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doc 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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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01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 则的未来发展
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更新和完善
适应城市发展需求:根据广州市城市发 展的需要,对技术标准与准则进行及时 更新和完善,确保其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借鉴国内外城市规划 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对广州市的技术 标准与准则进行改进和完善。
强化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城市规划管理 的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完善技术标准与准则。
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应用,使城市规划信息管理更加规 范化和科学化,为城市规划决策提供了更加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城市规划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实施和应用,推动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数 字化和智能化,提高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城市规划的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城市环 境的改善等方面的情况。
城市规划管理的挑战与未来发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 包括城市规划管理的创新和改革等方面的情况。
01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科学性、 前瞻性、可操作性
用 • 未来发展:探讨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 • 结论:总结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的重要性和意义,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展望 技
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
• 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
• 引言:介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背景和意义 • 创新应用:介绍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如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方面的应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历史和现状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是指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所遵循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对于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建设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一致。

在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其与国家政策相一致,不会出现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

其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应当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在实际操作中,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需要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能够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同时,这些标准和准则还需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的应用。

另外,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应当注重城市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在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时,需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性和协调性,避免片面性和局部性的规划管理。

此外,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应当注重创新和实践。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管理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因此在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时,需要注重创新,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需要注重监督和评估。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只是一个开始,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其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只有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和准则,才能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希望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能够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城市规划__ 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平衡等因素,提高城市生态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顶层设计、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规划编制科学、系统、有效。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交通总体规划、环境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要求进行协调,确保各项规划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明确时限和分期实施计划,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加强公开透明,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划纲要、规划方案、规划实施图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保障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规划实施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有序开发,应当优先选择工业用地和城镇服务设施用地,限制住宅用地的增加。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与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形成互动、联动的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文件。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第一节一般规定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

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1格证:2.1.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2.1.3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2.1.5有关规定。

2.1.62.2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篇

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篇

目次第一节术语 (1)第二节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 (3)2.1 道路系统 (3)2.2 城市轨道交通 (13)2.3 机场、铁路、港口(码头) (18)2.4 站场工程 (20)2.5 道路广场竖向标高 (23)2.6 其它 (24)第三节市政管线设施 (23)3.1 管线综合 (23)3.2 给水工程 (37)3.3 电力工程 (43)3.4 通信工程 (50)3.5 热力工程 (57)3.6 燃气(料)工程 (58)3.7 污水工程 (64)第四节城市防灾 (70)4.1 城市防洪排涝 (70)4.2 城市消防 (74)4.3 城市抗震 (76)4.4 城市人防工程 (76)第五节市政环卫设施 (80)5.1 城市垃圾收集及处理 (80)5.2 公厕 (81)第一节术语1.1输水干管输水干管是指由供水厂将自来水输送到各需水压段,联接配水干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800或以上口径的管道为输水干管。

1.2配水干管配水干管是指在各需水压段,将输水干管送来的自来水转输到各用水地段、用水地点,用以联接配水支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400、DN600的管道为配水干管使用。

1.3配水支管配水支管是指在各用水地段,将配水干管转输的自来水供给用户的管道。

公称口径DN300或以下口径的管道为配水支管使用。

1.4城市排水量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量的总称。

1.5电缆终端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连接设施的用地。

1.6公变房10kv公用配电房用房。

1.7专变房10kv客户专用配电房用房。

1.8移动通信网利用无线信道为移动用户之间或移动用户和固定点用户之间提供直接链路构成通信的网路。

移动通信网由移动交换机、基站、和移动台组成。

移动交换机控制若干个基站,它及公众网相连并完成号码分析、路由选择、信道指配等多种控制功能。

1.9河涌维护地带河涌维护地带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河涌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规划控制地带。

1.10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包含河涌过流断面、堤岸、河涌维护带和景观绿化带的规划控制线。

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标准

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标准

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标准引言:城市规划与建设是一个复杂而多元化的领域,为了保证城市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性,需要制定一系列科学严谨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设计、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等方面,介绍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的相关标准。

