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供暖费用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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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供暖费用报销通知

冬季供暖费用报销通知

冬季供暖费用报销通知
在寒冷的冬季来临之际,我们特此发布了关于供暖费用报销的重要通知。

作为广大居民的贴心服务,我们希望通过此次通知,为大家提供更周到、更贴
心的报销政策,以缓解冬季供暖带来的经济负担。

报销对象
这项报销政策适用于所有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居民家庭。

无论您是自有产权房,还是租赁房屋,只要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均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报销标准
根据我市供暖收费标准,每户居民供暖费用报销标准如下:
自有产权房:每平方米供暖费用的50%予以报销,上限为每平方米10元。

租赁房屋:每平方米供暖费用的30%予以报销,上限为每平方米8元。

对于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居民需自行承担。

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
调整报销标准,以确保政策更加贴近民意。

申报流程
如需报销供暖费用,请您在取暖季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携带以下材料至当
地社区服务中心申请:
居民身份证
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供暖费用缴纳凭证
工作人员将对您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我们会在1个月内将报销款项直接打入您的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报销标准仅适用于居民家庭,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其他非居民用房。

报销款项将直接打入您的银行账户,请您务必提供正确的银行卡信息。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您的报销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我们将持续优化完善该项政策,切实为广大居民解决燃眉之急。

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您冬季安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2006)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2006)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锦政办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70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企事业单位:锦州市城区供暖价格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做出调整。

为做好供暖收费工作,现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市政府第6号令)作如下修改:一、原《规定》中第五条“…阳台面积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并采暖的,按照阳台实际面积加收采暖费。

采暖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2元;室内采暖设施由管房单位自行维修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1元。

非住宅房屋室内净高以不超过3米为准,每超过0.3米按采暖费收费标准加收10%的采暖费,最高不超过采暖费收费标准的50%。

”修改为:…阳台、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并采暖的,按实际面积加收采暖费。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每平方米23元;非居民用户(房照是非居民住宅及房照是居民住宅但从事经营活动的)每平方米25元。

从泵站出口至室内采暖设施由管房单位自行维修的,收费标准每平方米降低1元。

非居民房屋室内建筑层高以3米为采暖费计收基数,每超过0.1米,按采暖费标准加收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加收至100%为止。

二、原规定中第六条“采暖用户应当在供暖期(每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前交纳采暖费,每提前1个月交纳采暖费,供暖单位给予应交采暖费总额1%的优惠。

供暖单位对已交纳采暖费的采暖用户应及时供暖…”修改为:采暖用户应当在供暖期(每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前交纳采暖费。

采暖用户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6℃。

供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户缴费实行优惠政策,每提前1个月交纳采暖费,供暖单位给予应交采暖费总额1%的优惠。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

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

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

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

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

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

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

六、根据《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实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供暖费由过去单位为职工交纳改为由单位向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由职工个人向供暖企业交纳。

七、供暖费标准调整后,对低保户等生活困难家庭的采暖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区范围内)。

大港油田公司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费收费制度改革实施说明(发)

大港油田公司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费收费制度改革实施说明(发)

第13页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
四 规避了采暖费报销过程中困难群体认定矛盾
中油集团公司规定:困难群体人员范围由公司工会、 人事及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认定。按照这一认定标
准,很多单亲职工、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单职工等群体就将因
为条件不够,在此次收费制度改革中增加个人的负担,有悖 于上级要求,会产生不稳定因素。 公司在组织讨论上报中油 集团公司《实施方案》过程中,工会、离退休管理中心和维 护稳定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纷纷指出,按照上报方案来认定
第15页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
五 对一些疑难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
一是 明确了无自有住房的职工可以报销采暖费。其中:无自有住房
关情况说明如下:
第2页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
第3页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
按照中油集团公司要求,自2019年起,各单位不得在 工资福利外,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补贴费用。实 施收费制度改革,通过对系统内职工物业、采暖费由“暗补” 变“明补”这一形式,间接补贴矿区物业管理运行成本,有 效保障石油住宅小区服务质量不降低有提升,服务能力不减 弱有提高,服务认可度不减少有增加,矿区宜居指数箭头朝
第7页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
6月11日公司分别组织召开了 2018年第12次总经理办公会和中国石油 驻天津地区企业协调会通过了《实施方案》; 8月1日按程序大港油田向中油集团上报了《实施方案》; 11月12日中油集团批复同意了《实施方案》; 11月1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22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实施细则;
11月21日公司第12届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审议通过了实施细则; 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中国石油驻津企业协调小组会通报了实施细则并 要求各成员单位参照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2007)【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7]8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1.26【实施日期】2007.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和《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我市城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具体补贴标准及工作要求如下:一、依据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限额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限额标准内住房面积采暖费,个人承担15%,其余85%按补贴基数乘以补贴系数计算给予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自2003年1月份起按月发放。

(一)补贴基数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热电联产供暖以及采用电、燃气供暖70元/月,余热水供暖52元/月。

(二)补贴系数1.干部的补贴系数:科级以下干部1;科级1.12;处级1.47;局级1.82;市地级2.28。

2.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系数:中级以下职称比照科级以下干部;中级职称比照科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正高级职称比照市地级。

3.工勤人员的补贴系数:高级技师比照处级;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级以下干部;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0.71。

4.离休干部的补贴系数: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116;“九三”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232;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348。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0.05•【字号】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施行日期】2005.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各供、用热单位: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

