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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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和要素

1债的含义

(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一一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一一与物权相对比

(1 )请求权;

(2 )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

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

(4 )期限性。

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5、债务

(1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

(2 )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

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佃条、158条的规定);

【参考法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合同与单方允诺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 )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 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 区分意义: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 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 (2) 区分意义:选择权的行使。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1) 区分标准:债权人与债务人人数的多少,单一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都仅为一人。 (2) 区分意义:多数人之债要区分是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法律

敎育 网

【例题】甲公司向银行贷款 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 在甲公司不按时偿

”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C .属于按份之债

D ?属于多数人之债

答案:B.

债的履行

、履行主体——债务人

考点:涉他合同:合同内容涉及第三人,但违约责任人恪守相对性包括: 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合同法》 第64条的规定) 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清偿,《合同法》

第65条的规定)

【例题】甲公司在 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

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

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 2008年四川卷三第4题,单选)

A .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B ?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C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敎育网

D ?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答案:A.

二、 履行标的 给付

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来给付使债消灭的制度。

三、 政府定价合同的履行:(《合同法》 第63条的规定,合同期内调价;逾期交货;逾期提货或付 款;理解原则:谁有过错对谁不利)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 时,按照交付时的价

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 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 执行。

代位权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债权; (2)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金钱债权;

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确的? ( 2011年卷三第10题,单选)

A .属于选择之债

B .属于连带之债

(3)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专属债务见《合同法解释》第12条)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怠于(非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第三人

(2 )行使方式:诉讼行使;法律敎育网

(3)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例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

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2012年卷三第59题,多选)

A .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 .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 .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ABC.

(5)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①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② 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应另行起诉;法院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前,应依法中止。

【例题】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裁决。下列哪些说法不正

确?(2006年卷三第54题,多选)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务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B ?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C. 甲应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 乙、丙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案:ABC.

撤销权

1、构成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 )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

e、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合同解释二》第18条)

f、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合同解释二》第佃条)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4 )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2、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 )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 )诉讼主体:原告债权人,被告----------- 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

(3 )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

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行使期间:1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参考法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15题,单选)

A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 ?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C.

【例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

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三第54题,多选)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 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BCD.

债的移转

一、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不得转让的债权: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具有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专为特定人利益产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从债权。②有特别约定③法律有特别规定: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第79 条)

( 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 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考点:已签订协议而未作通知的债权让与(只产生内部效力)

2、债权让与的效力

( 1 )内部效力

( 2)外部效力:对债务人;抗辩权转移

二、债务承担

两种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的方法:

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

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需征得债权人同意)。

两种债务承担类型: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必征得债权人同意) 1、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 3)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2、债务承担的效力:法律敎育网

( 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

( 2)抗辩权主体移转:

(3)从债务随主债务移转,有人身专属性的从债务除外:

【例题】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 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卷三第13 题,单选)

2012 年

A ?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 ?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 .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答案:D.

三、债的概括承受

1、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能生效。

2、企业合并、分立中的债的概括承受

考点: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 对内有效,对外无效(连带责任)

债的消灭

债权法练习题

债权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多数人之债中,依照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债可分为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D.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依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适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A.协作履行原那么 B.老实信用原那么 C.全面履行原那么 D.经济合理原那么 3.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A.自己 B.债务人 C.第三人 D.代理人 4.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 A.有意 B.过失 C.过错 D.恶意 5. 保证应当采纳〔〕形式。 A.口头 B.书面 C.推定 D.沉默 6.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 A.撤销权 B.追偿权 C.先诉抗辩权 D.诉权 7.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住债务人履行期满之日起〔〕。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2年 8. 债的转移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发生变化。 A.债的主体 B.债的客体 C.债的内容 D.债的标的 9. 债的发生、变更、消灭须有一定的〔〕。 A.法律行为 B.法律事件 C.法律事实 D.法律的规定 10、以下观点是正确的:( )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明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11、遗赠扶养协议:( )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12. 依照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 A.主合同和从合同 B.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D.预约合同和本合同 13、合同中未约定标的,那么合同:( ) A、两个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未成立 B、因违法而无效 C、可撤销 D、可解除 14、甲公司于2月5日以一般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一般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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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和要素 1债的含义 (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一一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一一与物权相对比 (1 )请求权; (2 )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 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 (4 )期限性。 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5、债务 (1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 (2 )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 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佃条、158条的规定); 【参考法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合同与单方允诺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 )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

