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TJ04-200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优质建筑工程质量

评价标准

Evaluating criterions for High

Qualit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2004年7月12日发布 2004年7月12日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省建设厅 审定 发布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科(2004)23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发布《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由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等单位编制的《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GJ32/TJ04—2004,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组织印发。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厅有关处室、站。

前言

为了能够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准确评价,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计(2003)第268号《关于下达2003年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通知》文件精神,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组织专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配套验收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写了《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该标准主要内容是对优质结构工程和优质单位工程的评价,是我省工程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编写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省内外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广泛征求工程施工、监理、科研、设计、管理等相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多次集中讨论、修改完成,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5章,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优质结构工程;5 优质单位工程。

请各单位在本标准的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反馈至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南京市虎踞北路10号3幢5楼,邮编21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本标准参编单位: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常州市新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标准编写人员:陈继东 刁爱国 蔡 杰 张大春

金孝权 毛龙泉 陆金方 贡浩平

沈北安 张以建 王 刚 路宏伟

参编人员: 陈惠宇 沈中标 胡全信 张怀诚 冯 成

姚宗勤 张召应 冯华明 朱 坚

目 次

1 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优质结构工程 (4)

4.1一般规定 (4)

4.2质量控制资料 (4)

4.3质量指标 (4)

4.4观感质量 (5)

4.5优质结构工程的评价 (5)

5优质单位工程 (15)

5.1地基与基础工程 (15)

5.2主体结构工程 (15)

5.3建筑装饰装修 (15)

5.3.1一般规定 (15)

5.3.2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15)

5.3.3质量指标 (16)

5.3.4观感质量 (18)

5.4屋面工程 (24)

5.4.1一般规定 (24)

5.4.2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功能检验资料 (24)

5.4.3质量指标 (24)

5.4.4观感质量 (24)

5.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27)

5.5.1一般规定 (27)

5.5.2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27)

5.5.3质量指标 (27)

5.5.4观感质量 (28)

5.6建筑电气 (29)

5.6.1一般规定 (29)

5.6.2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29)

5.6.3质量指标 (30)

5.6.4观感质量 (31)

5.7智能建筑 (34)

5.7.1一般规定 (34)

5.7.2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34)

5.7.3质量指标 (34)

5.7.4观感质量 (36)

5.8通风与空调 (41)

5.8.1一般规定 (41)

5.8.2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42)

5.8.3质量指标 (42)

5.8.4观感质量 (44)

5.9电梯 (46)

5.9.1一般规定 (46)

5.9.2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46)

5.9.3质量指标 (47)

5.9.4观感质量 (49)

5.10节能建筑 (49)

5.11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价 (51)

1 总 则

1.0.1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正确评价建筑工程的质量,促进和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优质结构工程和优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价。

1.0.3优质结构工程和优质单位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配套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法律、法规。

1.0.4优质结构工程和优质单位工程应实施目标管理,由施工企业自评,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2 术 语

2.0.1责任主体

系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0.2优质结构工程

系指单位工程中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均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优质标准的结构工程。

2.0.3优质单位工程

系指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评价,质量达到要求的单位工程。

3 基本规定

3.0.1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

3.0.2分项工程检验批的优质标准

1主控项目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及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按现行验收规范要求应全数检查的项目和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应100%符合要求,现行验收规范要求抽样检查的允许偏差一般项目应有90%以上(含90%)的检查点(处)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要求,其它检查点(处)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测点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并不得大于国家现行验收规范的规定。

3.0.3分项工程的优质标准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验收规范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60%以上(含60%)达到检验批优质标准的规定。

3.0.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优质标准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均应符合验收规范和本标准的规定。

2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评为优质时,其子分部工程必须全部优质。

3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有60%以上(含60%)达到分项工程优质标准的规定。

4分部工程所含子分部工程有60%以上(含60%)达到子分部优质标准的规定。

5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

6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结果和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7观感质量综合评定为“好”。

8本标准中规定含有指定的分项工程必须全部达到优质标准。

3.0.5单位(子单位)工程的优质标准

1责任主体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2所含分部工程均应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3装饰分部工程必须优质。

4必须被评为优质结构工程。

5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6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结果和抽样检测的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7观感质量综合评定为“好”。

