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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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问题及对策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问题及对策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顶岗实习是提高高职学生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是实现“零距离”就业必经的实践环节。

该文阐述了顶岗实习的重要意义,对顶岗实习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提出了做实做好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顶岗实习问题对策1 顶岗实习的意义高职院校实施的顶岗实习,是学生经过在校的专业理论学习及基本专业技能训练后,为了实现全面提升职业素养,实现专业培养的目标,走出校门到专业对口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学院和企业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企事业单位岗位职责的要求,以“准员工”的身份从事某一岗位的实际生产劳动。

在岗实习期间,学生的日常工作内容、岗位要求、管理制度与正式员工完全相同,并承担工作岗位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顶岗实习是提高学生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是强化学生职业工作能力的必由之路,是高职院校实行工学结合教学模式,实现高等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推行高职院校与就业岗位“零对接”的有效途径。

通过顶岗实习,高职院校能够充分利用企业的专业人才、技术、设备及经营环境等资源,通过校企合作,由学院和企业共同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使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熟悉相关行业先进的设备、技术路线和生产工艺,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机结合,尽快掌握相应岗位所需的基本技能与专业技术,全面提高自身能力。

通过顶岗实习,能够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有效实现高职院校培养目标;还能够增强学生岗位适应性,有效实现学校与社会的“零距离接触”,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从而更好的满足社会需要。

2 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1 国家政策法规的缺失在国外,许多公司早就实行了“实习生制度”,如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政府都通过立法、财政、税收等手段鼓励和要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他们制订了一系列职业教育政策和法规,为企业依法参与职业教育创造条件并提供法律依据。

高职院校顶岗实习问题探析

高职院校顶岗实习问题探析

高职院校顶岗实习问题探析摘要:校企合作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顶岗实习是培养提高高职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对学生的毕业和就业甚至未来的职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阻碍着顶岗实习工作质量提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研究,找出问题并分析问题的成因,从而制定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推动顶岗实习工作向更高层次方向发展。

关键词: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存在问题解决思路在教育部[2009]3号文明确指出:“高职院校要切实落实高职学生学习期间顶岗实习半年的要求,与合作企业一起加强针对岗位任职需要的技能培训,大力提升毕业生的技能操作水平,提高就业能力。

”这是对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在时间、方式、内容和目标上做出了总体要求。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实践教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高职生的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因此,对顶岗实习的教育教学管理就成了高职院校无法回避的研究课题,高职院校必须结合当前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切实推进顶岗实习质量的提高。

一、顶岗实习存在问题及其成因(一)校企合作缺乏政策支持、法律保护,校企合作难以落到实处目前,国家还没有立法,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确定企业的责任与义务,给予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利益激励企业,企业与学校合作的意愿不强,内心是不愿意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即使由于某种原因接收了,也是以应付差事的态度来对待,没有法定的职责让企业履行,容易使顶岗实习浮于表面。

(二)企业参与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强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企业活动尽可能围绕经济利益来进行,然而,顶岗实习给企业带来的是负担和消耗,企业投入了人力物力,却不能在短期内产出直接经济效益 .还得给付实习学生工资劳动报酬。

对于实习学生的安全,企业承担巨大风险,如果发生了工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将会给企业带来名誉和经济的巨大损失。

