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住房公积金定期提取还贷委托协议-南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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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定期提取还贷委托协议

委托人(甲方):

被委托人(乙方):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乙方规定,将甲方或甲方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归还甲方(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负责将甲方公积金余额按期及时扣划,偿还贷款。

三、当甲方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时,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应及时向银行还款账户存入资金,继续通过银行还款账户偿还贷款。

四、委托定期提取还贷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本协议执行期间,不影响甲方履行还贷业务。扣划资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得挪作他用。甲方应于每月还款日之前通过账户短信提示或其他渠道查询银行还款账户内的余额,确保有足够的还款资金,因还款账户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逾期、罚息、不良记录等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执行期间,若甲方发生与定期提取还贷相关的信息变更或出现乙方规定的任一终止情形时,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应的变更或终止手续,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变更相应的信息,导致定期提取还贷扣划等相关的责任,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乙方住房公积金定期提取还贷业务操作发生差错的,责任由中心或受托银行承担,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纠错。

七、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不能采取本协议约定之外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跨地市转移、销户等业务。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办理上述定期提取还贷业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若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时,乙方则按新的国家政策执行,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贷款本息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甲方已认真阅读《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提取还贷管理办法(暂行)》,详知并同意乙方的规定。本协议为原《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

十一、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由南阳市仲裁办公室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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