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漳州市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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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通用11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月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集贸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场开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动、礼貌建立工作,务必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开办者职责第八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经营有序。

第九条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忙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十一条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第十三条市场应划行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贴合礼貌建立标准和要求,用心参与礼貌建立活动。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河府[2010]31号【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7【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河府〔2010〕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河源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集中进行农副产品交易的场所。

本规定所指的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建设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

本规定所指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由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由其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商品质量、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事务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在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在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以及在农贸市场及其周边从事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市场开办第六条市场建设规划必须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场建设规划由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农贸市场是城市中重要的农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交易场所,对于保障市民的生活需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下面是一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一、市场基本规范1. 农贸市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应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确保经营的合法性及卫生安全。

2. 农贸市场每日开放时间为早上6点至晚上9点,市场开放期间不得借机涨价,经营者应遵守市场定价要求。

3. 农贸市场内不得进行乱排废弃物品和垃圾,严禁在市场内乱涂乱画。

4. 经营者应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并在经营过程中保持所售产品的卫生与质量。

二、市场管理机构1. 设置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并解决市场内的纠纷。

2. 市场管理机构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具备执法能力,确保对市场管理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3. 市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经营者责任1. 经营者应遵守市场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品种。

2. 经营者应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严禁出售过期食品及不合法的农产品。

3. 经营者应设置合理的商品陈列和标示,提供充足环保的包装袋,消费者可自行选择是否使用。

四、市场秩序维护1. 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严禁乱竞争、损坏他人货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 市场管理机构应依法处理市场内的纠纷,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市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重大投诉案件进行跟踪处理。

五、卫生与安全管理1. 市场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的市场卫生检查,确保市场的环境卫生和产品质量安全。

2. 经营者应对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的清洁和消毒,并定期更换或修理设施。

3. 市场管理机构应设置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南府办[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3〕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5月10日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本市农贸市场空间布局,促进农贸市场规范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农贸市场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第三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四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要求。

对现有农贸市场是否符合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符合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按照本条第二款审核确认符合专项规划的现有农贸市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南宁市定点农贸市场”牌匾。

规划、国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文件、证照中注明用途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8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8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8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1 为提高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发展,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推向深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集贸市场,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

一、市场开办及设施规范1、市场开办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2、市场必须进行登记,持《市场登记证》开业。

3、市场内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可供租赁的经营器具。

4、市场内各项设施应统一、规范、整齐划一。

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不允许乱搭、乱盖、乱堆杂物,有碍场容。

5、市场应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价格行情栏。

6、市场应有复秤(尺)台、宣传广播器材,较大市场应设播音室。

7、批发市场应有信息、通讯、仓储、结算等服务设施和车辆停放场所。

8、市场内应保持道路通畅,以方便经营者、消费者进出,并需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以备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保证客户及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9、市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10、市场应有场牌,悬挂在进出大门处。

较大型市场应有商品分布示意图,也可以增设场标(服务标志)。

二、市场经营者规范1、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有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参与。

2、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做到持证、照齐全。

3、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经营者必须按照足额纳税缴费。

5、市场内的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应持照开展中介活动,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和管理。

6、组织经营者建立行业小组,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有条件的市场应在经营者中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符合经营者特点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发挥党、团组织团结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

三、市场商品陈列、出售规范1、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是指针对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情况制定的一
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保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市场安全、促进市
场发展。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准入管理:对集贸市场的经营者进行准入资格的审核和
登记,要求经营者具备一定的财力、管理能力和经验,确保市场经
营者的合法合规经营。

2. 市场规划布局: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
集贸市场规划布局方案,确定市场的位置、面积和功能分区,合理
统筹利用市场资源,提升市场的整体效益。

3. 市场秩序管理:制定市场经营者行为规范,规定经营者在市
场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经营者依法经营,不得倒卖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经营活动,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4. 市场设施设备管理:规定市场建设、装修和设备配备的标准
和要求,确保市场的基础设施完善和设备安全可靠,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和便捷的经营环境。

5. 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经营者
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治,保障市场的
正常秩序。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需要市场经营者自觉遵守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共同营造良好的市
场环境。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及奖罚最新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及奖罚最新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是确保市场有序运行、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机制。

以下是一套基本的管理制度及奖罚措施的草案:一、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1. 所有商户必须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及相关卫生、安全证明。

2. 定期对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商户将被限期整改或退出市场。

二、商品质量管理制度1. 所有销售商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建立商品追溯体系,确保商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3. 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户,实行罚款并公示其不良行为。

