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做好制定和推行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负有团体标准制定与管理的职责。遵循的工作准则包括:

一、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为宗旨;

二、以市场需求、行业需求为导向;

三、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四、以自律、规范、完善为内涵;

五、以促进行业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为了做好团体标准制定、推行与管理工作,设立管理工作机构。

一、成立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一)鉴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是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认定的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对北京市住建委系

统的17家行业协会负有协调、服务、管理的职能。

领导小组组长: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会长担任;

副组长: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

组员:由枢纽型社会组织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二)领导小组职能是:

1、负责团体标准项目的审定;

2、审批所需重要资源的调配和使用计划;

3、审批资金筹集、项目收益的使用及分配计划;

4、批准团体标准发布实施等。

二、领导小组下设团体标准编制管理办公室(简称办公室)。

(一)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编管干部等若干人。

(二)办公室职能是:

1、负责团体标准的申请、办理立项、组织编制;

2、办理意见征询、送审报批、标准发布、组织复审;

3、团体标准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5、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设立团体标准专家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委员会起着“把关定向”的作用。其成员视需要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综合专家库提取,或另行聘请其他专家、学者、业内资深人士。

第四条团体标准编制的范围:

一、国家标准、北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的范围;

二、现行国家标准、北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或可以明确、细化的具体技术实施;

三、各种类别的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五条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

申请;立项;编制;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六条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年度计划,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汇总、编制和下达。由申请制定团体标准的编制单位向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提出立项申请,主编单位不应超过2个。

第七条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期准备工作已就绪;

二、项目的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和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项目的主编单位和编制人员、已落实;

四、项目所需资金和办公场地等物质条件已落实。

第八条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标准的目的、意义;

二、编制标准的可行性;

三、编制标准的适用范围;

四、编制标准的工作原则和技术路径;

五、编制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六、编制标准与相关标准的比对分析(其先进性,与相关标准名称和编号的区别,有无重复等);

七、编制标准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九条团体标准的编制所需经费来源:

一、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自筹;

二、项目编制单位自筹;

三、合作单位赞助;

四、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赞助。

第十条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审批后,担任主编的单位需将编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报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建档保存。

第十一条编制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第十二条编写团体标准可参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或其他相关规定。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编制的团体标准版式、内容,应协调统一,以免重复,浪费资源。

涉及编制与国际接轨的团体标准,其版式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十三条在形成团体标准(草案)后,主编单位应及时组织征询意见。征询意见渠道:送交企业征询意见;送交专家征询意见;放到网上,征求社会意见。

征询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征询意见到期后,团体标准主编单位要及时汇总

整理各方意见,提出对团体标准(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十五条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召开审查会议,对主编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报批稿,交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审定批准。

第十六条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对批准的团体标准,统一编号和发布。

第十七条团体标准的编号四部分构成:一是团体标准的代号(T/);二是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代号(BCAT);三是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四是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统一的排列格式如下:

T/BCAT ××××—××××

发布标准的年代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代号

团体标准的代号

第十八条团体标准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出版、发行及组织宣贯与培训。

第十九条团体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将根据法律法规条文修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发展和

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的组织主编单位,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或废止执行。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团体标准,可纳入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相关奖项的评选或推荐范围。

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将适时的依据形势任务的变化,以及行业发展进步的需求,修改本办法。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决定制定团体标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2、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编号

备注:表格空间不够可加页。

附件2:

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名单

12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3.0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仪器仪表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仪器仪表行业健康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的一种规范性技术文件,包括: a) 为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 为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制定严于现行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c) 根据市场需要,推动国际贸易,提供相关英文版的技术规范。 第三条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CIMA)、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编号示例如下 T/CIMA xxxx-xxxx 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科技与规划部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的发展规划、工作细则、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 第五条根据团体标准制修订需要,协会委托仪器仪表领域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聘请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和标准审查。 第六条根据团体标准制修订需要,设立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工作组对所起草的团体标准质量负责。 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应当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第八条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复审等,应符合《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细则》的规定。 第九条协会会员单位可随时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协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非会员单位也可提出仪器仪表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协会科技与规划部受理立项申请,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建议,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经协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工作组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组原则上由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单位负责组建。 第十一条团体标准的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也可采取函审。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获得不少于参与审查专家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由协会科技与规划部编号,协会法人批准,以协会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由协会科技与规划部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最多可延期6个月。 第十五条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如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对现有标准的修订或其它标准的转化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

2020年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考前练习(第870套)