8综合评分≥90分。

9所含分部工程有60%以上(含60%)达到分部工程的优质标准。

3.0.6观感质量验收

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按表5.11.3。

3.0.7使用国家和地方明文规定淘汰的建筑材料及设备、构配件的工程不得评为优质工程。

3.0.8未按国家和地方明文规定需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或节能措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评为优质工程。

4 优质结构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优质结构工程的质量评价。

4.1.2优质结构工程的评价包括对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的质量评价。

4.1.3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各分项工程中原材料复验及砂浆、混凝土试块的检验数量必须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4.1.4墙体材料

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墙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内隔填充墙体禁止使用孔洞率低于35%的非承重空心砖。

各类建筑±0.00以上墙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作为砌体。

建筑外墙禁止使用(建筑内墙限制使用)水泥炉渣三排孔空心砌体。

4.1. 5禁止使用氯盐类、高碱类混凝土外加剂。

4.2.

4.2质量控制资料

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本标准4.5.5的要求。

4.3 质量指标

4.3.1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和结果符合规范的规定,并有试验报告。

4.3.2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规范规定,并有桩位测量记录图。

4.3.3回填土分层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资料和检查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4.3.41级防水等级的地下工程,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4.3.5地下防水工程的混凝土结构构件无明显裂缝,裂缝宽度不大于0.20mm,且不渗水。按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每500㎡裂缝数量不大于1条,满足抗渗和混凝土耐久性要求。

4.3.6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的强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合格规定。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的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平均值和最小值乘1.1系数评定,应符合合格的规定。未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混凝土结构应进行回弹或钻芯取样检测: (1)回弹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2)钻芯取样的混凝土芯样强度换算值按乘1.1系数换算成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按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评定必须合格。

4.3.7钢筋保护层厚度

结构实体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若设计未明确规定,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对梁类构件、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采取非破损方法或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检测,其允许偏差:梁类构件为+10mm,-7mm;板类构件为+8mm,-5mm。全部钢筋保护层厚

度均应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4.3.8钢结构一、二级焊缝应进行相关检测并检测合格。

4.3.9高强度螺栓施工质量检查不得缺项或不合格。

4.4 观感质量

观感质量检查内容按表4.5.6进行。

4.5 优质结构工程的评价

4.5.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创优质的工程可申报“优质结构”工程。

4.5.2申报优质结构工程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申报时应按表4.5.2填写《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

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 表4.5.2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证号 电话

质量检查员 证号 电话

结构类型 层数/类型 建筑面积

基础类型 工程造价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主体

完工日期年 月 日

申报理由(拟采取技术措施,新材料新工艺等情况),创优措施、工程概况

项目经理:

(盖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项目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4.5.3优质结构工程应符合表4.5.3的基本条件。

优质结构工程基本条件检查表 表4.5.3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

结构类型

(层次/类型)

检查记录

项 目 名 称 是(有) 否(无)

1 工程项目已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

2 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与施工的项目类别相符

3 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与监理的项目等级相符

4 责任主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5 主体结构施工无分包、转包(专业分包除外)

6 工程资料按省统一规定收集整理,资料基本齐全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监理(建设)单位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4.5.4优质结构工程的实体质量应按表4.5.4进行抽测。

实体质量实测实量检查表 表4.5.4 (一)混凝土现浇结构

实测项目 允许偏差

(mm)

实测数值 合格率(%)

1 混凝土柱每层垂直

8

2 混凝土表面平整度 8

3 混凝土截面尺寸

(柱、梁、墙)

+8,-5

4 轴线位置

(剪力墙)

8 (5)

5 每层楼面标高 +10

6 混凝土现浇板厚度 +8,-5

梁 +10,-7 7 钢筋保护层

板 +8,-5

总测点合格率:(%) 施工单位检查人员:

年 月 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实测项目 允许偏差

(mm) 实测数值 合格率

(%)

砌体每层垂直度 5

1 垂直

度 全高垂直度 10

砌砖、混凝土小型

空心砌块

8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

6

2 砌体

表面

平整

清水墙 5

砌砖水平灰缝厚度

10mm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

块水平灰缝厚度

10mm

±2

2垂直灰缝宽度

10mm

±2

水平灰缝平直度混水10m内 10

3 砌体

灰缝

清水墙 7

砌体门窗洞口 ±5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门窗洞口宽度 ±5

4 砖砌

体门

窗洞

口 加气混凝土砌块门

窗洞口宽度

+10,-5

5 轴线位置 10

6 楼面层高 ±15

7 外墙砌体砂浆灰缝密实度 ≥90%

总测点合格率:(%) 施工单位检查人员:

