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类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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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类论文格式

(一)封页:

注明案例分析的题目,参与人员等等必要事项。

(二)主题:

第一,案例分析概述(小型的案例一般省略)

案例本身的特点,经过深刻领悟、仔细研究分析的关键点。

第二,案例陈述

案例全盘陈述和删节陈述,但是,要严格保留案例的实际性。要全面、翔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尤其是真实情景中的关键

因素不可遗漏,特别要突出情境中的要素间的冲突——人物间的冲突、行为与结果的冲突、决策中的困境和困惑。

第三,案例分析/策略方法

针对第一种类型,该部分就是对已经提出来的问题进行逐步深入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针对第二种类型,该部分要求学员在深

刻领会案例设置意图的情况下,自行提出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

深入讨论,选择合理的策略和方法;针对第三种案例,该部分是印证

和完善新的理论的部门。毋庸置疑,这是案例分析报告的关键部分。案例分析是案例写作中的关键部分,要注意由案例透视理念的冲突

与变化,透视深藏于行为背后的乃至潜意识中的理念是什么。分析

要注意条理清晰、将行为的意图和结果以及当时的情景反复比照,

联系相关理论,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在反思中提升经验。分析

中要注重问题解决策略的情景适宜性和合理性。

第四,结论

事实婚姻案例分析

(周倍良,清华大学法学院)

案情:

自诉人,袁红,女43岁,北京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

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

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

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

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

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

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

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

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

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

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

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

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

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

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

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5、形式欠缺性。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时间限定性。即

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别比较,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理解。合法婚姻的成立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同时完成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法定手续,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律效力、得到的社会承认。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在时间上一般表现为短暂、临时的特点。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具体到本案中,自诉人袁红和被告人张志国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我们需要弄清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主观一致性,即男女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2、双方关系的公示性,即有没有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3、实质符合性,即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4、时间特定性、即他们婚姻是否在法律承认的时期内存在,具体到本案,则要考查诉讼发生的时间。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四项要求后,方能认为自诉人和被告双方事实婚姻关系成立。在本案中,自诉人和被告人两人同居时,袁红25岁,张志国24岁,且双方均为未婚,因此他们的同居应视为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原被告两人于1984年相识并相爱,1987年遂同居在一起,1990年,被告因为出国怕被拒,双方才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法定的婚姻登记程序,而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1992年,被告张志国回国探亲,双方仍旧保持此种同居关系。直至1993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从时间跨度上看,双方从相识相爱到关系最终破裂历时9年有余,在此漫长岁月中,双方显然是抱着一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否则,他们早就莺飞雁散,而不会延续这样一段马拉松式的两性关系。关于双方主观上共同长久生活的一致性我们还可以从1990年10月,男方张志国准备出国深造,因害怕存在婚姻关系而被拒签,双方办理世俗的婚姻仪式以予代替的事实得到证明。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原被告在从1984年至1993年长达9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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