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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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

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

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破产法庭•【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为更好促进管理人依法及时履行接管职责,规范接管行为,不断促进提升管理人专业能力,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理破产质效,上海破产法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2020〕14号,以下简称《依法高效审理意见》),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的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上海破产法庭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1.法院依法支持、监督管理人履行接管职责。

2.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行接管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接管工作,提高接管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接管工作应公开透明,依法保障债权人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债权人监督。

二、基本要求4.接管范围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以下统称债务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1)经营证照。

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经营资质等相关经营的审批文件;(2)印鉴。

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银行账户印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3)财务会计资料。

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空白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财会资料;(4)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凭证;(5)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及权利凭证;(6)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办公用品等;(7)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许可等无形资产;(8)文件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沪高法〔2021〕212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高法〔2021〕212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各区司法局: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破产管理人体制机制建设,促进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尽责,提高办理破产效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高院商事(破产)庭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2021年5月24日附件: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提升管理人工作能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和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会商研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高院、市司法局共同组织评审和编制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本市管理人名册由中介机构管理人和自然人管理人组成,本市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自然人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自然人依照本办法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办法(修订)》的规定,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本市管理人分为一、二、三级,一级为最高级,自然人管理人属于三级管理人。

宿迁中院 宿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1-2022)

宿迁中院  宿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1-2022)

宿迁中院 | 宿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1-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26•【分类】其他正文宿迁中院 | 宿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1-2022)目录案例一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案例二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案例三宿迁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出售式重整案案例四宿迁市格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沭阳康诺木制品厂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案例五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反向出售式重整案案例一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关键词】预重整、重整、府院联动【基本案情】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银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5日,系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

因其开发的尚东壹号一、二期楼盘已烂尾数年,涉及到购房户1500余户,且因融资、违约金、施工等问题产生大量债务,信用全面受损,企业生存面临巨大问题。

购房业主和债权人频繁上访。

美银公司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债务重组,后向宿豫法院申请启动预重整。

在宿豫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苏1311破申8号决定书,决定对美银公司启动预重整后,宿豫区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办会研究支持法院对美银公司进行预重整。

宿豫区政府组织由住建、资规、信访、公安、司法等相关单位组成美银公司尚东壹号项目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对美银公司尚东壹号项目重整过程中遇到的一、二期工程质量维修、物业管理、供水供电、消防验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产权证办理及三期工程施工许可、规划许可、信访维稳等难题制定完成时限,限时办结。

在法院裁定重整后,原实际施工人拒绝退场,阻挠重整计划的实施。

美银公司尚东壹号项目工作专班在宿豫区政府组织下,召开专题会办会,会议决定由公安分局协助破产管理人和美银公司完成场地交接,确保了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美银公司预重整案件作为宿迁首例,其模式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在申请时向法院推荐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对公司资产进行梳理、评估,并在预重整过程中与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谈判,形成预重整方案报请法院审查批准。

台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和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

台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和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

台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和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30•【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台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和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一、基本工作情况在企业破产审判方面2020年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破产申请案件数为462件,同比增长113%,受理破产案件454件,同比增长150%,办结406件,同比增长255%。

其中案件审结量增速和审结数分别位居全省第二和第三。

在所办结的破产案件中,处置债务87亿元,其中处置金融债权约16亿元,盘活土地1800余亩,厂房15.6万平方米,安置职工382人,化解执行案件2847件,化解诉讼案件300余件。

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优质企业,特别是因疫情等突发因素导致暂时资金链危机,运用好破产重整手段,引入投资人,促进合作共赢,从源头提高重整成功率,帮助企业平稳度过危机,涅槃重生。

在个人债务清理创新方面台州法院自2019年4月在全国率先出台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规程》,深入探索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取得明显成效,也为浙江省高院制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提供有益参考。

现已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46件,审结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19件,受理和审结数均居全国首位。

案件类型丰富。

在债务类型上,有商业性负债,也有消费性负债;在清理对象上,有普通消费者,也有金融消费者;在清理程序上,既有普通债务清理程序,也有遗产债务清理程序。

审理效果较好。

其中有18件案件认定系诚信债务人并终结执行程序,7件案件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和解并终结执行程序,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退出执行程序,向社会传递“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新观念。

同时严格审查甄别,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逃废债行为的,予以惩罚,打击失信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公平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本院各相关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已于2021年12月23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4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整工作,提升重整质效,助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鼓励、支持、引导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重整应当坚持法治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府院联动作用。

第四条审理重整案件,应当注意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企业法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的,有关该企业的重整申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章申请审查第一节申请主体与资料第六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八条上市公司具备重整原因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备重整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陕高法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陕高法发〔2021〕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2021年全省法院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7日2021年全省法院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全省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和省委政法工作会议部署,准确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讲政治、抓办案、带队伍、推改革、强科技、增公信”工作总思路,坚持以“双进”专项工作为抓手,大力推进高水平司法、创造高品质服务、促进高效能管理、建设高素质队伍,奋力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我省“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着力推进高水平司法(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法办〔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法办〔202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出重要规定。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掌握上述文件内容,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