2020年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考前练习考试须知: 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_ 一、单选题(共30题) 1.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或者视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是( )。 A.投标人A与B的项目经理为同一人 B.投标人C与D的投标文件相互错装 C.投标人E和F在同一时刻提前递交投标文件 D.投标人G与H作为暗标的技术标由同一人编制 2.下列不属于预算定额的确定编制细则工作的是( )。 A.统一计算口径、计量单位和小数点位数的要求 B.统一的名称、用字、专业用语 C.统一编制表格及编制方法 D.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3.投资估算编制内容中,( )单独估算以便对建设项目进行融资前和融资后财务分析。 A.建设投资 B.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C.流动资金 D.建设期利息 4.已知国内制造厂生产某非标准设备所用材料费、加工费、辅助材料费、专用工具费、废品损失费共20万元,外购配套件费3万元,非标准设备设计费1万元,包装费率1%,利润率为8%,若其他费用不考虑,则该设备的原价为( )万元。 A.25.82 B.25.85 C.26.09 D.29.09 5.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属于人工日工资单价中的( )。 A.基本工资 B.奖金 C.津贴补贴 D.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6.下列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B.合同在成立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C.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D.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7.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A.30 B.60 C.90 D.120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适应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和市场创新需求,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五条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协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团体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

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相关职责。审议规则按《协会章程》执行。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节 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 第八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 、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NIFA 组成。 第九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十条 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 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NIFA xxxx.1—xxxx”。 第十一条 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NIFA xxxx—xxxx”。 第十二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T / NIFA ×××× ×××× — 年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北京市建筑业施工员岗位考核试题

北京市建筑业施工员岗位考核复习资料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分) 1、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 群防群治制度。 2、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 修。 3、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 易燃可燃材料。 4、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 防护措施。 5、《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8、施工单位对进场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应有的要求是:有书面记 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见证取样。 10、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之一是:有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1、建筑施工对环境的危害主要体现在扬尘、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 12、《建筑法》中规定了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方面的义务是:应当遵守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13、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的进场检验的依据是:工程设计要 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14、见证取样检测的要求主要是:见证试验室应具备一定资质,取样人员应为质检员、试验 员取样频率为30%。 15、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特种作业人员,经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17、施工现场应有施工日志和施工管理制度,并应建立贵重材料和管理制度。 18、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 者的人员,不得上岗。 19、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0、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 (偷工减料)。 21、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3、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

北京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做好制定和推行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负有团体标准制定与管理的职责。遵循的工作准则包括: 一、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为宗旨; 二、以市场需求、行业需求为导向; 三、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四、以自律、规范、完善为内涵; 五、以促进行业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为了做好团体标准制定、推行与管理工作,设立管理工作机构。 一、成立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一)鉴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是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认定的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对北京市住建委系

统的17家行业协会负有协调、服务、管理的职能。 领导小组组长: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会长担任; 副组长: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 组员:由枢纽型社会组织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二)领导小组职能是: 1、负责团体标准项目的审定; 2、审批所需重要资源的调配和使用计划; 3、审批资金筹集、项目收益的使用及分配计划; 4、批准团体标准发布实施等。 二、领导小组下设团体标准编制管理办公室(简称办公室)。 (一)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编管干部等若干人。 (二)办公室职能是: 1、负责团体标准的申请、办理立项、组织编制; 2、办理意见征询、送审报批、标准发布、组织复审; 3、团体标准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5、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设立团体标准专家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委员会起着“把关定向”的作用。其成员视需要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综合专家库提取,或另行聘请其他专家、学者、业内资深人士。 第四条团体标准编制的范围: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 本文件对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注册、用户的权限、用户资格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平台建设的依据 为了更好地推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按照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的要求,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该平台的网址为。 第三条平台的目标 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以服务团体标准化工作为目的,发布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政策、新闻和资讯,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对团体标准获取、评价和监督的渠道,实现对社会团体和团体标准的信息管理,为社会团体和公众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用户的分类 第四条平台用户的分类 平台的用户包括两类:个人用户和团体用户。 个人用户。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注册通过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

