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城市规划管理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划法律法规,对漳州市进行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为了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规定。
二、城市规划编制1.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1)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人口发展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空间布局。
(2)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科学确定城市功能区划,明确各功能区的规划定位和发展方向。
(3)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相关专家意见,确保城市规划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2.详细规划的编制(1)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利用布局和建设内容。
(2)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环境、文化底蕴和历史风貌等因素,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
(3)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人文关怀,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便利的交通配套设施。
三、城市规划实施1.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建立(1)建立城市规划审批制度,确保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建立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2.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1)城市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规划审批,未经规划审批的项目不得立项或施工。
(2)城市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三、城市规划评估1.城市规划评估的开展(1)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进行规划评估,评估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城市规划的评估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2.城市规划评估结果的应用(1)城市规划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2)城市规划评估结果应当加强与规划实施情况的对比分析,检查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达成的目标。
四、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1.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1)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实施和评估等环节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福建省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多篇

福建省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合理、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体现城市特色,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议和修改工作。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进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遵循规划确定的原则和目标,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规划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规划变更管理,严格控制规划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规划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三)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四)其他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质量,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规划等),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技术规定的各项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并参照其它地区和这一领域国家规范制定,并可根据实践和理论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全面”的原则,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做到规范、科学、公正、合理。
主要内容如下: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三章城市分区规划第四章城市详细规划第五章城市设计第六章城市变更调整第七章建设用地审核第八章监管与执法第九章互联网+城市规划管理第十章其他附则注释:1.城市规划:指规划页图上标明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的一揽子行动。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对城市发展之需求、生态环境之需求和文化发展之需求并加以协调、顾及之结果,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和谐美好城市建设的系统化的思想和理论的总和。
2.城市总体规划:指针对城市规划阶段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以及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控制和布局的基础研究,为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建设用地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的规划。
3.城市分区规划:指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之间的中介环节,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区域策略,细化城市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步骤的分区,以及为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制定明确的发展方向。
4.城市详细规划:指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分区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道路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等进行调整,并对建设用地进行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的规划。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漳政综[2010]20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10〕208号)芗城区、龙文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漳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实施,合理配置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营造合法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容积率的计算规则第二条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及有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凉亭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编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策略探析——以漳州市实施细则为例

技术规范(规定)是区别于社会规范的一种行为规则,是建立城市规划法制化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是各地城市规划、建设必须遵循的通则[1]。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技术标准的法定化,不同城市在各自城市发展进程的不同时期都会呈现不同的发展需求和管理特点,技术规定作为地方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重要核心文件之一,对规范城市开发建设行为、促进城市空间资源合理配置和城市空间形象塑造起重要作用,以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为发布层级、以市(县)政府部门为制定主体、以“规划区”为适用地域、以面向规划实施管理的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凸显地方特色为核心和灵魂[2]。
本文通过分析省、市两个层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的编制历程、基本特点及市一级新修订细则的编制策略,探索编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科学发展方向和合理合规管控要素。
1 编制历程和基本特点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伴随社会发展时序变化更新的基本特点,技术规定以时间为轴梳理可以清晰看出,自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正式施行后,至2004年以前,漳州早期的城市规划管理呈相对零散且自由化特征,对各类城市规划管控要素不够严格,以至现阶段存在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都是在那个时期缺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管控规则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2004年11月7日,原漳州市城乡规划局第一次相摘要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各地城市管理者和开发者必须共同遵循的重要规则,及时更新编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和促进规划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有效途径,是一种精细化、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
根据笔者多年在漳州市应用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经验,以及参与编写2022年版《漳州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的经验和思考,提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策略,为正在编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管理者提供借鉴和参考。
《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漳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印二○一七年七月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的通知(漳规 [2017]36号)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已经市政府批准(漳政综[2017]96号),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2017年8月1日后取得土地的新建项目和申请方案调整的已批项目,均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的批复(2017年7月31日漳政综 [2017]33号)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你局《关于报请审定并公布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的报告》(漳规[2017]29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请你局印发实施,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指导工作,并做好《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实施细则》是对《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和完善,与其一并执行。
《实施细则》是城市规划管理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推动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你局要继续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研究,及时对实施《实施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进行总结,适时进行补充修订和提升完善。
三、《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漳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芗城区、龙文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doc 39页)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doc 39页)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漳州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表(一)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试行)序号图纸图纸内容图纸比例1 规划说明书说明工程的规划设计依据;用地现状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系统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括: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平均层数、各类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面积(居住区、小区、组团公共绿地面积单列)、绿地率、停车面积、停车率(地面、地下分开)、人防地下室的面积、居住的总户数、总人口、配套设施明细表。
2 建设用地位置图标明工程项目位于城市中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1: 20003 建设用地现状图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并标明用地红线图、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及其他市政设施控制线。