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护研究

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护研究

多, 但仍是在现有 法律基础上的具体化 , 不可 能有突破性。立法层次不高 , 法律效 力低 , 带有不确 定性 , 关 于学 生实习的相 关规 定过于原则与概括 , 缺乏可操作性 , 很多内容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 , 相关 法律法 规之 间也缺少 必要 的衔接 。 立法技术不高 , 语言模糊 , 逻辑结构不完 整。各地方相关立法不 断增多但国家层
高职 院校 顶 岗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习学生权益保 护研 究※
摘 要: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高职 学生顶岗 次的法律规范之中 。教育法律 制度方面 时间的校 外顶 岗实习 ,增加 了各 种安全 实习的专 门法律 ,关于 学生顶 岗实习的 主要有 《 教育法》 、 《 高等教育法》 、 《 职业 隐患发 生的可能性。实习单位 的工作环
性和安全隐患增多。面对严格的管理 , 复 杂 的人际关系 , 较 大的工作压力 , 学生难 以快速适应。作为独 生子女 , 他们 普遍独 立性差 , 自律 性不高 , 缺乏合作意识和 专 业精神 , 自我承受力和调控能 力差 , 顶岗 实习过程中违约率较 高 ,降低 了实习质 量, 产生实习信用危机 。 面对实习单位 的 优势地位 , 学 生为了获 得较好的实 习岗 位和考核结果 , 不 得不 放弃对顶 岗实习 协议内容的合理性要求。 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的社会认 同 感不 高 , 学生竞争力弱 , 学生能力与 用人 单位 的要 求存 在一定差距和滞后 性。高 职院 校的教学改革权 、 自主权受限 , 无法 及时 进行 专业 调 整 以适 应 社会 人 才 需 求。由于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较多 , 实习 单位 相对 分散 , 加大 了学校管理的难度 。 学校对顶岗实习存在的风险 带有侥幸心 理, 没有预警机制和应急方案。为了维持 校企合作关系 ,很多学校没有 为学生争 取权利 , 甚至让学 生自己承担后果。有的 学校为了规避 自己 的责任 , 将 实习期 间 切 安 全 问题 通过 协 议 让学 生 自 己负 责, 既不合法又放松监管。 顶 岗实 习单位 的性质 和规模 各异 。 大企业无 实习需求 ,不能提供更多 的实 习岗位 。有实 习需求的多是中小型规模 的个体 、 民营企业和私人企业 , 主要是解 决普工短缺 的需求。实习生身份相对 自

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保障体系建设

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保障体系建设
的实习报酬” 这说明国家已经意识到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 。
但由教育部和财政部颁发的通知很难起到强制性的作用, 对
不法企业很难起到惩戒的作用。 所以, 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和
【 黎 建 飞 , 阳 晓娴 . 校 生 实 习 的权 益 保 护 . 国 大 学 3 】 欧 在 中 生 就业 ,0 71 20 , .
况, 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使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 益保障问题有法可依 , 或者出台更为明确的为实习期间大学
生服务的法律, 切实降低大学生因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进行维
权的成本, 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 对有不良 记录的企 业进行公示, 也可以避免更多的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政府 应该加大监管力度 , 必要时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实习生 进入企业实习的规则之中, 制订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 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 督促部
程度,造成部分学生在实习一段时间后会不想再继续实习。
收高职生实习的目的是解决大量普工短缺的问题, 他们开出 的实习条件都比较苛刻, 甚至比给普工的待遇还要低。有些 企业对高职生的“ 顶岗实习” 的工作时间远超过法定工作时 间, 且要求签定的实习时间至少在半年以上 , 而提供给学生 的实习岗位的技术性并不高。 考虑到学生实习校方在很大程 度上是考虑让学生熟悉企业环境, 了解企业运作的阶段性生
的 培养和 权益的 保障。 口 ( 本文属“ 工学结合模式下高职学生实习保障体 系的探
索与研究” 课题项 目 的阶段性成果)
1积极探索与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问合法权益的保障体 . 系。07 6 2 教育部、 20 年 月 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 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的通知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 “

