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投资合伙协议书(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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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营药店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丁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见证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第一条投资宗旨:甲、乙、丙、丁四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合作经营。
第二条投资经营项目和范围:
1.经投资四方商议决定在开设药房经营药品零售批发;
2.药房取名为药房,经营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投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于年月日交齐。
(二)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于年月日交齐。
(三)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于年月日交齐。
(四)丁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于年月日交齐。
(四)本投资出资共计人民币元整。投资期间各投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投资经营终止后,各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投资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
1.四方投资者均共同参与药店经营,每月支付工资元人民币(参照市场工资)
2.年底分红以出资金额为依据,四方按%比例平均分配。
(二)债务承担:投资经营债务先以投资财产偿还,投资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金额为依据,按平均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投资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
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投资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两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投资、撤资、投资的转让。
投资:
①新投资人入伙,必须经全体投资人同意;
②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③除投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投资人与原投资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后经营药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撤资:
1. 自愿撤资。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投资人可以撤资:
①投资协议约定的撤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投资人同意撤资;
③发生投资人难以继续参加投资药店的事由。
投资协议未约定投资药店的经营期限的,投资人在不给投资药店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撤资,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投资人。投资人擅自撤资给药店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撤资。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撤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投资药店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撤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撤资生效日。
3. 除名撤资。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投资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投资药店造成损失;
③执行投资药店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投资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