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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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安法》)于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特种设备是现代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装备。特种设备数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在一定程度上,特种设备的拥有量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2012年,全国特种设备总量为821.67万台,另有气瓶13880.84万只,压力管道85.13万公里。江苏、广东、浙江、山东、上海五省市的特种设备数量位列前5位,分别为115.5万、100.9万、80万、57.1万、46.5万,占全国特种设备总量的48.7%.福建省特种设备数量为26.8万台,另有626万只气瓶和5546多公里压力管道。我国的电梯保有量、年产量、年增长量均列世界第一位,上海、北京电梯数量超过纽约、东京,已经是全世界拥有电梯最多的两个城市。

我省特种设备数量在全国的排位与我省GDP的排位基本相当,特种设备与现代化、工业化密切相关,从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行十年来,我省特种设备从10万多台增至

28多万台,平均增速18%。全国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人员约1.2万人,人均监管设备688台,我省已高达1:2000台,个别县区高达上万台。

二、监管工作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手不够,能力不济。

从全国去年底的数据看,全国设备总量为821.67万台,安全监察人员11936人,人均监管设备688台;而我省人均监管设备目前已达2000台,有的县区达到1万多台,十年来,我省监察干部几乎没有增加。同时,由于近年来问责中“乱扣帽子”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许多同志不愿干、不敢干,队伍不稳定,新手管安全,青黄不接,能力不济。这双重因素叠加,造成了全省特安工作水平下滑。

2、机制不善,执行困难。

现行体制机制存在不够科学有效。最具实操层面的是安全技术规范,但是多达140多件的安全技术规范恰恰反映出顶层与基层脱节的问题,规范间矛盾,要求不统一,各唱各的调,各走各的道;就某项规范而言,又存在着责任揽的太多,对系统内部要求过细、过死,实际操作没有弹性空间,造成监察与检验“互掐”,责任主体却“袖手旁观”。顶层设计不够科学有效,是造成目前工作困难的主要原因。另外,目前国家局对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发布、宣贯等工作已形成利益链条,造成安全技术规范贯彻效率低下,落实不够及时等问题。质检总局特设局已经意识到顶层设

计存在的问题,目前正组织对《特种设备目录》和行政许可进行“瘦身”,也将对140多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合并调整。但从以往的经验和全国地区差别大的实际看,期望值不能太高。有的监管机制十年都出不了(如压力管道监管问题),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少则也得几年时间。由于顶层设计不接地气,不留空间,造成基层执行操作困难重重,精力内耗。

特种设备应用广泛,由质监部门代表政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与其在政府序列中的地位不相适应,勉为其难,争取政府关心重视、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知易行难,缺乏政府领导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协调、执行机制,在以往工作协调中,有的部门事前不配合或者协调后又各行其是的现象时有发生;最近基层还反映一个现象,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也常向质监部门“派工”,造成人员安排“捉襟见肘”。

3、条件有限,氛围不好。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到企业、到现场,但是基层局的工作条件比较有限,车辆不够,有的县局就一部车轮着用,现场监察工作难以到位,监察经费没有用于监察工作;动态监管平台虽然起步较早,但由于监察检验“两张皮”,持续改进跟不上,数据不准确不及时,没有发挥出平台的应有作用。目前,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存在行政问责简单化、扩大化的倾向,比如,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如果不追究监管部门责任,似乎问责机关存在失职行为,无法向社会交付,这是矫枉过正,不实事求是、对监管干部不负

责任的做法,但已成为潜规则;媒体舆论也存在着“但凡有事故,总要追问监管责任”的惯性思维。

三、《特安法》的立法过程

包括酝酿、准备、起草、立项审议、通过颁布5个阶段。

1.酝酿阶段(从2001年至2006年)

2.准备阶段(从2006年至2009年)

3.起草阶段(2009年至2011年)

4.立项审议阶段(2011年至2013年)

5.通过颁布阶段(2013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张德江委员长认为该法能细则细,能量化则量化,增加操作性,不需要国务院再出台行政法规贯彻落实,因而在二审后,将条例中成熟的条款转为法律条文,条目从70多条增至101条。

2013年6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闭幕会,对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表决。参加会议166人,以1人反对、4人弃权,通过(其中一人没有按表决器)。

国家主席习近平当天以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特种设备安全法诞生。

四、《特安法》有关问题解读

1、关于适用范围

第二条,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

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行为主体: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检验、检测者、监管者。

本法所称的特种设备,八大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第一百条第一款所列的为不适用本法的范围;第二款所列的特种设备要依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注意: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也应适用本法。

2、关于工作原则

增加了:节能环保。为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监管有机结合留下种子。

3、关于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分类监管是基于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全过程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类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不同的监管策略。如,根据设备的特点、根据企业的情况、地区的发展状况,分别采取针对性的监督措施。分类监管体现了科学监管的原则。除了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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