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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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

结11 张芮瑜 2011010106

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另外,作为民警,如果确定了其无回避事由,那么民警没有任何理由伪造证据。所以彭宇反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是不合理的。

(2)被告说自己当天给原告的200元纯属借款,各方说辞不一。但我要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原告有什么理由要向被告借200元?她没钱?不,证人陈二

春说她当时带着包和保温瓶,那么她是有钱的,为了各种需要至少有一点。如

果说借钱是为了到医院看病,这就怪了,一是200元不够,二是她自己没走啊,是等她的儿子来了才去的医院,那么她向彭宇借钱是为了什么呢?也就是说,

原告无向被告借钱理由,被告对200元为借款的说辞立论无据。而且,双方很

有必要说明被告给原告200元的具体时间,如果在去了派出所做讯问后,那么

这200元的意图就很不好了,只是被告为了搪塞原告,如果在这之前,原告是

在等她的儿子,如前所述也就没有必要借钱。我想,攻击防御现场,原告应该

提出这个问题。或者法官已经发现,但不能主动告知原告提这个问题。如果是

后者,法官做得就非常好了。

(3)原、被告双方在这个过程中还没有提及一个问题,就是原告是向前倒还是向后倒,根据彭宇所说,如果没有碰,则应该是向前倒,因为证人陈二春

证明原告当时在跑。如果撞到了,则原告应该是向后倒。所以,这一细节是双

方没有抓住的。如果是向前倒,那么原告不应该是左股骨颈骨折。因为有两种

可能,一是她右股骨颈骨折,因为路沿在右侧(她往第二辆车跑过去,第二辆

车肯定在第一辆车后方,按这个方向关系推断),而她左侧是公交车,她怎么

会撞在公交车上?不会,即使撞上,也不会骨折,因为公交车与她的接触面大,受力不会集中。二是她胳膊骨折了,因为她向前倒下时会条件反射用两只胳膊

撑地,而不是股骨先着地。但是向后倒就不一样了,她此时无法向后撑地!因

为她手里有东西,手是不能自然有效地向后撑的!(手中有东西时向前仍可以

撑地做一个缓冲)所以我认定,原告向后倒下,是与被告相撞所致!

(4)而且,被告辩称自己是见义勇为,这里也有值得推敲之处。如果是见义勇为,那么被告彭宇做了什么?他先把原告扶起,然后给了她200元(这个

顺序有待当事人进一步确认),然后跟她一块儿等她儿子,然后一起去医院……好,就假设这个顺序,那么被告在这个顺序位上给原告200就出现了重

大问题,他不是见义勇为!否则他不必要在那个时刻给原告200元,而应该是

陪着原告等她儿子,等到她儿子,他就仁至义尽了,他也可以更高尚一些,之

后再和她儿子一起护送她到医院,如果这时他再给200元,可以当做买水果、

糕点表示关心的行为,但是如果是付医疗费那可就是天方夜谭了。那么,被告

撒谎了。

在这个双方提出证据并证明的过程中,技术细节确实太糙,而法院作为中立者又不能有意介入。这个案件的个中细节是有很多漏洞的,而当事人双方都无法准确把握。我觉得解决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依赖于各种分析技术。因为法律的本身目的,尤其是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一项是追求真实【4】,那么为了追求真实,我们为什么不能把法律与技术做一个更大程度上的结合?这或许是一个很好的想法。

我看了吴泽勇教授的分析后,主要有两点评价:(1)他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我不敢苟同,虽然本案判决有很多基于自由心证和经验则的地方,但一切既有的事实和自由辩论过程的各种证据、证明(即使认为基本没有铁证)都更加偏向于原告的胜利,判决书在事实认定时的整体方向是正确的,而且最后的判决基于公平责任也比较合理,因为双方对相撞都有责任,并且还公正地不去计较被告的伪善,否则如果不是法官而是平常人来判决,被告彭宇的问题就大了。(2)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主要目的,我认为是为了使法律更加铁面无私和中立,而不要受社会道德情感的影响,他认为经验则和自由心证总是不能完全接近事实,毕竟加入了主观因素。他是想捍卫和进一步提升法律的威严,法不容情。这对社会的公正或许会有很大的帮助。这表明吴泽勇教授强烈的正义感。但是在整个法理系统中,我作为一个初学者,还是有很多疑问的,尤其是法与情的关系在这个社会中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法律完全的铁面无私和中立是否有利于这个社会的效率,是否真正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期待进一步地学习和思考。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2】王亚新:《“判决书事实”、“媒体事实”与民事司法折射的转型期社会》,载《月旦民商法杂志》第24期。

