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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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涉外律师实务

涉外律师实务,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律师业务。

★所谓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2、律师法律服务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即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标的物在国外或境外。

3、律师法律服务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即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存在于外国或境外。

★研究和开展涉外律师实务的意义。

1、它可以促进对外开放,扩大招商引资。

2、它可以使外商增强投资的安全感。

3、它可以使外来的投资者、客商进一步了解大陆的开放政策和法律制度,了解一国两制的宏伟构想,进一步沟通中外工商企业家的联系,促进商贸活动。

4、它可以促进招商引资。

★★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循的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同等和对等原则

3、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我国立法要求对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信守的义务,即使条约与国内法律不同,也要适用该国际条约,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一般来说,法律高于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又优于国内法律。

4、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中国律师在涉外诉讼中也要使用中国的语言、文字、律师可以告知外国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提供翻译,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翻译,但费用由外国当事人自己负担。

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如果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而不能委托任何外国的律师代理其在

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如果外国当事人委托了外国律师,他只能作为中国律师的助手而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和参与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送达方式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送达,邮寄送达,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代理律师送达和公告送达(期限为6个月)等方式。对于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30天。不服一审法院裁判的上诉期也为30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境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诉前财产保全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申请人必须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

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通过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向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涉外仲裁代理中的律师实务

目前,我国已有的涉外仲裁委员会是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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