高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保障机制研究

高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保障机制研究
山 西青 年
教 学探 讨
高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保障机制研究
崔杜 娟
7 1 2 0 0 0
陈会玲
陕高等职业教育实践. 1 生 教学体 系的重要组 威部 分, 是 顶 岗实 习安全保 障机 制。 ( 1】 加强 国 家相 关立 法 的具体 实施 。针 对 目前高 职生 在顶 岗 培养 高 技 能人才的重要途径。在就 业形势的压 力之 下,越来越多的职业 院校的开始重视顶 岗实习。本文通过对 高职学生在顶 岗实习期间存在 的 实 习期 间合 法 权益 得不 到保 护 。2 0 1 2 年1 1 月 国家教 育 部正 式发 布 权益 问 题 进行分 析,提 出构建全 方位 的顶 岗实 习 机制 ,以保障学生在顶 了 《 职业 学校 学生顶 岗实 习管理 规定 》。在 该规定 中 ,从 组织 与计 划 、过程 管理 、考核 与奖 惩 、安 全与保 障等 四个 方面对于 学生在 顶 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 益。 岗实习期 间的权 益保 障进 行了 明确规定 。这也 从根本 上解 决 了高 职 关键 词 : 高职;顶 岗实习;权益 ;研究 学 生顶 岗实 习期 间合 法权 益得不 到根本保 障 无法可依 局面 。这一 新 在就 业形 势压 力之 下 ,各 高校 都会让 在校 生进 行社 会实 践 ,以 规定 虽然 已经 出台 ,但是 大部分 学校 和企业 对于该规 定还 处在最 低 增 加就业 机会 。特 别是对 于高 职 院校 ,教 育部 文件 中 明确规定 “ 高 层次 的探 索阶段 。各 企业 院校应 该尽快 的构 建 出新 的 以该 规定 为基 等职 业 院校要 保证 在校 生至少 有 半年 时间到企 业 中去 ,将书本 知识 础 的学生 顶 岗实 习制度 。 运 用到 实践 中 。以熟悉社 会和 工作 环境 ”。 顶岗实 习是 强化 高职学 ( 2) 加强 监管 。 规定 学校 、学 生 与企 业 签订 实 习保 障协议 。 生应 用能 力和 实践 技能 的重要 途径 。然而 近几 年在 顶 岗实 习期 间学 签订 实 习保 障协 议是 避免 出现纠 纷无人 问津 而导致 大学 生权益 受损 生权 益 受到侵 害 的报道层 出不 穷 ,保 护在 校 生顶 岗实 习期间 的合法 的根 本途 径。 高校管 理者应 有针 对性地 制定 一些 实习规 范性文件 , 权益 已成 为急 需解决 的一个 问题 。 并尽 可 能 和 实 习单 位达 成 一 致 。 同时 ,地 方 政府 应该 加 大监 管 力 顶 岗实 习的含义 度 ,把签 订实 习保 障协议 纳入实 习生进 入市 场实 习的规 则之 中,根 顶 岗 实 习就 是 《 国务 院 关于 大 力 发 展职 业 教 育 的决 定 》中 关 据各地 具体 情况 制定 详细 的就 业市场 准入规 则。 于职 业 院校 的 “ 2 + 1 ”教 育模 式。 “ 2 + I ”教 育模 式指 的是 学 生在校 ( 3) 加强大 学生相 关法 律法规教 育。提高大 学生的 自我维 权意 学 习两年 。最 后一 年要到 专业 对 口的企业 等 用人单位 在 在一定 工作 识。政府 和学校应该大力宣传 相关法律法规 ,号召全社会积 极关注大 岗位 上拿 取单 位的 相应 劳动报 酬 的实 习,然后 由学校 统 一组织 毕业 学生实 习期 间合法权益保障 ,形成 良好的社会氛 围。学校应 加强在校 考核 、就 业指 导等 。顶 岗实 习强调 的是在 完成 两年 的理论 课程 、实 生对相 关法律 法规的学 习,除了在 校期间的相关法律课程之 外还应 专 验课 程 、校 内基本 技能强 化训 练 的基 础上 。学 生 以企 业 准员 工的身 门为毕业生开设 《 劳动法》、 《 合同法》 《 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 份 ,在具体 的职 业 岗位上进 行 的实际操 作 。 理规定 》等法律教育课程 。增 强学生在实 习期 间依法维护 自身权益的 二 、顶 岗实 习学生权 益保 障的现 状分析 意识,让学生尽可能了解市场的运作规则明晰 《 劳动法》、 《 职业学 学生 在顶 岗实 习期 间最需 要 的是劳动 部 门和社会 的保 障但 我 国 校学生顶 岗实习管理规定 》等 相关的法律条文 的规定 。 现有 劳动 立法 和社会 保 障制度 的保 障对象 并没 有将 顶 岗实 习学 生纳 ( 4) 校 内专 门设 置顶 岗实 习管 理部 门 。 目前 。虽 然各 高职 院 入其 中 。法律 的基本 原则 是 “ 有权 利必有 救济 ” ,由于 顶 岗实习学 校都 积极 推广 顶岗 实习 。