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版全文解读 (一)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版全文解读 (一)《土地管理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立法,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法,国家自然资源部于2021年4月发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是全文解读,详细介绍该条例中各项内容。
一、总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规定,该条例是为了实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二、土地的基本管理该条例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土地的基本管理内容。
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土地资源是国家所有,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实行,征收补偿应当公开公正。
第三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对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除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五条规定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强调应当依法规范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三、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设用地管理的内容。
其中,第六条规定了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七条规定了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机制。
第八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转移条件。
第九条规定了保障农民生活用地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用地的供应。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建设用地的审批,强化了用地审批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到第十六条规定了建设用地的供应,明确了用地供应程序和用地供应标准。
第十七条到第二十条规定了建设用地的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期限、用地单位的变更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包括反违法建设用地活动、建设用地的违法处置等措施。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内容。
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和登记,确保承包经营权的权属清晰。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承包经营权的有偿转让,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
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土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管理,鼓励土地流转和规范出让程序。
土地流转及其管理办法

土地流转及其管理办法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出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
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2流转当事人2.1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土地承包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对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村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和程序,为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进行详细解读。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流转,可以使土地资源向优势产业和有能力的经营者集中,提高农业产值,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承包期内进行,承包期结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国家所有,不得流转。
2. 承包方自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承包方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合法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合法经营的原则,承包方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确保流转行为的合法性。
4. 保护农民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流转合同应当明确流转期限、流转价格、权益保障等事项,确保承包方在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流转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具体程序如下:1. 达成意向:承包方与他人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成意向后,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2. 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流转期限、流转价格、权益保障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3. 办理变更手续:承包方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将流转情况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权流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产权的交易管理。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交易各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其他法人和自然人。
第六条交易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和承担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产权登记;(二)交易公告;(三)交易申请;(四)资格审查;(五)交易竞价;(六)签订合同;(七)产权变更登记。
第八条产权登记应当明确产权归属、权利范围、使用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交易申请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竞价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内容、价格、履行方式等。
第十四条交易完成后,应当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四章交易监管第十五条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村产权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实施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政策措施,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展开论述,分为土地承包政策演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与流转、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创新等几个部分。
一、土地承包政策演变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完善。
1978年,农村土地改革实施,开始实行土地承包制度,农民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此,农民成为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实现了土地利益的个体化。
随后,1980年代末至1990年代初,土地承包制度进一步完善,承包期延长,农民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2008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开始,农民可以通过流转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易或租赁,进一步推动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与流转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中,确权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通过确权,可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权益,提高土地流转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确权工作包括对农户的权属登记、土地调查和测量等程序,以便将土地确权数据纳入农村土地电子监管系统。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管理土地资源,为农村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同时,流转也成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特点。
通过流转,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易或租赁,从而实现土地的有序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创新为了更好地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
首先是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权分置改革,实行“土地三权分置”,让农民既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又可以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
其次是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将承包经营权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归到农户家庭,从而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此外,还推行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流转土地经营权参与保险”等新型金融服务,为农民提供更多融资和风险防范的机会。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管理实施细则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措施,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经平等协商,按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开展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提倡流转期限一般为3-10年,到期后根据双方意愿可以继续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机关分别为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具体承办部门分别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地(市)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第六条行政许可审批完成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二章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第七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主要包括:(一)资格审查。
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方案一、政策法规的完善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制度,明确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2.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监管力度,制定出台农业测量和土地流转的指导性文件,确保土地承包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土地确权登记1.全面开展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确保每一块农村集体土地实现登记挂牌。
2.加强对土地确权登记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程序符合规定,确权结果准确可靠。
三、土地流转与承包权交易市场的建设1.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建设健全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为土地租赁、流转提供便利。
2.鼓励农民自愿通过承包权交易市场流转土地使用权,确保土地流转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1.鼓励农民按照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倡导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土地进行流转经营。
2.加强对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管理,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有效的农业生产能力。
五、土地承包合同管理1.加强对农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合同的有效性。
2.建立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制度,确保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透明化和可追溯性。
六、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1.鼓励农民将闲置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农村旅游、养殖业等综合利用,提高土地使用率和经济效益。
2.加强对综合利用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七、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和培训1.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确保农民在承包土地上的合法权益。
2.组织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培训活动,提高农民对土地承包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
