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出国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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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学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5年3月26日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印发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学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拓宽学生视野,培养高水平、国际化人才,规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出国(境)事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注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全日制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各类学生。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国(境)从任务属性上分成两类:

1.公派出国(境),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国家公派出国(境)是指获得国家留学基金、互换国外奖学金、项目奖学金等资助的学生赴国(境)外完成相应的学业,包括攻读学位、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等。单位公派出国(境)是指获得校际交流项目、院级交流项目、学校批准的基金等支持或参加学校组织、批准参与的文化、体育、教育交流等的学生赴国(境)外访问、交流、比赛、实习、参加国际(两岸)学术会议等。

2.因私出国(境)是指学生因个人原因而出国(境),包括非学校派出的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国(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在国(境)外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归为短期出国—2—

(境);在国(境)连续停留超过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境)。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学生出国(境)工作,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统计、汇总学生出国(境)情况数据;负责本科生2+2联合培养派出工作和后续外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院负责各类公派研究生项目和校际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研究生选拔、派出工作,各类长短期出国(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境)本科生的学籍管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离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八条学生工作部负责长期出国(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科技处、地调院负责审批需要使用科研经费、地调经费的学生出国(境)事项。

第十条保卫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办理出国(境)的学生提供有关户籍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各类学生出国(境)的申请、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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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国家公派研究生出国(境)事务由研究生院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照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签订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申请赴国(境)外自费留学的研究生出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依照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本科生“2+2”联合培养项目),经个人申请,并获录取赴国(境)外自费留学的本科生须通过国际合作处与学校签署《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生自费留学协议》。后续管理按签署的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学生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科研合作、短期实习、教育交流项目等,需持国(境)外主办单位邀请函,填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出国(境)申请表》(详见附表),经相关部门审核签批后方能办理学籍证明、户籍证明等护照、签证申办相关材料、请假、借款等手续。

第十四条我校学生赴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等因私出国(境)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期。我校原则上不受理学生正常在学期间的因私出国(境)事宜。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在在学期间出国(境)的,需向学院说明情况并获得同意后,填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出国(境)申请表》,经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处和国际合作处审核、批准后,办理请假、出国(境)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非学校派出的自费出国(境)留学者须向研究—4—

生院或教务处提出退学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其它相关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在非假期期间出国(境)探亲(只限配偶),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学生应当申请休学。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本科生、研究生经批准因公出国(境)一年以内的国内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公出国(境)期限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应向研究生院申请保留国内学籍,经批准后可保留国内学籍。公派出国(境)的按任务书中的派遣期限相应保留国内学籍年限。联合培养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协议的约定办理学籍事宜。

第十九条出国(境)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短期出国(境)者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长期出国(境)者返校后必须在两周内到学院、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国际合作处办理返校报到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境)连续两周以上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出国(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境)返校时限或未经批准延期返校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从严处理,严重者可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应届毕业生申请毕业后自费出国(境)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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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于毕业当年4月30日前填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出国(境)申请表》,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毕业离校前取得签证的,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毕业离校时未能获准出境的,户口、档案只能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出国(境)申请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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