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_T 355-2007)

447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采样部分、计量单元、反应器单元、加热器单元、检测器单元的
工作情况,对反应系统进行清洗。
448 水温:进行现场水温比对试验。
449 每月的现场维护内容还包括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进水
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对数据存储 / 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
仪器名称
响应时间/ 零点漂移 量程漂移 重复性误差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 min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
05
± 0 1 pH ± 0 1 pH
± 0 5 pH
温度计
± 05℃
总有机碳 (TOC)水质 自动分析仪
参照仪器说明书
± 5%
± 5%
± 5%
按 实 CODCr 际水样比对 试验相对误差要求考核
情况,应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42 每 48 h 自动进行总有机碳 (TOC)、氨氮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及化学需氧量 线自动监测仪、紫外 (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CODCr)水质在
43 每周一至二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431 检查各台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
次日常校验 (见第 5 章)。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用房防雷措施。
45 至少每 3 个月对总有机碳 (TOC)水质自动分析仪试样计量阀等进行一次清洗。检查化学需氧
量 水
质(自CO动DC分r)析水仪质气在敏线电自极动膜监,测必仪要水时样进导行管更、换排。水
导
管
、
活
塞
和
密
封
圈
,
四川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1四川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及电子督办基础上,对全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开展为期1年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配合生态环境部完善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和电子督办制度,为重新评估三个行业达标排放情况提供数据支撑,探索建立“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
二、试点范围全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已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重点排污单位(附件2)。
其中火电行业排污单位指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企业,包括独立火力发电(供热)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供热)厂(车间),不包括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企业;水泥行业排污单位指执行和参照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水泥企业;造纸行业排污单位指执行和参照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2311)的直接排放造纸企业、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或受纳园区污水处理厂协议标准的间接排放造纸企业。
三、工作任务(一)落实排污单位自主标记,完善三个行业数据标记规则。
1.按照三个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全覆盖原则,明确参与试点的企业清单。
2.将关键工况参数和自动监测设备状态参数纳入联网。
组织排污单位将自动监测设备工作参数和运行状态参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作为反映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标记真实性的依据;将火电行业的锅炉蒸发量、燃气轮机功率,水泥行业的水泥窑窑尾烟室温度等关键工况参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作为反映排污单位工况标记真实性的依据。
3.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照标记规则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生产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及时、如实标记,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四川省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平台

1、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为:四川省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平台2、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为:无(一)项目概述2013年环保部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国控企业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环保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并对国控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
2015年环保部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2013年至2016年期间,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完成了对全省500余家重点污染源企业的视频监控现场端项目建设,其中2014年完成四川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现场端建设457家,2016年完成四川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新增视频监控现场端建设(第二次)97家。
形成了污染源企业前端视频监控基础体系,加大了对污染源企业排污状况的实时监管力度。
为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视频监控体系,依法依规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过程实施更加精准高效的监管。
提升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整合现有重点污染源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基础数据,以及对多业务系统的视频数据进行整合,并在“四川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现场端建设项目”(一期、二期)的基础上进行前端监控点位和“四川省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的完善与升级。
选取两个地市作为首批试点,对试点辖区内的50家企业污染排放及治理设施进行全面视频监控,实现视频监控的智能分析,与污染源排放过程的全要素监控系统实现联动报警,并进一步分级处警。
(二)技术(服务)及需求2.1项目目标两个首批试点地市宜宾、乐山,每个试点市州选取约50家污染源企业完成视频监控系统现场端及链路传输建设,通过智能分析进行污染排放的智能预警预报,将排污异常、治理设施或行为异常的结果数据、在线监测数据、工况运行数据与排放口视频监控实时图像叠加数据传输至市级相关管理部门,报警数据传输至省级管理部门,有利于及时发现污染源在线监控不正常运行及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为控制和减轻污染、保障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theoperationandassessmentofwastewateronlinemonitoringsystem(ontrial)20070712发布200708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HJ/T355—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00062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网址:http://wwwcespcn电子信箱:bianji4@cespcn电话:010-67112738印刷厂印刷版权专有违者必究2007年10月第1版开本880×12301/162007年10月第1次印刷印张1字数40千字统一书号:1380209·123定价:1200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9号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现批准《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等七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tech/hjbz/bzwb)查询。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19【实施日期】200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CEMS比对监测常见问题分析