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 商户负责各自摊位的清洁卫生,每日收市后进行彻底清理。

2. 市场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大扫除,确保市场整体环境卫生。

3. 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商户,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四、秩序维护制度1. 严禁商户擅自占道经营,影响市场通行。

2.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商户,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市场禁入处罚。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1. 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快速响应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2. 对消费者投诉属实的商户,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罚。

3. 定期公布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结果,提升市场服务质量。

六、奖励机制1. 对于遵守市场规定、商品质量优良、服务周到的商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定期评选“诚信商户”和“优质服务商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宣传推广。

七、惩罚机制1. 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商户,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市场禁入的处罚。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商户,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取消其市场经营资格。

八、监督与执行1. 建立市场管理监督小组,负责日常巡查和违规行为的查处。

2. 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草案,具体实施时需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xxx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XXX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才是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多个经营者进场从事各类农副产品经营,并经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是城市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条市建成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明确农贸市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商务局是农贸市场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协调区直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投资形式新建、改建农贸市场和生鲜连锁超市。

第二章市场规划建设第九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编制XX市建成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规划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XX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XX市商业网点规划。

(二)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6〕8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阜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阜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3日阜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阜城规划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等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商务部门是市区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农贸市场行业规范,拟定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督促实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场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行为的查处。

各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和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

城乡规划、财政、食品药品监管、质监、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畜牧兽医、物价、环保、公安、卫生计生、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菜市场安全管理制度(6篇)

菜市场安全管理制度一、按市场规模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文明管理,开展经常性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市场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亮证(牌)经营,明码标价,分类设摊。

无摊外摊、场外摊,确保文明经营,秩序良好。

三、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

水产区、牲畜区、熟食区有自来水龙头,有洗槽和下水道,地面平整,全面硬化。

经销活禽的有固定的金属笼架和水冲式设施。

活杀家禽的有封闭式炉子、瓷砖式水池、密闭式垃圾桶等卫生设施。

每批宰杀结束后,必须冲洗场地一次,保持卫生整洁。

农贸市场的冷藏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四、市场内经销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经营者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

餐具有消毒保洁设施。

直接入口食品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

从业人员工作衣帽齐全洁净,个人卫生良好,食品卫生知识熟悉。

市场上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霉烂变质食品。

未经检疫的肉类不得上市销售。

五、市场应配备果壳箱、垃圾桶等卫生设施。

市场经营性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垃圾袋装率达____%,并做到日产日清。

六、实行全日制保洁制度。

地面、摊位整洁,无乱扔杂物、垃圾。

下水道畅通,定时冲洗。

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

七、市场有公共厕所。

清扫保洁消杀制度落实,蹲坑、便池内无积粪、无尿垢。

厕所内无蛛网、无蝇蛆,基本无臭味。

粪池密闭有盖,不漫溢,四周硬化。

粪便及时清运。

八、除“四害”工作落实。

有制度,有专人负责,措施落实,定期开展室内外环境消杀。

场内外无鼠及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无蟑螂、卵荚及蟑迹。

一个视野内可见苍蝇不得超过____只。

无蝇蛆、孑孓孳生。

九、认真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人员。

市场内不得停放车辆,场外车辆停放实行定点、定线,专人管理,分类停放。

十、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有宣传阵地,定期____管理和从业人员学习、培训。

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和健康知识普及率达____%,考试及格率达____%,健康行为形成率达____%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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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漳州市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漳政综〔2010〕110号 【颁布时间】2010-7-30 【实施时间】2010-8-1 【失效时间】2015-8-1 【正文】 漳州市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综〔2010〕110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9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农贸市场业主、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市场经营者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福建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1720-2008)》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业主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交易、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不包括生鲜超市。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业主是指拥有农贸市场所有权、为经营者进场交易提供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是指拥有市场经营权或管理服务权,为进入市场交易各方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

第三条 漳州市区及龙海市九湖镇、颜厝镇、榜山镇范围内市场的规划、开办、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中村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场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推进工作。

各级政府加大市场资金投入,改善市场经营管理条件。参与市场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区两级政府将市场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经费需要。

第六条 市辖区成立市场同业公会,制定行业经营规则;各市场成立经营者自律委员会,制定经营者守则,引导市场业主和经营者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等工作。

第二章 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第七条 市场的基础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两个以上进出口通道;采光、通风良好;四周墙体立面及天花板干净、洁白。

