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如何发现线索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如何发现线索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如何发现线索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如何发现线索

对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来讲,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办案,对办案来讲,最重要的又是案件线索,”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作为一名反贪干警,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一名合格的侦查员,不能坐等线索上门,要不断增强侦查的敏锐性,牢固树立深挖意识,善于从一个犯罪嫌疑人入手,挖出更多犯罪嫌疑人;从一起案件入手,挖出更多起案件;从小案入手,挖出大要案件。现就笔者这几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点滴体会,对于如何发现案件线索作一简要总结。

一、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入手,深挖同类犯罪

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行贿人,同时也是受贿犯罪嫌疑人,我们通过提高审讯(询问)技巧,加大审讯(询问)力度等措施以扩大案源,深挖线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灵活运用侦查式发问,有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2006年我们在办理卫生局局长董某某受贿案时,找民政局安置办主任盛某某了解其为安置亲属给董某某行贿的问题,询问前我们了解到盛某某负责本县的军转安置工作多年,同样可能存在借人员安置受贿问题。因此盛某某到案后,办案人员在作了一定的谈话铺垫后,就单刀直入的问他”在人员安置方面有什么经济问题需要说明吗”,盛由于心理压力较大,很快就交代了自己在安置办工作期间,利用安排志愿兵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某志愿兵10000元现金的贿赂问题。从而通过董案查证又挖出了盛某某涉嫌受贿这一重大案件。

二、从分析行业犯罪特征入手,深挖窝案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注重对行业犯罪的共性进行分析研究,抓住该行业某一领域的犯罪易发点,推而广之,明确侦查的方向和重点,深挖职务犯罪窝案。如在办理某乡镇卫生院院长李某某受贿案时,发现李的受贿主要发生在该院购买医疗器械、人事安排以及建筑等领域,我们通过认真分析,判断在其他卫生院也存在该种情况,于是通过外围摸查,搞清侦查的方向和重点后,及时传讯有关当事人,又一举立查了另外六名医院院长及财务人员受贿案,实现了我院历史上查办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新突破。

三、从分析记账凭证的细微特征入手,深挖案件线索

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来固定证据,有时还需要通过查账获取书证来固定证据。在查账过程中,我们不能就事论事,要充分运用发散性思维、逆向思维等不同的思维方式,结合自己所掌握的一些社会常识,来寻找和发现案件线索,深挖职务犯罪窝串案。如我们在办理网通公司李某某贪污案时,为了固定该案的证据,我们将该公司的账务调来进行核查,在查账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支给某乡镇的一笔奖励款,该乡镇的经办人员收到以后盖了本乡镇的党委行政章,没盖财政专用章,办案人员对此产生了疑问,遂围绕该笔款进行初查,从而挖出了该乡镇电信支局长杨某某贪污

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策研究

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策研究 近些年来一些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尽管这种现象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并正在采取诸多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但效果仍然有待提高。我们认为目前检察机关要解决好查办的某些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查办的某些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较低,主要表现有三种形式:(1)从案件本身的性质上看,案值不大,如出现了贪污数额5000元、受贿数额7000元等平常所说的“踩线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如果有一笔犯罪数额的证据不够扎实,一旦发生翻供就会导致案件的流产;(2)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情况来看,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力、案件一时难以突破,造成侦查周期较长,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处理结果出现了所谓 的“下台阶案件”。这些案件都经不起公诉部门的审查和开庭质证,结果案件证据流失无法结案,形成进退两难的局面,最后检察机关 只能作勉强处理给自己找台阶下;(3)从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上来看,职务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反侦查能力,查案难度大。由于侦查对象的身份和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旦立案必然会在当地引起一定的反响,迫使检察机关前期的侦查工作进行的轰轰烈烈,而和后期侦 查的草草收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严肃的执法活动形成了整个侦查