年 月 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实测项目允许偏差(mm) 实测数值合格率(%)

1 基础柱的定位轴线 1

2 基础上柱底标高±2.0

3 地脚螺栓(锚栓)位移 2

4 单节柱的垂直度H/1000,且不应大于

10

跨中的垂直度 H/250,且不应大于10

5 屋(托)

架,桁

架及受

压杆件

侧向弯曲矢高f

H/1000,L≤30m,不

大于10,L/1000,30m

≤L≤60m,不大于

20L/1000,L>60m,

不大于40

单层:

20

6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H/1000,且

不应大于

20

多层:

40

7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L/1500,且不应大于

20

纵向、横向长度L/1500,且不应大于

20

支座中心偏移 L/3000,不大于20 周边支撑网架相邻支座高差 L/400,不大于30 支座最大高差20 多点支撑网架相邻支座高差30

8

挠度值

不大于设计值的1.1倍。设计值为:

9 涂装涂层干漆膜总厚度;

室外不小于150μ

m,室内不小于150

μm

不大于-25μm 薄型0

10 除火涂

料涂层

厚度

厚型80%及以上面

积符合设计要求

厚度不应低于

设计厚度的

85%,设计厚度

为:

总测点合格率:施工单位检查人员:

年月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员:

年月日

4.5.5优质结构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按表4.5.5检查。

优质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 表4.5.5 序号检查内容及要求检查结果

(一)技术资料

1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2钢筋连接接头试验报告

3水泥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4砌筑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5构件质保书或检测报告

6混凝土试块标养的抗压及抗渗试块报告

7砂浆试块强度报告

8外加剂合格证及复验报告

9防水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10结构实体检测报告(同条件养护砼试块,钢筋保护层厚度)

11地质勘探资料

12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13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

14地基验槽报告

15沉降观测(记录)检测报告

16隐蔽验收记录

(二)施工管理资料

1商品混凝土质量证明记录及混凝土配合比单2混凝土浇灌记录及施工日志

3施工组织设计

4模板支撑及拆除方案

(三)桩基资料

1桩位测量轴线平面图

2地基强度或工程桩测试报告(承载力及桩身质量)

3桩基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桩位竣工图

(四)钢结构资料

1钢结构工程竣工图和设计文件

2安装过程中形成的与工程技术有关的文件

3安装所采用的钢材、连接材料和涂料等材料质量证明书,或试验、复验报告

4工厂制作构件的出厂合格证5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6焊接质量检验报告

7高墙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系数试验报告和检查记录

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工程中间检查交接记录

10结构安装检测记录及质量验收记录

11钢结构安装后涂桩检测资料

12设计要求的钢结构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检查人员: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4.5.6优质结构工程的观感质量,应按表4.5.6进行检查记录。观感质量的评价方法按5.11.4

和5.11.5条进行评价。

优质结构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表 表4.5.6

序号名称抽查质量情况检查结果一、混凝土部分

1露筋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2蜂窝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3孔洞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

4夹碴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5疏松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6裂缝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7 连接部位缺陷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缺陷及连接

钢筋、连接件松动

8 外形缺陷 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

飞边凸肋等

9

外表缺陷 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

污等

10 施工缝 施工缝无夹渣等缺陷,无裂缝

11

楼梯踏

步 相邻高低差应小于10mm

一、

砌体部分

烧结普通砖、多孔砖和混凝土小

型空心砌块的水平灰缝厚度和

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 ,但不

应小于8mm ,也不应大于12mm

1 砌体灰

缝应横

平竖

直,厚

薄均匀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宜为15mm ,垂直灰宜为20mm

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

单排孔混凝土空心小砌块,应对

孔错缝搭接

多排孔混凝土空心小砌块,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20mm

2 砌体砌

筑应上

下错缝 小砌块应对孔错缝搭砌

3 墙体的转角处和内外墙相交处应 同时砌筑,墙体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斜槎长度比应≥2/3

4 墙体开槽应做到顺直

5 不同干密度和强度等级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应混砌,也不得和其它砖、砌块混砌

6

马牙槎留设部位应符合规范及设计图纸

要求

三、钢结构

1 钢结构普通涂层表面不应误涂、漏涂、涂层不应脱皮和返锈,涂层应均匀,无皱皮、流坠、针眼和气泡。

2 防火涂层表面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误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合浮浆。

