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技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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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的运营实际,合理组织并规范、优化企业的财务活动,正确计算和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效率和水平。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充分发挥核算、监督、控制职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和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使用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四条公司财务运作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公司监事会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条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财务中心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处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二)财务组织体系第六条财务部门机构设置 1、公司设置财务管理中心,履行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职能。财务管理中心设立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负责和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按规定的任职条件聘用,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2、财务管理中心作为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财务管理中心设财务经理、融资经理,财务经理、融资经理依照公司人事管理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向财务总监报告工作。财务会计岗位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税务会计、成本会计、费用会计、应收会计、应付会计、银行出纳、现金出纳等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并实行定期轮岗,各岗位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聘用及考核。 3、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仓库管理人员工作,仓库管理部门设:仓库主管、成品管理员、半成品管理员、材料管理员、辅料及促销品管理员等岗位。第七条财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服从公司各项工作和岗位安排,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公司鼓励财务人员在职学习,参加会计专业职称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司对学习突出、工作业绩突出、提供节能降耗和优化管理可行性建议的财务人员进行奖励。 3、熟悉国家会计、税务法律法规,随时了解新的会计法律法规的变化,保证所提供的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献计献策。

5、保守公司财务及商业秘密,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外,不能私

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第八条财务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与制度。 2、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公司会计政策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期财务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告,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审计工作。 3、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组织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财务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4、根据国家税法体系制定税务计划,办理公司税务的申报、税款缴纳及汇算清缴工作,对税务合法、筹划有效负责。 5、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办理资金结算,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6、按照国家融资政策及公司需求,办理公司融资业务,合理有效地控制资金成本,维护良好的融资渠道和资源。 7、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公司年度预算编制、月度预算执行与分析,编制损益预测报告,根据经营计划制定责任中心考核方案以及财务绩效目标。 8、建立公司的财务控制体系,监控运营财务指标,及时发现并有效规避财务风险。 9、评审公司对外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论证、对外投资、贷款、内部借款、对外担保、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企业改制、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财务会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第十条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2-4年轮岗一次,财务会计人员具体轮岗时间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轮岗人员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一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财务人员如辞职、解聘或岗位轮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各自在任期内的责任。 2、财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如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签名或盖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合同及其他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3、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按账簿余额点交,实物与账簿余额不一致时,移交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处理。(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相符,不相符的应有余额调节表将余额调至相符,接交人逐笔检查余额调节表上未达事项并找出单据进行佐证。(3)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一一核对清楚。(4)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5)移交后,如发现移交人原经管的财务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4、办理交接时,必须有监交人,如在部门内交接,可由部门总监或交接人的上级监交,如总监的交接需总经理监交。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融资经理及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下属财务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5、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移交清册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时间;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6、接替的财务会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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