【3】吴泽勇:《自由心证的边界:“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兼与王亚新教授商榷》。

【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

小案件大影响——彭宇案判决书地逻辑分析报告

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分析 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哪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全面地将其所犯错误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 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行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行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及其评价 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医疗费 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鉴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67603.2元+营养费1000元×40%)。 结论:被告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2.对此论证的评价 法官认为,“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配损失”。也就是说,本次事故中双方都无过错,并且这种无过错行为又属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范围。笔者认为,对本案的裁判,首先必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作为得出判决结论的(法律依据)大前提,其次才能援引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才具有正当性。因为,如果没有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前提,而径直援引《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将使判决受众不明白当

从彭宇案看举证责任

从彭宇案看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进行证明,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举证证明义务的人应承担败诉的风险。对于证明责任分配,我国《民事诉 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民事证据规定》在借鉴 规范说的同事,也考虑到了某些类型案件和特殊情况下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作出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包括举证责任倒置,而举证责任倒置一般仅 限于特殊侵权行为。 “彭宇案”中,原告徐老太太诉称被告彭宇撞倒了自己,她就应举证证明侵 权的4个要件。据悉,从一审法庭的证据来看,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 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徐老太太的陈述是被告将其撞倒在地致伤;彭宇的 陈述是他没有与原告相撞,他只是做好事。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的主要 内容为:彭称其没有撞倒徐,但其本人被徐撞到了。但是原始的讯问材料没有 找到。除此之外,事故发生后,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案件诉至一审法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 陈述,该陈述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仅凭以上证据,原告不能证明自己被彭宇撞倒过,而现有证据又不能排除 彭宇撞倒原告的可能性,案件事实实际上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中。此时法官完 全可以依据证明责任判定原告徐老太太败诉。 法官判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倒置证明责任,由彭宇证明他没有侵权,但是 这个案件完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所以不应该责任倒置。 第二个问题就是法官的判决书书写不妥当,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的经验法 则就是“这个社会好人少”。一审判决书两处事实推定的词语,如“情理”以 及“日常生活经验”等,实际上是法官对于社会生活经验的抽象,即是本案事 实推定的经验法则。我认为,裁判文书是非常正式的文件,应当宣扬的是社会 正能量,而不是根据负面心理判决案件,所以,我不认同一审判决书中的经验 法则。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原告徐寿兰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水西门公交车站等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坐后面的一辆。在行至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到,致使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双方未能载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以下简称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成原告治疗费、护理费、禅机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存在三个焦点: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背后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只有正确地解决这三个问题,才能使本案得到公正的判决,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为此,围绕这三个焦点,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民警所作陈诉是否为证据?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首先,该陈述并不属于八种证据中的一种。其次,民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本案中民警所作陈诉是事发之后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与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并与案件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之后,可以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由于本案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丢失,谈话笔录未得到相关核对,不能产生效力。所以,民警所作陈诉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电子文档是否为诉讼法上的证据?

不能。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是对询问笔录的复制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基本原理,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由于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无法核实真实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是否为证人?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陈二春未能提供身份证等能证明其公民身份的证件,法院无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其所作陈诉不能生效。其次,当事人双方都无法证明陈二春当时身在现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诉其亲身感知的事实,由于无法证明陈二春亲历现场,其所作陈诉亦不能证明其真实性。 法官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论证? 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的缺点,即不稳定性和多变性,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地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即法官对于证人证言须能达到“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同时,要将证人证言与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对比,只有形成合理真实的证据链条才能认定其效力。其次,要在合理的逻辑推理和经验推定下,对证人证言做出审查、判断,去伪存真,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质量得以保证。 在实务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考虑。比如,对于未出庭作证的书面证言的效力认定,不能一味采取消极的态度,法官可依据自由心证