3压型金属板表面基板不应有裂纹,涂、

镀层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剥落合擦

痕。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检查结论

年月日年月日

4.5.7优质结构工程检查时,抽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建筑不少于3层,高层建筑不少于4层,各层检测不少于5点。

2检测位置:在检测前由检查人员在施工图上随机确定,其中底层及顶层必须有检测点。

3混凝土强度:在检查小组抽查的楼层中任选一层,对其中的五个构件的混凝土抗压强

度应用回弹法进行检测,回弹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混合结构砌体砂浆饱满度:在检查组指定的三个楼层上,每个楼层随机抽取一组。

4.5.8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为优质结构工程

1表4.5.5中的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内容或项目有缺项、漏项、无法弥补,或弄虚作假不

能反映工程真实质量。

2混凝土标养强度、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砂浆强度评定不合格。

3单桩承载力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

4桩基工程的检测,Ⅰ类桩数量达不到所测桩数的80%,Ⅲ类桩的数量超过所测桩数的5%,出现Ⅳ类桩。

5砌体留置直槎,或水平灰缝厚度小于5mm或抽查的房间透亮。

6多孔砖、空心砖、混凝土小型砌块墙体表面凿留水平槽。

7马牙槎未按规范要求设置。

8将质量不合格或产品等级不符合要求的砌体材料用于砌体工程,或将有裂缝的砌块面

砌于外墙的墙面。

9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小于90%。

10混合结构砌体的砂浆饱满度小于80%。

11混凝土楼板厚度实测合格率小于90%。

12楼面层高及混凝土结构轴线位置,混凝土结构每层垂直度实测偏差大于允许偏差1.5倍。

13吊车梁或吊车桁架下挠。

14工程自开工起至主体结构施工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5.9优质结构工程采用评分办法进行评选,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的项目得分应≥90,优质

结构工程评价按表4.5.9评定。

优质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表 表4.5.9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序号 项目 内容 分值 得分

1 基本条件 缺一项扣5分

2 一般规定 不符合一条扣5分

3 实测实量 允许偏差范围内总测点合格率以95%为基数,每

减少1%扣0.5分。

4 观感 观感质量综合评定为“好”。“好”的总测点90%

为基数,每减1%扣0.5分。观感质量综合评定

为“差”的扣15分。

5 资料 缺1项或不符合要求1项扣2分

6 工程特色 1、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每采用一类,

得1分,最高得3分。

2、采取措施,降低结构成本有显著成效,最高

2分。

7 质量指标 不符合本标准“质量指标”每一项扣2分,有

4.5.8条之一扣10分,类推。

8 分部工程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评为

优质时,每分部得5分。

得分总计: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5优质单位工程

5.1地基与基础工程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评为优质时,必须符合本标准基本规定和第4章优质结构工程中的有关要求。

5.2主体结构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评为优质时,必须符合本标准基本规定和第4章优质结构工程中的有关要求。

5.3建筑装饰装修

5.3.1一般规定

5.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材料和限制使用的产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5.3.1.2装饰装修工程(含二次装饰装修)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应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确认。幕墙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经建筑设计单位确认,幕墙工程结构计算的内容和取值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5.3.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5.3.1.4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外开窗、单块面积大于1.5㎡(沿街为1㎡)的门窗玻璃,幕墙(全玻璃幕除外)、各类建筑物出入口、门厅、吊顶、天棚、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栏板等易受撞击、冲击造成人体伤害的公共部位必须采用钢化玻璃,夹层玻璃等安全玻璃。

5.3.2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5.3.2.1木门窗所用木材的品种、材质等级、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5.3.2.2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规定并有复验报告。

5.3.2.3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复验报告。

5.3.2.4外墙面砖的粘结强度应符合要求并有检测报告。

5.3.2.5室内用天然石材、陶瓷砖等的放射性必须符合规定并有复验报告。

5.3.2.6幕墙工程所用的硅酮结构胶应有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应有商检证明,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等。

5.3.2.7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应符合要求并有复验报告。

5.3.2.8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经检测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有检测报告。

