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红河学院商学院各专业经济法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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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红河学院商学院各专业经济法参考答案

(第一套)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1 分,共10 分)

1. B

2. D

3. D

4. A

5. A

6. A

7. B

8. C

9. B

10.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答案符合题意,多选错选不得分,少选得一分。(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1.ABC

2.ABD

3.ABCDE

4.ABC

5.ABC

6.ABDE

7.ABC 8.BCDE

8.BCD 10ABC

三、判断题。对的题目后打“√”,错的打“×”。(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每小题 5 分,共 20 分)

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散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2、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方面的拟人化。

3、答案:

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4、答案:

组织形式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视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而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投资回收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收益分配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五、综合题。(每小题 10 分,共 40 分)

1、(1)应由破产企业所在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应终止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情况。

(3)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其余400万元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

2、(1)甲乙丙三人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丁戊二人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公

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

(2)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本题中首次出资额只达到了公司注册资本15%,不符合法律规定;到2011年12月31日缴清已经超过两年时间,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应有“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4)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合主持。

因此,本案中应由甲召集和主持。

(5)决议不合法。庚加入该公司,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所以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本案中同意的只占60%,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因此,庚不能加入该公司。

(6)甲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有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甲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庚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丙、丁、戊、庚四人都是同意甲转让股权的,即使乙不同意,但乙的出价又不如王某高,所以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

3、(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普通合伙人应对其退伙前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的主张不成立,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欠银行的贷款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回已分得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企业债务,不足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企业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清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其中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4、(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因此,题目中该合伙企业的人数合法,但是由丙这一国有独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是不合法的。

(2)《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题目中由有限合伙人乙来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是不合法的。

(3)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题目中只有甲、乙两人同意,而丙未同意的情形导致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4)丁承担合伙企业责任的方式也不合法,因为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区别于普通的合伙企业的。

(5)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因此,本案中,甲虽然成为了植物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在,导致甲并不必然丧失合伙人资格,即甲仍可以担任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二套)答案

1.单项选择题

1.C

2.B

3.C

4.A

5.C

6.D

7.C

8.C

9.B 10.A 11.D 12.A 13.A

14.A 15.A 16.D 17.D 18.B 19.D 20.C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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