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角度分析公民言论自由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议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问题和对策摘要: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寻求合理规制,在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权、私权的利益博弈中寻找平衡点,最大限度减少网络言论危害,确保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正当行使。
关键词:网络言论、法律规制、权益救济一、存在的问题及分析我国政府向来重视对舆论宣传的监管和引导,但由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各地在对网络言论监管方面缺乏协调和统一,监管上难以把握好分寸,既有限制过当的情况,又有监管不力的现象,存在诸多问题。
1、网络言论自由受行政权力不当限制和干涉。
目前,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主要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一系列立法来实现的。
2000年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的行使作了规定。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5、7条规定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准入条件,其中属于政府性质的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网站只能转载政府性质网站上发布的新闻,而不能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要想经营电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论坛、留言板、互联网聊天室等等,先要领出经营许可证,还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否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了经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必须具备一系列强制条件,此外还要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从这些互联网立法的内容上看,规制的角度主要是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在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的权衡与选择上,更倾向于保护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网络言论自由受到行政权力不当扩张的阻碍。
行政权力在这种事前审查的体制下可随意扩张,互联网的新闻和言论自由无法得到保障。
政府不用任何理由,可随意地禁止论坛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甚至消灭自由言论的阵地。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宪法司法化是一种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原则通过司法机关进行保护和执行的方法。
我认为宪法司法化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安定。
通过司法化,可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首先,宪法司法化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追责和惩罚,增强宪法的约束力,防止政府和其他组织滥用权力或违反宪法规定。
其次,宪法司法化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来保护公民的人权,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权等。
司法化还能为公民提供维权途径,让他们能够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再次,宪法司法化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司法机关通过对宪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保证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司法化还可以防止政府的滥用职权和有损社会稳定的行为,维护法治的稳定性。
但是,宪法司法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司法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以防止滥用司法权力。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保持独立和公正,不受政治和其他利益的干扰。
此外,司法
化的过程需要与其他立法、行政机关形成良好的配合和协调,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宪法司法化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机关的解释和适用,宪法司法化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促进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妥善解决一些问题和挑战,以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
宪法学理解宪法对社会的重要影响

宪法学理解宪法对社会的重要影响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是国家行为和权力的基本规范。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社会具有重要的影响。
它不仅规范了国家机构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还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了社会进步和发展。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宪法对社会的重要影响。
一、国家机构的权力制衡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确保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它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限制和平衡了政府的权力,避免了滥用职权和权力集中。
例如,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力,通过权力制衡,确保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高保障。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宪法对不同群体的平等权利进行了保护,消除了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要求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这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三、拓展社会参与和民主监督宪法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扩大了社会参与的空间,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举和民主程序,公民可以参与到国家的决策和管理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国家的发展。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利,保证了政府的公正和透明,建立了健全的制度体系。