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制度及体系制度 为了加强对项目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从业单位的质量意识。发挥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等制定了本制度。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发的各项技术标准、施工技术规范、规程。 二、为了确保本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防止一般质量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质量事故。为实现本工程质量目标,各专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组织机构。 三、要求各专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同事建立工程质量奖罚机制。 四、为了加强本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本项目工程必须实行领导责任制,谁监督、谁监理、谁施工、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五、各专业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制度,确定检查内容、时间、次数。要求施工单位监理旬检查、监理组应建立月检查制度。工程部应建立月、年初、年终、年末检查制度。监理组应建立月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监理年中、年末两次检查和每月定期检查及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使各专业施工管理及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六、施工工艺检查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统一标准进行。 七、进场原材料及标准试验的检查(原材料要从源头把关) 八、技术工人及特殊工种、技术水平检查(焊工操作证、机械操作上岗证、模板工技术等级) 九、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规范、规程、技术要求去操作施工,控制质量。 十、各专业施工单位应对重要工程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具体措施及质量控制要点。 十一、认真审查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严格控制各个施工程序、检查数据方法、分析结果、用于控制指导施工。 十二、严格控制每道工序的交验、分项工程的验收评定,可组织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活动。 十三、认真检查每道工序的施工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影响工程质量的必须进行整改和纠正。 十四、半成品的材料控制,必须严格审查其配合比,控制砼拌合质量、运输方式等。 十五、产品形成过程质量控制规律。 十六、作好事后质量控制总结: 1. 质量检查评定 2. 施工资料收集归档 3. 施工质量总结、监理监控质量总结。 十七、本项目在实施期间所采用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中的某一标准

苏组发〔2008〕31号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文件江苏省人事厅 苏组发〔 2008 〕3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调任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 现将《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事厅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省级机关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调入市级机关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或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南京市市级机关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调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南京市区级机关、区属街道机关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指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上述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调任范围。 第四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五条调任必须在机关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

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 第七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群众公认、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对从企业调入机关担任处级职务人员,应当担任省属企业、副省级城市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市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调入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应当担任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县(市、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确因工作需要,调任人选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省级机关、副省级城市市级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 年以上,或者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 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薪[199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1999.04.01 【实施日期】199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9]3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

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江苏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施行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建立健全队伍管理预警机制,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目的是通过构筑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民警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倡导和培养民警养成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不应干涉民警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三条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教育防范为根本,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以组织、家庭、社会监督为依托,形成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合力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第四条公安民警八小时外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民警各项纪律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倡下列行为: (一)有计划地进行业余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二)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参加便民、利民、为民活动; (四)模范遵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道德规范; (五)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安民警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严禁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二)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参与迷信活动; (三)严禁着警服在公共场所娱乐消费; (四)严禁酗酒、参与赌博等与人民警察身份不符的行为;(五)严禁接受色情性服务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六)严禁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七)严禁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八)严禁违反交通法规,开特权车,遇有紧急公务时,警车应按照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 (九)严禁泄露秘密; (十)严禁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苏人一〔1996〕5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1996.04.15 【实施日期】199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 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15日苏人一〔1996〕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96〕6号文件印发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机构改革的进程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发〔96〕6号文),结合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机构改革进程和