但 是大 部分 高职院 校 中根本 就没 有专 门的 生 的权益 保护 缺乏相 应 的规定 ,所 以才会 出现 当顶 岗实 习的学 生 的 部 门来管 理学 生的顶 岗实 习工作 ,大部 分都 是依托 其校 内的就业 处 权益 遭到 侵害 时 。缺 少保 护或 者保 护不 当。就 职业伤 害 而言 .顶 岗 或者 就业 指导 中心 。随着 顶 岗实 习制度 的进 一步推 广 ,设 立专 门的 实 习的学 生在 工作 内容 、 岗位 要 求、所处 的 工作环境 等 与相 关法律 顶 岗实 习管理部 门显 得尤 为重要 。各 高职院 校应该根 据其 具体情 况 条款 中规 定 的劳动者 是一 样 的。 因此 顶 岗实 习学生 受到职 业伤 害 时 设立学生顶岗实习专门管理机构 ,并制定高效务实的适合本校发展 理应 享受 完整 的工伤 保险 待遇 ,但就 我 国司 法而言 ,现 有的 五种处 的管 理运 行机 制。顶 岗实 习管理 部 门可通过 建立顶 岗实 习学生信 息 理方 式都 不能保 证受 到职业 伤害 的学 生获得 最大程 度 的权益保 护 。 库 制度 ,定期检 查实 习指 导老 师是否指 导到位 ,是 否指导 学生如 实 院校 和用 人单位 管理 工作 的失位 导致 顶 岗实 习学生 权益得 不到 填 写实 习报告 ;定期 召开 顶 岗实 习工作 专题 分析会 等方式 来逐步 构 保 障。 “ 校企 合作 ,工学 结合 ”是 目前高 职 院校 的办学理 念 和人 才 建顶 岗实 习制度 。 培养 模式 。各 高职 院校想 法设 法拓 宽学生 实 习渠道 加强 与各企 业 的 参考 文献 : 合作 。 “ 校企 合作 ,互惠 双赢 ” 日益 彰显 出其特 殊 育人 的成效 。但 [ 1 ] 简祖 平 . 建 立 顶 岗 实 习 学生 权 益 保 障机 制 探 讨 . 中国 高等教 现 实中 ,职业 院校将 学生 送到 用人单 位后 虽然 各高职 院校 的相 关文 育 , 2 0 1 1 年1 1 期 件都 明确 规定 “ 加 强和企 业在 顶 岗实 习、教学 方 案设 计 与实施 、指 [ 2 】 李剑平. 谁 来保 障 职 业 院校 学 生 实 习安 全 . 北京 : 中 国 青 年 2 0 1 1 — 3 - 2 1 导教 师配 备 、协 同管理等 方面 的合作 .保 证学 生身心 健 康”等 。但 报 , 在调 查 中发现 ,很 多高职 院校 都存在 对于 顶 岗实 习学生 的教 育管理 [ 3 ] 谢鑫建. 高职 生 顶 岗 实 习安 全 管 理 防 范体 系构 建 . 出 国与 就 0 1 1 —1 2 工作 跟不 上或 者说 有的 院校根 本就没 有相 应 的专 门针 对 顶 岗实习学 业 .2 生制 定 的管理 方案 和措施 ,大部 分 院校都 是 回访 。而用人 单位 却认 【 4 】 教 育部 . 职业 学校 学生顶 岗实 习管 理规定 ( 试行 ), 2 0 1 2 - 1 1 为教 育是 学校 的事 。缺 乏对学 生进行 应有 的 劳动安全 保 护教 育和管 作者简 介 : 理 。导致 学生 缺乏 劳动安 全意识 和 自我保 护意识 ,一 旦 出现安全 问 崔杜 娟 , ( 1 9 8 0 ~ ),女 ,陕西成 阳人 ,陕 西工业职 业技 术 学 题 。很 多企业就 会钻 法律 空子 。学生 权益 得不 到保护 。 这也是 一旦 院 ,讲 师 ,主要研 究 方向为 高职英语教 学 与管理 。 顶 岗实 习学生 出现安全 事故 问题 学校和 企业 互相推 诿 的重要原 因。 陈会 玲 , ( 1 9 7 7 ~ ),女 ,陕西成 阳人 ,陕 西工业职 业技 术 学 三 、构建 高职学 生顶 岗实 习安全保 障机 制的 思考 院,讲师,主要研究为高职教学与管理。 根据 目前 高职 学生在 顶 岗实 习期 间 出现 的问题分 析 ,构建 高职 课囊 项 目:本 论文 为2 0 1 2 年 度 陕西省 职 业教 育 集 团化办 学 专项 研 学生 顶 岗实 习安全保 障机 制是 有利于 学生 、学校 、企 业 并对社会 和 究立项 课囊 “ 职 业院 校学生 顶 岗实习保 障机制研 究” 的研 究成果之 谐发 展有 积极促 进作 用 的事请 。应该 从 以下 四个 方面 构建 高职 学生 课 囊编 号: 2 0 1 2 J Z Y O 0 2 ,项 目主持人 :刘蓉 。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摘要】本文针对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认为保护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从顶岗实习工作的源头抓起,即严格审核,多方比较、筛选、择优确定高职学生的顶岗实习基地,实现企业与学生的双赢;要注重细节管理,尽可能多地关注高职学生权益受侵害问题,日事日毕,化解矛盾;为学生争取必要、合理的劳动报酬。