1: 5004 规划总平面图标明用地边界折点坐标;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确定主要出入口方向;相邻道路红线、道路名称和宽度;道路中心线与建筑红线距离;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与周边现状建筑物、规划建筑的相对关系和建筑间距;周边现状建筑、规划建筑的层数、性质及高度;拆迁范围和应拆除的建筑;道路中心线交点标高、地下室范围、地下室坡道出入口等,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公用市政配套设施和消防设计,如:小学、幼儿园、公共停车场、公厕、居委会、垃圾收集点、二级生化设施或化粪池、煤气站、变配电间(所)、消防水池等等的位置。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漳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印二○一七年七月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的通知(漳规 [2017]36号)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已经市政府批准(漳政综[2017]96号),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2017年8月1日后取得土地的新建项目和申请方案调整的已批项目,均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的批复(2017年7月31日漳政综 [2017]33号)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你局《关于报请审定并公布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的报告》(漳规[2017]29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请你局印发实施,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指导工作,并做好《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实施细则》是对《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和完善,与其一并执行。
《实施细则》是城市规划管理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推动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你局要继续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研究,及时对实施《实施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进行总结,适时进行补充修订和提升完善。
三、《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漳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芗城区、龙文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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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居住用地(R );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 ); 特殊用地(D ); 水域或其它用地(E )。
表(一)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试行)双击自动滚屏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布者:法规科 发布时间:2004-9-11 阅读:2656次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 、《漳州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 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 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 平面规划》,《管线综合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 在漳州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发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 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准》(GB137-90 )分类如下:第五条 (四)仓储用地(W );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序号图纸图纸内容图纸比例1 规划说明书说明工程的规划设计依据;用地现状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系统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括: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平均层数、各类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面积(居住区、小区、组团公共绿地面积单列)、绿地率、停车面积、停车位(标准当量)、停车率(地面、地下分开)、人防地下室的面积、居住的总户数、总人口、配套设施明细表。
2 建设用地位置图标明工程项目位于城市中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1: 20003 建设用地现状图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并标明用地红线图、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城市紫线及其他市政设施控制线。
1: 5004 规划总平面图标明用地边界折点坐标;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确定主要出入口方向;相邻道路红线、道路名称和宽度;道路中心线与建筑红线距离;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与周边现状建筑物、规划建筑的相对关系和建筑间距;周边现状建筑、规划建筑的层数、性质及高度;拆迁范围和应拆除的建筑;道路中心线交点标高、地下室范围、地下室坡道出入口等,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公用市政配套设施和消防设计,如:小学、幼儿园、公共停车场、公厕、居委会、垃圾收集点、二级生化设施或化粪池、煤气站、变配电间(所)、消防水池等等的位置。
1: 5005 重要地段的空间分析、城市设计分析图沿街单体建筑标准层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总高度)、彩色效果图、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视线分析,景观效果。
1: 200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 );7 道路交通规划图 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8 竖向规划图 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面规划标高。
9 单项或工程管线综合 规划图 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竖向高程,各种管道总进出管的管径、位置,主要控制点标高,各管线之间及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容量。
1: 500第六条 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 R1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 R2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 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第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包括市属办公用地(市属办公用地( C12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 C2 ),指商业(C21 )、金融业(C22 )、保险业(C23 )、服务业(C24)和旅馆业( C25 )和市场( C26 )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 C3) ,指新闻出版( C31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2 )、广播电视用地( C33 )、图书展览用地( C34 )、影剧院用地( C35 )和游乐用地( C36 );四)体育用地( C4) ,指体育场馆用地( C41 )和体育训练基地用地( C42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 ),指医院用地(C51 )、、卫生防疫用地(C52 )、休疗养用地(C53 ),以上6 绿化规划图 标明各种绿地位置、面积、尺寸。
1: 5001: 500C11 ),非(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 C6 ),指高等院校用地(C61'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C62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63 )、特殊学校用地( C64 )、科研设计用地( C65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 用地归入居住用地( R )。
七)文物古迹用地( C7 ),指经批准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第十一条 道路广场用地 (S )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一)道路用地(S1 ),指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1 )、次干路用地(S12 )、支路用地(S13)和其它道路用地( S19 ),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二)广场用地( S2 ),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包括交通广场用地( S21 )和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S22 ),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 ),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1 )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八)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等用地。
第八条 工业用地( M )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M1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2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3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 仓储用地( W ),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 W1 ),指以库房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 + 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 W2 ),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三)堆场用地( W3 ),指露天存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十条 对外交通用地 (T ) ,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一)铁路用地( T1 ),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二)公路用地( T2 ),指高速公路用地( T21 )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 T22 )、长途客运站用地( T23 )、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三)管道运输用地( T3 ),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四)港口用地( T4 ),包括海港用地( T41 )和河港用地( T42 ),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机场用地( T5 ),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 ),指供水用地(U11 )、供电用地(U12 )、供燃气用地(U13 )和供热用地(U14 )等;交通设施用地(U2 ),指公共交通用地(U21 )、客货运交通用地(U22 )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U29 );邮电设施用地(U3 ),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 ),指雨、污水处理用地(U41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U42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 ),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殡葬设施用地(U6 ),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七)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 ),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第十三条绿地(G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一)公共绿地(G1 ),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的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水域。
包括各类公园(G11 )和街头绿地(G12 );二)生产防护绿地(G2 ),指园林生产绿地(G21 )和防护绿地(G22 )。
第十四条特殊用地(D ),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一)军事用地(D1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二)外事用地(D2 ),指外国驻华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三)保安用地(D3 ),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护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中的行政办公用地(C1 );四)保税区用地(D4 ),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用地;五)农业保护区用地(D5 ),指政府规定、地方划出的永久性农田保护用地;风景区用地(D6 ),指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区用地;自然保护区用地(D7 ),为保护动、植物种群而设置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用地。
第十五条水域和其它用地(E),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一)水域(E1 ),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二)耕地(E2),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E21 )、灌溉水田(E22 )和其它耕地(E23);三)园地(E3 ),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四)林地(E4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五)牧草地(E5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村镇建设用地(E6 ),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弃置地(E7 );露天矿用地(E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