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2020修订)

合集下载

护士条例(2012)

护士条例(2012)

4.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护士配置明显不足,带教老 师一直在忙碌中
举例:护理与病人安全的研究
美国医院联合评审委员会对1995年1 月至2005年12月严重医疗不良事件的调查 分析:
3548例严重医疗不良事件:
序号
1 2
事件
病人自杀 手术部位错误
例数
464 455
3
4 5 6 7 8 9 10
手术或者手术后并发症
护士与专业发展方面 ——护士在以高标准从事临床护理实践、管理、 研究和教育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护士在发展核心专业知识体系方面应当发 挥积极作用。 ——护士通过参加专业组织,应当参与建立和 保持一个安全、社会和经济公平的工作环境。
护士与人方面 ——护士的首要任务是对需要护理的人负责。 ——护士提供护理服务,要尊重个人、家庭和社区所持 有的权利、价值观、风俗习惯和精神信仰。 ——护士应当保证接受护理服务的病人能够获得与治疗 和护理相关的信息。 ——护士应当对病人出于信任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予以守密。 ——护士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并采取主动的支持行动,以满足 公众特别是那些弱势人群的健康需要。 ——护士还应当承担保护自然环境免受破坏、污染、恶化的 社会责任。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共分六章,35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总则包含了条例的立法宗旨、护士的定义、 护士基本权利的概括描述、政府在护士管理上的 职责以及对护士的嘉奖等内容。
总则
(一)稳定和发展护士队伍
第 5位 第 6位
对全国696所医院的调查
发生护理差错的类别: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给药错误(包括种类错误、剂量错误、 途径错误); 操作失误; 发生压疮; 管路脱出; 病人跌倒坠床; 服务态度不好引发纠纷等。

修关于修订下发《护士管理规定》的通知

修关于修订下发《护士管理规定》的通知

沧市人医〔护〕字202x]第6号沧州市人民医院关于修订下发《护士治理规定》的通知各科室:为强化护理人员科学标准的治理,我院结合在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对202x年下发的《护士治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护士治理规定》下发给你们,原沧市人医〔护〕字202x]第5X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附件:《护士治理规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附件:护士治理规定第—章总则第1条为强化护理队伍建设,标准护理行为,提高护理质量、保证病人平安,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依据《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治理范围为本院聘〔任〕用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第3条护理工作必须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效劳理念,坚持为人民群众健康效劳的宗旨,坚持标准化、标准化、人性化治理原则,对护理工作实行治理。

第4条医院强化对护理工作的领导,积极解决护理队伍建设中的问题,推动护理事业全面、协调和可连续开展,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开展形势,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效劳需求。

第5条护理部对全院的护理工作实施监督治理,护理部主任对院长负责。

科护士长负责对本科系各护理单元的护理质量进行监督治理。

各护理单元护士长负责对本护理单元的护理质量进行监督治理。

第6条护理岗位的设立、调整、取消由人力资源部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会同护理部拿出意见经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医院护理岗位包含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和与护理治理有关的职能科室。

属于护理岗位的护理人员按规定享受护理岗位待遇,非护理岗位的护理人员护龄缺少25年者不享受护理岗位的相应待遇。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7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享有以下权利:1、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猎取工资酬劳、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无正当理由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待遇。

2、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诊治保健效劳的权利。

3、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法、卫生法、护理法

法、卫生法、护理法
地方性卫生法规
是地方政府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卫生规章仅在本地方有效,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且不得同卫生部制定的卫生规章相抵触。 如《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 。
卫生规章
卫生规章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权限内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部门规章,及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规章。其效力低于宪法、卫生法律和卫生行政法规。
第三节 护理法概述
一、护理法的概念
护理法:是由国家规定或认可的关于护理人员的资格、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护理人员在教育培训和服务实践方面所涉及的问题予以限制。护理法确定了护理的概念、独立性、教育制度,规定了护理活动的内容、考试及注册制度、护士的执业及行政处分原则等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 ◆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的权利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体现。
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卫生事业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一切立法的基础,也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渊源。我国宪法有关卫生法的条款: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国家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卫生法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总共有十部卫生非基本法律,其效力仅低于宪法。
◆《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
◆《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计划生育法》