【关键词】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护;对策顶岗实习是高职学生完成大学学业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对高职学生而言,本身合法权益如果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无疑会提高其参加顶岗实习的积极性,降低学校、二级分院与实习带队老师的工作压力;对整个社会而言,切实解决高职学生的顶岗实习问题,帮助其迅速融入社会,完成学生到社会人的角色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研究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国内不少专家做了这方面的大量工作,他们的研究成果对帮助分析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合法权益受侵害问题,进而采取多种措施保护高职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与参考价值。

一、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曾带领本校部分学生参加了昆山、苏州两家公司的顶岗实习工作,发现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确实存在,而且部分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短时间之内得不到有效解决。

结合切身感受,我们将高职学生利益受侵害问题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承诺的薪酬福利待遇与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实际享受的薪酬福利待遇并不一致近年来,受优质劳动力资源短缺的不利影响,越来越多沿海发达城市的企业为了吸引尽可能多的高职学生来企业实习兼工作,承诺优厚的薪酬福利待遇。

而受较高薪酬福利待遇与优越工作环境的吸引,高职学生纷纷前往工作。

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部分实习企业的承诺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不能满足学生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受实习企业经营规模与经济效益不确定的双重影响,部分实习企业工作岗位的数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实习劳动的法律规制探讨——以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为切入点