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

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

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

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 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

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

大庆油田取暖补贴文件

大庆油田取暖补贴文件

大庆油田取暖补贴文件一、背景介绍大庆油田是中国最大的陆上油田,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旗下的重要产油基地。

由于地处寒冷地区,冬季气温极低,为了保障油田工作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大庆油田实行取暖补贴政策,以确保员工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积极性。

二、取暖补贴政策的制定2.1 制定背景大庆油田的取暖补贴政策是基于员工的实际需求和生活条件制定的。

油田工作环境恶劣,冬季气温极低,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工作效率,制定取暖补贴政策是必要的。

2.2 政策内容根据大庆油田取暖补贴文件,员工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 补贴对象:所有在大庆油田工作的员工均可享受取暖补贴。

2. 补贴标准: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将取暖补贴分为不同档次,保证员工的实际需求。

3. 补贴范围:取暖补贴覆盖员工的住房和工作场所,确保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都能得到适当的取暖条件。

4. 补贴发放方式:取暖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每年结算一次,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取暖补贴文件的实施3.1 文件发布大庆油田取暖补贴文件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确保员工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权益。

3.2 补贴申请流程1.员工在取暖补贴文件发布后,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补贴申请。

2.申请表格中需填写员工的个人信息、住房和工作场所的情况,以及所需的取暖补贴档次。

3.申请表格需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由上级主管签字审批。

4.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将核发取暖补贴,并通知员工领取。

3.3 补贴发放1.取暖补贴按照每年一次的方式发放,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2.发放方式为现金形式,员工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指定地点领取。

3.领取过程中需验明身份并签字确认,确保补贴发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取暖补贴政策的意义和效果4.1 保障员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大庆油田取暖补贴政策的实施,确保员工在寒冷的冬季能够得到适当的取暖条件,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63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63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大劳险字[1996]263号)
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的放开,我市城镇民用燃料价格也随之不断增长,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对居住房屋无暖气设施的职工(含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下同),1996年度冬季取暖补贴费按如下标准发给:
一、大连地区,每住房只有一名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由所在单位发给300元,每住户有两名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每位职工发给150元;每住户有三名及三名以上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每位职工发给100元。

二、住单位独身宿舍,家住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地区,并无他人领取冬季取暖补贴的职工,发给职工照顾补贴150元。

三、其费用在原开支渠道列支。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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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石油勘探局
辽河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文件
油矿服发〔2011〕5号
关于印发《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供暖费用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河油区各单位:
现将《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供暖费用报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非油田住户物业供暖费用报销暂行办法通知抄送:
辽河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2011年01月20日
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
供暖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河油区民用水电气暖和物业服务收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对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供暖费用给予报销,为了保证企业和职工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区承担职工住房费用的驻矿单位及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

第二条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指在辽河油田住房委员会规定的油田承担住房“三项费用”小区以外购买住房或租住房屋的住户。

第三条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发生的水、电、气、物业及供暖费用,仅报销控制面积之内的物业和供暖费用,水、电、气等费用由住户全额自行承担。

第二章报销适用范围
第四条报销适用单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驻辽河油区单位。

第五条报销适用人员为辽河油区驻矿单位的在岗职工(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就业人员);不在岗人员(离岗内养职工、离退
休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上两类人员给予报销。

第三章报销费用来源和价格
第六条控制面积内的物业和供暖费按购房时间的不同,费用来源不同,具体报销单位和方法为:
1、2007年12月31日(含)之前购买过油田小区住房的职工,由最后住房所在区域矿区公用事业单位报销。

2、2008年1月1日(含)以后首次购房或从未在油田小区购过住房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报销。

其中,1998年12月31日(含)前离退休人员由现管理单位报销,1999年1月1日(含)后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时原工作单位报销;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工作单位报销。

第七条物业和供暖费用的报销价格,均按照盘锦市政府批准的市场价格报销。

其中:
1、购买或租住在盘锦市区之内非辽河油区住房的住户,物业收费价格经盘锦市物价部门批复的,报销价格执行批复价格;无批复价格的,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的通知”(盘房发[2005]88号)文件执行。

采暖费报销标准执行《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冬季供热采暖价格的通知》(盘价发[2008]77号)。

2、购买或租住在盘锦市以外城市非辽河油区住房的住户,物业费、采暖费报销价格按照上述两个文件执行。

3、租住辽河油区住房的住户,物业费、采取费报销价格按照《关于印发<辽河油田联系会议纪要>的通知》(辽油办发[2003]7号、油辽办发[2003]6号、油辽石化办发[2003]1号)文件的收费价格标准执行。

第四章报销手续和时间
第八条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和供暖费用报销手续包含职工持有的合法有效证件、发票,以及所在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交易单据及相关证明。

主要有:
1、辽河油区驻矿单位开具职工身份证明
2、持有当期合法有效的物业和采暖费发票
3、报销人为产权人的房屋产权证或租住房屋协议
4、最后一次辽河油区房屋出售交易单据
5、报销人及配偶在辽河油区内无房证明或双方从未购房证明
6、离异职工需持离婚证书、协议、法院民事调解书
第九条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和供暖费用每年分二段时间报销,上半年于6月5日—6月20日期间报销,下半年于12月5日—12月20日期间报销。

报销单位按相关规定严格
审核后,在当年给予报销。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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