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原则、目的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党的干部路线,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要求,保证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人员过渡工作应遵循“严格、分开、稳妥”原则。“严格”就是要严格掌握过渡范围和标准,严格按过渡条件、方法和程序操作;“公开”就是把过渡的条件、标准和工作环节向过渡人员公开,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稳妥”就是精心组织,稳妥过渡,妥善处理过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通过过渡,要达到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一支优化、精干、高效、廉洁,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各级人事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操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圆满的完成。 省人事厅负责省级机关人员过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市、县机关人员过渡工作进行指导。各市、县人事局负责本级机关人员过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下一级机关人员过渡工作的指导。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粤人发[2007]3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35号) 2007-02-01 下午 16:02:17 总点击数:1026 粤人发〔2007〕35号 各市、县(区、县级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7〕6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人员收取的评审(认定)费、考试费、答辩费、论著鉴定费,不论评委会评审(考核认定)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二、评审通过或考核认定合格人员,依粤价函〔1998〕496号文件规定,按每证8元标准收取资格证书费。 三、市、县人事部门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送审费,待商省物价、财政部门明确后,另文通知。 四、各评审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6]62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6〕283号)及《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标准问题补充说明的函》(粤人函〔2006〕1126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苏高法[2011]41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9.15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 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年9月15日苏高法[2011]412号) 第一条为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兼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是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本规定确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或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调解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办案机关审查认可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 第三条刑事和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自愿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应当自愿参加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过和赔偿以及被害人的谅解均出于真实意愿。 (二)协商一致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充分交流、协商的基础上,对赔偿、是否同意司法机关从宽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三)合法适度原则。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考虑社会公众对和解结果的接受能力,避免给社会公众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办案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基础上,应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等因素,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防止片面地以赔代罚。 (四)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统一原则。刑事和解工作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切实弥补被害人因他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刑事和解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 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建设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确认表 要求: 1. 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计算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并应符合国家及《开封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的规定。 2.本表按项目一楼一表对应填报,一式六份,其中五份随单体装订。 3.设计单位在本表左上角加盖公章。设计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面积确认表中的各项内容的准确性及真实性负责。 注册建筑师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分类 [ ]居住 [ ]办公 [ ]商业 [ ]旅馆酒店 [ ]居民服务 [ ]文化 [ ]教育 [ ]体育 [ ]卫生 [ ]科研 [ ]交通 [ ]人防 [ ]广播电影电视 [ ]工业 [ ]构筑物 其他 建筑层数 结 构 形 式 建筑总面积 建筑底面积 其 中 地上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 计入容积率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面积 其中 住宅面积 其中 阁楼面积 商业面积 车库面积 办公面积 架空层面积 物业用房面积 社区用房面积 设备用房面积 顶层梯间面积 保障性住宅套型汇总表 住宅建筑面积(㎡) 户 数 其 中 S1单套 >90㎡ S2单套 ≤90㎡ 40㎡≤S3公租房≤60㎡ S2公租房<40㎡

填表说明: 1、阁楼面积:根据建筑效果要求,建筑形式为坡屋顶,且内部空间可利用的面积(原则起坡高度不超过米,起坡高度大于2.2米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容积率); 2、车库面积:原则通指地下空间面积,根据使用功能可分列为机动车库面积、非机动车库面积(公共开敞空间),地下储藏室面积。为车库服务使用的出入坡道面积、人行疏散楼梯面积、通风井面积(含地上部分面积)一并计入车库面积中,不再单列计算; 3、设备房面积;指独立设置的开闭所、配电室、调压站等为小区公共服务的设备用房面积; 4、顶层梯间面积:指顶层为平屋顶形式的出屋面部分的楼梯电梯部分面积;屋顶形式为坡屋顶的,其出屋面部分的楼梯电梯部分面积一并计入阁楼面积。

工程施工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工程施工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一、质量方针 科学管理不断创新 二、后勤管理处质量目标 1.投资计划完成率100%; 2.应招标工程的招标率100%; 3.工程项目验收合格率100%; 4.无重大管理事故; 5.用户满意率80%以上,且每年按2%递增。 三、管理者代表质量分目标 1.上岗人员100%符合岗位能力要求; 2.培训合格率100%; 3.应持证上岗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管理评审改进措施跟踪验证率100%; 5.确保工作正常运行,内部审核不出现严重不合格; 6.内审纠正措施验证率100%; 7.对于主管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率100%; 8.无重大管理事故。 四、科室质量分目标 (一)办公室质量分目标 1.文件编制或修改审批率100%; 2.不使用过期作废文件; 3.文件发放差错率2%以下; 4.记录填写正确率95%以上; 5.记录不发生丢失或损坏情况;

6.管理活动过程中不合格品处理率100%; 7.无重大管理事故。 (二)办公室质量分目标 1.组织前期报建按工作程序完成率100%; 2.记录填写正确率95%以上; 3.记录不发生丢失或损坏情况; 4.按照规定,顾客满意调查率90以上; 5.管理活动过程中不合格品处理率100%; 6.按照有关规定招标完成率100% 7.按时组织政府验收率100%; 8.无重大管理事故。 (三)工程管理科、综合管理科质量分目标 1.合同履行情况按照要求完成率100%; 2.管理活动过程中不合格品处理率100%; 3.用户满意率80%以上; 4.记录填写正确率95%以上; 5.记录不发生丢失或损坏情况; 6.纠正措施一次实施有效率为90%以上; 7.预防措施一次实施有效率为80%以上; 8.工程项目验收合格率100%; 无重大管理事故。 9.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一)严禁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严格依法使用留置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时限留置,严格执行留置报督察备案制度和留置室管理制度;禁止体罚、变相体罚、虐待和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严禁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放纵违法犯罪人员;严禁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干扰办案;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单位和亲友的宴请馈赠,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严禁公安机关各部门设立“小金库”。依法按标准收取行政规费,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专用票据制度。不得受利益驱动制定和变相制定罚款指标、乱收费滥罚款,严禁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等降格处理行为。 (四)严禁违法违规收取“保证金”。除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收取取保候审、暂缓执行治安拘留保证金并直接缴纳银行外,不允许以暂扣款、预付款、押金等形式收取“保证金”。 (五)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保管、处理暂扣物品。建立暂扣物品集中登记保管和公开处理制度,结案后要及时清理发还暂扣物品。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毁损和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 (六)严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处、欠拖不决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严禁错案不纠、该赔偿不赔或少赔等违法不纠行为。