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宪法规定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保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宪法规定了法律体系和司法机关,保护了社会的正常运转,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宪法要求政府依法执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通过宪法保护和维护,社会能够建立公正、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推动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总结而言,宪法对社会的重要影响体现在:国家机构的权力制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扩大社会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空间,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等方面。
宪法对于个人的意义

宪法对于个人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以下是宪法对个人的主要意义:1. 权利保障:-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可能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隐私权等。
宪法的存在确保了每个个体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拥有基本的权利保障。
2. 法治原则:-宪法奠定了法治的基础,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结构和职责。
它确保了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有序、公正、平等的,保护了每个人的法律地位。
3. 平等和公正:-宪法通常包含平等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这意味着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法律都应平等对待。
4. 政府限权:-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
这有助于保护个人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威胁,确保政府的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5. 参与和表达权:-宪法通常确保公民有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言论自由。
个人通过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有机会对国家事务产生影响。
6. 司法保护:-宪法为个人提供司法保护的途径。
如果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7. 国际法遵守:-宪法通常规定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这也涉及到个人在国际法下的权利保障。
个人可以依据宪法中的国际法规定,要求国家保护其在国际上的权利。
8. 社会契约:-宪法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契约,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契约。
个人通过接受宪法的规范,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总体而言,宪法对个人的意义在于为其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了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为其在社会中参与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
它是个体与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石。
侃爷案件从法律方面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侃爷(Kanye West),作为美国著名的说唱歌手、音乐制作人,近年来因一系列争议性言论和行为而成为舆论焦点。
其中,最为人们所熟知的是其与著名品牌Nike 的诉讼案。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侃爷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影响。
二、案件背景1. 争议言论2018年,侃爷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系列针对Nike品牌的负面言论,声称Nike 公司对他的歧视和背叛。
这些言论迅速引发公众关注,并导致Nike公司决定终止与侃爷的合作关系。
2. 诉讼案起因2019年,Nike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侃爷及其相关公司告上法庭。
双方就赔偿金额、名誉恢复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三、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名誉权侵权(1)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利,包括个人声誉、荣誉、信誉等方面。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Nike公司认为侃爷的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②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③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上述条件,本案中存在以下争议:①侮辱、诽谤行为的认定:侃爷的言论是否构成侮辱、诽谤,需要根据具体语境和事实进行判断。
一方面,侃爷的言论可能对Nike公司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部分言论可能属于个人观点,不构成侵权。
②损害事实的认定:Nike公司需要证明其商誉受到损害,且与侃爷的言论存在因果关系。
2. 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名誉权侵权诉讼的时效为两年。
在本案中,Nike公司于2019年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成为争议焦点。
3. 赔偿金额的确定如果法院认定Nike公司胜诉,赔偿金额的确定将是一个关键问题。
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2)被侵权人的损失;(3)侵权人的过错程度;(4)侵权人的赔偿能力。
宪法对于人民的意义和作用

宪法对于人民的意义和作用是深远而重要的,它不仅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石,也是人民权利保障的法律基础。
以下是宪法对人民的主要意义和作用:
1. 权利保障: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它为人民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人民在国家体制下享有特定的权利和自由。
2. 法治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通过确立法治原则,保障人民在法治国家中的合法权益。
它规范了政府的权力行使,为人民提供了依法维权的基础。
3. 国家机构的建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机构,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官员的职责和权限。
这有助于维持国家的秩序和稳定,为人民提供了有序的社会环境。
4. 社会公正与平等:宪法倡导社会公正和平等,防止社会分裂和阶层固化。
它规定了人民平等享有法律权益的原则,为建设公正社会提供了法律基础。
5. 政治参与权:宪法赋予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通过这些权利,人民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影响国家的决策过程。
6. 国家安全与和平: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任务,包括国家安全和维护和平。
这有助于确保人民生活在一个稳定、安全的国家环境中。
7. 司法保障:宪法确保了司法独立和公正,为人民提供了司法保障。
它规定了法院的职责和权利,保护人民免受不当侵犯。
