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鹏刑诉表格大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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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系统强化讲义

编讲:戴鹏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念

刑事诉讼 概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

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检察机关等,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

的活动。

特征 1、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

2、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事

法 概念 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

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分类

狭义

刑事诉讼法典(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再次修正); 广义 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渊源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存在的形式 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刑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及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的专门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六机关规定,

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工具价值: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体现刑事诉讼法本身所蕴含的民主、法治、人权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与

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师动态的宪法

法治国家1、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条款在宪法中有重要地位;

2、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任务

直接任务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重要任务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论述题材料)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公正适用刑法,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护诉讼参与人:1、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追究;

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与行使;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公正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诉讼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与生命。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不可偏废。

实体公正——诉讼结果公正,案件的结果处理所体现出的公正;

程序公正——诉讼过程公正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司法公正与

效率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意味着应当降低司法成本,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挤压;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刑事诉讼中,应当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

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价值秩序

1、通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公正刑事诉讼价值的核心地位,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效益包括是诉讼效率也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主体概念

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分类

专门机关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

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检察机关)等;

当事人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其他诉

讼参与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职能控诉职能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

审判职能法院;

刑事诉讼结构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法律关系;等腰三角诉讼结构:审判中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

刑事诉讼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自诉案件受理→审判→执行;

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检察独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检察独立是指整个检察系统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预;

法院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各个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预,也不受上级法院的干预;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立案而违法立案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侦查监督1、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

2、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3、根据案件需要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审判监督1、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情况,在庭审后,以检察院的名义向法院书面提出;

2、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3、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5、对特别程序进行监督: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

执行监督1、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应当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机关,该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应当立即对原决定进行核查;

3、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意见书报法院裁定,同时将该意见书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法院接到书面意见书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定;

4、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限制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2、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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