(八)实行执法办案警务公开,建立群众报案反馈制度。推行立案通知制、未破案件回访制、破案告知制。对案件当事人有异议、影响较大或情况比较复杂,不涉及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理,实行公开调解、公开裁决。 (九)严格执行案件主办制、集体通案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十)严禁治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和保安人员等非警务人员参与公安执法办案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从严处理。违反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直接责任民警,一次黄牌警告,离岗培训;二次予以禁闭,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通报全市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滥用枪支枪械、滥用强制措施并致人伤残死亡,包庇放纵犯罪分子、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民警,一律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顶风违纪设立“小金库”,违规收取“保证金”,截留、挪用、毁损、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放任、指使非警务人员参与执法办案的,一经发现查实,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记过一次;分管领导降低一级警衔,对主管领导在全省公安机关通报批评。违反第八、九条规定的,一次批评教育、二次黄牌警告,三次对所在单位领导予以政纪处分,并全局通报。

成建价13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成建价[2008]1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 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 (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 (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

(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 (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 (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 (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 (三)条处理。 二、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跌幅超过基准价3%时,应调整跌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跌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本条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本条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本条第 (三)条处理。

工程质量目标91822

第一节、工程质量目标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工程质量方针:选择一流的队伍,一流的管理,原汁原味体现设1 计思想,达到一流档次。执100%按图施工,100%达到合格,2、工程质量目标分项工程100%做好竣工后的服务,确保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工行合同条款,100%以目标管理统揽全局,为了达到该质量总目标,在施工全过程中,程。国标质量标准为手段,以经济承包为杠杆,以全面推广应用ISO9001分项工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将单位工程质量总目标分成各分部工程、程的分目标,各质量分目标落实到具体人头上,并实行经济承包,实行关键工序、关键时候重奖重罚、使每个项目员工和目标直接相关,对目标负责,并给每个项目员工以压力、以动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每个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和聪明才智,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二、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包括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两部分。适用性:要求装饰效:产品质量包含以下六个方面:a.)产品质量(1可靠性:要求结构安全可靠,强度、稳定、抗果良好,使用方便;b.耐久性:在物理、化学作用下c.震等性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经济性:工程造价低、建造周期短、使用d.可安全使用到规定年限;并与建筑新颖、大方,美观、美观:维修费低等;e.装饰造型先进合理、安全性:主要指施工方便和使用安全;f.环境协调; (2)工作质量:管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a.生产过程中的工作质量:指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业务及后勤管理等工作质量;b.服务质量:指工程交工后的质量回访和维修服务等。

第二节、质量保证措施 一、质量控制制度 1、施工前的质量控制施工开始前质量控制的主要工作有: (1)对所有合同文件和技术文件、报告进行详细审阅。如图纸是否完整、有无漏项、各文件之间有无矛盾、技术标准是否齐全、合同条件的细节等。尽早熟悉合同文件是十分重要的。应重点审核的技术文件除合同外。 (2)配备检测试验手段、设备和仪器,审查合同及关于检验的方法、标准、次数和取样的规定。 (3)审阅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4)对施工中将要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审核,核查鉴定书和试验报告。 (5)对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进行检查,检查采购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对到场的材料和设备要及时检验。 (6)为施工放线准备资料,如参考点.线等。 (7)协助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8)对工地各方面负责人和主要施工机械作进一步的审核。 (9)认真听取设计人员所作设计交底,以明确工程的设计意图和各部位的质量要求。. (10)准备好全部监理表格和质量管理表格,并对表格的作用和用法交底。 (11)检查业主对工地的占有情况和工地环境。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透明执法”五条措施 为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过程、执法效果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使交通违法行为人服从处罚,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管理执法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率,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道路测速公告提示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在高速公路匝道测速;在道路上安装固定电子警察进行测速的,一律在前方设立明显的测速告示牌;使用流动电子警察进行测速的,一律使用制式警车公开测速。 二、严格执行查纠超速处罚公开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速不超过10%的机动车驾驶人,一律不罚款。除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外,在限速60公里(含)以下道路不测速处罚。对同一车辆、同一次通行、同一执勤中队管控区域发生多次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的,择一处罚。 三、严格执行测速执法设备检定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测速设备必须定期送法定机构检定合格,用于执法时携带检定合格证书或复印件。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一律不得用于执法。 四、严格执行查纠超载违法称重取证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货车超载违法行为应当以公路收费站称重凭证为依据或者使用专 门称重设备取证,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罚款放行。 五、严格执行对运输鲜活农产品通行保障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交通违