民法债权试卷3A2答案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债权法试题A卷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20分) 1、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义务。 2、给付——是指债权债务指向的对象,或者说是债务人根据债的标的应为行为之抽象。 3、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以拒绝清偿的权利。 4、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5、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 取报酬的合同。 二、单项选择(每小题1分共20分) 1—5:D D C B B 6—10:C B C D B 11—15:C C B A B 16—20:D B C C C 三、多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20分) 1、ABDE 2、ABC 3、ABCDE 4、ABC 5、ABC 6、BDE 7、BCD 8、ABC 9、ACD 10、BCE 四、简答题(共20分)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 得代为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使。(2分)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 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行使,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若不及时行使该债权,则权利将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所谓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其权利。所谓不行使,即消极地不作为,是否出于债务人的过错,其原因如何,则在所不问。(1分)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若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而怠于行使其权利,且又无资力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已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1分)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 获得清偿的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或给债权造成损害的判断标准是客观的,即债权人只要证明两个债权均已到期,且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即可。(1分 (二)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1分)

2020年新编法学院级本科生债权法试题与参考答案(葛云松)名师精品资料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5级本科生债权法期末考试 (开卷考试) 任课教师:葛云松 一、判断正误 请判断下列命题的正误,并对错误命题(包括表述不准确的命题)说明其错误原因。可以不必援引所需适用的法条(援引更好)。本题共16分,每题2分。 1.合同是债的一种形式。 2.甲走路时发现不相识的乙昏倒路边,于是好心将其送往路边电线杆上所贴广告上所载的“老军医”处诊治,乙因被误诊而死亡。甲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3.甲在某超市购买了两个玻璃杯,在结帐后拎着刚刚离开超市大门,就因为超市提供的塑料袋有破损而导致杯子漏出并摔碎在地。甲无权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发布的广告称:本小区的绿化率将达到50%,但是注明“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以将来的实际状态为准”。乙在看到广告后与甲公司订立预售合同(其中未约定绿化率问题),可是房屋实际交付时发现绿化率仅为30%,因此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5.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有权就次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优先受偿。 6.甲公司因开发房地产,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不具备承建此类建筑物的法定资质,但是工程最终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由于合同无效,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 7.甲与乙以及其他人一起进行足球比赛时,乙的一个铲球动作被裁判判为犯规,并导致甲的腿部骨折。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8.过春节时,甲、乙、丙三人一起轮流燃放炮竹取乐,其中甲所燃放的一个“二踢脚”平飞出去并导致行人丁的一只眼睛被炸瞎。丁有权要求甲、乙、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设计 本题14分。 注意:(1)回答本题时不必考虑《公司法》上关于股权转让、一人公司等的特别规定,假定双方的股权买卖合同本身完全有效即可,仅仅需要以民法总论中所了解的法人制度的基本知识为基础来回答。(2)股权买卖的价款与公司净资产的数额之间,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因为股权买卖是在公司人格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新、旧股东达成的交易,股权买卖的价款由新股东支付给旧股东,而非公司。当然,净资产数额可能作为双方谈判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3)不必具体援引法律条文和依据,只需要说明大体的思路即可。 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A、B、C三人。现A、B、C拟将自己的股权一并出卖给D。 经过查阅公司帐簿,D认可甲公司现有的总资产为200万元,对外负债为50万元。D 认为,公司帐面上的净资产虽然有150万元(总资产200万元减去负债50万元),但是,自己不能确定公司是否还有其他没有记载在帐簿上的债务。 因此,D所希望的交易价格是:以公司净资产150万元为估价基础,自己向A、B、C支