8. 国际合作:宪法为国家参与国际事务提供了法律基础,确保人民在国际舞台上享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总体而言,宪法是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是人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框架。
通过遵循宪法,国家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益,确保社会公正、安定、有序的发展。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5岁,某网络论坛注册用户。
被告李四,男,30岁,某网络论坛注册用户。
2019年6月,张三在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我国宪法保障下的言论自由》的帖子,对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进行了阐述。
同年7月,李四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张三的无知言论》的帖子,对张三的言论进行了攻击,称其“胡言乱语”,并质疑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合理性。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2.宪法是否赋予公民绝对的言论自由。
三、法院判决1.关于李四是否侵犯张三的名誉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李四在论坛上对张三的言论进行攻击,称其“胡言乱语”,并质疑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合理性,其行为具有侮辱性质,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2.关于宪法是否赋予公民绝对的言论自由法院认为,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但并非绝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诽谤,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保障下的言论自由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以宪法为依据,对李四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2.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非无限制。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论我国宪法中的表达自由
论我国宪法中的表达自由【提要】本文解析了公民的表达自由权,介绍了西方国家的表达自由和我国宪法有关表达自由的规定,并指出我国目前对此存在立法笼统的问题,建议在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上应当确立“法律创设原则”,以切实保障我国公民的表达自由权。
【关键字】表达自由宪法法律创设原则一、表达自由的内涵表达自由作为民主进步国家的标志,被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保护。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突显出表达自由在商业领域的重要地位。
尽管在商业性表达应属何种宪法地位的问题上仍存争议,但普遍认为,商业性表达的限制理由已无法用“公共利益”一语蔽之。
由于各国对商业性表达的限度都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因此在实际案例中,法院有很大的自主空间,这种情况看似偏离了法治的轨道。
然而从各国的判例看来,商业性表达经历了从被排除在宪法之外——被宪法承认——宪法有条件地保护的过程。
随着商业市场的发展,商业性表达的“传播社会功能”渐露端倪,商业信息亦成为公民知情权必不可少的环节,在民主社会的维持和司法制度的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但商业性表达浓烈的私利本性,使其受到比政治性表达更多的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性内容与政治性内容往往相互混杂、难以区分,因此对商业性表达的界定是一个定量的过程,其管制的力度随其表达内容中商业性的虚假成分而逐渐增大。
正由于商业性表达的这一特性,使行政和司法部门在其职能的行使中必须获得更大的自主空间。
只要职能部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行使其职权,这种充满主观成分的管制并不违反法治的要求。
名人医药广告作为商业性表达的一种,其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和道德。
尽管不规范的广告形式容易造成市场的混乱和对消费者的蒙骗,打破市场的公平秩序,且医药因为与消费者健康权直接挂钩使其广告的管制应当尤为谨慎。
然而行政部门的禁令不分真伪地将这一广告形式全面封杀,在没有具体的公共利益或相应的补偿措施的情况下,严重侵犯了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
二、西方国家的表达自由(一)、表达自由的法律渊源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等权利一起,统称“表达自由源于宪法第一修正案。
法治视野下新闻自由司法独立
法治视野下的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社会弥足珍贵的两大价值,二者的良性互动将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实践中二者的冲突屡屡发生。
本文试图探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揭示二者冲突现象的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并在坚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价值不可偏废,均应得到尊重的思想指导下,对二者关系的重构提出设想。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媒体监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现代社会中,人们开始将新闻自由看作是一种”第四种权力”--即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种权力,成为一种公共性的权力。
在我国,新闻自由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自由权利,是通过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间接推出的一项权利。
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
司法独立,又叫审判独立,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和确立的法律准则。
我国宪法始终把审判独立原则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所言:”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
”毫无疑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价值追求上具有一致性。
首先,两者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
其次,两者的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实现。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是保证受到侵害的人的权利得以合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则通过公开广泛及时的报道,唤起公众意识的觉醒,同时也监督着司法权力的行使,从而保障公民权利。
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法理分析(一)问题的根源--权力配置失衡产生的冲突宪法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众的批评,意见等等是通过新闻媒体反映出来的,新闻媒体成为公众发言人,所以媒体对司法监督是媒体的一种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延伸。
法律哲学案例精选(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哲学分支,它探讨法律的本质、目的、价值、效力等问题。
