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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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东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东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规划期限2010—2020年二、规划目标按照生态优先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构筑城乡统筹、综合协调的城市生态绿地系统空间格局,强化城市组团绿化发展,实施“森林围城”和生态城市的建设战略,实现“森林、碧水、绿脉、蓝天”的景观生态格局,将东营建设成宜居宜业的开放型、生态型的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

三、规划指标规划至2020年,人均公园绿地达到21.7平方米以上,绿地率达到43%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

四、市域景观生态系统协调规划规划至2020年,市域形成“一心、两副、三带、四片”的“油州+绿洲”景观生态安全格局。

一心:指黄河水城。

两副: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孙武湖湿地保护区。

三带:黄河河流廊道生态控制带、渤海滩涂生态控制带、历史走廊带。

四片:四片是指西南部基本农田保护片区、中部胜坨油田-东辛油田石油景观休闲片区、中部农业生产景观休闲片区、东北部孤岛油田-孤东油田-埕岛油田石油生产片区。

五、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规划区形成“两环、三心、四片、十园”的总体绿地系统格局。

两环:指中心城外围两条大型防护林带,宽度为100-500米。

其中内环为东八路-南外环-郝纯路-北外环生态防护林带;外环为黄河-张镇河-防潮堤-支脉河生态防护林带。

三心:城南森林公园、城北森林公园、城市东部湿地公园。

四片:第一片指由城市西北部沉沙湿地、日月湖生态旅游区组成的西部综合景观特色区构成城市西北入口的城市景观。

第二片指由辛安水库、湿地研究基地和盐生植物园组成的城市东北部湿地和盐碱地入口景观。

第三片指由广南水库及沉砂池、盐田保留区、石油开采露天矿植被恢复区等斑块组成的综合景观特色区,构成了城市的东南入口景观。

第四片指由广蒲河两侧生态湿地、电厂水库、五干蓄水湿地和城市南部基本农田、林地组成的林地-水库景观特色区,构成了城市的西南入口景观。

十园:广南水库生态湿地、五干南生态湿地、辛安水库生态湿地、溢洪河生态湿地、六干南生态湿地、沿黄生态旅游区、日月湖生态湿地、滨海生态旅游区、天鹅湖生态旅游区、丁庄镇-广北农场生态旅游区。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1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1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4日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建成地下综合管廊长度60公里以上,其中2016年开工建设和建成的管廊长度分别不少于12公里和6公里。

通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效解决反复开挖路面的“马路拉链”问题,切实提高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基本消除主要道路蜘蛛网式架空线路,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工作要求(一)科学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要确定管廊系统总体布局,明确管廊断面形式、入廊管线种类,划定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区域和时序,并提出规划层次及行业要求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要落实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的各项要求,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完善-II

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完善-II

(1)城中村改造:现状中心城的城中村和城郊村共50个,布局分散。按照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和开发建设的 原则,以办事处为单位,在原村居改造的基础上,形成块六个相对集中的改造地块。
城中村现状分布图 城中村改造规划图
改造前
改造后
(2)旧居住区改造:将现状低多层旧住宅区和油田企业拆迁改造,集中规划高层和小高层住 宅,向空中要空间,配套建设公园绿地和活动中心,形成五个集中片区。
西城新增居住区:新增4个居住区,新增居住用地970公顷,新增居住人口11.5万人。
(1)耿井居住区:黄河 路南、西一路西、西二 路东、南一路北区域, 规划用地面积310公顷, 居住人口3.5万人。 (2)北二路北居住区: 北二路北、高速公路西、 西一路东区域,规划用 地面积320公顷,居住人 口4万人。 (3)新区北居住区:北 一路北、北二路南、庐 山路两侧,规划用地面 积190公顷,居住人口2 万人。 (4)文化公园居住区: 文化公园的东西两侧, 规划用地面积150公顷, 居住人口2万人。
(2)天鹅湖风景旅 游区
规划范围:北起广利 河,南至支脉河,西起东 八路,东至广利港建设区, 规划用地面积74平方公里。 功能定位:以现状天 鹅湖旅游度假区为依托, 进一步开发扩展旅游度假 项目,包括亚洲面积最大 的地上人工湖、水上运动、 拓展训练、湿地观鸟、湿 地休闲、滑草娱乐等。
河海风情旅游 区
科技公园居住区 面积220公顷,人口 2万人
3、垦利居住区
按照北延的原则,改 造黄河路西侧的旧居住和 城中村,新增居住区集中 在黄河路以东的新区内, 规划人口20万人。
4、广利港居住区
改造现状渔村,作为 广利港的生活服务配套区, 规划人口5万人。
5、滨海居住区
按照东扩的原则,在 现状防潮堤与黄河路交叉 口区域规划低密度、低层 高档滨海特色居住区,规 划人口5万人。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东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