从“彭宇案”看经验法则

从“彭宇案”看经验法则 "彭宇案"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证人制度、视听资料、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适用以及诉讼和解、调解与裁判的选择等。从理论和司法政策视角来分析本案可以看到,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应当妥善认定法院庭外调查收集证据的效力,法官应当以普通人的一般的社会认识为基准来运用经验法则,视听材料的证明效力要在考察其制作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法院应严格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范来审理案件,而且不应当盲目采取调解和和解手段来解决诉争。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像南京徐某某诉彭宇侵权赔偿案(以下简称"彭宇案")这样能够引起社会如此强烈和广泛反响的可谓凤毛麟角。与更多涉及人权保障、涉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诉讼案件不同,一般情形下,在实体上,民事诉讼案件通常仅涉及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及与财产相关的身份关系,绝大多数情形属于"私"的范畴,不太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在程序上,案件的程序问题又因为人们普遍存在的轻程序意识而往往容易被忽视,不太会引起社会的关注。但"彭宇案"有所不同,由于媒体的介入,使得其中所涉及的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被"放大"以后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并与司法中普遍存在和关注的问题联系起来,如司法体制、司法权威、法官裁量权、事实认定与司法公正、司法与传媒的关系问题等。"彭宇案"中还涉及"做好事"、"见义勇为"这样敏感的社会道德评价问题,而本案的一审裁判中对所谓"常理"的适用又似乎反映了审理法官对此类道德提倡的间接否定,因此深深地刺痛了人们的道德神经。由于这一结果恰好印证了当下人们对道德危机的判断——"好人无好报",从而引起了人们的共鸣,并借本案呐喊和呼吁。人们如此关注本案也反映了对司法、对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信任,是在发泄一种对司法和公权力的怨气。可以说"彭宇案"是在偶然之中成为"典型"的。 从网络信息看,社会舆论基本上是一边倒地倾向于被告彭宇一方,给予了彭宇更多的同情,各种媒体提出的质疑大多是对原告不利的。"彭宇案"虽然是一起民事案件,但却折射出许多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更广泛地思考。媒体对"彭宇案"的"放大",似乎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些麻烦,客观上会给司法机关的审理带来干扰,但这并非只是消极后果,"彭宇案"中的问题是我们在法治进程中,在规范诉讼程序中必然要遭遇的问题,无法予以回避。本文的目的不是探究"彭宇案"所涉及的宏观的、社会性的问题,而是探究本案所涉及的诸多程序问题,如证人证言、经验法则、视听资料、证明责任、二审和解等,"彭宇案"在这些问题上均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是民事诉讼制度实施中的重要问题。笔者相信,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些问题。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是本案的法官,也没有旁听本案的审理,笔者主要是依据一审判决书以及媒体所提供的一些信息提出问题,而非是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裁决,纯粹是诉讼法理上的学术性探讨。 二、本案与证人证言制度 本案作为一例典型的侵权案件被起诉到法院,最重要的就是对侵权事实的认定,能否正确认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关系到裁判的公正性问题。然而,从媒体的反应来看,本案一审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即被告彭宇是否撞了原告这一事实认定最有争议,这也是媒体对本案事实认定最有异议之处。原告的事实主张是,被告彭宇从车上下来后撞了原告,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则对此予以否认。对于原告的事实主张,法院认可了原告的儿子用手机拍摄的笔录资料。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是"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对此证据,彭宇予以否认。判决书中引述了被告的观

浅议“彭宇案”