法律哲学案例精选是对法律哲学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本文选取了五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哲学案例,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法律哲学问题。
二、案例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案例案例简介: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中,判决纽约时报公司胜诉。
该案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法律哲学中的价值冲突问题。
一方面,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表达意见的自由;另一方面,名誉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人免受他人诽谤。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在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言论自由具有更高的价值。
因此,法院判决纽约时报公司胜诉。
法律哲学启示:法律哲学在处理价值冲突问题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寻找平衡点。
在具体案例中,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哪种价值更为重要,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案例二:中国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例案例简介:2016年,中国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
事后,受害者家属发现肇事司机是当地一名道德模范。
在道德舆论的压力下,受害者家属放弃追究肇事司机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道德并非完全等同于法律。
在此案中,受害者家属在道德舆论的压力下,放弃追究肇事司机的法律责任,反映了道德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哲学启示:法律哲学在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应明确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既要尊重道德的引导作用,又要坚持法律的权威性。
四、案例三:英国法哲学案例——英国法与自然法的关系案例简介:英国法哲学中,关于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英国法与自然法相一致;另一种观点认为,英国法与自然法存在差异。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法与自然法的关系问题。
自然法是法律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认为法律应遵循自然法则,保障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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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角度分析公民言论自由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摘要: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
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治理社会必不可少的两个工具,推进依法治国就要促进司法审判向社会舆论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而社会舆论正在影响着司法审判,它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事,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完整性。因此我们应该重新认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界线,以实现社会舆论推动司法公正,使二者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关键词:公民言论自由;民主监督;“媒体宣判”;司法公正;积极影响;消极
影响;司法独立
所谓公民言论自由,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在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通过言语、非言语形式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情绪,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感染,整合,也就形成了社会性言论。如今是个高新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信息技术更新换代周期缩短,为人们提供更加便捷的获取信息的渠道。特别是互联网络和“自媒体”的发展,为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使公民发表言论的形式不仅仅局限于新闻舆论,网络舆论也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目前,微博和微信以其便捷和时效性强的优势正在成为一个社会性舆论传播中心。 关于司法公正,我认为有两个衡量标准。其一是实体公正,通俗地说就是司法判决的结果是公正的。以民事案件来说,实体公正体现在以下方面,侵权证据充分准确;正确适用民事法律,准确认定原告、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其界定;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判决。其二是程序公正,就是审判过程的公正,对于任何犯罪嫌疑人,法律都赋予他们权利主张的机会,严禁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罪证,就连嫌疑人最后陈述也是必需有的一个程序。就拿薄熙来案来说,即使对他的犯罪事实一目了然,也要为他配备辩护律师,为他提供一个公平的审判过程,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司法制度不断改革,人们对重大社会案件审判的关注度也渐渐提高了,再加上公民言论活跃在人们的生活中,司法审判和公民言论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密切,其间的冲突也日渐明显和频繁。在依法治国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处理好司法公正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界线的问题,已经成为瞩目的焦点。
一、 公民言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目前在我国,人们参与政治生活、行使民主权力的方式主要是采取新闻舆论监督,对相关社会性事件公开发表见解,并在相当范围内会形成一种普遍性的认识,如果这种认识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变成社会性的共识,就会对国家与地方公共事务造成深刻的影响,在司法领域,这种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影响则具体体现为公民言论影响司法审判。
1、 有利影响 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又有两层意思,一是公民与权力机关的意思冲突能够促进司法独立,二是公民民主监督对司法公正起促进作用。在第一层情况下,司法需要独立,然而在我国的社会环境中,往往存在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公民与权力机关人员之间的矛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权力的形使起到监督和抑制作用,使滥用权力者从心理上感受到舆论的压力,感受到滥用权力干涉司法的后果所带来的恐惧感和将遭受到的谴责,从而起到一种平衡的作用。第二层意思下,公民对司法审判的适当监督使司法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公众痛恨司法腐败,一旦发现司法腐败现象,必然会强烈批判,甚至形成全国性的批判浪潮。因此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舆论的影响下会产生一种心理压力,会在腐败的利益与公正以及自身名誉之间作权衡,从而对司法腐败能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就拿哈尔滨宝马撞人案来说,2003年,苏秀文驾驶宝马车冲入人群,妆撞死1人,12名群众被撞伤。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引起舆论大哗,公众一致认为量刑太轻。2004年3月,该案调查、复查工作结果称一审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公众反映的其他问题均不存在,由此相当多的人认为司法机关出现了腐败问题,定是有人贿赂审判人员。而2004年黑龙江省官员韩桂芝因为腐败落马,有网友认为宝马案引起的舆论风波被中央领导彻查,韩桂芝肯定是栽在热心的公民身上了。