请在工作中参照《意见》的规定,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1年3月2日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

为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优化要素配置,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豫高法〔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豫高法〔2021〕4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2021年全省法院重点工作任务分解》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7日2021年全省法院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根据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部署,按照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安排,现就全省法院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请省法院各责任部门、各中级法院认真研究制定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全面实现。

一、以政治建设高质量确保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1.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决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人民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责任部门:办公室2.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牢牢把握“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要求,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将学习党史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史紧密结合,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

责任部门:党史学习教育办公室3.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党组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1次通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向省委专题报告1次。

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司法巡查,督促中、基层法院党组认真履行意识形态责任。

严格落实“三同步”工作要求,健全重大敏感案(事)件防范处置机制,坚决守牢法院意识形态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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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1)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1)2021年,全市法院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为发展方向,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推动企业优胜劣汰、促进市场去芜存菁的重要作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2021年揭晓的国家优化营商环境评价中,法院牵头的“办理破产”指标获评全国“标杆”。

全市法院共有5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破产审判、个人债务清理典型案例,居全省法院首位。

一、破产审判基本情况2021年,全市法院共审查申请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981件,同比上升41.56%,其中普通破产申请审查案件436件、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461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84件。

审查后裁定受理747件,同比上升54.02%,其中“执转破”案件397件,占比达53.15%,化解执行案件4971件。

从地域分布来看,吴江、工业园区、昆山、常熟四家基层法院审查和受理破产案件数量较多,合计审查案件数和受理案件数在全市占比均超过64%。

(见图一、图二)图一:全市各法院2021年审查申请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数占比图二:全市各法院2021年受理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数占比2021年,全市法院共审结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622件,同比上升35.22%,结收案比指标较2020年上升2.74个百分点,质效运行稳中有升。

妥善化解债权682.84亿元,盘活土地、房产591.85万平方米,安置或分流职工7436名。

苏州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完善,苏州法院审理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逐年上升。

自2017年至2021年,破产及强制清算审查申请案件数、受理数、审结数平均年增长率分别为40.33%、54.24%、64.96%。

(见图三)图三:全市法院近五年审理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数依法受理和审理破产衍生案件,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791件,审结674件,同比分别上升47.85%、24.58%。

2017年至2021年,受理及审结案件数平均年增长率分别为58.92%、53.95%。

(见图四)图四:全市法院近五年审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数二、破产审判工作的创新举措1.技术升级,破产审判工作有新动能2021年4月,市中院牵头开发的“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该系统以信息技术应用为突破口,采用“手机端+PC(电脑)端”同步开发模式,创新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将传统“线下”破产案件办理流程节点移到“线上”,融合了可视化的立体流程管理、开放性的资产监管系统、多维网络债权人会议系统以及动态破产资源信息库。

“融畅”系统在苏州两级法院启用运行以来,已立案245件,结案38件;通过系统审批资金52笔,合计5783万余元,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60次,涉及债权人1512人次,有效提高破产程序透明度和破产审判公信力。

为提升“融畅”系统使用实效,市中院已收集汇总各法院及管理人提出的完善建议42条,完成优化29条,剩余13条在逐项推进中。

此外,全市法院利用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319次,涉及债权人7509人次,同比分别上升129.5%和73.94%;网络拍卖破产财产价值总额达87.84亿元,同比上升88.9%。

2.出台规范,破产审判体系有新优化市中院出台《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询价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对于破产财产网络询价、网络拍卖流程进行细化规定,保障破产财产依法、公开、高效变价,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出台《破产案件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规范无产可破等三类情形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建立、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事宜,为管理人提供履职保障,大力化解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保证破产工作顺利进行。

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并指导推动管理人协会出台《破产管理工作指导规程》,提升管理人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履职尽责。

3.府院联动,破产处置机制有新保障2021年10月,破产资源信息库在工业园区法院与招商部门首次完成实时共享,成功实现资产信息数据传输,有效提升了破产资产的处置效率。

依托府院联动信息平台,各法院积极探索创新破产资产处置方式。

虎丘法院在审理某机械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过程中,立足服务全区产业结构优化、城市有机更新的发展需要,与区经发局搭建对接平台,引入某中日合资企业参拍一块待处置工业用地,最终拍卖溢价率达144%,该企业入驻后第一年的产值达1亿元以上。

常熟法院在审理某百货公司破产案件中,在企业不动产经历三次拍卖流拍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牵头,通过苏州市商业协会向苏州大市范围的商业主体发布了商圈商业项目的招商会,整体推介包括破产资产在内的商圈各项商业项目,取得良好成效。

