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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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证审批程序

1.1水土保持方案申报

开发建设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各一式三份、预审专家意见、行政预审意见等相关文件报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建铁路、公路、运材路、水工程(含水毁工程修复)、开办矿山、开采石油(气)、建设炼油厂、铺设输油和输气管线,建设电厂、水电站、架设输电线路、种植林木和其它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及附属设施,建设单位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地、修建集材道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占地面积或开挖量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是建设单位根据预审专家的意见,由编制单位进一步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后形成。

1.2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1.2.1 审验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方案(报批稿)后首先应对方案的基本要求

进行查验,主要把好三关:

1、资格关:编制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和设计资格证书。

2、分级关:必须按甲、乙、丙级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编制任务,越级编制的方案无效,不得审查。

3、内容和深度关:必须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编制,即新建、扩建项目应达到可研阶段深度的水土保持方案。已建、在建项目应做到初步设计深度的水土保持设计,符合要求后方可组织审查。

1.2.2 审查

1、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方案后,应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管理、概预算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代表组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组,对方案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书面意见,由方案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审查

新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水土保持方案经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总体初步设计中水土保持设计部分的审查,为总体设计审查提出此方面的意见。

3、审查的具体内容

①、防治责任要准确;②、水土流失预测要科学;③、防治目标

要明确,防治措施要有效、可行;④、设计深度要对应;⑤、概算编制要规范;⑥、实施措施要落实。

1.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3.1审批方式

建设单位将审查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一式三份、专家审查意见报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同意批复后,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批复。

1.3.2审批权限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1)县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生立建设项目;(2)受省或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3)其他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审批。

1.3.3审批时限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应在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

造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人由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责成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自责成之日起10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1.4必备材料

申报材料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计划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制任务委托书以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责任范围的确认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附表)、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专家预审意见及行政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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