进行CEMS比对监测前的准备工作
(3)掌握对比监测所在污染源的基本情况
• • • • 污染源所在的地理位臵 排污企业的类型 排污企业的生产情况和近期生产计划 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
进行CEMS比对监测前的准备工作
(3)掌握对比监测所在污染源的基本情况
• 污染源正常生产工况下的排放情况 污染物种类 排放浓度 烟气流速 烟气温度 烟气静压 烟气湿度
CEMS的组成和监测分析原理
(4)CEMS测试数据的几种数据状态 比对是在同一状态、同一条件下的比对
① CEMS实测浓度
实际工况条件下(烟道或烟囱内实际的温度、压力湿度等条件下), CEMS分析仪测量的数值
② CEMS标态干基浓度(0℃,101.325kPa)
标态干基浓度 实测干基浓度 101325 273 烟温 大气压 静压 273
进行CEMS比对监测前的准备工作
(3)掌握对比监测所在污染源的基本情况
• 排放口的基本情况
由采样烟道的形状、尺寸估算出应使用采样枪的长短以及 比对测试工作量的初步情况
• 参比方法检测环境条件
参比监测烟道直管段情况,参比测试孔情况(位臵、数目、 大小满足要求),采样平台、护栏情况,平台高度、爬梯 情况
直接 抽取 式
冷干
非分散红外 非分散紫
非分散红外 非分散紫外 DOAS GFC 电化学
DOAS 傅立叶红外
β射线法
氧化锆 电化学 顺磁氧
干湿氧
热湿
稀释抽取式
直接测量式
紫外荧光
DOAS 非分散紫外
化学发光
DOAS 非分散紫外 浊度法 散射法 光闪烁 S型皮托管 热丝法 超声波法 氧化锆 电容法
烟气含氧量
电化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比对采样方法研究
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比对采样方法研究摘要:对污染源监督管理时,需要应用相关的比对方法,这样可以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总量,以此来和相关排污标准保持一致性。
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对比,并合理化处理相关的监控信息。
对污染废水自动监测对比来讲,将参比方法和自动监测法应用到分析采样环境之中,以此来对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结果全面校正,从而为检测结果精准度的提升提供基础保障。
本文以对比监测条件作为切入点,来对对比监测内容、对比采样措施等全面研究。
关键词: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对比采样;方法前言:想要使污染源的监督得到加强,并有效控制污染物总量,使排污企业能够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国家出台相关的规定或准则,将重点污染源位置当成核心,来对相关监控设施有效安装。
企业在采样过程中对自动监测法有效应用,同时将参比方法引入到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之中,将两者进行对比分析,来有效验证监测结果的精准度,从而使监测结果和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性。
因此,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对比采样方法成为研究的重点。
本文从以下方面来阐述。
1.对比监测的条件首先,企业需要具备相对规范的废水排放口,从相关原则中可知,该排放口数量最多只能够设置两个。
与此同时,在对废水排放口位置有效设计时,需要将地形方面的因素或需求全面考量。
一般都需要将排放口位置设置在企业十米范围之内。
当要开展相关的对比测试工作时,先要对相关的监测设备进行合理化的调试,当该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才可以对相关的报告工作有效开展。
需要注意的是,使调试监测过程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性。
其次,在对比监测期间使生产工况能够超过75%,并对该状态或水平全面保持。
最后,监测人员需要具备较为系统的专业性,并需要通过相关资质考核之后才能够上岗[1]。
2、对比监测的相关内容2.1对比监测频次通常情况下,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对比监测频次控制在一年四次最为合理,将四次平均分配到各个季度之中,保证一个季度中要具备一次监测。
新版HJT356-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pdf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排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pH 值、温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质量要求,数据有效性判别方法和缺失数据的处理方法。
1.2 本标准适用于水污染源排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pH 值、温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920 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3195 水质水温的测定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HBC 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HJ/T 96-2003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3-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数据有效性指从在线监测系统中所获得的数据经审核符合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在质量上能与标准方法可比。
3.2自动分析仪指化学需氧量(CODCr )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 )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 )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等自动分析仪器。
4 数据质量要求4.1 与标准方法可比除流量外,运行维护人员每月应对每个站点所有自动分析仪至少进行 1 次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的比对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管理。
其他类型的环境监测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8.2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监测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T47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HJ/T48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70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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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件1: 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1 内容与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判别指标、判别要求和评价结果表述等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CJ/T 3017《潜水电磁流量计》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4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废水在线监测站房。 3.2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设备,采用超声波发射波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标准化计量堰(槽)内的水位,通过变送器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流量。 3.3 电磁流量计 利用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制成的一种测量导电液体体积流量的仪表。 3.4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固定污染源中废气排放污染物的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及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站房。 3.5 比对监测 5
是指采用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监测方法(以下简称标准方法)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及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性能指标进行监测、判断的活动。 4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 4.1 监测项目 化学需氧量、氨氮及废水流量,并根据具体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指标进行选择。 4.2 监测频次 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每次监测4次。 4.3 采样及分析 对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比对监测,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法进行: (1)将水质自动采水器采样时间同废水在线监测系统采样时间设置为一致的方法进行自动取样; (2)在废水在线监测系统采样监测的同时手工同步取样; (3)在手工采样的同时采取手动操作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同步采样监测。 采样应确保两者取样的一致性,采样后交实验室按照标准方法进行分析。 对于废水流量的比对监测,应在记录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废水流量测定值的同时进行采用标准方法对废水流量进行监测。 采样及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废水流量标准方法见表1。 6
