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12年2月)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12年2月)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12年2月)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2月13日由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总工发〔2012〕12号印发。《规定》分总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附则5章5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

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

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

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

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

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臵方案;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区域(行业)工会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第三节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

(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

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

织的各项活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章厂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

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六)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

(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

(八)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公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等重大事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臵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

(三)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

(四)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

的结果;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

第三十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第三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四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时,由公司工会依照本规定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三)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五)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二)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

实施办法,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集体企业依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考试题

一、单选题 1、六部委联合下发《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具体指的是()等六部委。 A: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 B:司法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C:民政部、司法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答:A 2、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 A:普通形式B:一般形式C:基本形式 答:C 3、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推行民主管理。 A:厂务公开B:劳动合同C:民主协商会 答:A 4、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A:直接选举B:连选连任C:选举和被选举 答:C 5、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A:职工大会B:职工代表大会C:工会 答:B 6、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 A:不能终止B:自行终止C:与企业工会协商后终止 答:B 7、()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A:职代会主席团B:企业工会C:职代会专门小组 答:B 8、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名额最少不低于()人。 A:30 B:40 C:50 答:A 9、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确定。A:15% B:10% C:5% 答:C 10、职工代表人数超过()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A:一百人B:一百五十人C:二百人 答:A 11、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A:二十B:二十五C:三十 答:A

民主管理制度

民主管理制度 (一)党员议事会制度 为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议事会的主要内容 1、涉及党组织工作规划、半年工作报告、党组织换届选举方案、党务干部选拔培养、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评比、表彰及处理党员等党内重要工作。 2、党内重大活动、政治教育、思想分析、行政工作通报、党风廉政文化、中层干部竞聘上岗等凡涉及全局性整体性及其他重要性事务。 3、涉及整体利益和党员群众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党员议事会的实施方式: 凡涉及重大事务的党员议事会工作,由党组织通过全体党员或分党小组组织实施,一般为每季度一次,议事内容须由基层党组织确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 1、提交议事内容:党组织将拟作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和要求,在进入民主决策程序之前,先将这些事项提交党员开展讨论或听证,使党员做到认真思考,充分准备。 2、开展民主讨论,党员积极议事:支部负责人宣布讨

论的具体事项和要求,然后由每位党员结合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开展民主讨论,认真议事,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并提出意见、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3、整理上报意见:根据讨论的情况,由实施议事活动负责人会同记录人对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分类,然后形成书面材料,于一周内上报党组织。党组织把议事意见建议送主要领导审核办理。 三、议事意见的落实与反馈。 党组织应对党员议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定期反馈。反馈时间一般可安排在次月的党员组织生活日,或党员政治理论学习会上,具体由支部负责人对议事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和反馈。 党员议事后,对已被党组织采纳实施或计划实施的意见建议,要狠抓落实,并要及时通报实施的情况,未被采纳的,也要说明具体理由,做好解释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 (二)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对涉及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该进行党内情况通报,让党员有知情权。 一、通报的内容: 党内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情况,具体包括: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社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民主管理、决策和监督制度,推进我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居民群众在社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保障居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照建设和谐社区的要求,促进我社区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和谐安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民主管理制度:民主议事民主议事主要有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务公决三种基本形式。 1.居民会议。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特殊情况或有重大事务时及时召开。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同会召集并主持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最高决策组织形式依照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一条规定居民会议可委托居民代表代行决策权。2 .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在5日内召开特殊情况或重要居务事项待议时应及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依照居民会议授权确定。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3 .居务公决。凡社区的重大居务和“一事一议”事项在不能集中召开居民会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居务公决。进行居务公决时由居民委员会把公决事项资料和表决票发送各户由各住户填写表决票在规定时间内投票。在居务监督小组的监督下统计表决结果。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要签名存档居务公决决定、事项必须有书面记录。所作决议决定要在5天内在居务公开栏上公

