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策研究

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策研究
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策研究

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策研究

近些年来一些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尽管这种现象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并正在采取诸多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但效果仍然有待提高。我们认为目前检察机关要解决好查办的某些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查办的某些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较低,主要表现有三种形式:(1)从案件本身的性质上看,案值不大,如出现了贪污数额5000元、受贿数额7000元等平常所说的“踩线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如果有一笔犯罪数额的证据不够扎实,一旦发生翻供就会导致案件的流产;(2)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情况来看,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力、案件一时难以突破,造成侦查周期较长,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处理结果出现了所谓

的“下台阶案件”。这些案件都经不起公诉部门的审查和开庭质证,结果案件证据流失无法结案,形成进退两难的局面,最后检察机关

只能作勉强处理给自己找台阶下;(3)从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上来看,职务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反侦查能力,查案难度大。由于侦查对象的身份和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旦立案必然会在当地引起一定的反响,迫使检察机关前期的侦查工作进行的轰轰烈烈,而和后期侦

查的草草收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严肃的执法活动形成了整个侦查

办案期间的“大起大落”,甚至个别案件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未适时采取强制措施,不仅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提供了机会,而且在人民群众中留下检察机关“执法不严”的不好印象,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二、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主要成因

检察机关侦查的部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总体上来看既有主观上执法不严的因素,也有客观上存在的“地方保护”等原因,但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原因是主要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1、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于是有些检察院便把“立案数量”作为工作指标之一,有的直接或变相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这就迫使有些办案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这就给以后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埋下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

2、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是为立案侦查做好有关方面的准备。在办案实践中初查工作尤其是秘密初查对突破案件确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要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还要靠侦查来进行。但在查办具体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主观上存在着重

视初查而轻视侦查的思想,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告破,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这种盲目乐观的情绪则是使侦查不到位,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也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从办案目的看初查是为立案创造条件,而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两者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因而初查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侦查过程中对一些强制措施、侦查技巧等技术手段的充分运用对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3、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而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正是抓住了某些办案人员的这一弱点,采取“先守后攻”的办法进行反侦查活动。侦查阶段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为对付侦查人员的侦查,往往采取以下办法:一方面承认其部分犯罪事实,麻痹侦查人员先稳住阵脚,目的就是避重就轻避免侦查人员的进一步深挖;另一方面嫌疑人又把希望寄托于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伺机准备翻供,在公诉或开庭质证时往往会出现一些出人意料的“新情况”,使得办案人员始料不及。因此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应当成为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始终把握的一项原则,不要一拿下口供就沾沾自喜,而是要十分注意和及时固定一些关键性的证据,注意对间接证据的收取形成完整的

证据链条,真正把案件办成”铁案”。

4、存在着重分工,轻协作的问题。检察机关对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的是侦查、公诉分设制度,强化了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无疑是一条成功的工作经验。但是这种工作机制往往会使办案人员在查案中重视分工而轻视协作,从而为侦查办案带来的一些问题: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侦查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对案件的适用法律、证据固定的出发点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会出现工作分歧。

三、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应采取的对策

检察机关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必须改革办案的考评标准,将“三率”即“立案率、起诉率、判决率”作为考评自侦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还要对三个环节进行重点把握:

首先,在侦查环节上围绕证据搞侦查,解决“立案难”,确保“立的准”。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高智商、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办案人员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注重在侦查艺术上下功夫,采取巧用谋略、外围取证、重点突破法,对举报材料中线索模糊的一般采用秘密快速侦查、了解知情人,在不惊动被举报人的情况下获取外围证据;

其次,在公诉环节上应加强侦查与公诉部门的配合,详审细查固

定证据,解决“起诉难”,确保“诉得出”。审查各种证据使之形成证据锁链是出庭胜诉的关键,对于凡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均应坚

持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进行配合,在审查案件证据时两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均应坚持审查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使之形成链条互相印证。对贪污案件尤其是窝、串案,涉案人员多、犯罪数额大、账目复杂,需要做到账证之间、账账之间、账表之间相互对应,账据与供述一致、书证与人证相吻合,被告人供述辩解与其他证人证言相统一,才能堵塞其翻供的退路;

再次,在公诉环节应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共同应对“判决难”的问题,确保案件能“判得了”。在侦查环节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坚持公诉部门适时派主诉检察官介入侦查活动,从庭审对证据的要求引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做到立案环节早沟通,侦查环节慎行动及时将证据疑点排除,提高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成功率:一是实行侦诉换位思考机制,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起诉难问题。整个检察机关应树立证据意识和侦查为公诉服务的观念,实行侦查、公诉换位思考机制,组织侦诉部门开展换位诉辩对抗赛活动,以彼此体验各自职责的异同实现对证据要求的不沟通,形成靠证据取胜的共识;二是坚持检察长跟庭考察制度,解决公诉人对胜诉信