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

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续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注:▲ 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空不允许建设第十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10年9月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88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55件、市政府文件17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6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等50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33件、市政府文件9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8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16件、市政府文件15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件)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8件)1.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7号)2.东营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0号)3.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1号《关于修订〈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法制监督若干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5号)5.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40号)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7.东营市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3号)8.东营市行政奖励表彰暂行规定(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4号)9.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0号)10.东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2000年8月22日,市政府令第52号)11.东营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5日,市政府令第53号)12.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6号)13.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8号)14.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令第68号)15.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1号)16.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2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74号)17.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令第91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2号)19.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3号)20.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94号)21.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95号)22.东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96号)2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7号)24.东营市教育督导规定(2004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03号)25.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6号)26.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7号)27.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1号)28.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112号)29.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3号)30.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3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32.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2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0号)33.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9日,市政府令第128号)34.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1号)35.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6号)36.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8号)37.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2006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39号)38.东营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6月9日,市政府令第140号)39.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9日,市政府令第141号)40.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9月5日,市政府令第142号)41.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市政府令第144号)42.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43.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146号)44.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令第148号)45.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49号)46.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51号)47.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2号)48.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09年9月4日,市政府令第153号)49.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令第154号)50.东营市广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市政府令第155号)51.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6号)52.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7号)53.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8日,市政府令第158号)5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9号)55.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60号)56.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8年7月18日,东政发〔1998〕45号)57.东营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5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59.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0.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1.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东政发〔2005〕11号)62.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东政发〔2005〕13号)63.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4.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5.东营市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东政字〔2008〕23号)66.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4号)67.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5号)68.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9年10月31日,东政发〔2009〕26号)69.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7号)70.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8号)71.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东政发〔2010〕7号)72.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0年8月2日,东政发〔2010〕13号)73.东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月10日,东政办发〔2002〕6号)7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4年12月9日,东政办发〔2004〕36号)75.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日,东政办发〔2006〕64号)76.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2007年6月4日,东政办发〔2007〕17号)77.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007年9月16日,东政办发〔2007〕29号)78.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9日,东政办发〔2007〕34号)79.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3日,东政办发〔2008〕39号)80.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4月29日,东政办发〔2009〕9号)81.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2.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3.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办发〔2009〕42号)84.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东政办发〔2010〕1号)85.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2010年4月26日,东政办发〔2010〕36号)86.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8日,东政办发〔2010〕49号)87.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7月13日,东政办发〔2010〕54号)88.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东政办发〔2010〕56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1.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92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9号)2.东营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1日,市政府令第16号)3.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1号)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7号)5.东营市柽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4号)6.东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3号)7.东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4号)8.东营市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6日,市政府令第42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0.东营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46号)1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49号)12.东营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3.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5号)14.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9号)15.东营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1号)16.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2号)17.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6号)1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69号)19.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3号)20.东营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6日,市政府令第75号)21.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90号)22.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104号)23.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9号)2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5号)25.东营市中心城水系公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26.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3号)27.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0号)28.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3日,市政府令第132号)29.东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3号)30.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4号)31.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7号)32.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令第147号)33.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50号)34.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5月24日,东政发〔1995〕55号)35.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6.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8.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9.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40.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2号)41.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1号)42.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26日,东政发〔2010〕2号)43.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3日,东政办发〔1996〕38号)4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4日,东政办发〔2004〕24号)45.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2004年9月30日,东政办字〔2004〕72号)46.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2005年5月20日,东政办字〔2005〕39号)47.东营市土地储备运营成本核算暂行办法(2005年9月14日,东政办字〔2005〕73号)48.东营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8日,东政办发〔2008〕44号)49.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50.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1.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2号)2.东营市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8号)3.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3日,市政府令第22号)5.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1995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6.东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30号)7.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39号)8.东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2日,市政府令第48号)10.东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11.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9号)12.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4号)1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125号)14.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27号)15.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16.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9月10日,市政府令第143号)17.东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9月18日,东政发〔1995〕88号)18.东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19.东营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具体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0.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1.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2.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3.东营市市区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4.东营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8月21日,东政发〔1996〕68号)25.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1998年9月17日,东政发〔1998〕53号)26.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2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9.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01年12月7日,东政发〔2001〕47号)30.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东政发〔2001〕48号)31.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2006年2月6日,东政发〔2006〕1号)32.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东政办字〔2007〕1号)——结束——。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东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讨论稿)一、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加强日照标准的可操作性,制定本标准。