办案期间的“大起大落”,甚至个别案件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未适时采取强制措施,不仅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提供了机会,而且在人民群众中留下检察机关“执法不严”的不好印象,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二、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主要成因 检察机关侦查的部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总体上来看既有主观上执法不严的因素,也有客观上存在的“地方保护”等原因,但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原因是主要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1、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于是有些检察院便把“立案数量”作为工作指标之一,有的直接或变相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这就迫使有些办案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这就给以后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埋下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 2、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是为立案侦查做好有关方面的准备。在办案实践中初查工作尤其是秘密初查对突破案件确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要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还要靠侦查来进行。但在查办具体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主观上存在着重

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模板

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

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 一、对纪检部门审查期间交代犯罪事实的人能否认定自首的问题 【核心提示: 行为人在纪检审查期间的认罪态度成为对认定自首影响最大的因素。有的虽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但因为认罪态度不好, 交代问题是被动地”挤牙膏”式地”挤”出来的, 这种情形就难于认定其为自首。】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有权要求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规定(或者指定)的地点、时间内向组织交代问题, 接受审查。这分别是一种党内执纪措施或者行政调查措施。对于经过纪检监察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从而转入刑事诉讼程序。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实践中多为纪检)审查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 对于在纪检审查期间出于各种原因交代了犯罪问题的人, 能否认定为自首, 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被纪检审查的人一般都是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其一定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在特定的环境下交代问题的(对那些未经审查即自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的人, 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检察机关受理这些案件后, 如果犯罪嫌疑人继续承认其在纪检审查期间所作的交代, 不作改变, 对以上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 中国刑法规定的自首,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或者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它罪行的情况。据此, 适用自首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是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关于认定自首的第一个条件, 亦即”自动投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 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种盘问、教育的情况显然应包含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方式。因此, 对于那些在纪检审查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人, 无论其交代的问题是组织上已经掌握还是尚未掌握的, 都应当视为符合成立自首的第一个条件。 关于认定自首的第二个条件, 亦即”如实供述”问题。根据上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 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 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 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 应当认定为自首。”这表明, 如实供述并不一定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只要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同时, 也不限定供述以后不得翻供, 只要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即可。这个条件是比较宽泛和具有灵活性的。据此, 对于那些在纪检审查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人, 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后, 只要能继续承认主要犯罪事实, 不翻供, 或者即使翻供, 在一审判决之前又能如实供述的, 一般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至于是否”自动投案”, 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纪检审查期间的供述是否出于”主动”, 如果是被动地交代问题, 能不能视为自首?

各科室工作职责

各科室工作职责 1.办公室职责:负责县纪委机关的文秘工作,草拟文件、文稿、公文处理,筹办县纪委会议及办公会议,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了解、统计、分析、上报,及时向领导提供查办案件工作的信息、对策、建议;管理机关文书档案、财务、统计、保密、安全保卫、稽实、接待、派车、车辆管理、精神文明、值班等工作.协调各室和对外上下联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下设收发档案管理员、财务管理员、驾驶员. 2.信访室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检举、控告,接待群众来访,办理本级和上级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的信访案件;负责承办、转办、督办、初核信访案件;负责受理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诉工作;负责信访信息的反馈和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3.案件检查室工作职责:负责对县内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调查.对所立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和违纪事实书面材料等.协助和指导乡(镇)案件查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案件审理室工作职责:负责审理由县纪委检查处理的案件,审理和指导下级纪委报送的备案案件,受理党员因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党纪申诉案. 5.执法监察室工作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决定、命令的情况,负责全县执纪、执法监察专项工作,指导下级开展执纪、执法监察工作. 6.宣教调研室职责:负责宣传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决议;负责全县纪检监察书籍、报刊的征订工作,办好本县党风廉政建设刊物和组织新闻稿件对外宣传报道,负责对本县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党纪、党风、勤政廉政和遵纪守法的教育.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负责各类办公用品、器具与设备、劳卫用品、车用材料和节日礼品及实物福利品的采购工作. ?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时按量购进货品,要求货比三家、降低成本、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负责公司信纸、信封、名片、业务礼品和企业形象所需印刷的定制工作,确保质量和时间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监所检察侦查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 【第一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概述 【第二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 【3.2 3.3】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 【3.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谋略 【3.5】构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 【结语/参考文献】监所检察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现状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不仅侵害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同时也侵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从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现状: 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逐年上升