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义务
4、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 患者的隐私。 5、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 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 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 救护。
护士执业的重要环节
• 1、正确处理及执行医嘱 • (如何正确执行医嘱?) (1)严格遵守“三查七对”的护理操作规程
• 事情经过为24日傍晚,一名男性患者因舌下腺囊肿手术,术 中出现大出血,紧急转入南京口腔医院,入院时血压很低, 已休克,立即进行了急诊手术。当时已知重症病房无空床, 整个病区仅三人间女床房有一张空床。当班护士和一名即将 出院的女患者沟通,暂时将重症者安排在其隔壁,明天就可 换床。医护人员后来都以为安排妥当,将全麻术后的病人送 入病房,护士也回到了护士站继续工作。不料次日凌晨,女 患者打电话把此事告诉了家长,其父母赶到医院后,用伞殴 打了当值护士陈星羽,陈护士后被送到南京市鼓楼医院急诊 住院,目前的状况是脊髓损伤、心包胸腔积液。
• 4.认真书写护理文书。妥善保管医疗文件
第四节 护士执业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责任:
–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县级以上); – 核减治疗科目,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职业
活动(县级以上); – 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员给与处分(国家级);
1. 护士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标准; 2. 未取得执业证书、未注册等情况等护理在机构内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 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 考试成绩
•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工作汇报之护士条例落实情况汇报

工作汇报之护士条例落实情况汇报

护士条例落实情况汇报【篇一:《护士条例》自查】关于开展贯彻落实《护士条例》情况自查报告为更好地维护我们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护理人员执业行为, 提高了护理人员依法从事护理活动的意识和行为,不断促进医院护理事业的发展,巴楚县人民医院针对地区关于《护士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通知,对《护士条例》落实情况情况进行自查情况汇总如下:一、《护士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具体措施:(一)制定《护士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成立巴楚县人民医院《护士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组长:副院长副组长:护理部主任成员:全院各科护士长(二)组织全院护士长对《护士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内容进行学习,同时要求各科组织学习。

(三)医院组织自查 1、全院各科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在4月26日—5月5日开展科室自查,做出自查总结,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

2、护理部汇总全院各科检查情况,按照监督检查内容于5月13日—15日进行全院检查。

(一)我院护理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护理部主任负责制,护理部全面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1、根据护理工作质量标准和要求,我院实行责任制护理模式,2013年重新修订了各级护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制度,并对照职责落实,保证了护理人员合法执业。

2、修订护理质量标准,护理部每季度,大科每月进行护理质控检查,有检查记录及整改措施。

3、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及处置制度,有分析、整改。

(二)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合同护士与在职护士同工同酬,享受同等待遇:1、维护护士合法权益,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给予护士包括聘用、协议护士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

2、聘用、协议护士与在编护士享受同等生育、休假的福利待遇。

4、我院制定了护士分层培训计划,通过院科两级每月组织护士分层业务学习和操作培训,并进行考试;按规定制定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新护士轮岗,护士外出学习及进修完成在职培训,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教育,我院护士继续教育均达标。

学习《护士条例》中有关人员配置的思考与建议

学习《护士条例》中有关人员配置的思考与建议

3 4增 强 法 律 意识 确 保 护 理 安 全 .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 者 及 患

《 条例 规 范》 ・
学 习《 士条 例》 护 中有关 人 员配置 的思考 与建议
Hale Waihona Puke 曹 宏 ( 天津 市塘沽 区妇幼保健 院 , 天津
30 5 ) 04 1
摘要 随着休 假制度 不断完 善 , 民双休 日、 公 年休假 日、 国家法定节 假 日等不断增 加 , 上护理 工作越 来越 科学 化 、 范化 、 加 规 细致 化等原 因 , 出现 实际在 岗护士不 足 的问题 。因此 , 建议 相关 部 门能够 适 当增加 护 士的 人员配 置 , 在原 有人 员 编制 的基 础上 建议 : 6 护士增 加替班 1 。每 1 2 名 未婚未 孕 的年轻 护士 增加 机动 护士 1 2 , 每 名 人 0~ 0 ~ 名 有条 件 的单位 可 以根 据具
体情 况酌情 增减 。 关 键词 护士 ; 置 ; 配 建议
中 图 分 类 号 R 9 . 12 6 文献标 志码 B 文 章 编 号 10 -13 20 )50 9 -2 0 69 4 (0 8 0-240
《 护士条例》 已经 20 年 1月 2 08 3日国务 院第 26次常委 年休息 日由原来的 5 天增加到 14 。 0 2 0天 依据 19 年 国务 院修 订 的 《 国年节 及纪 念 日放假 办 99 全 会议 通过 , 现予公布 , 08年 5月 1 t 自20 2E起施行 。其 中第 2 0 , 一 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 法》 我 国现行国家法定节假 日中 , 年 中全体 公 民放假 的节 门规定的护士 配备标准 。即卫 生部 17 98年制定 的护 士配备 日共 l , 中, O天 其 新年放假 l 春节放假 3天 , 天, 劳动 节放假 3 国庆节放假 3 天。20 17年 l 月 9 1公布 的国家法定节假 3 1 3 标准 , 张病床至少配备 04个护士。按照这个标准进行护理 天 , 1 . 元旦 、 节 、 十一” 春 “ 国庆节放 假 不变 , 人力资源配置 , 出现临床工作 中实 际在岗护士 数量不 足 日时间安排 进行调 整 : 也会 的 问题 , 因如 下 。 原 “ 五一” 国际劳动节 由 3天调整 为 1 , 天 减少 2天; 明 、 清 端午 、 中秋增 设 为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 放 假 1天 ( 历 节 日 如 遇 闰 各 农 1在 岗护 士 数 量 不足 的原 因 1 1法定休息 日增 多 , . 造成休假 的压力 增加 17 9 8年我 国制 月 , 以第一个月为休假 日) 累计法定节假 E 1 天。 , t1 定 的护士配备标准距离今 已经整整 3 0年了 , 国家各方 面都发 《 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件》 已经 20 07年 1 7日国务 院第 2月 生 巨大 的 变 化 , 议 相 关 部 门是 否 需 要 考 虑 重 新 修 订 并 进 一 18 常务会议通过 , 0 8 1 1日起执行 。该条例中第 建 9次 自20 年 月 步 完 善 此 标 准 。 因 为 当年 , 们 国家 执 行 的 是 每 周 单 休 息 日, 3 职 工 累 计 工 作 已 满 1年 不 满 1 , 休 假 5天 ; 满 1 我 条 O年 年 已 O 自 1 5 5月 1E起 开始实行双休 E制度。这样每个职工的 年不满 2 年 的, 9 年 9 l t 0 年休假 1 ; 0天 已满 年的 , 年休假 l 5天。国 家法定休假 日, 休息 日不计 人年休假 的假期 。这 样计算每 位