(二)场内通道两侧有排水明沟(15cm×15cm)(也可加栅栏盖板),沟道平整,无堵塞回流现象,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明沟与暗沟(主排水沟)交接处有防鼠栅栏,空隙不超过1.5 cm,阴沟井盖、防鼠栏栅完好。

(三)销售台立面加贴花岗岩或瓷砖,摊面进行水磨或加贴花岗岩、瓷砖;销售台前设置高5-10cm的货物护栏;畜、禽肉销售台设置不锈钢摊面,使用塑质案板,禁止使用木质案板;生肉销售摊位应设水冲洗设施。

(四)场内有醒目的行业标志牌,做到生熟食隔离销售;活鱼宰杀应设置滴洒喷防护罩和废物收集、冲洗设施;熟食品摊位安置“四防”罩;制作食品的现场, 周围墙体加贴瓷砖1.5米以上,内外分隔,设置防蝇纱门和冷藏设施,不得使用明火。

(五)场内用电线路须加装套管,安装足够照明灯具;摊前安装足够的固定用电插座,禁止横跨摊位接电,确保用电安全。

(六)市场必须配套标准公厕,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做到专人管理,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 市场的服务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专用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广播器材、检测仪器、公用计量器具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等。

(二)设置市场摊位分布示意图、宣传栏、公告栏、价格指导栏等公示设施,及时公布商品质量信息。

(三)市场主通道配备足够的加盖垃圾箱;摊位内配备保洁垃圾桶,做到垃圾进袋。

(四)市场内蔬菜、瓜果类摊位应配备工程塑料筐(桶)盛具;大米及粮食制品用加盖塑料桶盛放;鲜活、冷冻水产品及熟食品用不锈钢或塑料盘盛放;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盒(袋),不得使用再生塑料包装盒(袋)。

(五)场外要有明确的停车区域,并有明显标志。 第九条 市场业主必须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认真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定期开展农产品快速抽查检测工作;畜、禽及制品上市有法定检验检疫标志或合格证明;市场内、外围店面证照齐全,牌匾规范,商品排列整齐,无占道经营。

第十条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商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野生保护动物; (五)应当依法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七)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三章 市场业主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市场业主是市场经营投资和经营管理的法定责任人,要与市场管理委员会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向市场同业公会缴纳一定的经营责任保证金,保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市场业主应当按要求配齐、配足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和车管人员(简称“三员”),落实岗位责任制。“三员”配备基本标准为每40个摊位(含内店面)配备1名管理人员、1名保洁人员和1名车管人员。“三员”数量不够或素质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市场同业公会临时聘请“三员”进场管理服务,费用由市场业主支付;采取租赁、承包经营形式的市场由承租(包)方支付。

第十三条 市场业主采取自主管理服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履行市场经营设施投资和市场秩序管理义务;市场业主采取租赁、承包经营形式的(可优先选择具有管理经验的“市场服务中心”),业主履行市场投资义务,租赁(包)方履行驻场管理服务义务。

市场业主或租赁、承包方不履行管理服务义务时,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市场同业公会派出专门机构进场管理,费用由市场业主或租赁、承包方支付。

第四章 市场管理服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等管理职责,应当与市场业主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文明管理;建立抽查检测和索证索票制度;保洁人员“全天候”保洁,保持环境卫生;车管人员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出入口无车辆堵塞现象,经营期间任何车辆不得入场。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不按时清理垃圾、不履行卫生保洁义务的,由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依据《福建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的,由卫生部门依据《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章 市场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与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签订《进场经营承诺书》,遵守以下规定:

(一)办理证照,做到证照齐全,亮照经营,缴纳税费。 (二)商品进筐,排列整齐,明码标价,不占道经营。 (三)垃圾进袋,实行“摊前三包”,落实保洁制度。 (四)保证质量,不销售假冒伪劣、“三无”等不合格商品。 (五)文明经商,遵守职业道德,使用经检定的合格法定计量器具。 (六)因商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缺陷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应建立质量承诺和进货查验制度,对所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摊点按规定使用“四防”设施;从业人员着“三白”工作衣帽,使用专用取拿工具。酒类经营者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从事新鲜果蔬、原粮、鲜冻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市场经营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反规定者,由工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市场经营者不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及健康档案制度,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工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场食品经营者不办理《健康证》、不使用“四防”设施、不穿着“三白”工作衣帽等,由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义务,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的,由经贸部门配合工商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的畜肉产品、无检验检疫标志家禽或农残超标蔬菜的,由农业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销售无QS标志食品或者销售伪造QS标志食品的,由质监部门、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由质监部门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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