心不足的问题。对出庭支持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坚持检察长跟庭考察,并组织侦查、公诉部门有关干警旁听观摩。在庭审中检察长一方面可以根据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发现翻供、翻证苗头及时提醒公诉人注意,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旁听干警从中了解法官对庭审证据要求的最新动态,以便指导今后的侦查工作;三是实行技

术部门协助出庭制度,用科技手段证实犯罪从而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判决难”的问题。依靠科技手段在庭审中证实犯罪往往能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对复杂、技术含量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做到派技术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依靠展示技术鉴定的证明效力揭露证实犯罪

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策研究

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策研究 近些年来一些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尽管这种现象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并正在采取诸多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但效果仍然有待提高。我们认为目前检察机关要解决好查办的某些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查办的某些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较低,主要表现有三种形式:(1)从案件本身的性质上看,案值不大,如出现了贪污数额5000元、受贿数额7000元等平常所说的“踩线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如果有一笔犯罪数额的证据不够扎实,一旦发生翻供就会导致案件的流产;(2)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情况来看,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力、案件一时难以突破,造成侦查周期较长,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处理结果出现了所谓 的“下台阶案件”。这些案件都经不起公诉部门的审查和开庭质证,结果案件证据流失无法结案,形成进退两难的局面,最后检察机关 只能作勉强处理给自己找台阶下;(3)从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上来看,职务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反侦查能力,查案难度大。由于侦查对象的身份和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旦立案必然会在当地引起一定的反响,迫使检察机关前期的侦查工作进行的轰轰烈烈,而和后期侦 查的草草收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严肃的执法活动形成了整个侦查

办案期间的“大起大落”,甚至个别案件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未适时采取强制措施,不仅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提供了机会,而且在人民群众中留下检察机关“执法不严”的不好印象,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二、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主要成因 检察机关侦查的部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总体上来看既有主观上执法不严的因素,也有客观上存在的“地方保护”等原因,但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原因是主要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1、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于是有些检察院便把“立案数量”作为工作指标之一,有的直接或变相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这就迫使有些办案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这就给以后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埋下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 2、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是为立案侦查做好有关方面的准备。在办案实践中初查工作尤其是秘密初查对突破案件确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要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还要靠侦查来进行。但在查办具体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主观上存在着重

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模板

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

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 一、对纪检部门审查期间交代犯罪事实的人能否认定自首的问题 【核心提示: 行为人在纪检审查期间的认罪态度成为对认定自首影响最大的因素。有的虽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但因为认罪态度不好, 交代问题是被动地”挤牙膏”式地”挤”出来的, 这种情形就难于认定其为自首。】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有权要求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规定(或者指定)的地点、时间内向组织交代问题, 接受审查。这分别是一种党内执纪措施或者行政调查措施。对于经过纪检监察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从而转入刑事诉讼程序。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实践中多为纪检)审查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 对于在纪检审查期间出于各种原因交代了犯罪问题的人, 能否认定为自首, 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被纪检审查的人一般都是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其一定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在特定的环境下交代问题的(对那些未经审查即自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的人, 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检察机关受理这些案件后, 如果犯罪嫌疑人继续承认其在纪检审查期间所作的交代, 不作改变, 对以上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 中国刑法规定的自首,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或者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它罪行的情况。据此, 适用自首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是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关于认定自首的第一个条件, 亦即”自动投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 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种盘问、教育的情况显然应包含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方式。因此, 对于那些在纪检审查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人, 无论其交代的问题是组织上已经掌握还是尚未掌握的, 都应当视为符合成立自首的第一个条件。 关于认定自首的第二个条件, 亦即”如实供述”问题。根据上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 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 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 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 应当认定为自首。”这表明, 如实供述并不一定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只要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同时, 也不限定供述以后不得翻供, 只要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即可。这个条件是比较宽泛和具有灵活性的。据此, 对于那些在纪检审查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人, 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后, 只要能继续承认主要犯罪事实, 不翻供, 或者即使翻供, 在一审判决之前又能如实供述的, 一般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至于是否”自动投案”, 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纪检审查期间的供述是否出于”主动”, 如果是被动地交代问题, 能不能视为自首?