统计数据表明:“从2008 年以来,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600 件左右,并且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发案情况来看,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等三类案件。”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呈高发状态 统计数据表明:“近五年来,查办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各监狱的正副监狱长、各看守所的正副所长、劳教所的正副所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副局长等200 多人。”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2万余元,并为他人在工作调动、罪犯服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三、“假立功”等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 近年来,一些“假立功”、“花钱买刑”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如: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张海“假立功”一案。“张海在其被判刑后上诉的过程中及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假立功材料等,从而在二审改判,调监,减刑等过程中获取利益。截至2014 年 1 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共立案24 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 人,看守所系统3 人,法院系统1 人,律师2 人,社会人员7 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10 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

经验总结 查办职务犯罪应当具备的8项基本能力

查办职务犯罪应当具备的8项基本能力 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要求调查人员具备一定的基本能力,包括以证据为核心,具有收集、固定、鉴别、使用证据的能力。 一、掌握并准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的能力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工作,调查取证就像“打仗”,只有做到“了如指掌”,工作起来才能“游刃有余”“稳操胜券”。要想工作得心应手。 首先要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职务犯罪业务知识及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取证,按证据规则进行。取得什么程度的证据,建立在调查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规则熟知的基础之上,只有熟知法律规定要求,在面对各种各样的证据时才能游刃有余,抓住主要证据。必须提高调查人员对各种证据熟悉程度,并遵循证据收集规则,注意贪贿类、渎职类和侵权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方法,避免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全面,熟知程度差,造成对违法行为各个事实要件的证据材料取得不全,或因收集证据的程序、形式不合法、取证方法不合理等,使取得的证据无效,不足以证明违法的各个事实要件成立,导致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无法提起公诉。 其次,善于运用法律的能力。调查取证不是纸上谈兵,光有法律理论还不行,要有调查取证的法纪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时刻牢记调查取证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程序在认定证据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的时候调查取证过程中犯的程序性错误,导致辛辛苦苦调查的结果不能被认可。所以,调查人员不仅要认真钻研法律,还要学会正确运用法律,在工作中严格按

照法律要求去做,防止因为程序性的原因使调查取证的结果不被认可。 二、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善于排除干扰的能力 众所周知,职务犯罪是权利型、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特殊,对象反侦查能力强,关系网密,保护层厚,查案阻力大。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有正义感,要有责任意识,要有舍得一身剐,也要把皇帝拉下马的勇气,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在实践中要善于斗智斗勇,特别是查处重要岗位领导干部。 三、具有灵活运用调查谋略技巧调查取证的能力 调查取证的对象多数都与被调查人有着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关系,加之所查对象的特殊性,一般不愿意作证,如串供、避重就轻、帮助被调查人逃避责任、把水搅浑等,让你无法查清。所以职务犯罪案件在调查取证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善于运用谋略和技巧,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很多,运用调查谋略和技巧也因案件不同而需要灵活运用。 对于证人一般采用以诚相待,教育启发,注意选择合适的询问方式,让其讲细节,讲来龙去脉特别是要把主要的、关键的问清,把证据取到位;对于已经与被调查人事先串供的证人,要采取要求证人讲“细节”和“复述的方法来辨别真伪,因为事先串供只能编、串个大概情节,要求他讲细节,就会出现矛盾;事先编造的案情通过反复的讲述可能会暴露出自相矛盾的情况,这样在适当的时候,要求他做出合理的解释,谎言往往不攻自破;对于拒绝作证的人,要根据拒证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方法;对于与案件有牵连的和被调查人有较深的感情和友谊的证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 因分析及建议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 一、主要特点 1、从作案形式上看,有利用职权内外勾结和单位内部作案两种。内外勾结作案主要发生在单位之间有相互业务往来或共同承办一项工作的情况下,而且多发生于行受贿犯罪或共同挪用公款犯罪方面,其余则多为单位内部人员勾结作案,而且以共同贪污为主要的犯罪形式。 2、从涉案人员构成看,单位一把手直接参与作案,单位内部普通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犯罪,他们的行为特征是每个人均是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实施犯罪,既有共同犯罪,往往又各自独立构成犯罪。 3、从作案手段上看,呈现简单、明显、直接的方式。除行受贿案件外,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隐瞒账目情况,由财务人员作假账予以私分。另一种是利用单位“小金库”侵吞公款。 4、作案次数较多,且不易被发现。尽管作案手段很明显、直接,但在窝案串案中,涉及经济犯罪的各环节的执行者构成利益共同体,不易被发现。 5、定罪方面存在难点。这类案件,往往有着形似合法的外衣作掩护。无论是内外勾结,还是内部人员勾结作案,他们往往都有一个假协议书之类的伪装,给自己留“后手”,一但罪行败露,假协议就成为他们逃避法律的借口。