1.0.2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1.0.3日照分析仅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按本规程中具体要求控制。

1.0.4 建筑日照计算所采用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1.0.5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6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2.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的条文(2002版):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5.0.2-1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A.0.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的划分,东营市属于Ⅱ类气候区。

2.2《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条文: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东政办字[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东政办字〔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市编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市区事权的通知》(东编发〔201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事权划分事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事权的划转和衔接工作,确保于3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二、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随事走”的原则,负责将已在市本级安排的属下放事项的预算项目,划转到区财政部门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事权划分期间工作正常运转。

市区事权划分工作结束后,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市编办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市编办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市区事权划分事项一、东营区(41项)(一)发展改革方面。

1.行使县级企业项目投资核准权,并对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下公路项目,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停靠能力300吨以下码头等项目行使市级核准权(跨县区项目除外)。

2.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涉及新上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等行业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现行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外,由东营区行使建设项目备案权及相应行政处罚权。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1•【字号】东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2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1日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土地供应、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营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住房城建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东营区、垦利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做好管辖区域内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并于每年第三季度会同市财政、住房城建管理等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政府确定由市级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储备协议。

中心城区其他区域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在有关区(市属开发区)设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储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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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应符合总体规划及本标准。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未有专门规划的按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表1)。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标准附表2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表2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局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不得超过附表3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经市规划局批准可适当调整。

[淄博市规定了可调整上限1。

1,同时,淄博指标是东营指标的一倍,表二应做过细研究]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公倾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标准附表3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倾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且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3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附表3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附表3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但不应超过相应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单独建设的不沿城市主次干道的最小基地面积低层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多层不得小于500平方米,高层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低层居住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得小于1500平方米,高层居住建筑不得小于25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建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三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市标准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二)在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三)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六)常年开放,且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日照、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新建居住建筑按照一般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插建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已经建成居住建筑不再考虑日照影响问题。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在最不得于日照情况下,其间距在旧区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82倍。

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

新区建设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四层以下(含四层)不论建筑方位角及间距大小,均不得小于13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即不平行也不垂直的布置、点式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

第十七条除按规定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

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应不小于1.82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8倍,并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

第二十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2小时;旧区应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

(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

(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南临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的侧间距,按GB50108-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他建筑。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四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界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相邻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退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二)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双方各退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

(三)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间距,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间距要求。

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5米与相邻建筑要求退让。

(四)原有建筑未退足低界时,新建建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附表5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40米,并应保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附表六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增加5米(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同时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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