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有超载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登 记、教育后放行,对严重超载的由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2007.1.31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苏人通[2008)25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答复意见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对2006年7月1日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集中作如下补充答复,请遵照执行。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曾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奖励的,在工资套改中能否高套? 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曾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套改时可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适当高定。其中,公务员高定两档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2级薪级工资;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套改时可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适当高定,其中,公务员高定一档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l级薪级工资。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能否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人员,和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可从获得称号的下月起,按照苏政发(2006)160号和苏人通E2006]3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三、按国家政策规定适当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薪级的人员,如套改时已达到套改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标准的,能否再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这部分人员套改时如已达到套改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的,可在按套改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按规定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高定后,如超过工资标准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可顺延工资档次或按最高薪级与低一个薪级的级差增加薪级工资。 四、机关工作人员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达到最高薪级的,如何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的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时,公务员和机关工人相应顺延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最高薪级与低一个薪级的级差增加薪级工资。 五、公务员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出现考核不计等次、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计算是否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时,套改年限是否相应扣减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公务员在2006年2010年期间出现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计算是否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时,套改年限应扣减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再按扣减后的套改年限确定是否达到滚动升级的条件。如原应2010年滚动,但因出现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而不符合滚动条件的,不再滚动升级,待其考核称职以上累计满5年后按正常晋升级别的办法处理。 六、省直属副厅级机关中高定级别的人员,如调离原岗位后,其高定的级别如何处理? 省直属副厅级机构的局长、副局长在套改时按规定分别按省政府正厅级机关的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套改后如调离省直属副厅级机构至其他机关在相同职务层次任职,其级别工资不变;如调离后所任职务层次发生变化,其级别和级别工资按照苏政发[2006]160号和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变动。

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工程建设事业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文章中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对监理工程师如何监督和控制这些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 关键词:工程施工问题;监理;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continuous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has make a spurt of progress of development,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course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Y ears of work experience the author combined with the problems of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are analyzed, and the supervision engineer to supervise and control these problems are introduc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quality, safety control measures. 前言:为了加快工程建设的发展进程,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监理制度的实行是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它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程序化、规范化以及法制化的进程。但由于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水平不高,导致了一些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出现。为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施工,监理工程师应该加强管理工作,共同促进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1.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体制不健全。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并颁布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省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建筑施工管理细则,但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制度并不完善,还有待改善。再加上施工管理、技术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不够,加上施工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施工水平低,不能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等,导致了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1.2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水平低。 随着施工技术的不断革新,这就要求管理素质以及技术水平都要有很大的提高,也就是施工人员的管理素质以及技术水平能够跟上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的步伐。由于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高素质人才严重匮乏,缺少能将技术、管理、法律结合起来的复合型人才。再加上施工单位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对施工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不到位,整体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下滑之趋势,这就很容易导致在施工中问题的出现。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 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 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 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 可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 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确因工 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 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 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 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 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 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盛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 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 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 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

工程项目建设要求

工程建设要求 一、工程建设标准 1、有关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测量规范》(GBJ50026-9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2002);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82-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133-200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82-2001)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 □《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96); □《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程》(JGJ104-97); 3、安全生产规范、规程标准 《建筑施工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国务院)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B33-86)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3号令) 4、其他: 说明:上述规范、标准、规程仅是本工程建设地最基本要求,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地所有规定、标准和规程.在施工中对于上述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现行地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