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处理程序-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0修正)(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铁路、航运、民航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消防工程合同技术标

消防工程合同技术标消防工程作为保障建筑物安全的重要部分,其设计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因此,消防工程合同技术标范本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关键部分:一、项目基本信息这部分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如工程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还应详细列出工程的范围、规模和主要功能要求。
二、设计依据与标准在此部分,应详细列出所有参照执行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和规范。
这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等,以确保设计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三、系统设计要求详细说明消防系统的具体设计要求,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各个子系统的构成和技术参数。
同时,对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性能、型号、品牌进行明确指定。
四、施工技术要求阐述施工过程中需遵守的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包括施工准备、安装工艺、调试流程等各个环节的详细要求。
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明确消防系统的验收标准,包括设备性能测试、系统联动测试等,并规定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确保系统投入使用前达到预定的功能和性能指标。
六、维保服务与培训约定维护保养的服务内容、周期和标准,以及为用户提供的操作和维护培训计划。
保证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和管理使用人员的专业能力。
七、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约行为所承担的后果进行具体说明。
同时,提供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通过上述几个部分的内容梳理,可以形成一份全面、细致的消防工程合同技术标准范本。
这样的文档不仅可以作为合同签订时的依据,还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挥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对范本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但总体而言,一个好的消防工程合同技术标准范本,应当能够确保工程的消防安全性能,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设计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出售国有资产的活动。
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投标人依法平等参与,充分竞争。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是指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询价、招标的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中标人资格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尊重市场规律,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合理确定招标范围,不得为特定供应商定制招标文件、排除竞争。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合法合理的资格审查,确保中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行为。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和投标文件两部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要求、报价、业绩资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投标文件费用。
G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Testing technology management code for building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qualityGB 50618-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3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和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工程使用期间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为对象,编制组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按照规范编制程序,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吸收了有关方面的建议,并及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标准等相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检测档案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E-mail:,传真:),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宁波三江检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集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州粤建三和软件有限公司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要起草人员:吴松勤林海洋杨玉江林爱花潘延平张大春艾毅然韩跃红袁庆华刘南渊蒋屹军张爽姚新良张党生乐嘉鲁吴忠民罗宗标黄俭蒋荣夫叶保群沈舜民梁世杰金元姚建强孙和生主要审查人员:金德钧张昌叙姜红白玉渊张元勃徐天平唐民陈明珠陈目次1 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检测机构能力 (5)4.1检测人员 (5)4.2检测设备 (5)4.3检测场所 (7)4.4检测管理 (8)5检测程序 (10)5.1检测委托 (10)5.2取样送检 (10)5.3检测准备 (11)5.4检测操作 (12)5.5检测报告 (14)5.6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 (14)6检测档案 (16)附录A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 (17)附录B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基本岗位及职责 (25)附录C常用检测设备管理分类 (29)附录D检测合同的主要内容 (31)附录E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 (33)本规范用词说明 (36)附:条文说明 (37)1 总则1.0.1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3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GB 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TestingtechnologymanagementcodeforbuildingandmunicipalinfrastructureengineeringqualityGB50618-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前言究,最后: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集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州粤建三和软件有限公司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要起草人员:吴松勤林海洋杨玉江林爱花潘延平张大春艾毅然韩跃红袁庆华刘南渊蒋屹军张爽姚新良张党生乐嘉鲁吴忠民罗宗标黄俭蒋荣夫叶保群沈舜民梁世杰金元姚建强孙和生主要审查人员:金德钧张昌叙姜红白玉渊张元勃徐天平唐民陈明珠陈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4.14.24.34.455.15.25.35.45.55.66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1.0.1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活动的技术管理。
