142部合格证或经局方认可;如需为取得执照或等级在实践考试中使用外籍考试员,须由局方派出能够进行英语交流的飞行标准运行监察员同时考试。考试前要求外籍考试员熟悉中国民航局的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使用中英双语实践考试工作单,由外籍考试员和监察员共同填写,外籍考试员提交相应 5
的资格证明,附在执照申请资料中。 5.2在境外训练中心进行复训和熟练检查的(干租模拟机除外),该训练中心须经民航局审定并取得CCAR-142部合格证,如需在熟练检查中使用外籍考试员的,考试员须经局方审查后批准,回国后其执照签注由负责上述审查的飞行标准监察员填写,并在备注栏中填写“由外籍考试员实施”; 5.3仅使用境外训练中心设备实施训练的,其模拟机、训练器应经民航局审定并取得CCAR-60部合格证。 6. 复杂飞机训练 申请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的,需在多发复杂飞机上完成10小时带飞训练;申请单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的,可以使用多发复杂飞机替代单发复杂飞机实施带飞训练。 7. 飞行学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办理执照 7.1 飞行学生在进行飞行训练之前,应按照CCAR-61 部D章的规定,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未持有学生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学生不得参加飞行训练。任何人员不得使用适航审定为多驾驶员机型的航空器进行单飞训练。 7.2 在完成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阶段的训练后,应按照CCAR-61部E章的规定,申请办理私用驾驶员执照。学员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至少应持有相应航空器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 8.执照的重新申请和补发 8.1旧版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新版执照的,可以承认其飞行经历,重新通过理论考试、实践考试后可以颁发新版执照。 8.2旧版飞行教员执照作废,不得换发新版飞行教员执照。 8.3对于被取消型别等级的人员,如重新申请该型别等级,应该按照转机型大纲进行训练,并重新考试;对于被降级为商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如重新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 6
照,应按照升级训练大纲进行训练,并重新进行理论、实践考试;对于被降级为私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如重新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应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并重新进行理论、实践考试。 8.4 对于申请按照CCAR-61部第61.69条补发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递交办理临时执照的申请。如果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已过期,还应通过实践考试后方可办理临时执照。 9.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和限制 9.1依照CCAR-61部G章申请办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满足相关飞行经历、航空知识要求,完成经局方批准的训练或依据持有的外籍执照,可申请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9.2 仅通过了适用于CCAR-135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局方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得在CCAR-121部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限制;在申请人通过了适用于CCAR-121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后,可以取消该限制。 9.3对于飞行经历不满足CCAR-121部第121.417条“训练进入条件”相应要求的申请人,局方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得在CCAR-121部XX型别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限制;在申请人满足该条相关要求,经过升级训练并通过考试后,可以取消该限制。 10.训练时间计算 10.1对于适航审定最小机组数为单驾驶员机型并适合飞行训练的航空器,在有授权教员带飞时,接受训练的学员可将该时间记为训练时间,同时记为经历时间;在持照驾驶员担任机长飞行且没有教员资格时,同乘人员不得将时间计入本人的训练时间,也不得计入经历时间。 10.2对于适航审定最小机组数为双驾驶员机型并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