布。二财务管理 1 .建立健全社区财务管理制度。居民委员会要登记法人代码开设居民委员会集体帐户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章理财。社区的会计、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职责使用统一票据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禁止违章越权审批。 2 .建立民主理财日制度。每月5日为民主理财日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要对上月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逐单逐据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开支及核准的票据签字对不合理的开支权提出质疑并可以否决不合理的开支。财务报表经社区监督小组审核后及时由居民委员会在公开栏公布。3 .逐步实行居帐街代记居民小组帐社区代记。条件具备时居民委员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履行法定委托程序实行居帐街代记居民小组帐社区代记。本社区及居民小组只设一名报帐员按照规定时间报帐。三考评奖励1.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每年年底应接受居民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在社区居民党支部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按上级制订的评议样式实施。年度考评为优秀、良好的居务人员应进行适当奖励。 2.居民委员会成员按月领取上级拨给的基本补贴其人员可根据工作量并通过居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误工补贴标准。 3.结合民主评议社区干部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居务管理人员应向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作出改进承诺是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扣发1个月补贴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者应提出辞职若不辞职要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 4.在居务公开工作中对消极对待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有关责任人经监督小组落实是社区“两委”

学校民主管理制度

学校民主管理制度 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是学校深化教学改革的基础。为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加教职工凝聚力与向心力,搞好民主管理,工会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改革措施、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等方案。 二、教职工大会闭幕之后,对大会作出决定、决议,工会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三、为了保证校长负责制顺利推行,每学期发动教职工对学校重大工作考核方案等有关问题献计献策活动,鼓励教职工对学校工作参政议政。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视察学校,检查学校办学、教学等情况。 五、每月召开工会委员会小组长会议,学习、讨论工会条例,民主管理资料,分析实施学校民主管理。 六、落实教职工大会,深入到年级组、教研组、办公室,及时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沟通学校干群关系。

教职工大会制度、校务公开制度 我校每年举行1至2次教职工大会,每年两次校务公开制度,能围绕学校教育中心工作,注重实效,认真抓好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及教职工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把他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于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的聘任办法及奖惩办法、福利及分配方案等,学校交给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学校每年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亮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标准在校务公开栏公布,学期末,由财务室做好结算,并将结算情况公布于教职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全体教工公开、结果公开,增强学校各项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我校校务公开的内容:政务、财务公开;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规划及实施方案、重大问题的决策公开,教师、职称评定、晋级晋职、住房分配条件、过程、结果选先评优事宜公开,学校事业预算、财务收支情况公开;教育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公开;招生事宜公开;录取情况公开,学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公开;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有关事宜公开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国工会十六大关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系统民主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是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指导方针,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完善企业决策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强化对企业权力的监督制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站在增强企业核心

竞争力、建设“五个华电”和世界一流能源集团的高度,深入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总体要求 高扬华电旗帜,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为基础,深入推进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建设,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规范程序、创新发展,努力实现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着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提高企业决策与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公司系统凡已成立工会组织(指工会或工委,下同)的企业,均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规范召开职代会。职代会制度分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两种形式,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五十人的单位,应召开职工大会,职工大会应依照职代会的职权、制度和程序进行。职代会一般三年至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大会,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职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

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社区居务会工作,促进社区居委会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推进社区居委会和谐发展,确保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有章可依、有制可循,更好的服务社区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区建设实际,制定以下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 一、依据《居民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方式,是实行自治的决策机构,真正的权利属于居民会议。 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区居民或者没户派一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组成。本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或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等权利和义务。 三、居民代表应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代表居民意愿发表意见、表决;了解、监督居委会工作。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与居委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四、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召集,每半

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1)讨论决定属于居民会议职权范围的问题;(2)需要听取居委会的工作报告;(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提议。 五、居委会应当在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六、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得生效。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七、居民会议听取并审议居委会的告知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选举、撤换或补选居委会成员;讨论并决定居民区社区建设规划建议、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讨论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八、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原则;(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3)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XXXXXXX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中心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政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中心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中心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中心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中心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中心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

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中心管理活动第四条中心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中心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中心管理。 第五条中心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中心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心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中心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中心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中心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中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心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中心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中心主要负责人关于中心发展规划、年度生产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210321040433)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 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 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 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 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12年2月)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2月13日由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总工发〔2012〕12号印发。《规定》分总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附则5章5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

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 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

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南工学工字[2006]26号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是在校学生会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接受社区党党工委、校学生会的领导和社区团工委的指导。 第二条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代表广大青年学生利益,了解反映学生的心声,增进院领导、社区管理办公室与同学之间的沟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生社区的民主管理,为把社区建设成文明、祥和、有序的住宿育人环境而努力。 第二章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在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社区住宿的学生为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该成员有权利了解本会的工作章程、组织机构等基本情况,有权对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各级组织举办的活动,并有权向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向上反映各成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的权利。 第六条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如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校纪及损害其他成员和本会利益的行为,其他成员有权向组织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七条各成员有按照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担任职务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八条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有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有维护本会名誉和利益,为本会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第十条以建设社区精神文明为前提,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动力,本着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沟通院领导、院有关部门、社区管理人员与学生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