实习劳动的法律规制探讨——以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为切入点

员工 队伍 。到 富士康 实 习 的学 生 , 有些专 业 与富士 康 的业务 相关 .但 有些 专业 ,如学 习工商 管 理专
昆 山厂 区暑假 期 间进 厂 打 工 的学 生 实 习工 占整 个 厂 区员 工数 1 。学生工 大 多是来 自技校 和 中专 的 / 6 二年 级或 三 年级 学生 , 龄集 中在 l ~ 8岁 之 间 。 年 61 这 些学 生大都 通过 学校组 织进 入富 士康 . 主要来 自 于河南 、 安徽 、 湖北 、 四川 等省 的中专 院校 。报酬 方 面, 暑期 学 生 工 与正 式 职 工 同工 同酬 , 薪 都 是 l 底 2 0元 , 加 上 加 班 费 . 班 与 否 主 要 是 看 所 在 事 0 再 加
业 群 的繁忙程度 . 加 班 问题上 没有 正式员 工与学 在
业 、 车修 理 专业 的 , 被学 校 要求 去 实 习 。根 据 汽 仍
《 知》 通 的规 定 , 河南 省 教 育 厅 一共 组织 了全 省 百 余 所 中高 职学 校 共 计 25万 多 名学 生 去 深圳 富士 . 康实习。 据披 露 , 深圳 富士康 的 4 O万员 工 中 , 1 有 O 万 员工 来 自河南 , 1 这 0万 人 中 . 约一 半 是 从 河 大 南高 、 中职 学校 毕业 的学 生 。 河南 省教 育厅介 入 在 组 织之 前 , 士康 在 至少 几 十所 河南 高 、 富 中职学 校 中订单 培 养人 才 ,这 些学 校 跟 富士 康有 极 为密 切 的实 习关 系。[ 2 ] 问题提 出
《 肃 行政 学 院 学报 》 O O年 第 6期 甘 21
凄 律 治 理
实 习劳 动 的 法 律 规 制探 讨
以职 业 学校 学 生 顶 岗实 习为切入 点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利实现之各方责任的探讨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利实现之各方责任的探讨

高职 学生顶 岗 实 习 , 是 指 高 职 院校 按 照 专业 培 从来 不是 立法者 客 观 计算 的结果 , 而 是 其 主观 价 值 养 目标 要 求 和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 组 织 在 校 学 生 到 企 判断 的体 现 , 因此 国 家在 立法 过 程 中必 须确 定 保 护 ( 事) 业等 用 人 单 位 的实 际 工 作 岗位进 行 实 习 的 活 的核心价 值 , 直 接 影 响 整 个 权 利义 务 配 置 的 结 果 。
主体 的学生却常常面临人身权益受侵害、 劳动权益 利 的保 障 , 而不 是 职业 院校培养 成本的合法 转嫁 , 亦 无保障 、 顶 岗实习走过场等各项权利实现受阻、 权益 不是 顶 岗实 习单 位 获得 廉 价 的 劳动 力。所 以 , 顶 岗 受损的状况。为了促进学生顶岗实习各项权利的实 实 习各方 权利 的配 置应确 立 以学 生权利 的最充 分保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6 - 2 5
基金项 目: 2 0 1 3年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研究课题“ 高职学生顶岗实 习权益保障研究” ( 2 0 1 3 1 0 0 3 ) 研究成果 。 作者简介 : 郝 静( 1 9 7 8一) , 女, 河北致 法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 , 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硕士 , 研究方向 : 行政法学 、 行 政诉讼法学 ; 场永 志
重 要 因素 。 因此 , 本 文 以上述 判 断 为基 准 , 从 国家 、 境 和社 会环境 ) 、 不 同主 体 ( 学生、 学校、 实 习单 位 ) 、
学校、 实习单位 、 行业 四方探讨其对高职学生顶岗实 不 同性质 权利 ( 受教 育权 、 劳动 权 、 财 产权 等 ) , 学 生
现, 作为权 利 主体 的学 生 当然需要 强化 权利 意识 、 提 障为原则 。 高 维权 能 力 , 但 除 此之 外 , 国家 、 学校、 实 习单 位 、 行 业 等相关 主体 承担起其 应有 之责 任也是 权利 实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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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的法律分析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是近十多年来高职院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项改革因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得到快速发展。

学生顶岗实习是实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形式,几乎已成为所有职业院校对学生实践教学的不二选择。

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2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中,更是对高职院校开展顶岗实习提出明确的要求。