准并对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团体用户。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登记地在平台上申请注册,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经审核后可发布社会团体相关的新闻、公布其所制定的团体标准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用户注册条件 第五条个人用户 年满十八岁,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个人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邮箱、联系电话、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手写签字的自我承诺声明(见附件一)。 第六条团体用户 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团体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 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代号、社会团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所在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点、注册资金、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社会团体应以其社会团体代号作为注册名称。该社会团体代号将成为该社会团体标准编号(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见第十条)的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办理指南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联合验收不收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共北京市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第6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第118号)。 适用范围: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参加。 必备条件: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工;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水、电、气、热按完工;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办理方式: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建设单位网上申请,建设工程信息共享;主管部门依据各自验收标准,集中现场验收,牵头部门统一确认。 办理部门: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建设委在市住房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技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档案部门以及自来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专业服务企业。 咨询服务渠道: 1、业务咨询窗口及服务电话:89150700 2、系统平台技术咨询电话:59958345 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参加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06009850.html,)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北京市社会投资项目联合验收”,填报相关信息,网上提交。 网上对口上报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可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上,分别按共享信息清单和各专项申报验收清单上报相关资料。

深圳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团体,是指在深圳市注册或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包括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组织。 第四条团体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五条团体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

管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鼓励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鼓励团体积极探索标准与研发、标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的途径;鼓励团体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 第七条鼓励团体将团体标准推广作为企业标准;鼓励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制定团体标准: (一)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经济社

北京十大最高建筑(含图片)

北京最高建筑 十大建筑,既有楼房大厦,也有塔式建筑。 1、中央广播电视塔 中央广播电视塔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西侧,航天桥附近,玉渊潭公园西侧。中央广播电视塔始建于1987年1月,1994年9月建成,10月1日正式开放。东临秀美的玉渊潭和著名的钓鱼台,南望公主坟,北瞰阜成路,占地15.4 公顷,中央广播电视塔高386.5米,加避雷针总高405米,总重5万吨。这是一座多功能现代化的标志性建筑,可发射8套电视和10套广播。中央电视塔采取的是混凝土整体浇注法,能达到抵抗九级地震的要求。宫灯形的塔楼大约距地面220~240米。尽管中央电视塔也算“历经风雨”,但无论是整体绝对高度,还是200余米处的观光台,在当下北京的十大高度中必须要一席之地,从整体算,第一名毋庸置疑。

2、国贸三期大厦 简称国贸三期,高330米,80层,地上层数为74层,地下4层。国贸三期由国贸中心和郭氏兄弟集团联合投资建设,投资总额约8亿美元,主体工程2008年完工。届时国贸三期不仅是北京商务中心区的标志性建筑,还将成为未来北京的标志性建筑,并且与国贸一期、二期一起构成110万平方米的建筑群,成为全球最大的国际贸易中心。

3、北京财富中心二期 这座由巴马丹拿国际集团提供设计方案的写字楼是北京财富中心的收官之作。这是在继330米的国贸三期大厦之后,又一座高度为265米的国际甲级写字楼将伫立在北京CBD的中心区域,与国贸三期、央视新址成三足鼎立之势。也已265米的据对高度摘得第三名的位置。

4、北京电视中心 北京电视中心总建筑面积20.2万平方米。综合业务大楼是北京电视中心的主体工程,地上48层,总高度258米,为超高层纯钢结构建筑。整个钢结构在建筑的四角布置四个15米×15米的“L”型复合巨型柱,由钢柱、钢梁和型钢支撑组成筒状结构。复合巨型柱之间用强劲钢结构桁架相连,工程总用钢量3.7万吨。但从远处观察,其高度似乎占优势于一根直插天际的立柱。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试行版与正式版比对)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发布(新旧对比) 发布人:团体标准服务平台发布时间:2019-04-23 1月1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新旧《规定》对比如下: 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1月9日正式发布。 《规定》总则中强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在团体标准的制定章节中,《规定》强调,社会团体应当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除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

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标准制定以外,还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制定;规定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在团体标准的实施章节中,《规定》明确,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规定》对团体标准的监督也做了详细说明,明确了监督机构、措施、投诉和举报途径以及查处措施等。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新旧对照表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一条同《试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 第二条同《试行》第二条 定。

中国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 《隔离式防雷与接地保护装置及系统技术要求》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工作组 2017年1月

