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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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

乙方:工会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为目的。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就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就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签订单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法定基本形式。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工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者,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企业工会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否则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四条职工依法享有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状况的知情建议权;对涉及自身利益和企业劳动关系重要事项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权;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的检查监督权;对企业管理工作和管理人员的评议权。

第五条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受到法律保护,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六条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

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企业应尊重工会,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或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九条企业按每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对于企业无正当理由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有依法申请处理的权利。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的工会活动。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十条企业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依法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

第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企业规定的加薪月前一个月,根据国家工资增长指导线、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和生产经营状况、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其他相关因素,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当年度的工资调整方案。企业每年的工资增长水平,不得低于当年度红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的下限线。具体工资的增长幅度每年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加点的规定,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为元。

第十四条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不低于本人休假(参加社会活动)前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发放。

第十五条职工在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在岗人员按规定享受中班、夜班津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高温、低温等津贴,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并随职工本人工资发放。

第十七条职工保险、福利方面的待遇标准和处理办法:

一、企业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按实列支职工福利费;

三、企业可以为表现优异、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办理各类补充保险。

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企业每年从留利中提取部分用于职工劳动分红,具体分配原则依据职工的年度考核状况确定。

第十九条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个人最低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以及非货币性收入等,企业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每月定时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未经法定程序工资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视为拖欠,应及时补发。凡欠薪二个月的,企业应与工会协商,签订偿还协议。欠薪三个月及以上的,应向有关部门报告。无故拖欠的,应发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由劳动部门责令企业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原因停工、停产期间,应按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职工生活费。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平均每月工作时间167.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二十四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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