而在现实中顶岗实习显露出现有法律规范无法实现学生正当劳动权益公正及时保护,并且这一问题也引起社会相当的关注。

笔者认为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作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顶岗实习这一新事物,超出了原有社会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认清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学生顶岗实习的本质,厘清各方相互法律关系,适时对现有法律规范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下的顶岗实习(一)顶岗实习迅速发展的政策原因2002年和2005年,国务院先后做出《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

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与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要以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

”这一系列文件说明,顶岗实习是由上而下有政策引导推动并保证实施的。

(二)顶岗实习迅速发展的现实原因1.顶岗实习契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需要职业院校办学宗旨就在于培养胜任生产一线工作的高极工人,这一高度明确的培养方向,要求职院的学生一毕业不仅能胜任相应的专业岗位,而且对工作有一定的熟练度和有一定的岗位技巧。

因此,高职院校将顶岗实习环节作为学生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

所谓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按照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与安排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生产服务一线,以体验真实的企业场景,参与实际岗位的生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习。

它是一种将理论知识的学习、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实际工作的经历三者结合在一起的教育方法。

高职院校通过充分利用企业的专业人才、技术、设备及经营环境等资源,通过校企合作,培养学生工作能力、缩短学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期,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也是高职院校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

訛譹2.顶岗实习契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有熟练尽职的劳动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关系到企业产品的质量和商誉,寻找合格的企业员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

而在顶岗实习中,高职院校的学生在企业员工岗位上,有明确的工作责任和要求,企业通过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工作表现,能最高效的寻找到适合企业需要的高质量员工,为企业节省大量人力资源成本。

(三)顶岗实习面临的法律障碍在当今全球化、知识经济、信息时代、大工业的背景下,企业对员工素质有越来越高的要求,作为培养社会人才的高校要适应社会经济对人才需要的变化,适时不断改革以达到能培养对社会有用的各类人才。

作为政府倡导开展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以顶岗实习为重要载体既达到了高职院校培养社会企业需要的人,又达到让企业高效的找到需要的人的目的,它实现了学校和企业的双赢,起到了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

但作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下顶岗实习这一新的社会活动,它在让学生在一个真实的工作环境中锻炼提高能力,并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让学生站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劳动风险中。

而企业在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来化解员工劳动过程中的劳动风险,但现有的法律规范不存在有顶岗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险基金;那如何公正解决顶岗实习中学生的劳动风险成为摆在国家、职业院校、企业面前一道不可逾越的问题。

笔者认为,解决问题首先要清楚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现实不可解决的原因,再来寻找正当合适的解决路径。

企业生产过程不可避免会有劳动风险,一旦发生劳动风险往往会给生产一线的劳动者造成终身残疾,影响其一个人甚至是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

因而,出现劳动生产事故后,往往需要给劳动者发放一大笔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而这一笔费用不是一个企业或某一个个人能独立承担的,现有的法律规范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社会保险的方式,用社会统筹,分担风险的方式实现对劳动事故中受害人的救济,实现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

而高职院校学生按目前社会保险的制度没有资格享有这一社会保险,这就是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问题产生的原因。

高职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发生劳动风险,在现有情况下,只能按照一般民事事故主张权益保护,民事纠纷有处理时间长,权益实现程度有赖于责任人经济承担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按民事争议的性质来处理,适用承担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劳动风险事故中受伤的学生很有可能得不到伤害全额的赔偿,更得不到补偿金;相比于社会保险工伤事故的无过错责任承担原则,这对顶岗实习学生不公平,也体现不出法律的正义。

总之,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发生劳动风险按现有规范制度无法实现正当权益的保护,这就是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问题目前不可解决的原因。

为更全面的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律上分清职业院校,企业和学生的具体法律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再来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

二、职业院校、企业和学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一)关于职业院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对于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观点。

一是民事法律关系说;二是行政法律关系说;三是双重法律关系说;四是特别权力关系说;五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说。

譺訛笔者认为,每种法律关系学说都说明高职院校与学生在某一个方面的特点,都各有道理。

但在具体司法实务中为使发生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任何关系都归纳到三种法律关系中来,即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刑事关系。

