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环保制度汇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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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矿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矿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我矿的经济活动,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3、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目标责任制,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利用、以管促治、化害为利的方针,提倡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消除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4、加强基建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

5、严格监督管理,“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淮,防止新的污染。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检举。

7、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环保科负责搞好矿内的环保工

作,并直接向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8、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9、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本矿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10、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生产单位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公司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11、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12、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13、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14、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地

方标准,对超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实现达标排放。

15、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各类资料、档案、报表及各类记录,绘制矿区污染源,排污口分布示意图,加强对污染物的计量监测管理,逐步做到量化管理。

16、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并认真填写,确保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运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

17、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三同时”制度,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论证、选址、方案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要有矿环保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凡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改扩建及技改项目要做到新老污染源统筹兼顾,同步安排治理。

18、筹集安排环保治理资金,应遵照“统筹安排,治理重点,收效明显”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环保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筹措:

(一)从提取的维简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环保治理工程;

(二)从矿科技费中申请环保科研资金;

(三)积极申请使用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及环保专项贷款;

19、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将环保责任目标纳入本

单位《经营责任书》,做到定期检查考核,年终统一兑现。

20、实行限期治理制度。及时按期完成省、市、县及总公司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21、必须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本矿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要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综合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22、积极推广使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可回收多次重复利用的原材料,逐步淘汰污染严重、能耗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名录》中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23、水污染的防治:(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矿井水的重复利用率,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85%以上,节约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二)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处理后的水质达标,并要不断完善排水管网,加大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量,减少污水。(三)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生活饮水源地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加强保护,防止污染。供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严禁使用渗坑、渗井、裂缝和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24、大气污染防治;(一)积极推行集中供热,联合供热。新购、

更新锅炉必须经总公司环保部门审查并报县环保局审批后方可实施。(二)对现有两吨以上(含两吨)锅炉要全部安装高效湿法脱硫除尘器,加强锅炉耗煤定额管理,积极推广节煤技术,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轻燃煤对大气造成的污染。(三)对工业广场、矸石山等要采取防扬散、防自燃措施,运煤车辆要加盖蓬布(蓬布必须盖在马槽周围10cm 以上),并在矿区所辖路面定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四)禁止在矿区内人口集中的生活小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五)制定矿区绿化规划,充分利用空隙地种植花卉、草坪、灌木、乔木、形成立体绿化网,美化环境,净化空气。

25、固体废物污染防止:(一)对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煤矸石,巷道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以及锅炉炉渣、污泥等,必须堆放到固定的矸石场,不得随意倾倒。(二)对新建矸石场在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等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GB18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挥发等措施;对现有矸石山经过逐步治理后达到标准。(三)积极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研究工作,使其资源化,变费为宝;对老矸石山采取综合防灭措施,并在矸石山上种草种树,恢复生态。(四)合理布置和改进生产工艺,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实际尽量多打煤巷,少打岩巷,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渣产生量。(五)对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垃圾收集,分拣可回收利用物质后送当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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