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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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书

申请人:陕西珂珂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盛龙广场2号楼二单元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人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波

住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2栋2单元4楼1号

申请事项:

1、依法对被申请人所供玻璃磨边进行鉴定,确认其边框未作机械精细磨边处理。

2、依法对被申请人所供玻璃结构胶深度进行鉴定,确认其未达到12mm。

3、以上鉴定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广元项目玻璃供应事宜,签订《工程玻璃购销合同》。该合同中对产品质量做出明确约定:《工程玻璃购销合同》第1条第3)款约定“玻璃边部机械精细磨边处理”;“结构胶深度满足加工图要求”。

在被申请人供货过程中,申请人发现其供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具体表现:1、被申请人所供货物均为粗磨边。2、申请人所供玻璃注胶深度均未达到图纸要求。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交货时均提出上述质量问题,但被申请人未作

任何答复和处理。自完工以来,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处理,但其否认所供货存在质量问题,置之不理。申请人无奈,特向贵院提出鉴定申请,请贵院对被申请人所供玻璃质量进行客观、公证的鉴定。

此致

武侯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陕西珂珂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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