护理工作制度新修订版(3篇)

护理工作制度新修订版(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护理管理工作,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护理人员,包括护士、护士长及护理管理人员。

第三条护理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确保患者得到安全、有效、舒适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护理技术规范,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条护理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以实现护理工作的高效、优质、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我院设立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护理部下设护理科、质控科、教育科、人力资源科等部门,分别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护理科负责护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护理技术指导、护理质量控制等工作。

第九条质控科负责护理质量监控、不良事件报告、护理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教育科负责护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科负责护理人员的招聘、调配、薪酬福利等工作。

第三章护理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护理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护士执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护理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护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关爱患者,尊重患者隐私。

第十五条护理人员应参加护理质量控制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积极改进。

第十六条护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第十七条护理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十八条护理人员应自觉接受医院和护理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护理质量管理第十九条护理质量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十条护理部定期对护理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护理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护理科每月对护理工作进行质量考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质控科定期对护理不良事件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护士条例自查报告

护士条例自查报告

护士条例自查报告篇一:医院落实《护士条例》情况的自查总结医院落实《护士条例》情况的自查总结1、维护护士合法权益1、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给予护士包括合同护士缴纳足额社会保险2、合同护士与编制护士享受同等生育、休假的福利待遇,按照上级政策文件执行编外合同工的工资待遇,未实行同工同酬。

3、按规定制定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和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教育,通过院科二级每月组织护士业务学习和操作培训,新护士轮岗,外出学习及进修等途径完成在职培训。

4、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服等保障护士个人职业安全。

5、中心暂无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险工作和从事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

6、无发生伤害护士事件的情况。

2、护士配备1、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全中心在岗护士总数人,其中在编人、编制外合同护士人,全中心护士总数:人,实际开放床位张,床位比:不低于0.6:1,病区护士总数人与实际开放床位比:0.381,低于标准0.4:1,基本达到卫生部标准。

3、护士执业管理方面1、按照卫生部规定为中心护士办理执业注册。

2、中心无使用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情况。

3、中心无使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情况。

4、存在问题1、编外合同护士与编制护士因政策问题未实行同工同酬。

2、因为经费及人手不足导致护士外出学习及进修的机会比较少。

5、建议1、合同护士与编制护士实行同工同酬,提高福利待遇,稳定护理队伍,提高合同护士的工作积极性,吸收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

2、上级部门免费举办多渠道的学习培训班,让更多的基层护士参加培训或通过到上级医院进修提高护士的专科护理水平。

篇二:对《护士条例》落实缺陷整改外二科《护士条例》落实缺陷分析整改篇三:护理质量管理自查报告顺安镇卫生院护理质量管理自查报告根据202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我院护理部近期就本院护理工作开展,做了回顾,现总结如下:一、认真学习《护士条例》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履行护士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在医院召开动员大会的基础上,多次召开护士长会议,学习《护士条例》,逐条进行梳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护士条例(2020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实施日期】2020.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

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