二、原因分析 1、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私欲心重。当私欲与自己手中的权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会轻易把手中的权力当作生财的便利工具,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2、规章制度存在缺陷,资金管理存在漏洞。窝案、串案中很多是单位的一把手与财会人员共同联合作案,往往利用单位内部管理漏洞,浑水摸鱼,将财务账目搞乱。 3、监督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上下级单位之间监督不到位;单位内部对各项财务支出的监督不到位。 三、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教育。对单位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大力加强廉政教育,加大以案示法的宣传力度,达到以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教育的效果。 2、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健全预防犯罪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特别是加大对一把手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形成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合力。加大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的力度,并将检查的结果予以公示。在各职能机关之间,建立疑点通报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及重点部门人员的监控力度。

案件检查室工作职责模板

案件检查室工作职 责

长治公司纪委案件检查室工作职责: 负责检查、办理长治公司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和领导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1、负责长治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批转需由下属单位办理 的举报信件并催要结果。 2、负责受理上级、地方司法机关转来的信访举报信件的处理工 作, 协助地方司法机关查办涉及企业的违纪违法案件。 3、负责对违纪线索初核、立案、调查、取证工作。 4、负责对违纪违法者提出处理建议。 5、负责办案文书资料的管理工作以及移交审理前所有书面材料 的整理工作。 6、负责起草年度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收 集、整理、总结上报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月、季、年度报表。 7、负责落实上级有关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等方面的条规、文件 和要求, 起草具体的实施办法。 8、管理、检查、指导、督促所属单位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工 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案件审理室工作职责: 负责案件审理和全系统效能监察工作。 1、审理纪委监察室立案调查并决定处理的案件和应呈报党委、行政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提出审理意见。 2、审理下级党委( 总支、支部) 或纪委呈报的需由分公司党委或纪委批准的案件; 审理下级纪委呈报的征求意见的案件, 提出审理意见。 3、审理地方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提出审理意见。 4、审理不服本级和下一级纪检监察组织党纪政纪处分而申诉需要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的案件, 提出审理意见。 5、审核移送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审查违法违纪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6、负责起草处分决定, 向人力资源部门抄送材料及报批等工作。 7、组织实施上级和集团公司部署的效能监察, 对所属单位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帮助。 8、负责起草分公司案件审理及效能监察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2020职业犯罪证据指引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为了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公正、高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确保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证据标准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基本原则】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认定,必须遵循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条【庭审中心原则】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按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对职务犯罪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按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审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运用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四条【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等变相肉刑,以及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等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职务犯罪案件的事实一般分为案件来源、犯罪事实、案件量刑情节以及其他需要查证的事实等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事实均需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六条【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认定案件犯罪事实:(一)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关键证据缺失或者主要证据之间有重大矛盾无法排除;(二)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职务犯罪的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而间接证据又不能相互吻合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疑点;(三)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要事实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四)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二章证据收集基本要求 第七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八条【物证收集、固定的范围】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全面收集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物证,包括但不限于被调查人的电脑、通讯工具、银行卡、钱款、黄金、文物字画、车辆、房产等相关财物。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专门部门保管、处理。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条【物证的收集程序】监察机关执行调取、冻结、搜查、查封、扣押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取证时应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相关文书。调取、查封、扣押物品的,相关笔录及清单应当注明时间、地点及其名称、特征、形状、颜色、数量、质量等,调查人员、见证人、物品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物品见证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或盖章的,须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搜查、查封、扣押物证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情况紧急无法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在相关笔录中及时注明原因。 第十条【书证范围】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证,应当及时、全面收集。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票据、条据、信函、笔记、记录、账册、交易明细等。 第十一条【收集书证原件】收集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经核对无误可以使用副本、复印件,应当由调查人员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具备辨认条件的书证,应当由被调查人、相关证人进行辨认。需要对相关书证进行鉴定的,应予鉴定。 第十二条【证人证言】收集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二)询问证人应当选取合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询问人员和询问程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三)询问证人前,应当出示询问人身份的证明文