民主管理制度

民主管理制度 文章标题: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广大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企业民主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工会委员会要以《工会法》、《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华北石油管理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条职工民主管理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职工代表 (一)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管理局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应由操作人员、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不低于60,女职工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占适当比例。 (三)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企业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第六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

企业民主管理自查报告

企业民主管理自查报告 是XX最新发布的《企业民主管理自查报告》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感觉很有用处,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根据xxx市总工会《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调研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进行了自查,近几年来,我工会在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积极维护职工权益,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主要工作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本情况xx分会成立于20xx年12月成立,全体员工32人,女工6人,工会委员5名,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2名职工进入监事会,厂务公开、职代会建制得到了有效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主要做法 (一)坚持“两个到位”,夯实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基础。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在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了分会组织,健全了组织机构。总公司工会、开发区工会始终高度重视,积极引导,我工会坚持把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列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议程。有力推动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深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二是制度保障到位。鲁润工会建立健全了工会工作制度及职责,成立了职工之家,为实现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

化、科学化,为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心得体会构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阵地。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只有不断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才能确保这些职责落实到位。 一是坚持“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争取方方面面对企业工会组建的支持,真正形成“党委领导、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会组建格局。 二是健全基层工会组织机构,按照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有领导班子、有独立账户、有经费保障、有年度计划、有工作制度、有活动场所、有正常活动、有明显作用”的要求,理顺完善管理体制。 三是建立充分体现群众化、民主化要求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并逐步提升职代会质量,切实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加大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力度。上级高度重视,将工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我们按照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代会制度,坚持厂务公开常态化,严格按照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不断增加需要向职工公开的内容,增加企业生产经营的透明度,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些重大问

社区居民议事制度

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制度 一、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是社区的议事、协商和协调机构,是社区居委会扩大民主参与,及时了解和掌握居民的需求和呼声,共同商讨解决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实现社区民主管理的重要会议制度。 二、社区民主议事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部分居民代表,社区内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社区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组成。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一般在二十人左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三、社区民主议事会议商讨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深入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作出的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对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形成建议案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表决。 四、社区居委会应就本社区的政务、事务、财务、服务等工作,定期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集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通报街道、社区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 (二)收集社情民意和居民的需求; (三)研究讨论社区建设的有关工作目标及计划方案;

(四)商讨社区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五)商讨落实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社区成员单位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有关事项; (六)商讨涉及居民利益的其它有关事项。 五、社区民主议事会议的召开要有明确的议题。议题的确定主要围绕居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区建设及阶段性工作目标的有关问题来确定。每次会议议题以1个为宜。 六、社区居委会在确定议题前,应对确定的议题深入细致地进行研究,并提出初步解决的方案。 七、社区居委会在议题确定后,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3天,把确定的议题发到议事会成员手中,以便征求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八、社区民主议事会议的召开,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社区居委会主任或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九、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十、召开会议前的2-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成员,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内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十一、社区民主议事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对确定议题的决议,出席人的过半数意见一致,方可有效。 十二、在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时,社区居委会应做好会议记录。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江苏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社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汇报3944938

机北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汇报 为了建设民主、自治、文明、祥和、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的新型社区,今年我社区认真落实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推行民主决策,实行民主管理,以居务公开为手段,以民主管理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不断深化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促进我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了社区两委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有力地推动了和谐社区建设,依法保证了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抓好宣传,营造氛围 我机北社区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多次召开党政班子会议,组织学习上级有关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文件精神,及时总结社区自治工作,社区班子成员正确看待社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信心,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同时,积极组织社区工作人员认真开展了“学习制度促执行”活动,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及运用和操作方法。通过召开党员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广泛宣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居务公开和居务监督制度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程序和要求,同时,利用社区宣传橱窗、板报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居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公开工作做到家

