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服(2004)483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苏价服[2004]258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苏价服[2004]258号)各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地有形市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江苏省各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用于土地市场的人员经费、办公、业务培训、仪器设备购置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禁止非法交易。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掌握交易信息,努力维护公平、公开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五条各级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收费范围第六条凡依照法律、法规进入江苏省各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应按规定向土地交易市场缴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旅行社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旅行社从业人员资格
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服函[2004]83号、苏财综[2004]6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06.11
【实施日期】2004.06.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导游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30日)停止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旅行社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苏价服函[2004]83号、苏财综[2004]69号)
省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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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苏价检[2004]345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二○○四年九月一日苏价检[2004]345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文件印发)。
现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就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的项目名称、内容、标准等相对应。
一项服务包含多项服务内容或不同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同时标明每一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所对应的收费标准,且分别标明的各单项收费标准之和不得小于该项目总体的收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前将新的收费标准及其执行日期等内容予以公告,并在开始执行时按照新的标准及时调整明码标价的相关内容。
三、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物业收费管理的要求和明码标价的具体规定,在与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的精神保持一致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
四、各地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
以上意见于2004年10月1日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一并贯彻。
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模板】

养老者
经营性
3
人社
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性收费
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按7]53号
个人
经营性
4
国土
征地包干服务费
征地包干服务
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1%、2%、3%支付等
涉企
省
缴入国库
苏价房[2000]319号、扬价工(2000)364号、苏价服[2009]291号、扬府办发[2009]160号
涉企
省
缴入国库
苏价服[2004]30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价服〔2014〕49号、苏价服[2015]20号
经营性
7
住建
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
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
按文件执行
涉企
省
缴入国库
苏价服[2003]171号
苏价服[2006]12号
经营性
削减20%
8
住建
测绘产品价格
测绘产品价格
按文件执行
涉企
省
缴入国库
国测财字〔2002〕3号
财综〔2001〕94号
9
水利农机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
稻麦田(元/亩年)7-18,其它见文
涉农
省
缴入国库
苏价工(2000)142号、扬价费[2000]151号
扬水发(2000)119号
经营性
经营性
5
国土
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土地市场交易服务
详见文件
涉企
省
缴入国库
苏价服(04)258号、扬价工(04)303号、苏价服[2005]64号、扬价工(2005)96号、苏价服函(05)127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通信行业职业技能
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08.18
•【字号】苏价服函[2004]141号、苏财综[2004]110号
•【施行日期】200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
费标准的函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苏价服函[2004]141号、苏财综
[2004]110号)
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苏通[2004]103号)收悉。
鉴于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含量高,所需设备价值大,鉴定成本较高等因素,经研究,同意对机务员(微波、卫星、天线、传输、交换、通信电力)、电信终端维修员、线务员、市话测量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其收费标准由原“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D类调为A类,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函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性收费目录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156金融及测绘产品等国家项目22
项。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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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咨询类
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费率:‰
苏价服(2004)483号
注: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执行。
2、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收费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江苏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1)167号、苏财综(2001)87号]。
3、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及投标报价的费率不包含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如需计算钢筋及预埋件则按12元/吨另行计算。
4、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但不含设备价格。
5、计价表计价法编制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含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的费率为第6项的两项费率之和。
6、当咨询收费金额在600元以下时,可按600元收取。
一、设计概算
1、根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初步设计图纸,完成概算文件的编制,设计概算的编制包括编制价格、费率、利率、汇率等确定静态投资和编制期到竣工时的动态投资两部分,为业主提供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
2、根据扩初审批意见,完成修正概算文件;
3、当概算总投资超出批准总投资(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时)为业主提供可能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
4、根据需要出席有关工程投资、设计标准、进度安排的协调会议;
5、体现控制设计概算的方法和途径。
二、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根据施工图纸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相关的计价表、工程量计算规则、各种措施费、市场要素价格等编制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
三、编制工程结算
根据合同价包干以外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增加的工作量进行结算编制。
四、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1、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2、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承包合同的明细工程款现金流量图表,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
3、参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作会议;
4、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
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业主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5、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
6、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7、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整套结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业主归档;
8、提供涉及委托咨询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与造价控制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五、工程造价审核
1、根据工程合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计价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发生的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造价;
2、现场踏勘、计量复核;
3、工程量、工程要素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
4、编制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六、钢筋及预埋件重量计算
1、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钢筋及预埋件重量;
2、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