1.0.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工程质量检测testingforquality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2.0.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testingservicesforquality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
2.0.3检测人员testingpersonnel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人员的总称。
2.0.4检测设备testingequipment在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影响对检测结果作出判断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以及辅助仪器设备的总称。
风力发电机组自动消防系统技术规范-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风力发机电组自动消防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Automatic fire prevention systems for Wind turbinexxxx-xx-xx 发布xxxx-xx-xx 实施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要求 (2)5 设计要求 (8)6 系统安装 (14)7 系统调试、验收及维护 (17)前言为合理设计风力发机电组自动消防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风力发电机组火灾预防能力,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按照GB/T 1. 1-2022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浙江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节能风力发电股分有限公司、华能科右中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新能源股分有限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分有限公司、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核中警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陕西中安消防股分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黄志文、张颖琮、王仲华、张炳玉、申红帅、刘吉晨、胡宾、张海峰、孙晓凯、邹杨、邓智春、张鹏、王世荣、陈思敏。
风力发机电组自动消防系统技术规范本规范规定了风力发机电组自动消防系统的技术要求,以及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维护,对风机自动消防系统的安装不做强制要求。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风电场的并网型水平轴风力发机电组(以下简称机组),其他类型可用于参考。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及防火防爆)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及防火防爆)Technical Guide for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Shandong Province (Smoke discharge, fire prevention and explosion prevention in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7前言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提高全省建筑防排烟和暖通空调动力系统防火防爆设计水平,进一步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等规章制度,保障建筑消防工程质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经过多次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地基础上,制定了本技术指南。
本指南共分8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基本规定;3.防烟系统;4.排烟系统;5.暖通空调系统防火;6.热能动力系统防火防爆;7.防排烟设备及材料;8.系统控制。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25号院四楼),邮编250011,电话**************,电子邮箱:*****************。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xxxxxxxxxxxxxxxxxx参编单位:xxxxxxxxxxxxxxxxxx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2目次1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防烟系统 (5)3.1一般规定 (5)3.2自然通风系统 (12)3.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3)3.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计算 (19)4 排烟系统 (25)4.1一般规定 (25)4.2防烟分区 (30)4.3自然排烟系统 (37)4.4机械排烟系统 (40)4.5补风系统 (43)4.6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45)5 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59)5.1一般规定 (59)5.2供暖系统 (60)5.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61)5.4通风系统防爆 (62)5.5事故通风 (64)6 热能动力系统防火防爆 (69)6.1一般规定 (69)36.2锅炉房 (69)6.3柴油发电机房 (72)6.4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 (73)6.5燃油(气)管道及设施 (73)7防排烟设备及材料 (76)7.1一般规定 (76)7.2风机 (76)7.3风道 (78)7.4防火阀门 (83)7.5挡烟垂壁 (88)7.6固定窗、自然排烟窗(口) (89)7.7绝热材料 (92)7.8其他部件 (92)7.9抗震支吊架 (92)8 系统控制 (94)8.1一般规定 (94)8.2防烟系统 (94)8.3排烟系统 (96)附录A 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参考文献 (99)附录B 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 (102)附录C 土建风道内设置风管安装要求 (112)附录D 有耐火极限防排烟风管参考做法 (112)41总则1.0.1为了合理进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系统防火防爆设计,统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标准,保障建筑消防工程质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指南。
浅谈_消防工程_学科的设置与分类
浅谈“消防工程”学科的设置与分类公安部消防局 博士 肖学锋 人类对于火灾的认识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手段对火灾的规律及对策进行研究,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
特别是本世纪中叶以来,各国科学家们在消防领域里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一个以火灾发生与发展规律和火灾预防与扑救技术为研究对象的新学科——“消防工程”,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独立学科,得到了国际科学界的承认与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许多科研成果在防火、灭火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消防科学技术毕竟是一门新兴学科,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理解还需要一个过程。
它在我国科学技术体系中的地位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1992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 T13745292)中,“消防工程”被列为三级学科,隶属于一级学科“安全科学技术”下的二级学科“安全工程”。