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

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 一、对纪检部门审查期间交代犯罪事实的人能否认定自首的问题 【核心提示:行为人在纪检审查期间的认罪态度成为对认定自首影响最大的因素。有的虽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因为认罪态度不好,交代问题是被动地“挤牙膏”式地“挤”出来的,这种情形就难于认定其为自首。】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有权要求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规定(或者指定)的地点、时间内向组织交代问题,接受审查。这分别是一种党内执纪措施或者行政调查措施。对于经过纪检监察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从而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实践中多为纪检)审查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对于在纪检审查期间出于各种原因交代了犯罪问题的人,能否认定为自首,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被纪检审查的人通常都是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其一定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在特定的环境下交代问题的(对那些未经审查即自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的人,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检察机关受理这些案件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继续承认其在纪检审查期间所作的交代,不作改变,对以上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况。据此,适用自首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是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关于认定自首的第一个条件,亦即“自动投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种盘问、教育的情况显然应包含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方式。因此,对于那些在纪检审查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人,无论其交代的问题是组织上已经掌握还是尚未掌握的,都应当视为符合成立自首的第一个条件。

五举措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成效显著

五举措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成效显著 去年以来,黑龙江省甘南县检察院以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和领导干部受贿案件为重点,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9件9人,渎职侵权犯罪4件6人,办案数居全市前列。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该院侦查部门每办理一起案件,检察长都亲自坐镇指挥,与办案干警奋战在第一线,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在办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查哈阳保险社主任吴某滥用职权一案过程中,检察长亲临一线,和侦查员们一起战斗。由于领导的率先垂范,带动了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了每一起案件顺利攻坚。 二是注重协调配合,形成战斗合力。该院党组针对自侦部门只有8人的实际,决定将控申、公诉、批捕、预防、民行等科室的精干力量,填补进以反贪局和监所科为主的两个办案组。办案组以检察长为总指挥,科(局)长为具体责任人,对办案负全责,又当侦查干将,工作中互相配合,办案时服从指挥。 三是全面收集证据,保证案件质量。为了保证每件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在每个案件打开突