表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标准方法表 项目名称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采样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495-2009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4-2009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3-2009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92-2002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GB/T11914-1989 氯气校正法 HJ/T70-2001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399-2007
氨氮 蒸镏和滴定法 HJ537-2009 纳氏试剂比色法 HJ535-2009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6-2009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5-2005 电极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废水流量 流量计法、容积法、流速仪法 量水槽法、溢流堰法 HJ/T 91-2002
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 SL 337-2006 4.4 数据处理 对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比对监测,对同等条件所取得的废水实际样品,将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测定值与标准方法测定值组成一对数据对,按照公式(1)计算每个数据对的相对误差。 %100nnnnBBXA ……………………公式(1) 公式(1)中: An—第n对比对监测的相对误差 Xn—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第n次的测定值 Bn—标准方法第n次的测定值 对于废水流量的比对监测,计算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与标准方法两者4次流量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 4.5 判别指标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判别指标见表2。 7
表2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判别指标及要求表 项目 浓度范围 判别指标 判别要求
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60 mg/L 相对误差 ±30% 60mg/L≤化学需氧量<100 mg/L 相对误差 ±20% 化学需氧量≥100 mg/L 相对误差 ±15% 氨氮 / 相对误差 ±15% 废水流量 / 相对误差 ±5%
4.6 判别要求 对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比对监测,要求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与标准方法4个数据对中有3对满足表2的要求。 对于废水流量的比对监测,要求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与标准方法两者4次流量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满足表2的要求。 4.7评价结果表述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的评价结果表述为: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结果表明,XX污染源YY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的ZZ监测指标(ZZ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及废水流量)是否满足《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如监督性监测期间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不能运行,则评价为:XX污染源YY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不满足《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5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 5.1 监测项目 烟尘(颗粒物)、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并根据具体的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指标进行选择。 5.2 监测频次 8
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每次比对时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氧量监测6次,烟尘、烟气流量监测3次。 5.3 采样及分析 在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的同时,同步采用标准方法进行监测。每次比对监测应确保在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正常且稳定运行、等同工况负荷下获得。采样应确保两者取样的一致性。 烟尘(颗粒物)、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标准方法见表3。 表3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标准方法表 项目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烟尘(颗粒物) 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
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2007
氧量 奥式气体分析仪法 GB/T 16157-1996 HJ/T 397-2007
电化学法
热磁式氧分仪法 氧化锆氧分仪法
二氧化硫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碘量法 HJ/T 56-2000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2000 傅立叶转换红外光谱法 EPA320
氮氧化物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定电位电解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傅立叶转换红外光谱法 EPA320
5.4 数据处理 5.4.1烟尘(颗粒物)比对监测数据处理 对于烟尘(颗粒物)的比对监测,当烟尘(颗粒物)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小于或等于50mg/m3时,按照公式(2)计算固定污染 9
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的绝对误差。 △R=C2-C1 …………………………公式(2) 公式(2)中: △R—绝对误差 C1—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 C2—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 当烟尘(颗粒物)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大于50mg/m3时,按照公式(3)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 R% =( C2 –C1)/ C1×100% …………………………公式(3) 公式(3)中: R—相对误差 C1—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 C2—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 5.4.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比对监测数据处理 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比对监测,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小于或等于20ppm(二氧化硫57mg/m3、氮氧化物41mg/m3)时,按照公式(2)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6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的绝对误差。 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大于20ppm(二氧化硫57mg/m3、氮氧化物41mg/m3)并小于或等于250ppm(二氧化硫715mg/m3、氮氧化物513mg/m3)时,按照公式(3)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6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