去年年底,中国消防协会所属的各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地方分支机构发出通知,拟就“消防工程”学科的设置与分类问题展开研讨。
本文在介绍国外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对“消防工程”在我国学科分类中的位置及下属子学科的划分,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一、“消防工程”学科的发展现状及其研究领域消防工程是一门研究火灾发生与发展规律和火灾预防与扑救理论和技术的新兴综合性学科。
从学科发展的现状来看,它已具备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形成了具有相当规模的科学家群体和独特的研究领域。
目前,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有专业性的消防科研机构;不少国外大学已将消防工程纳入学位教育体系,开设了消防工程专业课程,并可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许多国家的消防科研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成立了专业性学术机构和行业性协会,进行各种专业学术活动。
有的专业团体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和相当大的影响。
在美国和加拿大,消防工程师学会的会员可取得与土木、机械等其他专业同等的专业工程师地位;英国的消防工程师学会也于1997年获得英国工程学会的认可,其会员可望在不久的将来取得注册工程师的资格。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宣贯
1
2 3 4 5 6
五
注册管理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一)注册机构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注册初步审查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注册审批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注册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
五
注册管理
(二)注册执业前置条件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家经批准的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由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注册 申请材料,经批准后才能执业
四
资格考核认定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和 管理工作的岗位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
四
资格考核认定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申请参加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学历与 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 技术职务; 工作经历 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学术水 符合学历与工作经历、技术能力与 技术能 平与研 业绩成果、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条件 力与业 究能力 中各一项条件; 绩成果 在职(在编)在岗人员。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 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六
执业范围和执业监督
(一)执业范围
1.消防技术咨询与 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 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一级注册 消防工程师 执业范围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国务院公安机关规定的 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六
执业范围和执业监督
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已经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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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FE-CX-G06(B/0) 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处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7年5月2日 实施日期:2017年5月8日 版 本 状 况 B 0 张晓颖、张笑怡 邓慨廉 张清林 2017.5.2 版本号 修改号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批准日期 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处理程序 NCFE-CX-G06(B/0)
1 1 目的 为确保本中心产品认证、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各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中心的产品认证、技术鉴定等业务活动涉及的所有过程和范围。 3 职责 3.1 质量监督部负责对中心业务决定和人员的投诉、申诉和技术争议的受理和调查、提出组建督察组的建议;负责对申诉方、投诉方、技术争议方和受诉方的正式书面通知。 3.2 认证办公室负责对生产者、生产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申诉的档案协查工作。 3.3 管理者代表负责督察组设立的审批。
3.4 督查组(二人以上组成)负责具体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调查计划或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负责与申诉方、投诉方、技术争议方和受诉方等交换意见,提出具体解决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的处理建议。 3.5 工程中心主任负责涉及业务决定更改和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处理决定的批准。 3.6 认证办公室负责保存与管理全部有关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的受理、调查和处理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3.7 各部门负责有关协查工作,并及时实施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处理决定和要求。 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处理程序 NCFE-CX-G06(B/0) 2 4 定义 4.1 投诉: 所有利益方对本中心、委托人、外包方的认证、技术鉴定产品和过程或相关人员的不满意的正式声明。 4.2 申诉: 生产者、生产企业、委托人、外包方等对本中心认证、技术鉴定过程和/或结论不满意的正式声明。 4.3 技术争议:涉及认证、技术鉴定产品和/或过程中有异议的问题;涉及不属于投诉和申诉范围的其他问题。 5 处理程序 所有利益方均有对本中心、外包方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委托人的认证、技术鉴定产品和过程及相关人员提出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的权利和义务。本中心接到反映情况材料后,应依据本程序和《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进行认真严肃处理。 5.1 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的审定 涉及本中心内部工作的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经调查核实确应处理的,应在60天内完成;涉及外包方业务的,由外包方处理并报本中心备案,外包方处理后仍存在异议的,本中心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5.1.1 受理条件 各利益方提出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工厂检查员在认证活动中违反认证法规、实施规则的; 2) 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应具有事实、理由或证据; 3) 对工厂检查结论为不推荐、暂停受理、暂停和撤销证书等提出异议