浅议“彭宇案” 作者:王朗王绪花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 摘要2006年的彭宇案作为一起“道德官司”一度引起社会各界轰轰烈烈的争议和讨论。按照法理学家德沃金的理论,该案件的争议应当是关于事实的争议,并不是政治道德和忠实的双重争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在证明标准方面,法官判决依据的“社会情理”不符合“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证明责任方面,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之时,原告方作为引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否则就会承担的败诉的后果。 关键词道德官司事实争议证明标准证明责任 作者简介:王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绪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71-02 一、案件情况及影响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此案在11月有了新的进展,,双方实现了和解并未在二审中交锋。案件争议存在两个较大争议:一是案件事实,二是赔偿数额。 彭宇案一时引起了很强烈的社会反响,也引起了我们对很多法律问题的思考,例如司法体制、司法权威、法官自由裁量、事实认定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与传媒的关系问题等等,还有一些就是助人为乐,好心没有好报的普通大众的反应。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 ——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本人经过思考觉得:彭宇案的焦点或者说结症应当是: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也就是说,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所称其伤是被告彭宇碰撞倒地所致要求赔偿,其提供的证据能不能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是成立的。不应当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 大家知道,如果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那么,在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就势必要求原被告各自提供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了!因此也就误入了原审法院三次开庭的错误审理,以及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被告举证的错误做法,从而导致作出了违背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错误判决。 大家知道,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及被告应诉答辩后,就可以择日开庭审理了,经过开庭审理,在原告不能提供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时,也就是说,在直接证据不足或者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被告否定原告所起诉的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就应当依法采用判决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本不需要再开第二、第三次庭了。众所周知,就本案而言,是一件“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的普通民事案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官只须凭证据判决就是了。也就是说,原告诉称其伤是彭宇碰撞所致,就必须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彭宇碰撞老太致伤的依据,否则必将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适用认定者举证否定者不须举证的制度,彭宇在确认自己没有碰撞老太的事实后是无需提供任何证据的(我没有碰撞是无法提供证据的)!综观本案,原告高老太除有伤的事实和本人咬定其伤是彭宇所撞的陈述外,并无其他有力证据的,且被告彭宇一直持否定态度的案件,法院怎能判决高老太胜诉呢? 当然,法官不可能在现场,没有也不可能看到案件的经过事实。因此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也就是凭证据还原现场,凭证据认定事实,凭事实(证据)进行判决。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证据有误,法院轻易采信,也就必然导致判决错误,所以法院公正是相对的,判决有错才是绝对的,只是尽

彭宇案分析

彭宇案分析 学号:20710150069 姓名:陈冠月 Q1、彭宇案后续影响的产生原因。 1.事件本身方面。彭宇案本身是对于价值观的冲击是巨大的。见义勇为一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一直被提倡的。当见义勇为被彭宇案贴上了“有风险”之后,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价值冲击,莫名让乐于助人和自身利益成为了矛盾体,引发了民众对“救助风险”的担忧和见义勇为实践的顾虑。这使得彭宇案——这个媒体认定的“冤案”本身有了“热点”的性质,引发了很大的关注度,一旦产生影响便是巨大的。 2.传播途径方面。当年在彭宇案一审期间,被告彭宇向媒体宣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反而被讹诈,各大媒体,包括多家网站、电视台、报纸等对此进行了报道,并且将言论一边倒向了彭宇是冤枉的这边,使得当年“见义勇为有风险”的理念得到了大肆的传播与宣传,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而当10多年过去后,真相反转了,媒体宣传力度反大不如前。所以当时的价值观冲击一直延续到现在。 3.社会舆论方面。批判的舆论似乎更加直指人心,“冤案”也更有传播力和震撼度。2006年到2007年彭宇案审判期间,在媒体先入为主认为彭宇是被诬告的宣传下,社会整体舆论导向是对南京法院一审判决的批判、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对彭宇“见义勇为”的声援。对案件的讨论甚至一度高达过认为彭宇案意味着“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30年”的程度。实际上,很多公众并不清楚彭宇案的来龙去脉,但是在社会舆论导向之下,盲目认为彭宇案是冤假错案,而且被灌输一个思想,那就是“扶助别人是有风险的,要三思。”由此引发了更多社会悲剧,影响巨大且恶劣。 4.新的相似社会事件方面。彭宇案发生之后,其他类似的案件发生时就会自然而然地和彭宇案进行联系分析,人们在参照彭宇案去看待其他社会事件时,彭宇案的后续影响自然也就大了。 Q2、当时应采取的正确措施。 1.一审法官应如何判决? 事实上,在一审判决中,总体来看判决书的依据和决断是没有问题的,确实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等多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 百度文库 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 结11 张芮瑜 2011010106 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另外,作为民警,如果确定了其无回避事由,那么民警没有任何理由伪造证据。所以彭宇反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是不合理的。