主管考核与晋升制度

前言 考核晋升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基业长青,推陈出新的有效措施。按照团队建制的过程:1.准备组建团队;2.选择自己的团队成员;3.队员确定团队价值观、是非观;4.团队成员进行培训;5.制定团队目标;6.制定实现目标的计划;7.坚持计划执行,立即执行,这里要求100%执行力;8.一起检讨会,反省、改进;9.考核晋升激励相结合;10.相互激励验证目标的成败与增强团队自信心。 按照以上的团队建设的10个步骤,在8个月中间我团队部分人员以认真、努力的工作方式学习诠释着以上的基础步骤。按现今团队的发展状况现特别制定最后的两个步骤工作指导方案与考核晋升文件。 本文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提供我司内部人员学习交流,如有不完善的请团队成员给予指正,因“连在一起的心是不可战胜的”!

第一部分职责功能 1.对本部门上级下达的任务进行分解、执行、完成; 2.对本部门上级安排的事物进行分析、处理; 3.对本部门的工作流程进行学习、执行,完成每日的日常工作; 4.对本部门所负责的日常事物工作进行处理; 5.对本部门所有文件进行学习,参加培训,快速提升自己,成为部 门后备人才; 6.对本部门发展提供建设性建议,使其合理、稳定的发展; 7.对所负责的区域按照部门上级的要求进行规划、传达并计划实施; 8.对所负责区域突发事情进行上报; 9.对所负责的区域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做以汇总、上报; 10.对所负责的团队人员进行培养、考核、管理; 第二部分考核方法 一、考核目的: 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充分挖掘内部的潜力,让 员工的个人目标最大程度的配合公司的整体目标,建立一只高素质、高度团结的员工队伍为提升公司的高效运作和增强综合竞争力提供保障。 2、对部门、员工的价值创造过程及结果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3、为公司薪酬调整、人力资源调配、员工发展及培训提供依据。 二、考核范围:

经验总结 查办职务犯罪应当具备的8项基本能力

查办职务犯罪应当具备的8项基本能力 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要求调查人员具备一定的基本能力,包括以证据为核心,具有收集、固定、鉴别、使用证据的能力。 一、掌握并准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的能力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工作,调查取证就像“打仗”,只有做到“了如指掌”,工作起来才能“游刃有余”“稳操胜券”。要想工作得心应手。 首先要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职务犯罪业务知识及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取证,按证据规则进行。取得什么程度的证据,建立在调查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规则熟知的基础之上,只有熟知法律规定要求,在面对各种各样的证据时才能游刃有余,抓住主要证据。必须提高调查人员对各种证据熟悉程度,并遵循证据收集规则,注意贪贿类、渎职类和侵权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方法,避免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全面,熟知程度差,造成对违法行为各个事实要件的证据材料取得不全,或因收集证据的程序、形式不合法、取证方法不合理等,使取得的证据无效,不足以证明违法的各个事实要件成立,导致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无法提起公诉。 其次,善于运用法律的能力。调查取证不是纸上谈兵,光有法律理论还不行,要有调查取证的法纪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时刻牢记调查取证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程序在认定证据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的时候调查取证过程中犯的程序性错误,导致辛辛苦苦调查的结果不能被认可。所以,调查人员不仅要认真钻研法律,还要学会正确运用法律,在工作中严格按