喻户晓,消除社区居民的疑虑和误解,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为制度的落实、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组织会议,研究事务,依照程序,民主决策 我社区认真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对社区事务,特别是居民最关心、最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捐款捐物、收取垃圾卫生费情况等向居民通报。会议决策均按照制度依照程序进行,居民代表参与决策率达到95%以上,在会议上代表针对决策事项,踊跃发言,提出了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制度的落实和民主决策程序的规范实施,广大居民关注社区事务,“我爱社区,社区为我”的观念普遍增强,私下议论社区事务、上访咨询的居民少了,理解社区、参与社区、服务社区的居民多了,社区建设与服务得到推进,社区与居民,居民与居民的关系更加融洽,更加和谐。 三、借鉴经验,结合实际,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居务公开,以居务监督促进民主管理 按照“多样、规范、实用、明了、方便”的原则,把居务公开工作同社区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公开形式:其一,在社区附近设置相对规范的居务公开栏;其二,通过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等形式来通报社区的各项工作和要求;其三,以楼栋、楼门为单位,各楼门长征求居民对居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记录收集。设立居务公开意见箱,指定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定期开箱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

民主管理制度

总纲 第一章、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总则 二、学校教代会职权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 四、学校教代会组织制度 五、学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重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一、总则 二、重大事项的内容范围 三、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形式 四、重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的主要程序 五、重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的基本要求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追究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章、校务公开制度 一、总则 二、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三、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校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五、校务公开的原则和内容 六、校务公开的形式

七、校务公开的程序 附则(一)《汪清四中行政、教师办事纪律》 (二)《汪清四中各项办事程序》 第四章、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和公开述职、民主评议制度 一、总则 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 三、中层干部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 附则:《公开竞聘中层干部的资格条件》 第五章、汪清四中家长委员会制度 一、总则 二、组织机构 三、权利与义务 四、工作制度 第六章、领导干部深入一线和联系群众制度 一、总则 二、形式和对象 三、方法和途径 四、任务和要求 第七章、学生自主教育管理制度 一、总则 二、学生会的管理 三、学生会的职责

第八章:决策咨询委员会制度 一、总则 二、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三、决策咨询委员会人员组成 四、决策咨询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任期 五、会议的召集和会议间隔时间 六、议题的产生和处理

民主管理制度 总纲 为深入贯彻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全心全意依靠人民群众的指导方针,依据依法治校、以德立校的办学理念,坚持和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和载体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管理科学化,推进学校制度文化建设,构建和谐、民主的人文环境,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一章、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总则 为了适应教育体制和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我校教代会的实践和基层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教育法》、《工会法》、《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1、学校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2、学校教代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3、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学校教代会职权 (一)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

社区管理制度大全

社区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1、社区党支部工作职责 2、社区班子议事规则 3、社区党员大会议事规则 4、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暨社区文明共建理事会工作制度 5、社区党务公开制度 6、社区党支部党员教育制度 7、社区党员电化教育工作制度 8、社区党员服务站工作制度 9、“四议两报备两公开”工作法工作程序 10、社区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11、社区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制度 12、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3、社区党员志愿者服务制度 14、社区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15、社区居委会职责 16、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职责和议事规则 17、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18、社区民主评议社区干部制度 19、社区居民小组职责和权利 20、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21、社区居规民约 22、社区环境卫生公约 23、社区居民享受“三十五”金管理制度 24、110社会联动队管理制度 25、中心幼儿园管理制度 26、社区居委会主任职责 27、社区居委会干部守则 28、社区居委会干部岗位责任制 29、社区居委会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社区党支部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完成社区担负的各项任务。 2、领导社区自治组织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3、加强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4、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参加社区建设,对辖区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5、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6、做好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7、密切联系群众,搞好社区服务,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社区班子议事规则

民主管理工作条例

民主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职工在深化改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山西省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主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岳城煤矿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岳城煤矿及所属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决策和监督,建立稳定、协调的内部劳动关系。职工群众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投身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相互间要密切合作,互相尊重,责任共负,风险共担,使企业真正成为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 第四条职工民主管理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重要内容,是职工当家作主、当家理财的具体体现,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方法。岳城煤矿及所属各单位要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加强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还包

括推行矿、科队务公开。 第五条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贯彻落实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方针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全矿各单位要把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作为工会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注意保护好、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说话办事。要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加强主人翁意识,正确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岳城煤矿及所属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活动的开展,加强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采纳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岳城煤矿及所属各单位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岳城煤矿及所属各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坚持权责分明、通力合作、相互制约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7.24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4日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依法有组织地参与经营管理,实施群众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有序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民主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其他形式包括企(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等。 第五条企业在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时,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责任人。 企业工会具体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发挥综合协调机构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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