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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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合营、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登记影响所有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第二章已讲授)。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一)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链接】

(1)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代理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补充】(变动)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新司法解释)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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