照法律要求去做,防止因为程序性的原因使调查取证的结果不被认可。 二、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善于排除干扰的能力 众所周知,职务犯罪是权利型、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特殊,对象反侦查能力强,关系网密,保护层厚,查案阻力大。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有正义感,要有责任意识,要有舍得一身剐,也要把皇帝拉下马的勇气,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在实践中要善于斗智斗勇,特别是查处重要岗位领导干部。 三、具有灵活运用调查谋略技巧调查取证的能力 调查取证的对象多数都与被调查人有着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关系,加之所查对象的特殊性,一般不愿意作证,如串供、避重就轻、帮助被调查人逃避责任、把水搅浑等,让你无法查清。所以职务犯罪案件在调查取证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善于运用谋略和技巧,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很多,运用调查谋略和技巧也因案件不同而需要灵活运用。 对于证人一般采用以诚相待,教育启发,注意选择合适的询问方式,让其讲细节,讲来龙去脉特别是要把主要的、关键的问清,把证据取到位;对于已经与被调查人事先串供的证人,要采取要求证人讲“细节”和“复述的方法来辨别真伪,因为事先串供只能编、串个大概情节,要求他讲细节,就会出现矛盾;事先编造的案情通过反复的讲述可能会暴露出自相矛盾的情况,这样在适当的时候,要求他做出合理的解释,谎言往往不攻自破;对于拒绝作证的人,要根据拒证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方法;对于与案件有牵连的和被调查人有较深的感情和友谊的证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 因分析及建议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 一、主要特点 1、从作案形式上看,有利用职权内外勾结和单位内部作案两种。内外勾结作案主要发生在单位之间有相互业务往来或共同承办一项工作的情况下,而且多发生于行受贿犯罪或共同挪用公款犯罪方面,其余则多为单位内部人员勾结作案,而且以共同贪污为主要的犯罪形式。 2、从涉案人员构成看,单位一把手直接参与作案,单位内部普通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犯罪,他们的行为特征是每个人均是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实施犯罪,既有共同犯罪,往往又各自独立构成犯罪。 3、从作案手段上看,呈现简单、明显、直接的方式。除行受贿案件外,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隐瞒账目情况,由财务人员作假账予以私分。另一种是利用单位“小金库”侵吞公款。 4、作案次数较多,且不易被发现。尽管作案手段很明显、直接,但在窝案串案中,涉及经济犯罪的各环节的执行者构成利益共同体,不易被发现。 5、定罪方面存在难点。这类案件,往往有着形似合法的外衣作掩护。无论是内外勾结,还是内部人员勾结作案,他们往往都有一个假协议书之类的伪装,给自己留“后手”,一但罪行败露,假协议就成为他们逃避法律的借口。

二、原因分析 1、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私欲心重。当私欲与自己手中的权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会轻易把手中的权力当作生财的便利工具,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2、规章制度存在缺陷,资金管理存在漏洞。窝案、串案中很多是单位的一把手与财会人员共同联合作案,往往利用单位内部管理漏洞,浑水摸鱼,将财务账目搞乱。 3、监督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上下级单位之间监督不到位;单位内部对各项财务支出的监督不到位。 三、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教育。对单位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大力加强廉政教育,加大以案示法的宣传力度,达到以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教育的效果。 2、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健全预防犯罪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特别是加大对一把手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形成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合力。加大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的力度,并将检查的结果予以公示。在各职能机关之间,建立疑点通报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及重点部门人员的监控力度。

价值观评价及岗位绩效考核制度参考

价值观评价及岗位绩效考核制度(参考)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为落实某文化2.0关于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价值观评价和进一步完善岗位绩效考核,以激励先进,肯定主体,淘汰落后,实现公司、部门和个人的高绩效,保持组织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释义】 第三条价值观评价:是对员工遵循公司核心价值观和《员工利益相关禁止行为规定》的评价,考查员工的行为表现是否符合“某之道”。 第四条岗位绩效考核:通过个人对组织的绩效承诺,各级干部对下属员工绩效的考核,以及考核结果的综合应用,实现岗位绩效持续提升的管理过程。 【基本原则】 第五条层层分解,层层承诺,层层考核:自上而下层层分解任务计划;自下而上层层承诺绩效目标,人人对承诺负责;实行逐级考核,考核者是具有考核评价权的行政上级。 第六条强制分布原则:严格执行考核结果强制比例分布的考核评价原则。 第七条组织绩效决定该组织奖金总额,决定组织内部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的分布比例。【考核周期】 第八条所有员工以年度为周期进行价值观评价。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客户事业部总经理以半年为周期进行岗位绩效考核,其他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周期为季度。 第二章考核评价流程 【整体流程】 第九条价值观评价及绩效考核由三个主要环节、九个主要活动构成,如下图表示:

【个人承诺】 第十条 计划沟通:各级干部在规定时间内与下属详细沟通本年度公司及部门计划,让下属了解公司的年度目标、策略、计划和政策,充分沟通部门及岗位的年度目标、策略和计划,并达成高度的共识。 第十一条 个人填报绩效承诺书:个人在充分理解组织绩效目标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司绩效管理系统填报。 新入职员工在转正后1个月内完成绩效承诺书。 第十二条 签署价值观承诺书:个人在充分理解公司核心价值观及《员工利益相关禁止行为规定》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个人价值观承诺书。 第十三条 沟通确认:各级干部与下属就其承诺的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在规定时间内确认PBC 。 第十四条 PBC 的调整:个人的绩效计划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作调整。由于公司业务发展计划的变更,组织结构的调整,市场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或遇到一些不可抗拒因素等非个人主观因素,员工可以向行政上级提出PBC 调整申请,报其批准。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人事记录:各级干部及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的工作表现、模范践行或违背价值观的关键行为事件、重要奖惩事项等在绩效系统中进行必要的记录,作为员工考核的基本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列入员工人事记录的项目包括:员工投诉、客户或伙伴表扬或投诉、公司级及外部重要机构的奖惩决定、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等。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流程: 注:直线业务主管是指员工所在部门某一业务工作小组或业务模块的负责人,相关垂直业务线或职能线负责人。 第十七条 个人自评:员工在各考核周期结束后一周内对照期初PBC ,对各项承诺内容的完成状况进行个人总结及评分,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给直线业务主管、项目经理和行政上级。 第十八条 直线业务主管或项目经理考核建议:直线业务主管或项目经理收到员工的自评后,在3个工作日内就员工考核期内的相关工作绩效向其行政上级提出考核建议。 第十九条 行政上级考评:行政上级收到员工自评及相关主管考核建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下属的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A 、B+、B 、C 、D ”五个等级,按正态分布比例原则,员工在部门内正态分布,干部在同类组织内正态分布。 第二十条 隔级主管或矩阵主管审核:被考核者的隔级主管或矩阵主管在收到行政上级的考核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比例分布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行政上级最终确定考核结果:被考核者的行政上级根据隔级主管和矩阵主管反馈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并最终确定。 个人自评 行政上级考评 隔级主管或矩阵主管审核 行政上级最终确定考核结果 直线业务主管或项目经理考核建议

2020职业犯罪证据指引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为了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公正、高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确保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证据标准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基本原则】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认定,必须遵循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条【庭审中心原则】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按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对职务犯罪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按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审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运用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四条【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等变相肉刑,以及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等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职务犯罪案件的事实一般分为案件来源、犯罪事实、案件量刑情节以及其他需要查证的事实等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事实均需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六条【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认定案件犯罪事实:(一)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关键证据缺失或者主要证据之间有重大矛盾无法排除;(二)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职务犯罪的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而间接证据又不能相互吻合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疑点;(三)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要事实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四)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二章证据收集基本要求 第七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八条【物证收集、固定的范围】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全面收集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物证,包括但不限于被调查人的电脑、通讯工具、银行卡、钱款、黄金、文物字画、车辆、房产等相关财物。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专门部门保管、处理。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条【物证的收集程序】监察机关执行调取、冻结、搜查、查封、扣押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取证时应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相关文书。调取、查封、扣押物品的,相关笔录及清单应当注明时间、地点及其名称、特征、形状、颜色、数量、质量等,调查人员、见证人、物品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物品见证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或盖章的,须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搜查、查封、扣押物证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情况紧急无法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在相关笔录中及时注明原因。 第十条【书证范围】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证,应当及时、全面收集。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票据、条据、信函、笔记、记录、账册、交易明细等。 第十一条【收集书证原件】收集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经核对无误可以使用副本、复印件,应当由调查人员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具备辨认条件的书证,应当由被调查人、相关证人进行辨认。需要对相关书证进行鉴定的,应予鉴定。 第十二条【证人证言】收集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二)询问证人应当选取合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询问人员和询问程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三)询问证人前,应当出示询问人身份的证明文

五举措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成效显著

五举措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成效显著 去年以来,黑龙江省甘南县检察院以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和领导干部受贿案件为重点,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9件9人,渎职侵权犯罪4件6人,办案数居全市前列。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该院侦查部门每办理一起案件,检察长都亲自坐镇指挥,与办案干警奋战在第一线,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在办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查哈阳保险社主任吴某滥用职权一案过程中,检察长亲临一线,和侦查员们一起战斗。由于领导的率先垂范,带动了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了每一起案件顺利攻坚。 二是注重协调配合,形成战斗合力。该院党组针对自侦部门只有8人的实际,决定将控申、公诉、批捕、预防、民行等科室的精干力量,填补进以反贪局和监所科为主的两个办案组。办案组以检察长为总指挥,科(局)长为具体责任人,对办案负全责,又当侦查干将,工作中互相配合,办案时服从指挥。 三是全面收集证据,保证案件质量。为了保证每件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在每个案件打开突