债权法复习提纲试题教案资料

债权法复习提纲试题

债权法复习提纲 债权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又可称为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1、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是权利主体,债务人是义务主体。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主体特定,是债的一个基本特征。债原则上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效,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债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债的内容 是债权、债务。债权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3、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习惯上又可称为债的标的。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所确定的特定行为,又称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交付货物的特定行为即是买卖关系的客体。在这里,货物只是交付的对象,在民法学上称为标的物。 作为客体的给付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合法,二是可能,三是确定。 二、债的种类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有可替代性。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等分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任何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关系。 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合伙债务 (2)、企业法人联营中的债务。 (3)、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时的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的责任、第三人明知他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知道对方违法而不表示反对时的责任。 (4)、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5)、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债的给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是简单之债。在数种给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是选择之债。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是选择债权;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是选择债务。有选择而未指明选择权归属的,一般认定为选择债务。选择之债一经选定,便转化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规定的数种给付行为都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因此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三)债权法案例分析

(三)债权法案例分析 一.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问:此时乙公司有权如何处理? 二.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一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 回答:本案中乙享有哪些权利? 三.1992年7月5日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60支洗净改良羊毛95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该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1992年12月底,毛纺厂将95吨羊毛派车送往山东,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10吨,制衣厂承认其因急需原料已用了10吨,另外85吨拒绝接受。毛纺厂认为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95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引自王利明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问:请从理解合同定义的角度,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析本案中意向书的性质? 四.案情: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件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原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于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才到达魏某手中。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件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约完毕后,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五.案情: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

债权期末复习·

一、判断正误,正确的写“正确”,错误的写“不正确”,并说明理由(每个题2分,共20分)10个 二、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个题1分,共10分,将正确答案前边的字母填在下列表格中)10个 三、多项选择(每个题2分,共10分,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下列表格中)5个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10分) 1.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问题。 2.检索抗辩权:又称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任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 3.简单之债: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债务人只能就该项标的给付,债权人也只能受领该项标的的给付,双方均无选择余地的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4.给付: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给付是一方将其财产利益转移个另一方。 5.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6.债的转移: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变更的现象,或者说,在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 7.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指以确定行为人承受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8.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9.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五、简答(共5个小题,每题6分,共30分) 1.无因管理与代理的区别 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代理行为也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就这方面来说,无因管理与代理有相同点。但是二者有如下不同:第一,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约定义务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代理行为则是代理人在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情况下实施的行为。第二,无因管理的构成,需要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该意思不是效果意思,在一般情况下不必表示出来;代理行为的进行,需要代理人有将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意思,简称为代理意思,该意思为效果意思,必须表示出来。第三,代理问题适用有关代理及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无因管理则适用有关无因管理的债法规定。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内容不同。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另一方向自己发生要约,要约是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对合同成立的作用不同。要约一经生效,则受到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是产生对方向其发

债权法练习题

债权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一百本书C.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D.甲鱼塘之鱼跳人乙鱼塘 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A.协作履行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全面履行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A.自己 B.债务人 C.第三人 D.代理人 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 A.故意 B.过失 C.过错 D.恶意 5. 甲市外贸局下属的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与甲市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此时,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现乙企业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 ) A.甲市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B.甲市外贸局 C.甲市外贸商品商行或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 D.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 6.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划分,债可分为(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D.主债和从债 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个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8、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 9.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之后,( )。 A.连带债务消失,也不会产生新债 B.债权人还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 C.连带之债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追偿权 D.以上都不对 10.甲向同村的乙买木材,当初没有说明价格,后来到了交货和付款时木材价格上涨,甲和乙对价格有异议相持不下,这时,价格应当按照()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B.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C.履行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确定D.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11.债的标的为( ). A.特定行为B.特定行为、物 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 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 12.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