破口后,办案组始终在巩固证据上下功夫,在强化证据的全面性、稳定性、合法性、直观性方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安排专人对所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复核,对每一个细节都严格审查,发现问题立即补充完善。并对犯罪嫌疑人全部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增强了证据的稳定性和证明力,保证了案件诉出率和审判率的百分之百。 四是强化责任意识、杜绝安全事故。“100-1=0”,保证安全无事故才是硬道理。针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接触的人员多、涉案人员社会关系复杂、社会敏感性强的案件,办案人严格遵守《办案工作要求》、《工作纪律》、《安全制度》、《保密工作制度》等工作制度,既保证了办案人员、车辆和材料的安全,也没有发生一起嫌疑人逃跑和自杀自残事故的发生。 五是加强案件跟踪、确保诉讼效果。在每起案件侦查终结后,办案组加强对案件诉讼活动的跟踪,检察长随时关注案件进展情况,每到一个环节都要认真听取工作汇报,随时对案件的侦结、起诉给予具体指导,对案件质量高标准、严要求;需要呈捕的案件要求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起诉环节要求公诉人对案件高度负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密切关注案件的审理过程,对双方在事实、证据等方面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从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此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财会人员失去监管,从办理的多起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至使这些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从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会计职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对会计管理设计了详尽的制度规则,对违反后的责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宣传不到位,不仅不少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条文的规定,就连一些会计人员也不甚了解或未深入学习,执行也不到位,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会计法》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内部出现的一些违反《会计法》的事件也未严格进行处罚,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在发现犯罪后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

监察室职责

纪检组监察室职责 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林业局及二级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定、 命令的情况;贯彻县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贯彻上 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 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情况。 具体职责如下: 1、监督检查林业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 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 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2、受理对林业局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 象的控告、检举;受理大悟县林业局及其二级单位党员和行政 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3、协助林业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林业局及所属 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协助林业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开展由林业局 牵头的源头治理腐败的各项工作。 5、有计划、有重点地会同林业局职能股室开展执法监察工 作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检查林业局及二级单位内部审计 和离任审计工作。 6、指导全县林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7、承办县纪委监察局、林业局交办的有关事宜。 纪检组监察室工作程序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工作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的程序: (一)办理批办单。接到的上级相关指示、决定及重要部 署进行签收登记、办理批办单。 (二)制定落实方案。纪检组监察室研究拿出落实方案, 与林业局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沟通。 (三)组织实施。对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 机关请示报告。 (四)结果报告。将落实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级机关。 (五)资料归档。

二、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纪检组监察室根据年度工 作计划和临时专项检查需要实施监督检查。采取的方式有:独 立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参与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林业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 源头治理腐败工作情况、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情况、行风建设 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目的、依据,检查 原则、工作程序和要求,检查内容、时间,检查组领导及人员 情况等。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按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检查 工作。 (三)撰写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按有关要求撰写检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 分析,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及时报告。按照《大悟县林业局驻纪检组监察室向 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制度》的要求,纪检组监察室将检查报 告及时报送县纪委监察局。 (五)资料归档。 三、实施会议监督的程序: (一)按职责参加有关会议。 (二)认真听取会议的主要内容、有关人员的发言,收集 资料,做好纪录。 (三)将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四、实施谈话监督的程序: (一)制定谈话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谈话的原因、谈话的目的、谈话的内容、参加谈话的人员。 (二)按方案要求实施谈话,对谈话记录并签证。 (三)撰写谈话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谈话的基本 情况、谈话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有关建议。 (四)谈话方案、谈话记录、谈话报告及有关资料归档, 备查。 五、办理信访案件的程序: (一)登记。对反映纪检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来信、电话、 电子邮件和来访进行登记。 (二)分类处理。根据举报、控告、申诉、批评建议等内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监察委成立以来,很多同仁们热议的话题之一就是如何切实、有效地搞好“纪法衔接”。这个衔接,笔者觉得可以大致概括成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内部的衔接。原纪检委的同志们要学习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构建“实体正义、程序公正”的法治思维;转隶的检察院的同志们要钻研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纪检业务,树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执纪理念。 另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与外部的衔接,主要是同司法机关的衔接。根据目前发布的《监察法》二审稿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这就意味着我们调查工作的落脚点是建立在满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要求和标准之上的。 目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以审判为中心”,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中心”。由侦查阶段就完成案件的实质性调查改为审判阶段通过控、辩双方举、质证的激烈对抗,最大程度地还原案情的本身,法官据此作出最终的裁判。新刑诉法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表明我们监察委的工作并不是游离于审判之外的。证据的收集不仅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更关乎我们监察委工作人员的执法权威,所以在证据问题上,容不得半点纰漏、抱不了丝毫侥幸。 基于上述所讲,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些个人观点和看法: 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分类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涵盖了除“被害人陈述”外的所有刑事证据,具体包含以下七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标准和原则 1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下面,笔者就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查办了一大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但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的普遍问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撤案率高、不诉率高、判决率低。这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二、成因分析 (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 由于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立案数”便成了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有的还直接、间接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这样,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这就给以后案件的起诉、判决工作埋下了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就出现了“两高一低”的问题。