破口后,办案组始终在巩固证据上下功夫,在强化证据的全面性、稳定性、合法性、直观性方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安排专人对所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复核,对每一个细节都严格审查,发现问题立即补充完善。并对犯罪嫌疑人全部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增强了证据的稳定性和证明力,保证了案件诉出率和审判率的百分之百。 四是强化责任意识、杜绝安全事故。“100-1=0”,保证安全无事故才是硬道理。针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接触的人员多、涉案人员社会关系复杂、社会敏感性强的案件,办案人严格遵守《办案工作要求》、《工作纪律》、《安全制度》、《保密工作制度》等工作制度,既保证了办案人员、车辆和材料的安全,也没有发生一起嫌疑人逃跑和自杀自残事故的发生。 五是加强案件跟踪、确保诉讼效果。在每起案件侦查终结后,办案组加强对案件诉讼活动的跟踪,检察长随时关注案件进展情况,每到一个环节都要认真听取工作汇报,随时对案件的侦结、起诉给予具体指导,对案件质量高标准、严要求;需要呈捕的案件要求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起诉环节要求公诉人对案件高度负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密切关注案件的审理过程,对双方在事实、证据等方面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从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此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财会人员失去监管,从办理的多起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至使这些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从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会计职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对会计管理设计了详尽的制度规则,对违反后的责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宣传不到位,不仅不少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条文的规定,就连一些会计人员也不甚了解或未深入学习,执行也不到位,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会计法》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内部出现的一些违反《会计法》的事件也未严格进行处罚,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在发现犯罪后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监察委成立以来,很多同仁们热议的话题之一就是如何切实、有效地搞好“纪法衔接”。这个衔接,笔者觉得可以大致概括成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内部的衔接。原纪检委的同志们要学习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构建“实体正义、程序公正”的法治思维;转隶的检察院的同志们要钻研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纪检业务,树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执纪理念。 另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与外部的衔接,主要是同司法机关的衔接。根据目前发布的《监察法》二审稿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这就意味着我们调查工作的落脚点是建立在满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要求和标准之上的。 目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以审判为中心”,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中心”。由侦查阶段就完成案件的实质性调查改为审判阶段通过控、辩双方举、质证的激烈对抗,最大程度地还原案情的本身,法官据此作出最终的裁判。新刑诉法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表明我们监察委的工作并不是游离于审判之外的。证据的收集不仅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更关乎我们监察委工作人员的执法权威,所以在证据问题上,容不得半点纰漏、抱不了丝毫侥幸。 基于上述所讲,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些个人观点和看法: 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分类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涵盖了除“被害人陈述”外的所有刑事证据,具体包含以下七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标准和原则 1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 依照《刑法》的规定,反贪部门所受理的十二种案件中,从犯罪主体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严格的、明确的主体的案件,即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第二类是一般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第三类是其他特殊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案件类型不同,犯罪主体也就不一样,因此,必须对犯罪主体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 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准国家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根据这一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

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两类人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依法取得职务身份,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上级机关任命、委派或通过选举,或经过国家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国家管理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理论上分,国家工作人员不外乎以上三类,但在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所面临的情况又是十分复杂的,以下几类人员往往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按照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在乡以上党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政协委员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关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价值观评价及岗位绩效考核制度

价值观评价及岗位绩效考核制度(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第一条 为落实某文化2.0关于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价值观评价和进一步完善岗位绩效考核,以激励先进,肯定主体,淘汰落后,实现公司、部门和个人的高绩效,保持组织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释义】 第三条 价值观评价:是对员工遵循公司核心价值观和《员工利益相关禁止行为规定》的评价,考查员工的行为表现是否符合“某之道”。 第四条 岗位绩效考核:通过个人对组织的绩效承诺,各级干部对下属员工绩效的考核,以及考核结果的综合应用,实现岗位绩效持续提升的管理过程。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层层分解,层层承诺,层层考核:自上而下层层分解任务计划;自下而上层层承诺绩效目标,人人对承诺负责;实行逐级考核,考核者是具有考核评价权的行政上级。 第六条 强制分布原则:严格执行考核结果强制比例分布的考核评价原则。 第七条 组织绩效决定该组织奖金总额,决定组织内部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的分布比例。 【考核周期】 第八条 所有员工以年度为周期进行价值观评价。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客户事业部总经理以半年为周期进行岗位绩效考核,其他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周期为季度。 第二章 考核评价流程 【整体流程】 第九条 价值观评价及绩效考核由三个主要环节、九个主要活动构成,如下图表示:

【个人承诺】 第十条 计划沟通:各级干部在规定时间内与下属详细沟通本年度公司及部门计划,让下属了解公司的年度目标、策略、计划和政策,充分沟通部门及岗位的年度目标、策略和计划,并达成高度的共识。 第十一条 个人填报绩效承诺书:个人在充分理解组织绩效目标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司绩效管理系统填报。 新入职员工在转正后1个月内完成绩效承诺书。 第十二条 签署价值观承诺书:个人在充分理解公司核心价值观及《员工利益相关禁止行为规定》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个人价值观承诺书。 第十三条 沟通确认:各级干部与下属就其承诺的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在规定时间内确认PBC 。 第十四条 PBC 的调整:个人的绩效计划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作调整。由于公司业务发展计划的变更,组织结构的调整,市场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或遇到一些不可抗拒因素等非个人主观因素,员工可以向行政上级提出PBC 调整申请,报其批准。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人事记录:各级干部及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的工作表现、模范践行或违背价值观的关键行为事件、重要奖惩事项等在绩效系统中进行必要的记录,作为员工考核的基本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列入员工人事记录的项目包括:员工投诉、客户或伙伴表扬或投诉、公司级及外部重要机构的奖惩决定、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等。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流程: 注:直线业务主管是指员工所在部门某一业务工作小组或业务模块的负责人,相关垂直业务线或职能线负责人。 第十七条 个人自评:员工在各考核周期结束后一周内对照期初PBC ,对各项承诺内容的完成状况进行个人总结及评分,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给直线业务主管、项目经理和行政上级。 第十八条 直线业务主管或项目经理考核建议:直线业务主管或项目经理收到员工的自评后,在3个工作日内就员工考核期内的相关工作绩效向其行政上级提出考核建议。 第十九条 行政上级考评:行政上级收到员工自评及相关主管考核建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下属的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A 、B+、B 、C 、D ”五个等级,按正态分布比例原则,员工在部门内正态分布,干部在同类组织内正态分布。 第二十条 隔级主管或矩阵主管审核:被考核者的隔级主管或矩阵主管在收到行政上级的考核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比例分布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行政上级最终确定考核结果:被考核者的行政上级根据隔级主管和矩阵主管反馈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并最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岗位绩效考核等级名称及定义描述如下: 个人自评 行政上级考评 隔级主管或矩阵主管审核 行政上级最终确定考核结果 直线业务主管或项目经理考核建议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监所检察侦查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 【第一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概述 【第二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 【3.2 3.3】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 【3.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谋略 【3.5】构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 【结语/参考文献】监所检察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现状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不仅侵害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同时也侵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从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现状: 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逐年上升

统计数据表明:“从2008 年以来,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600 件左右,并且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发案情况来看,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等三类案件。”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呈高发状态 统计数据表明:“近五年来,查办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各监狱的正副监狱长、各看守所的正副所长、劳教所的正副所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副局长等200 多人。”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2万余元,并为他人在工作调动、罪犯服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三、“假立功”等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 近年来,一些“假立功”、“花钱买刑”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如: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张海“假立功”一案。“张海在其被判刑后上诉的过程中及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假立功材料等,从而在二审改判,调监,减刑等过程中获取利益。截至2014 年 1 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共立案24 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 人,看守所系统3 人,法院系统1 人,律师2 人,社会人员7 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10 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

关键岗位评价考核制度

1目的 公司通过建立相关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和再评价,以保证这些人员能够满足公司岗位的需要,确保上述岗位的正常开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技术及公司质量部门的负责人、公司质检员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的操作人员。 3工作内容 3.1考核、评价周期: 考核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型式。 不定期考核:用于对转岗、新上岗的人员,在正式上岗后的两个月内进行。 定期考核:每年年末,公司对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检验员、关键岗位、特殊过程操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以确定上述岗位人员是否胜任本职工作。 3.2考核评价者人员组成 3.2.1生产部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检验员等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评价由管理者代表组织人员实施。 3.2.2对管理者代表的相关考核,由公司法人亲自或指定相关人员进行。 3.2.3操作人员的考核由生产部、技术质量部负责实施。 3.3考核、评价内容 3.3.1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内容:个人素质、工作能力、合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具体考核、评价内容见附表一。 3.3.2关键岗位、特殊岗位人员考核内容:个人素质、操作技能、理论知识、工艺纪律执行能力、合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考核、评价内容见附表二。 3.3.3对检验员的考核: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考核一般由质量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其他相关考核,由公司按照管理人员考核项目进行。 4考核、评价结果的处理 考核记录和评价的结果由技术部负责存入员工的个人档案,作为评价公司员工具备所需能力和确定培训需求的依据。 5再评价 每年年末,对于上年度已经考核评价通过的部门管理人员、关键工作岗位人员,公司根据本年度上述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再评价,以确定上述人员是否能继续本部门工作,是否需要提出的新的培训要求,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作为每年管理评审的人力资源需求的输入。 6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学习xx县人民检察院 x勇 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起诉和审判,取决于案件侦查收集固定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侦查人员如何围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努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为证据上的原因,导致一些案件在检察机关诉不出,在法院判不了,不得不作撤案或不诉处理的情况。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出了问题。本人结合自身侦查实践及案件质量检查、公诉、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起来,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证据收集方面 (一)不按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 犯罪构成要件是侦查取证的指南。不同的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虽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我们的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对主体和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而这恰恰是案件定性量刑最至关重要的东西。 主体身份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不一样。比如,同样是受贿,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企业人员,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一个构成受贿