债权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债权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 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 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 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 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抗辩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5、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 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或危险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6、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 7、缔约过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的情形。8、提存: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 的行为。 9、抵销: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抵所负债务之清偿,而使双 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行为。 10、行纪合同: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为另一方从事贸易活动, 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11、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 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2、委托合同:委任合同,一方委托他方为其处理事务,他方允若处理事务 13、行纪人的介入权:具有市场定价的受托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 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委托人的相对方买入或卖出受托商品。 14、侵权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15、过错推定责任: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关 系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由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6、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法律不能 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则得不到赔偿,在这种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裁判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定双方分担损失。 17、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18、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债权法

债权法 The Law Of Claims 课程编号:4361043 课程属性:专业方向课 学分:3学分 学时:48学时(讲课:48学时) 课程性质:选修 先修课程:民法学、物权法 适用专业:法学 教材:债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柳经纬编,2000年版。 开课院系:公共管理学院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 通过课堂讲解与讨论和案例分析等教学手段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有关债权的法律问题的能力。本课程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受教学课时之限制,部分较为简单的内容将作为学生自学的内容,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内容,须依据师生之间共同配合与努力情况来决定。下面所列仅供参考。 二、教学内容和要求(要求将各章节知识点分为掌握、熟悉、理解、了解、初步了解等)1.绪论(2学时) (1)掌握债法的概念; (2)熟悉债法的特征; (3)理解债法的体系和体例。; (4)了解债法的沿革; 2.债的概述(2学时) (1)掌握债的要素; (2)熟悉债的分类; (3)理解债的概念; 3.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学时) (1)掌握债的变更; (2)熟悉债的消灭; (3)理解债的发生; 4.债的效力( 6学时) (1)掌握债的对内效力;债的对外效力 (2)了解债的效力的概念和基本问题 5.债的担保(4学时) (1)掌握保证法律制度;定金法律制度 (2)熟悉债的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6.合同概述(2学时) (1)熟悉合同的分类; (2)理解合同的概念; (3)了解合同的解释; 7.合同的订立(4学时)