笔者主张讨论顶岗实习中各方法律关系也应从实务解决问题角度来探讨各方的法律关系。

就高职院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教育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即学生以报考的方式选择了院校,说明其自愿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安排,接受学校的规章制度;而学校也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提供学生相应的教学条件、教学设施、并提供相应教学服务,以帮助学生实现各项能力的养成。

(二)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关系对于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

实际上,现实实践中,各个院校和企业执行的顶岗实习具体内容并不完全一样,不同的顶岗实习内容可能会让不同院校与企业之间有的形成的是合作共同培养关系,有的形成的是明确具体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有的形成的是委托培养关系,等等。

笔者认为,在顶岗实习中,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互相选择,基于市场经济的一般价值规律的认识,双方共同联系形成的社会关系,也是双方基于各有所求的需要,职业院校的目的是借助企业的真实工作环境和条件让学生参与实践劳动,学生在工作中养成相应岗位工作能力;而企业一方面通过学生的顶岗实习,完成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更重要的是为企业找到适合称职的员工。

因此,笔者认为,双方更多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

(三)企业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关系对企业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关系,概括起来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一种劳务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一种劳动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一种准劳动关系。

认定企业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关系是处理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发生劳动风险问题的关健,笔者认为,顶岗实习的学生与企业之间不能简单地说成是一种劳务关系,因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对劳务关系有明确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企业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关系也不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关系,因为顶岗实习学生参与实习的目的主要还是掌握生产技能,培养工作能力,完成学业任务和要求;另一方面企业也没有接受顶岗实习学生作为企业员工的意思表示,只是有提供学生参与生产实践的一种机会的意愿。

如果顶岗实习学生发生劳动风险,要企业承担全部顶岗实习学生的伤害费用,对企业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

因为,在顶岗实习中,高职院校的学生从劳动者的资格上来说,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现有法律规范对劳动者范围的规定也并没有排除高职学生;再从顶岗实习学生工作内容上说,顶岗实习的工作内容不管是工作条件、工作时间还是面对的工作风险都和企业相同岗位的劳动者没有区别,完成的劳动成果都归企业所有。

但顶岗实习学生和企业的关系又不同于典型劳动关系,其区别在于企业没有按照招用员工的标准来接纳顶岗实习的学生,也没有接受的意思表示。

基于顶岗实习学生在企业工作仅仅是双方在主观目的上不是为建立劳动关系,而客观内容上完全是企业劳动者的现实,笔者认为企业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关系应是一种新法律关系———准劳动关系。

三、顶岗实习劳动风险法律救济的机遇基于顶岗实习中各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性,特别是企业和高职院校学生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准劳动关系,现有法律规范难以公正有效实现对顶岗实习学生发生劳动风险后的权益保障。

笔者认为,新法律事实需要法律制度规范时,最好的办法是找到与新法律事实联系最为紧密的现有法律规范,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的进一步解释来实现法律规范功能的正义性。

而在当下,顶岗实习制度正迎来对相应法律规范解释的大好机遇。

(一)劳动关系多种形式的发展对应社会经济多元化,多样性的发展,劳动用工形式也在随之进行着变化,近年来,从事非典型劳动的劳动者数量不断上升,占据整体就业的比率不断提高,而相应典型就业的数量和比例在锐减。

訛譻在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劳务派遣;一类是非全日制劳动;这两类形式近年都在不断发展状大。

非典型劳动实际上体现出来就是企业用工的弹性化,而顶岗实习对企业来说,实质上也算是企业的一种弹性化用工。

(二)调整劳动关系的规范规定有由严到松的趋势非典型劳动关系有增加劳动就业率,提高企业效益的好处,我国法律在通过司法解释修订的方式实现其合法化的同时,也在突破原有劳动法律规范定式的一些边界,比如,非全日制用工突破了一个劳动者只能存在一个劳动关系的限制;劳务派遣制度突破了劳动关系只能存在双方主体的原则;这体现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关系规范规定由严到松的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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