中国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 《隔离式防雷与接地保护装置及系统技术要求》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1 任务来源 本任务来源于深圳远征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气象服务协会防雷减灾委员会及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等多家单位联合发起的标准制定工作,可满足新一代技术、5G通信、智慧杆以及平安城市、智慧城市等共享信息网络的建设速度、建设质量、运行质量和稳定安全等方面的需求,旨在解决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维护的周期长、成本高、效益低的难题。 1.2 主要工作过程 自从本项目启动起,我司成立项目专家组,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先后前往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上海电科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研究院、中国民用航空深圳空中交通管理站气象台、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研究院等超20家单位进行调研学习,与各单位专家进行技术方案、防护措施、实施规则、技术指标等方面的深度交流,获得各单位和专家的大力支持及丰富建议,在理论层面和实际应用层面都获得良好成效,对本项目有极大的推进作用,也加速本项目提前保质保量完成。 其次,依据本项目要求,结合各单位和专家的建议,我司积极开展标准基础性试验和关键技术验证工作,先后联合北京邮电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研究院进行雷电防护方案设计、防护模型搭设、防护成效仿真和保护措施编制等工作,并先后经中国科学院的人工引雷实验验证、中国气象局的野外雷电试验验证、南方电网的冲击电力发生器和真型接地网试验验证、上海防雷中心的雷电入侵试验验证、中国电信广东研究院的模拟试验验证,验证结论是本项目编制的军用信息系统雷电防护方案良好,新引进的雷电入侵通道隔离防护技术方案(隔离式分组接地技术和通道隔离防护技术方案)安全、合理和实用。 最终,为确保本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并结合本项目合同要求、标准体系方案和标准验证结论,我司邀请国内知名雷电防护专家对本项目进行会审评定,会议结论是本项目的雷电防护方案和标准内容是合理、环保和实用的,建议推广使用。 依据本项目要求,我司开展雷电防护关键技术研究和标准验证工作。截止日前,我公司先后联合北京邮电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研究院启动隔离式

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京建法[2003]376号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 号)、《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是指采用了先进适用的成套建筑应用技术,在建筑节能环保技术应用等方面有突出示范作用,并且工程质量达到北京市优质工程要求的建筑工程,(即本市通常所称的“一优两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包括当前建设部、北京市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所列的新技术;在建筑施工技术、建筑节能与采暖技术、建筑用钢、化学建材、信息化技术、建筑生态与环保技术、垃圾、污水资源化技术等方面经过专家鉴定和评估的成熟技术。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示范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及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协助进行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符合下列示范工程立项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申报示范工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古建筑工程(重建,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二)采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列新技术10项以上; (三)建筑工程的质量目标是创建优质工程。 示范工程提出应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基础工程完成前进行申报。 第五条申报示范工程时应先填写《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申报书》经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经审核后报市建委立项,市建委审核后公布。 第六条市建委可对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示范工程立项条件发生变化或施工承包合同解除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市建委可以取消或更改立项决定。 第七条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应切实落实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加强管理,及时总结。 第八条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全部完成《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北京市优质工程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应向市建委提出示范工程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报书》及批准文件(审查完成计划情况): (二)综合报告(示范工程组织管理、应用新技术内容、创新工作

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引导和促进团体标准健康发展,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依据科学技术、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求,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通过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办法,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以社会团体名义发布,供市场主体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四条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第五条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团体标准化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和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与社会团体共同开展标准研制、标准化人员培训、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在其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建立标准化决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设机构,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吸收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第十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 (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2017年03月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等规范要求,为培育和发展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标准是由协会按照市场竞争、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组织会员及相关方面按照协会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协会会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协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在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下,都可提出编制协会标准的需求。 第四条协会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协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CAMET)、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格式为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号。如:T/CAMET 01066-2016。 第二章协会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协会设立标准管理部门(协会标准部),其职责: (一)标准化工作管理;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起草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四)管理和协调标准化工作;

(五)开展与有关标准化机构的联络; (六)开展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七)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通过和发布阶段的具体工作; (八)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情况评价及复审工作。 第七条协会设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TC是协会在城轨交通领域内,为协会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非法人组织,其委员由会员中的城轨交通业主单位代表、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各专委会、分会等机构主抓技术或负责标准化工作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其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提出协会团体标准化发展规划; (三)编制并维护协会标准体系表; (四)提出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 (五)协会标准立项及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必要的技术论证;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 (六)提出标准宣贯建议;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 (七)协调指导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版权等技术问题; (八)组织实施标准的复审; (九)指导和检查分技术委员会工作; (十)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咨询; (十一)负责与国内外相关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的联络; (十二)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TC下设若干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SC),SC的专业领域

中国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立项、制修订与发布、实施与复审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农水协团体标准是指为满足市场需要,由中农水协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标准。 第四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支持制定行业发展需要但市场上缺乏的标准; (二)鼓励制定严于现行标准的中农水协团体标准; (三)及时吸纳科技和管理的创新成果,支持将成熟的专利融入标准; (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五)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 - 1 -