第一节:城市规划标准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的合理布局和设计,确保城市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良好的城市规划,需要遵循以下标准和准则:1.1 适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空间的最佳利用效果,减少浪费和不必要的开发。

1.2 环境友好:依据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划城市的绿地、水体和生态空间,确保城市的生态系统健康稳定。

1.3 遗产保护:保护城市的历史和文化遗产,合理规划历史建筑、古迹和传统街区,维护城市的文化传承。

1.4 公民参与:鼓励市民参与城市规划过程,建立公民参与机制,确保规划决策的民主和透明。

小节一:土地利用标准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的土地利用有助于城市的合理发展和资源的高效利用。

2.1 绿地保护:规划合理的绿地系统,包括公园、景观带和城市森林,提供人们休闲、娱乐和生态服务功能。

2.2 住宅用地:设置合理的住宅用地,保障市民的居住需求,并考虑住宅用地与公共设施、交通等资源的配套。

2.3 商业用地:规划商业用地,确保商业设施的布局合理,满足市民的购物和服务需求。

2.4 工业用地:合理规划工业用地,确保工业发展与居民区的分离,减少环境污染和交通压力。

小节二: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是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具体实施环节,标准的建筑设计有助于提高建筑品质和使用效果。

3.1 结构安全:确保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采用适当的抗震、抗风和防火措施。

3.2 建筑节能:采用节能建筑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3.3 通风与采光:合理规划建筑的通风和采光系统,确保室内空气质量和使用者的舒适感。

3.4 残疾人友好:设计无障碍设施,使建筑适应残疾人的需求,提高城市的包容性和可访问性。

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进行合理布局和设计,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
居住环境。

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是指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它们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整体发展需求。

在城市规划过
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人口增长、土地利用、交通网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城市的发展是有序的、协调的、可持续的。

其次,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应当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

城市规划的目的是为了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因此,在制定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确保城市的发展是符合人民群众的期望和愿望的。

另外,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应当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应当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应当注重文化传承与创新。

城市是文化的载体,城
市规划应当注重传承和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同时也要注重创新,推动城市文化的发展,使城市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集聚地。

最后,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应当注重科技创新与智能化发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
进步,城市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推动城市建设的智能化发展,提高城市的智能化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生活服务。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是城市规划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它们对于城市
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应当充分遵循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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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第1节术语1.1 “六线”控制体系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1.1.1 紫线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1.2 红线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1.1.3绿线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

1.1.4 蓝线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

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

1.1.5 黄线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1.1.6 黑线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1.2 密度分区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1.2.1 密度1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即北至西宁路以北200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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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doc 60页)目次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3)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29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2)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2)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34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35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0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6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7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1.2.2.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1.2.2.5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1.2.3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要求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薄、自然人的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2.4立案资料应当按照本篇顺序所列顺序编号、装订。

1.2.5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2.6本篇中的现状地形图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1.2.7申请和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两套图纸,其中一套在立案申请时提交,另一份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放线后另行报送。

2立案标准2.1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2.1.1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2.1.1.1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但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2.1.1.2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2.1.1.3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2.1.1.4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2.1.1.5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1.1.6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3)“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2.1.1.7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②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③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②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③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④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1.8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2.1.1.9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2.1.1.10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2.1.2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2.1.2.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2.1.2.2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2.1.2.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等);2.1.2.4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2.1.2.5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1)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1.2.6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1)“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3)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1.2.7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1)申请农村村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②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③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②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③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④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1.2.8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2.1.2.9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2.1.2.10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2.1.2.11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3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2.1.3.1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2.1.3.2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2.1.3.3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2.1.3.4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2)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3)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2.1.3.5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4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2.1.4.1已取得的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2.1.4.2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并应当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坐标;2.1.4.3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2.1.4.4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2.1.4.5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2.1.4.6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2.1.4.7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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