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项目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冀环评(2012)48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咸政办发[2012]180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咸阳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9日咸阳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为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不断提高农村环保工作水平,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现就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目的意义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能源”的目标,大力实施以“双百工程”、“3613”生态环保示范工程、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等为重点的农村环保工程,农村环境面貌发生深刻变化,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但必须看到,农村环保工作特别是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目前,全市107家畜禽养殖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仅有26家,占总数的24%。
大多畜禽养殖企业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没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问题较为普遍,畜禽粪便堆放处无防渗透和遮挡措施,极易造成疫病传播和地下水污染。
加之,部分畜禽养殖企业布局在村庄附近,致使周边环境状况不佳,对农民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污染减排和农村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于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和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环境保护工作均衡发展,推动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6.04•【文号】农办牧〔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为推动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有关标准和要求,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畅通还田利用渠道(一)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二)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
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
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
畜禽粪污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简析

工作研究畜牧业环境 2021.0124畜禽粪污治理关系人们生产生活环境、产业可持续发展和养殖从业人员切身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要点。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畜禽粪污治理工作持续深入、成效不断显现。
然而,一些工作中依然存在执法用法不规范、适用标准不明确等情况,为此,笔者对畜禽粪污治理中关注度较高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简要解析。
1 禁养区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1]。
此定义里面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词:“依法划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进行划定,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2]。
“禁止建设”包括已建设的和新建设的,已建设的要关闭或搬离禁养区,新建设的要禁止。
“养殖场”以及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1,3-4],即规模养殖场(小区)。
另外,《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还提及了“养殖专业户”一词,并明确要求“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5]。
以四川省为例,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界定标准为年出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存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为年出栏生猪50(含)~500头、肉牛10(含)~100头、肉羊 150(含)~300只、肉鸡2 000(含)~35 000羽、肉鸭 2 000(含)~30 000羽、肉鹅1 000(含)~10 000羽,存栏奶牛5(含)~100头、蛋鸡500(含)~25 000羽、能繁母兔40(含)~400只;其余为散养户[6-8]。
“污染物排放”包括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排放三部分[9]。
养殖不用报批手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养殖不用报批手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回答养猪户满足了养殖场不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辅助设施不超过规定标准、禁养区内不建养殖场、达到环评设计要求这四项条件后就可不用报批手续。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为了在保证粮食安全问题和有足够粮食数量的前提下,根据某个时期内人口的数量和粮食需求而划定出来的。
一、养殖不用报批手续的条件1、养殖场不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1)国家为了保证有充足的粮食以及粮食安全问题,会根据某个时期内人口的数量和粮食需求划定出一个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种植粮食等农作物。
(2)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在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中,如果养殖类设施农业确实需要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以及上报给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后才能使用。
2、辅助设施不超过规定标准(1)通常把养殖场设施建设分为养殖主体设施(养殖场圈、棚舍)以及辅助设施(和养殖生产直接有关联的处置粪便、检验检疫、饲料库、管理用房等设施)。
(2)因为在建设辅助设施的时候,会破坏耕作层,但辅助设施又与养殖生产紧密相连,如果不建设就无法进行养殖生产工作,因此允许建设但会限制规模,比如部分地区会把项目用地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3、禁养区内不建养殖场因为养殖时会产生动物粪便,容易发生传染病,所以国家在各个地方都设立了禁养区,在禁养区不可建设养殖场,比如:饮用水源地、村庄等地。
4、养殖场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因为养殖类项目会产生大量废水、废渣、废气,会影响周边的环境,尤其是将未处理的畜禽粪便排入河流或渗入地下中,会污染饮用水源。
所以在建立养殖场时必须要建设环保设施和环保制度,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同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时要优先实行综合利用,并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2、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首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然后再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等文件、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 87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农牧、商牧兽医)厅〈局、委) .断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部署,进-步做好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推进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 改革。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超过96% 的生猪养殖项目(年出栏量5000 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针对当前生猪生产形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创新环评管理思路,进一步深化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相关要求,精准发力,推动生猪养殖项目尽快落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持续推动生猪养殖绿色发展,共同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
二、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
对年出栏量5000 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时间自通知印发之目起至2021年12 月31 日.三、统筹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和指导。
各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加强服务和指导,形成政策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提前介入,指导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得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不宜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66号――关于公布2011年实施减排措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66号――关于公布2011年实施减排措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1.19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66号
•【施行日期】2012.1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66号)
关于公布2011年实施减排措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公告“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农业污染源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范畴,其重点是推进畜禽养殖业中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治理,在“十一五”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十二五”总量减排管理要求,建设完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
2011年,全国共有512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减排要求新增处理设施,并纳入全国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范围。
现将2011年实施减排措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名单予以公告。
请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对已核算减排量和排放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监督检查,确保废弃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同时,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电话:(010)66556239
邮箱:***********.cn
附件:2011年实施减排措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清单(略)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1月19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年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复检不合格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年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
场复检不合格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2.11
•【文号】农办牧〔2015〕35号
•【施行日期】2015.1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年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复检
不合格名单的通知
农办牧〔2015〕35号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按照《2015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安排,各省区按照示范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2012年挂牌示范场复检工作,并按照程序报送了复检结果。
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12年挂牌的1069个示范场中,175个示范场不符合《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复检不合格。
现公布2012年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复检不合格名单(见附件)。
请各地按照要求对合格示范场换发标牌,同时继续强化对标准化示范场的监管与指导,切实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快推动现代畜牧业建设。
附件:2012年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复检不合格名单
农业部办公厅2015年12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2020)
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2020)为推动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有关标准和要求,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畅通还田利用渠道(一)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二)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
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
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
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
养殖场户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日起施行完整版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日起施行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44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12341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2013年11月11日2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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