第五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产品标准; (二)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标准; (三)农业节水、农村供水试验、量测、检测、检验标准; (四)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质量、安全、效益评价标准; (五)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质标准; (六)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质标准; (七)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八)农业节水、农村供水领域其他相关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中农水协理事会、中农水协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和中农水协秘书处。其中,专家委员会由业内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中农水协秘书处负责组建,报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中农水协理事会是负责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 (二)批准发布或废止中农水协团体标准; (三)决定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是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技术支撑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立项审查、标准发布之前的审查及 - 2 -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 T/CAMET XXXXX—XXXX 中低速磁浮交通列车试验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2017-09-26

一、任务来源、协作单位 本标准根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团 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中城轨(2016)7号]编制。 中低速磁浮交通系统具有低噪声、振动小、无污染、线路适应性强、易于实施等一系列特点,是安全可靠、环境友好型的新型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低速磁浮在公共交通领域具备升级换代的效应,是公共交通领域的划时代的先进生产力,将会给人类生活带来深刻的变化,具有极为广阔的应用前景。 中低速磁浮交通系列标准的制订,有利于中低速磁浮交通技术工程化的实施,将会大幅度的降低轨道交通建设的成本,规范推进中低速磁浮交通技术的产业化进程,形成我国中低速磁浮交通产业的工程化实施能力,满足我国城市发展的需要,极大的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实现巨大的经济效益。 中低速磁浮交通系列标准对推进中低速磁浮交通技术的持续进 步和促进新型磁浮交通产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中低速磁浮交通列 车试验规范》是根据2016年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标准编制计划,由湖 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主编,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控股磁悬浮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铁道科学研究院参编,共同完成。 本规范是在分析总结了我国中低速磁浮交通试验线及长沙磁浮 工程设计、试验等经验,并在参考《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 14894-2005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形成。

二、工作组成员及分工 姓名专业职称工作单位项目分工标准化工作经历 李拥军铁道车辆高工湖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负责 参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编制梁潇桥梁结构高工湖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协调 主持企业标准以及地方标 准的编制工作 袁建军机械加工 及其自动 化 高工湖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悬浮控制 参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编制 佟来生铁道车辆高工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电磁兼容 参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编制 杨勇铁道车辆工程师湖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悬浮架参加行业标准编制

北京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京建法[2007]825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央在京建筑业企业和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人员)的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企业的总经理、厂长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或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等。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和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进行记分,并由市建委进行累加,按照规定的措施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实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人员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

京建法〔2012〕20号 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

京建法〔2012〕2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安门城管分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和《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不断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通过加强执法联动进一步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切实提升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城管执法局研究,决定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1版),增加13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关扬尘治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审核处罚结果后,登陆对接平台,依据《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该记分内容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 二、市城管执法局依据《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进行的记分,与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的记分累加后,当施工企业及其人员的最终积分达到相应分值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三、施工企业同一施工现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扬尘治理问题受多次处罚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1至6个月。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建筑该公司排名

北京建筑该公司排名 1、北京市怀柔县建筑企业集团总公司怀柔县青春路44号101400 69641084 付志凯北京市怀柔县城乡建设委员会5000(万元) 一级 2、延庆县建筑安装公司延庆县东外大街32号102100 69143922 张兆清延庆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4188(万元) 一级69102059 3、中国京冶建设工程承包公司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100088 62226131 陈录如国家冶金工业局3100(万元) 一级 4、中国人民武警部队交通指挥部直属建筑施工处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街甲32号100011 69732375 黄晓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指挥部(备案) 3100(万元) 一级 5、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西城区六铺炕一区2号100011 62047674 王岩峰中国水利水电总公司(备案) 5057(万元) 一级 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海淀区太平路甲23号100036 68281462 刘静文中国新兴集团(备案) 12810(万元) 一级 6、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丰台区吴家村路1号100040 68211155-85617 范德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备案) 2591(万元) 一级 7、中外建华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100045 68394004 毛建军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备案) 1500(万元) 一级 8、中国建筑技术开发总公司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100013 64221355 王铁宏建设部(备案) 1317(万元) 一级 9、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海淀区昆明湖甲35号100089 62588995 王世来三九企业集团11000(万元) 一级 10、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海淀区白石桥路40号100081 62175356 建设部(备案) 5000(万元) 一级 11、北京住荣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区亮马桥34号乙100015 64380267 杨景波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111(万元) 二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