2021年9月以来,市中院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劳动仲裁院等府院联动单位就税收申报、房产查询、信用修复、社保查询等线上破产事务办理对接工作召开现场会议9次,讨论具体事项40项,部分单位现已开始系统对接。

吴江法院联合该区检察院、人社局召开涉破产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并共同签署《破产企业劳动争议处置衔接会商纪要》,建立全国首个破产企业劳动争议处置衔接机制,加强欠薪案件审查力度,防范虚假职工债权,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虎丘法院与该区行政审批局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破产清算企业注销便利度的实施意见》。

相城法院邀请检察院现场参与并监督企业接管工作。

张家港法院与各主要镇区建立协调对接子机制,强化各镇区破产属地主体责任。

姑苏法院在某房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通过多次沟通协调,促成银行为公司开立新的基本户,并在房产预售时为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

4.外脑借力,破产审判举措有新探索2021年9月,市中院建立苏州破产法庭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16位在产业布局、金融证券、新兴产业及传统行业等领域具有精深造诣的专业人士为首批专家委员,为破产审判过程中的商业专门性问题判断提供咨询意见。

市中院在审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首次引入专家参与论证,就措施方案的商业合理性和可行性听取咨询意见,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作出同意企业继续营业的决定。

目前该公司已在不停产前提下重整成功。

2021年,苏州法院合计在四起重大破产案件中邀请行业领域和公司管理领域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成效初显。

三、破产案件审判运行态势和特点1.企业破产重整多方共赢成效明显2021年,全市法院共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案件12件,重整、和解成功35件(含办结的旧存案件),同比分别增长33.33%和52.17%;另决定受理预重整案件13件。

吴中法院受理的某食品公司破产重整案是一起保护百年“老字号”品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案例。

法院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探索保留传承企业文化价值的最佳路径,妥善处理重整可行性分析、清算向重整程序转换等重点问题,依法引入原抵债受让企业核心商标的债权人作为投资人,指导管理人将商标与“中华老字号”称号合并纳入企业经营方案,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效益。

吴江法院在执行某燃气公司案件中,强化企业挽救价值识别,引导申请执行人将案件直接移送破产重整审查,为企业再生创造空间;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网络拍卖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并采用分段清偿方式保证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获得全额清偿。

2.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改革工作持续深入2021年5月24日,省法院确定苏州全市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

作为前期试点法院,吴江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正式发布《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

2021年,吴江及昆山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48件,涉及执行案件418件、债权人399人、债权金额18.7亿元;共审结案件56件,其中裁定不予受理7件。

昆山法院在审理某印刷公司“执转破”案件中,依法裁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王某某与该印刷公司的债务合并清理。

该案系全国首例公司与股东个人债务合并清理案件,既保障了债权人公平受偿,也为自然人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有效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入选省法院发布的“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典型案例。

3.立审执破纠纷化解机制初步构建苏州法院坚持立审执破协同配合工作理念,将纠纷化解关口前移,妥善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2021年,在国家“双减”政策影响下,家长诉讼要求教培机构返还培训费的纠纷增多。

对此,各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例如,昆山法院以“诉前调转破”的方式受理了某艺术培训公司破产清算案,通过破产衍生诉讼追缴股东出资,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83.36%,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工业园区法院对于案件当事人相对集中、一定时间内案件频发的企业,在立案、审判环节提前研判是否存在破产风险。

在某健身公司系列诉讼案件中,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及征询当事人意见,引导该公司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集中公平清偿债务,节约诉讼资源。

吴江法院持续深化“执转破”经验,着力培养执行法官的破产工作能力,逐步实现执行法官与破产法官“身份同化、业务同质、程序同步”。

工业园区、太仓等法院在执行部门增设破产审判团队,充分发挥执行、破产制度功能优势。

4.打击破产逃废债工作实效显著提升苏州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高度关注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坚决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债务的现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昆山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联合打击破产逃废债工作的意见》,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切实维护企业、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破产审查中已有3起案件因涉及虚假诉讼被驳回破产申请或移送公安机关。

张家港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破产原因审查、防范借破产逃废债的意见》,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台《关于建立防范和查处涉嫌虚假诉讼长效联动机制的意见》。

在某化工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发现原法定代表人利用亲朋好友虚构职工债权400余万元后,依法对相关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对企业破产申请予以驳回,并向有关机关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吴江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等案件3件8人,已判决2件6人。

四、下一步破产审判工作重点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苏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将继续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中心工作谋划开展,不断深化破产审判运行机制,对标对表,精准发力,擦亮苏州破产审判特色品牌。

1.创新资产处置方式,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推动破产资源信息库与网拍机构平台对接,系统信息数据回传同步实时留痕,保证法官对管理人及第三方工作进行在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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