(1)掌握要约法律制度;承诺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 (2)熟悉合同条款; 8.合同的效力(7学时) (1)掌握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2)理解双务合同的效力 (3)了解合同效力概述 9.移转所有权的合同(4学时) (1)掌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2)了解特种买卖合同;供应合同;互易合同 10.移转使用权的合同(3学时) (1)掌握租赁合同;借用合同; (2)理解融资租赁合同; 11.资金融通合同(1学时) (1)掌握贷款合同;; (2)熟悉民间借贷合同; 12.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1学时) (1)掌握承揽合同; (2)了解工程承包合同; 13.提供服务的合同(3学时) (1)掌握运输合同;委托合同; (2)熟悉保管合同;行纪合同 (3)理解居间合同; 14.技术合同(1学时) (1)了解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2)初步了解技术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5.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3学时) (1)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6.侵权行为(3学时) (1)掌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熟悉侵权责任的承担; (3)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 (4)了解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 三、大纲说明 (1)作业和报告:作业:4次, (2)考核方式:开卷考试 (3)总评成绩计算方式:(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综合计算)(4)是否使用多媒体:是 四、参考书目 1、《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三民书局;王泽鉴编,1993年版。 2、《债法原理》(一)(二)(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泽鉴编,2001年版。 3、《合同法》,法律出版社;崔建远编,2003年版。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债权法试题B卷答案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债权法试题B卷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个3分共12分) 1、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2、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完成其义务,从而实现债的内容的行为。 3、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 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4、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在当事人之间逐渐产生的诸如照顾、协 助、保护、通知、保密等义务。 二、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20分) 1—5:CDCBD 6—10:BCBAA 11—15:BDBAA 16—20:AAADB 三、多项选择(每题1.5分共15分) 1. ABCDE 2. ABCDE 3.ABCDE 4.ABC 5.ABCDE 6. ABC 7. ABDE 8.BDE 9. ABCDE 10.ABCD 四、简述题(16分) 1.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1分) 2)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1分) 3)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1分)4)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1分) 2.抵销的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抵销是通过冲抵债务,使双方的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因此,抵销必以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对立的债权、负有对立的债务为前提。(1分)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抵销的债务以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为必要。因为只有给付的种类相同时,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一致,通过抵销才可满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需要。(1分)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因为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因此只有债务已届清偿期时才可抵销。(1分)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抵销的债务须为可以抵销的债务。对于依法律规定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1分) 3.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如同在租赁合同中一样,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所负担的最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2分) 2)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2分) 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较强的融资性,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系由承租人,而不是由出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4.债权人撤销权之要件 (1)客观要件。(2分)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2分)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名词解释部分 1、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按照各白的份额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2、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 3、债权让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4、债务承担: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5、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来给付的清偿。 6、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7、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白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8、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白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白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白己相应的义务。 1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 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 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2、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 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1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 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1、主体欠缺完全行为能力;2、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来无权或者越权代理);3、处分合同的主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民商法学专业民法总论、债权法、破产法方向考博真题导师分数线内部资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民商法学专业民法总论、债权法、破产法方向考博真 题导师分数线内部资料 一、专业的设置、招生人数及考试科目 院系(招生人数) 专业 (招生人数)研究方向导师考试科目 501 法学系(19) 030105 民商法学 (3) 02民法总论、债 权法、破产法邹海林 ①1001英语、1002日语、1004德 语选一②2032民法学③3049商法 学、经济法学 注:跨学科考生初试时,须加试法学综合考试。 二、导师介绍 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涉外仲裁员等。学术研究领域是破产法、保险法、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和债权法,发表诸多论文和著作。 育明教育考博分校解析:考博如果能够提前联系导师的话,不论是在备考信息的获取,还是在复试的过程中,都会有极大的帮助,甚至是决定性的帮助。育明教育考博分校经过这些年的积淀可以协助学员考生联系以上导师。 三、参考书目 专业课信息应当包括一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关于参考书和资料的使用。这一点考生可以咨询往届的博士学长,也可以和育明考博联系。参考书是理论知识建立所需的载体,如何从参考书抓取核心书目,从核心书目中遴选出重点章节常考的考点,如何高效的研读参考书、建立参考书框架,如何灵活运用参考书中的知识内容来答题,是考生复习的第一阶段最需完成的任务。另外,考博资料获取、复习经验可咨询叩叩:柒柒,贰陆柒捌,伍叁柒,专业知识的来源也不能局限于对参考书的研读,整个的备考当中考生还需要阅读大量的paper,读哪一些、怎么去读、读完之后应该怎么做,这些也会直接影响到考生的分数。

债权法总结

一、债的概念 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二、债权的特征 (一)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具有相容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 6、债权具有期限性 (二)区别债权与物权 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 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 4、效力不同: 【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 【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 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 (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 1、租赁权的物权化 2、预告登记 三、债权的权能 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 四、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不可替代 【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债权法习题精编

债权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 是( )。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 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 B 2.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 D 3.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以分为( )。 A.按份之债和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C.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D 4.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 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 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 D.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管理 C 5.甲拾得乙遗失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元,甲欲交给公安失物招领部门,但在前往失物招领部门的公共汽车上,甲自己钱包和拾得钱包一起被盗,则甲( )。 A.对拾得钱包被盗不承担责任 B.对拾得钱包被盗承担全部责任 C.对拾得钱包被盗承担部分责任 D.依公平原则,对乙给予适当补偿 A 6.甲厂与乙厂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甲厂向乙厂购买水泥10吨,双方约定在乙厂所在地交货。在乙厂装货时,乙厂工作人员装了12吨,甲厂提货员也未发觉。在返回甲厂途中。汽车翻入河中,水泥全部灭失,甲厂应向乙厂支付( )吨水泥的价款。 A.12吨 B.10吨 C.6吨 D.甲厂无须支付价款,标的物风险尚未转移 B