(二)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 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为立案侦做准备的,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侦查技术等的运用对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已经大功告成,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案件造成了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就是这样造成的。 (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 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而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正是抓住了某些办案人员的这一弱点,采取“先守后攻”的办法进行反侦查活动。侦查阶段,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为对付侦查人员的侦查,往往采取以下办法一方面承认其部分犯罪事实,麻痹侦查人员,先稳住阵脚,目的是避重就轻,避免侦查人员的进一步深挖;另一方面嫌疑人又把希望寄托于审查 起诉或审判阶段,伺机准备翻供,在公诉或开庭质证时,往往会出现一些出人意料的“新情况”,使得办案人员始料不及。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 依照《刑法》的规定,反贪部门所受理的十二种案件中,从犯罪主体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严格的、明确的主体的案件,即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第二类是一般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第三类是其他特殊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案件类型不同,犯罪主体也就不一样,因此,必须对犯罪主体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 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准国家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根据这一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

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两类人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依法取得职务身份,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上级机关任命、委派或通过选举,或经过国家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国家管理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理论上分,国家工作人员不外乎以上三类,但在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所面临的情况又是十分复杂的,以下几类人员往往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按照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在乡以上党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政协委员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关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意见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充分调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和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同意,现就全县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思想认识加强办案领导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贯彻从严治党、依法行政、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环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严肃纪律、惩治腐败、优化环境、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案件检查工作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县大局查办案件的意识,坚持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要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通过查办案件,使教育更有说服力,制度更有约束力,监督更有威慑力。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检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案件检查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案件检查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案件检查工作,分管案件的领导要深入案件检查一线,其他领导要严肃查办分管范围内的案件,积极协助案件检查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能力不强不会办案,顾虑太多不愿办案,胆子太小不敢办案”的问题,切实树立案件检查人员铁面无私、一身正气的形象。 二、严格办案要求提升办案质量 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在案件检查中,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执行纪律,严格办案程序,正确使用办案措施,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要正确处理好案件检查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握好遏制腐败与保护改革的关系,掌握好惩处违纪违法人员与保护他们合法权利的关系,运用好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两种方式,最大程度地发挥案件检查工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注重案件质量的提高,把办“铁案”作为案件检查工作的不懈追求,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针,重事实,重证据,使案件能够经受历史

监察室工作职责

监察室工作职责 一、在局党组、纪检组领导下,认真履行纪检监察的各项职能,努力在全市教育系统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各中小学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重大决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学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保障学校政治稳定,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贯彻执行各级关于民主评议行风的工作要求,负责对全市教育系统发展软环境工作监督检查,受理并查处有关发展软环境方面的信访举报和投诉案件。做好信访工作,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协助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系统纪检监察对象违纪情况的调查处理。负责受理本系统党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工及群众在纪检监察范围内的检举、控告,保护党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工及群众合法权益,支持学校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教职工同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受理党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工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调查处理校内基层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和政纪的案件,并按职务权限范围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分决定。 三、协助局党组抓好全市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全市各中小学的党风廉政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全市各中小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态,掌握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检查和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局党组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建立、健全各中小学党风廉政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参与招生、升学考试、收费及评先评优、干部选拔、教师招聘及学校基建(维修)、各类招投标及大宗(物品)、教材、图书采购等工作,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各项工作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确保校务、教务、财务工作落到实处。 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及时向上级反映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正、反典型和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市教育局党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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