犯罪,一个则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样是企业人员受贿,一个是国有公司人员,一个是非国有公司人员,他们所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再如破坏乡镇换届选举和破坏村(居)委选举,前者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而后者则不构成犯罪。 主观故意不明,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在一些渎职失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把自己的渎职失职行为说成是工作中的失误;在一些索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自己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对方借钱,如果我们的取证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议。 (二)不按证据的关联性收集和固定证据 一些侦查人员在取证中,不认真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不管与案件有关或无关,都一古脑儿取回来。结果案卷装了厚厚的几大册,有用的证据找不到几个。将办案中收集证据变成了码材料。 (三)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 能否在第一时间全面、及时、客观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应对侦查的对抗性,就要求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这是因为:一是随着案件的侦查,一些证据可能会被转移、隐匿、毁灭或灭失;二是相关知情人员可能会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三是能及时掌握新线索,发现新情况,为案件深挖和扩大战果奠定基础。如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侦查人

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李生晓梦晓李飞刀制作双击可修改,再上传必究 再上传必究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目的:规范分店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保证分店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所经营的药品的质量符合法定的标准。 2、依据: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分店全面管理。 4、责任:分店企业负责人对本职责的实施负责。 5、工作内容: 5.1组织本分店的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第一”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分店所有的药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5.2合理设置并领导质量管理人员,支持并保证其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在经营与奖惩中落实质量否决权。 5.3积极支持质量管理人员工作,经常指导和监督员工,严格按GSP要求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严格分店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表格的执行和落实。5.4定期对分店的质量工作进行检查,听取质量管理人员对分店质量管理的情况汇报,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改进。 5.5指导质量管理人员,营业员及其他各岗位人员。依据各岗位人员相关的档案和记录,确认是否正确进行了相应的管理。 5.6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做到帐、货、物相符,质量完好,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和变质,以及差错事故的发生。 5.7创造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使经营环境、储存条件达到药品的质量要求。 5.8做好人员工作职责及班次的组织安排。 5.9人员关系的维护和协调;增进团结,提高分店员工的凝聚力。 5.10重视顾客意见和投诉处理,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和重大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质量工作的改进。 5.11努力学习药品经营的有关知识,不断收集新信息,提高自身及分店的经营管理水平,重视员工素质的训练与培养。

积极查办职务犯罪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积极查办职务犯罪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摘要]化解社会矛盾是三项重点工作之首,查办职务犯罪是化解社会矛盾最有效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查办职务犯罪,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 [关键词]查办;职务犯罪;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在总结长期以来政法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长治久安。化解社会矛盾是三项重点工作之首,检察机关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查办职务犯罪,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的矛盾也不断涌现,出现这些矛盾的原因是多样的,有涉及到经济的快速发展伴生的矛盾,有社会管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矛盾,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贪污腐败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极大的不满,郁积成一种严重的社会矛盾。一是权力腐败: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钱权交易屡禁不止,贪污受贿依然严重。从近年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来看,腐败现象正处在高发阶段,呈现出的特点是案值大,串案、窝案多,涉案人员级别高,影响坏,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几乎每起群众性上访事件的背后往往隐含着职务犯罪,挖出职务犯罪,就能最大限度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二是社会腐败: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社会“潜规则”盛行,腐败已深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腐败虽然可能不像权力腐败那样严重的影响,但如果叠加在一起,如医疗腐败,教育腐败,房产腐败,殡葬腐败等,就会产生积累效应,老百姓生活将不堪重负。从本质上看,社会腐败其实也是权力腐败在社会生活中蔓延渗透的结果,是对政治生活领域中权力腐败的仿效。如果对老百姓的信访和举报置之不理,压案不查,或办理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出现不廉洁执法,民群众就会产生不满,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上访就很难避免了,上访始终解决不了,矛盾又进一步郁结。所以,我们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刻理解查办职务犯罪是最好的预防的真正含义。 一、当前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查办职务犯罪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制约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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