的; 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处理程序 NCFE-CX-G06(B/0) 3 4) 申诉人、投诉人和技术争议人须以书面材料正式提交申请; 5) 在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的事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5.1.2 不受理条件 1)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行政机关已受理或正在处理的; 2) 已进入法律程序的申诉、投诉、技术争议; 3) 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的事实; 4) 生产者、生产企业和获证方因民事、经济纠纷引发的申诉、投诉和
技术争议; 5) 争议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已执行。且没有新理由的申诉、投诉、技
术争议; 6) 匿名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的; 7) 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事情超过3个月的。 5.1.3 接收审定 本中心各部门或各种渠道收到有关利益方不满意或抱怨的正式信息,均应移交质量监督部。由质量监督部统一进行识别和记录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的全部内容,需要时通过向有关责任部门、人员进行了解,并初步识别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问题的性质,做出是否受理的判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诉方、投诉方和技术争议方。 凡属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不成立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方可通知申诉方、投诉方和技术争议方。 5.2 受理调查 5.2.1 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被受理后,质量监督部应及时提出组建督察组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处理程序 NCFE-CX-G06(B/0) 4 建议,督察组应由与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无关(两年内无业务关系)人员二人以上组成。督察组成员必要时应提交管理者代表审定;涉及对本中心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的,其督察组的组成应报中心主任审批。 5.2.2 督察组根据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的内容和涉及的范围,制定调查方案,提交管理者代表审定后,开展调查活动,调查活动一般包括询问有关人员、核对原始记录、收集客观证据等。督查组负责与申诉方、受诉方和技术争议方等交换意见,提出具体解决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处理建议。 5.2.3 解决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的决定的做出、复核和批准由被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的认证活动无关人员执行。 5.2.4 为确保没有利益冲突,曾为委托人提供过咨询或被委托人聘用过的人员(包括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在结束咨询或聘用关系两年之内,我中心不派其对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进行复核或批准。 5.3 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的处理 5.3.1 经过调查,如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成立,督查组应当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由质量监督部汇总,技术评定委员会或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调查处理意见的评定并得出评定结论,技术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处理结论有异议的技术复核,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涉及人员廉政的投诉进行调查,并得出调查处理意见。需要采取相应的补救和纠正措施的,由中心主任指派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整改措施,具体采取的措施如下: 1) 如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涉及到本中心的质量体系时,应按《纠正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处理程序 NCFE-CX-G06(B/0) 5 和预防措施程序》实施纠正或预防措施; 2) 如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涉及到工作人员职责或本中心的运作程序时,按照《内部审核程序》开展对工作人员职责或程序的审核; 3) 如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涉及到对业务工作的公正性等方面的问题,应执行《公正性行为控制程序》; 4) 如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涉及到认证、技术鉴定周期、工作态度、保密、收费价格或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等,由与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有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5) 如本中心的业务决定有误,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应尽可能减少对委托人造成损失和影响,已对委托人造成损害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6) 社会相关方对获证企业的投诉,应按《产品认证证后监督管理程序》、《技术鉴定证后监督管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核或检验,并根据监督审核或检验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7) 本中心将投诉处理结果和过程终止正式通知投诉人(在可能的情况下); 8) 本中心将申诉、技术争议处理结果和过程终止正式通知申诉人、技术争议人。 5.4 消防部门、地方监督部门产品监督的处理 5.4.1 本中心质量监督部等部门收到各消防部门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情况后,应及时转交质量监督部。质量监督部组成二人督查组对通报内容进行识别、核实相关证书信息、搜集相关资料、收集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处理程序 NCFE-CX-G06(B/0) 6 客观证据、填写《NCFE调查笔录》等。对于属于获证范围内或向我中心提交认证申请的企业,督察组将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技术评定委员会或中心领导作出决定。对于证书被暂停或终止认证程序的企业转业务部进行处理。质量监督部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记录,提交认证办公室归档。 5.4.2 对“三无”投诉(无单位、无署名、无联系方式)和涉及流通及使用领域(无证生产和销售、假冒品牌生产和销售、改变产品一致性以降低产品成本生产和销售、未贴认证和认可标识的消防产品)的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将视具体情况: 1) 反馈到公安部消防局; 2) 反馈到各消防部门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 5.5 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方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本中心质量监督部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选择法律仲裁方式解决。 6 记录的归档 受理通知、谈话记录、调查报告、调查记录、证明资料、处理决定、处理结果通知以及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跟踪验证的资料和记录等,由质量监督部负责收集、整理。在个案调查、处理结束后,提交认证办公室归档保管。 7 相关文件和记录 《公正性行为控制程序》NCFE-CX-G01 《内部审核程序》NCFE-CX-G12 《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NCFE-CX-G13 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处理程序 NCFE-CX-G06(B/0) 7 《强制性产品认证 证后监督管理程序》NCFE-CX-C05 《自愿性产品认证 证后监督管理程序》NCFE-CX-V05 《技术鉴定证后监督管理程序》NCFE-CX-J03 《申诉、投诉和技术争议处理实施办法》NCFE-GL-16 NCFE调查笔录NCFE-JL-GL16-D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