八、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整理与规划1.加强对流转后土地的整理与规划,确保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农田的综合生产能力。
2.制定土地流转后的农田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方案,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益和农民的收入水平。
以上是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一个方案,主要从政策法规的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土地流转与承包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和培训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整理与规划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规划。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1月19日公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1月19
日公布)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科技》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总页数】4页(P1+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
【相关文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J],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J],
3.制定管理办法,健全流转机制正确引导和规范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关于对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思考(摘) [J], 王东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规范有序地流转——国家农业部颁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J], 农佳友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实施方案2篇
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2)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2)精选2篇(一)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实施方案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承包制度建设:制定土地承包法规政策,明确承包权的界定和承包期限,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制度。
2.土地确权工作: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土地权属归属,并出具土地证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民依法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在流转过程中,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土地资源合理流转。
4.土地利用方式多元化:推动农民从单一的种植业向农业产业化、农村经济多元化转变,鼓励发展农村特色产业和合作社经济。
5.土地承包经营权代理管理:设立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的登记、备案、管理和监督,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安全。
6.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建立农民土地退出政策,鼓励农民按照市场化收购价格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资源的流转和集约利用。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土地流转向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经营方向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8.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机制,加强承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9.土地承包经营权监测评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测评估工作,及时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和承包农户的经营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10.土地承包经营权宣传教育: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土地承包制度政策和法规知识,提高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知度和维权意识。
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2)精选2篇(二)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承包政策: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明确承包期限、权益保障、土地流转等相关规定,同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 更新土地承包合同:通过与农民协商,更新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面积、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等关键信息。
3. 资源评估和分配: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评估,确定土地承包面积和类型,并根据农民的需求进行分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
益,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
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
当受到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低价流转承包土地,承包方在土地流转期内
不得无理抬高价格胁迫受让方退回流转的土地。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逐
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土地流转
环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农村土地流转的目标任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截止2015年12月31日,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和安
宁市、呈贡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
增加到80%;晋宁、宜良、石林三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
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60%;东川区和富民、禄劝、嵩明、寻甸四县的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50%。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
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的收集发布;
(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申请委托、供求登记、合同备案;
(三)接受土地流转双方的咨询等指导服务工作;
(四)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创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
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
2
(五)对流转面积大、涉及农户多的大宗土地流转,提前介入,建立风险预
防、控制和处置机制。
第八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数字乡村”,建立全市农村土地流
转信息平台,汇集信息、沟通供求,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和各级服
务中心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有效信息。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
的,应当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组织服务中心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
履约能力、拟经营的项目,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
和区域经济政策、项目效益风险等进行评估。
受让流转面积达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部门组织评估;10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评估。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在当地服务中心监督下签订规范的书面
合同,并统一使用省农业厅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在签订土地
流转合同时应当明确土地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并约定逐年按一定比例递
增。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应当协商完善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30日内,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含
1000亩)的,受让方应当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转面积在1000
亩以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流转逐步向农业产业园区聚集,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对规模经营流转土
地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和中
低产田改造建设。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从2010年起连续3年以上经流转新增的规模经营土地
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至2000亩(不含2000
亩)的,按每亩100元标准奖励;2000至3000亩(不含3000亩)的,按每亩150
元标准奖励;3000亩以上(含3000亩)的,按每亩200元标准奖励。
第十三条 流转后的土地应当重点发展设施农业。
鼓励受让方在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建直接
用于设施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管理和服务性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
不破坏耕作层的,其占用地可不纳入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并免办相关手续及免收
费用。
第十四条 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
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集体经济组织从有关收益中给予一定补偿。
3
农村居民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自主创业和兴办实体的,在就业、子
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社。
城市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参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股份)
合作社,依法进行组建和登记的,享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
对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成立的土地流转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达到500至1000
亩的,每亩按照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入股面积达到1000至2000亩的,
每亩按照6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金融机构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信贷支
持。
金融机构应当将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按照《昆明市银农合作
意向书》的约定,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项目,纳入贷款、融资担保的备选范围,
为项目开发设计适合自身特点的融资服务产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受理、
调查评估、办理贷款、担保事宜,并在贷款利息以及收取的担保费给予适当的倾
斜和优惠。
第十七条 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服务中心,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给
予适当奖励:
年度完成新增土地流转面积30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10元的奖励;经工商
部门登记的中介组织,运作规范,作用明显,年度新增土地流转面积3000亩以上
的,每亩给予20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县(市)区依法成立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纠纷的仲裁,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因土地承包和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村(居)
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
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按下列规定承
担:
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安宁市、呈贡县的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全
额承担;宜良县、石林县、晋宁县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
担80%;东川区、富民县、嵩明县、禄劝县、寻甸县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60%,县级财政承担40%。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及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