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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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6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6号)为了方便纳税人,加快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提高征收效率,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数据导入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系统,并上传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自动采集机动车出厂价格信息,并按规定审核下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车辆价格信息采集、上传和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和国外机动车进口企业(不含进口自用,以下统称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改装)或进口的车辆配置序列号不同或者价格不同的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称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货物或应税名称”栏中应当分别开具,不应在同一行中混开。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改装)或进口的机动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应导出发票信息,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车辆票据关联子系统”将发票信息与所售机动车的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

已关联发票信息的合格证电子信息,将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上传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实时采集每台应税车辆价格(增值税含税价格)信息。

机动车生产企业未关联发票信息的合格证电子信息,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不能上传至税务总局。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根据应税车辆价格(增值税含税价格)信息,按照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的规定,实时核定每台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凭普通发票退税通知【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退﹝2005﹞22号【发文日期】2005-04-01【实施时间】2005-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下发后,总局决定调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税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

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等三家企业图书报刊杂志出口退税提供退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49号)停止执行,今后对出口企业出口的书刊等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9号)停止执行,今后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四、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五、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普通发票的上述货物,出口企业需在2005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请于2005年4月15日前到企业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9.08.18
•【文号】国税函[1999]560
•【施行日期】1999.08.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1999年8月18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并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地要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户数于1999年9月15日前上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超过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国税函〔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纳税人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等出境口岸海关隔离区(以下简称海关隔离区)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在城市区域内设立市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但购买者必须在海关隔离区提取后直接出境征收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

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出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

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前款所称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二、纳税人兼营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纳税人经营范围仅限于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器具。

已发售的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律收缴。

收缴的发票按现行有关发票作废规定处理。

五、纳税人在关境以内销售免税品,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免税店销售已退税国产品,仍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403号)等规定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58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9.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

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为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一)正文。

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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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
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防伪税控主机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2003﹞111号
【发文日期】2003-07-01
【实施时间】2003-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6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知》(冀国税发﹝2003﹞59号)文件中的第十一条应更正为:中介机构是否具备为纳税人提供
开票服务的资格,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认定,经确认取得资格的,报经市级税务机关
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提供开票服务。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须将审批通过的
中介机构报省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跨省辖市为纳税
人提供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须经省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更正为:申
请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需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审批的《税务代理机构使用防伪税控主
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提供服务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和书面申
请,到提供服务所在地市级国税局增值税管理部门领取《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
共享系统从事开票服务业务申请审批表》或《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系统从事开
票服务业务外派服务点申请审批表》,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系统服务申请审批手续。
上述法规第二段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
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冀国税
函﹝2004﹞330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7-8 实施时间:20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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