7.甲将对乙的10万债权转让给丙,在乙获得让与通知前,乙将10万元清偿于甲,甲接受,则丙得( )。 A.向甲请求返还10万元 B.向乙请求给付10万元 C.请求甲、乙连带负责 D.请求甲通知乙给付 A 8.甲将走失山羊一只带回家中饲养。两月后以40元卖给乙。在回家路上,羊主人丙认出,向乙索还,二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根据法律规定,( )。 A.山羊归丙,甲退乙40元钱;丙付给甲两月饲养山羊费用 B.山羊归丙,丙付40"元钱给乙 C.乙将山羊退还甲,并索还40元 D.乙将山羊退还甲,并索还40元,甲给丙40元 A 9.陈宅不慎失火,幼子被困于室内,其父陈某从院内铁丝上揭取邻家晾晒的毛毯浸湿后冲入屋内救出孩子,毛毯被烧坏。邻居要求赔偿损失100元,陈某以紧急避险为由拒赔。邻居起诉,法院应( )。 A。判决陈某赔偿100元 B.驳回邻居请求 C.判决陈某和邻居各承担50元 D.判决陈某赔偿50元 A 10.公民甲捡到了一头走失的母猪饲养起来,并花钱配种生了一窝小猪,后失主找到公民甲要猪,则( )。 A.失主无权要回他的猪 B.母猪还给失主,小猪甲留下 C.母猪、小猪全还给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 D.母猪、小猪全都归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但不付配种费 C 11.下列关于合同义务转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通知债权人 B.合同义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C.合同义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应承担主债务及一切从债务 D.合同义务转移后,原合同即变更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B 1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供应木材,乙公司负责加工成家具,后由于甲公司收购木材出现困难,决定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问下列哪种转让行为有效?( ) A.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 B.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 C.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但需征得乙公司的同意 D.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毋须征得乙公司的同意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债权法试题B卷标准答案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债权法试题B 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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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债权法试题B卷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个3分共12分) 1、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2、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完成其义务,从而实现债的内容的行为。 3、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 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4、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在当事人之间逐渐产生的诸如照顾、协 助、保护、通知、保密等义务。 二、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20分) 1—5:CDCBD 6—10:BCBAA 11—15:BDBAA 16—20:AAADB 三、多项选择(每题1.5分共15分) 1. ABCDE 2. ABCDE 3.ABCDE 4.ABC 5.ABCDE 6. ABC 7. ABDE 8.BDE 9. ABCDE 10.ABCD 四、简述题(16分) 1.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1分) 2)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1分) 3)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1 分) 4)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1分) 2.抵销的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抵销是通过冲抵债务,使双方的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因此,抵销必以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对立的债权、负有对立的债务为前提。(1分)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抵销的债务以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为必要。因为只有给付的种类 相同时,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一致,通过抵销才可满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需要。(1分)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因为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因此只有债务已届清偿期时才可抵销。(1分)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抵销的债务须为可以抵销的债务。对于依法律规定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1分) 3.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如同在租赁合同中一样,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所负担的最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2分) 2)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2分) 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较强的融资性,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系由承租人, 而不是由出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4.债权人撤销权之要件 (1)客观要件。(2分)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2分)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学复习重点 题型:名词解释、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 1、什么是民商法? 民商法是指调整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发的总称。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又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发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等,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 重效率。 1、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有哪些构成要素? 定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的过程中,当 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力与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是一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构成要素: A.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如公司企业、自然人等 B.内容:权利和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C 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解释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并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资格。 我国现行法律将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 周岁以上的公民,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以及16-18 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法人的概念及其特点;公司的概念及其特点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特点:是社会组织,有人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有组织机构住所,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是依照公司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资本 性、民主性和自治性。 4、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注册资本及发起人数等等) A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有 2 人以上200 人以下的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B 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35%的股份。 C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D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公告。 E 发放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不能发行股票公开募股,出资不得随意转让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股票可自由转让 设立条件法定人数50 人以下,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万元法定人数2-200 人,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 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3-13 人、经理、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5-19 人,经理,监事会 会议制度召开股东会议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6、股权的概念 股权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8、简述公司治理机构及股东大会、董事、监事会的职权;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尤其是最后破产财产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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