2、 不利影响 言论自由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会对司法审判产生消极影响。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就保证了公民对任何事件都有发表看法的权利,这也是民主监督的一部分。但如果公民进入司法领域发表言论超越合理的界限,那就不再是民主监督而是干涉司法审判了,造成公民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出现了所谓的“舆论审判”而不是法院审判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少媒体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受人之托在法院审判之前发出一些偏向一方的法治报道,这无疑对司法公正产生了很大的干扰。真正的司法公正需要遵循法律理性和程序,有时候甚至会与仁义道德相冲突,不过俗话说:“法不容情”。我们制定法律是要用来规范我们公民的行为的,对于法律一定要不折不扣地实施,不能让人情影响了司法独立。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媒体为了所谓的“新闻卖点”,往往从传统道德礼仪的角度去看法律案件,很多情况下媒体期望的审判结果与司法审判有所差距,媒体就会对司法机关进行相关评论性报道,因此引发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质疑风波。还有就是由于我们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限,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去评论社会热点事件时,大多数观点都是具有片面性的。况且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领域立法还不够完善,很多人利用这一漏洞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尤其是一些有针对性的偏激言论,降低网络舆论的公信力。但不可忽略的是,公民的网络言论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还是不可小觑的。 往往新闻媒体对热点事件大量的、强势的宣传,对未决案件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引导甚至左右着舆论,在社会上形成高度情绪化的观点和意见。这种环境下,或者使法官先入为主,形成偏见,不利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或者对法官的判断形成一种无形的社会压力,使其失去独立审判之立场,在自己的判断和民众的意见之间徘徊甚至屈从于这种民意。”司法审判人员做出的审判难免会有失公允,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局面被打破,这实质上就是“媒体审判”。 原郑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案就充分说明了由媒体报道引发的公众舆论对法院的判决的影响。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沿人行道逆向行驶,撞上一对推自行车行走的父子。11岁的孩子不治身亡,父亲和自行车被卷在车下,拖行长达1500米。因张金柱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该案中,警察的形象使张金柱成为强权侵犯弱势的代表,不管他是否出于主观恶意,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张金柱在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其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和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可以说,这在我国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中实属罕见,此案中媒体引起的煽情作用和舆论导向,实际上使法庭审判失去了对被告人的公正程序保障。张金柱发出无助的哀叹:“我是死在新闻记者手里的”。 另一个例子是1998年湖北女子董晓阳贩毒174.7克却因在监狱中折千纸鹤悔过而免于死刑。董晓阳贩毒案中,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在等待最高法院核准期间,她痛悔自己的罪行,折了一千只纸鹤,每只纸鹤上写一个字,组成痛悔人生千字文。其弱女子的形象及悔罪行为被公众抓住而不管其贩毒这一严重刑事犯罪的事实,最终为她赢得了舆论的眼泪,法院判决结果也在于应了民意——“罪不致死”。从社会矫正效果来看,也顺应了大多数人的想法;但从法律的尊严来看,这种审判是不利于司法独立的,会造成一种恶性影响,使大家误以为“情大于法”,置司法于不顾。
二、公民言论自由对司法的必要性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就要保证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处在监督之下;没有了监督,掌权者必然会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出现腐败的现象。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天职就是公平审判,但这并不意味行使司法权的官员们会天然地追求司法公正。 而公民介入司法领域后,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决、判决理由的说明到证据的合理合法性等都在阳光之下运行,公民对司法审判案件有了明确地认识,就不会被不法报道误导,也就不会出现公民舆论干扰司法公正的现象了。由此,在司法活动中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就保障了司法权的独立运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因此公民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利,主动参与到司法活动中,让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同时要减少无序参与,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三、 如何做到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应该尽可能地做到信息公开,为公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提供渠道。 1. 司法机关应该通过新闻发言人,定期在社会上公开司法审判程序和结果,通告工作情况; 2. 司法机关应该对相关审判结果和司法措施进行说明和解释; 3. 在社会上有种恒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关应该公开审判,适当邀请公民和媒体参与审判,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误导; 4. 对于一些可公开的法律文件,应该为公民提供借阅的途径; 5.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免出现偏听偏信、误导大众的现象。
四、 结论:司法接受舆论,舆论不能干扰司法 避免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做法: 1、 引导大众有序参与司法审判
2、 加快新闻立法,规范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切忌记者的主观随意性 禁止随意评判,误导大众
3、响司法公正的理由 , 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监督。新闻媒体首先应该做到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地进行报道, 用事实说话是新闻媒体监督理性的基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