从南京彭宇案看司法证明问题

从南京彭宇案看司法证明问题 (刑事侦查学院本科2009级职务犯罪侦查专业石伟东学号2009051160) 一、案情综述 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半左右,彭宇与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的一个公交车站相遇,一个是在这一站下车的年轻乘客,一个是要赶着上另一辆车的老人,徐寿兰倒地,彭宇将其扶到路边,并有与此二者素皆不相识的陈二春上前帮忙,并打电话通知徐寿兰之子,待其达到后,陈二春离开,彭和徐及徐之子共同前往医院,并由彭先支付医药费200元,待徐拍片检查结果——胫骨骨折出来后,医生建议更换人造股骨头,需要数万元医药费,此时徐一口咬定是彭将其撞倒,要彭承担医药费。双方协商未果,徐之子报警,事件交由南京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处理,最终诉至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3次庭审,本案主审法官王浩于2007年9月5日做出一审判决,通过“常理分析”,以公平责任原则,最终判处被告人彭宇承担徐寿兰损失的40%,共计4.5万多元。 不服一审判决的彭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各方影响下,最终以庭外“和解”方式结案。 二、司法证明问题分析 司法证明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探讨的热点问题,不管是证明责任,还是证明规则,两个领域的人士都在进行着不断地探索和交流,以期中国司法体制能够更加完善。 司法证明问题涉及司法证明的对象、环节、方法、责任、标准及规则。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大讨论,其中也不断涉及司法证明问题,结合本案具体来看中国当代的司法证明问题。 本案的焦点在于碰撞事实的认定、本案中的“电子文档”——徐寿兰之子用手机拍摄的并称是彭宇在接受派出所民警询问时所做的笔录的照片是否真实、是否可以被法庭采用及法官能否凭借推理判案三个方面,从中可以看出,本案主要涉及司法证明中证明责任、标准、规则、方法这四个方面,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讨和论证的几个方面。 (一)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

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 其至医院诊治。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引起多家媒体 关注。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彭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随后淡出公众视野。时至今日,彭宇案已满五周年,在此,让我们 分析一下该案中的法理与道德问题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1 广为关注的案件结果却扑朔迷离 该案一开始并不为人所熟知,自一审第三次庭审时,该案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引起网民及社 会各界人十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密切关注案件进程。相关评论、质疑纷纷出现,引起了一 场道德与法律的探讨。可以说,正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促使本案的重大影响。 而彭宇案在沸沸扬扬的争议下,却以另一种方式宣告终结——二审期间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撤诉,此后各方三缄其口,为公众留下一个扑朔迷离的结果。人们历来强调的是,真相不能和解,它冷落了公众期待。“五年了,彭宇案欠公众一份回答”。 2 一审判决的法理分析 2.1一审判决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 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 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 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 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 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显然,法院并未确认原、被告双方发生碰撞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 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彭宇案系一般侵权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显然,作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 担不利后果。在原告方未能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应该严格执行现行法条,但很遗憾,主审法官明显忽略了“谁主张谁举证”。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分析,大量使用“常理推定”来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准则。 2.2一审判决的常理推断突破了道德的底线。“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 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被告一审中没有及时提出抗辩的理由,这与常理不容。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 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 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根据以上推理,不难得出以下结论:(1)要想见义勇为,“仅仅”救助伤者是不够的,还需 要抓住致害方才“更符合实际”;(2)做好事不能一直做到底,在家人到达后,言明经过(做 好事)后自行离开才“符合情理”;(3)见义勇为需要及时声明,否则“不能令人信服”;(4)素不相识的人不会贸然借款,给钱就是赔偿款。 一审判决完全建立在人本恶的基础上,颠覆基本道德观,突破了道德的底线。今年4月,最 高法院一位副院长到山东大学演讲,山大校长、法学专家徐显明做了一段点评,让师生印象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摘要“彭宇案”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通过此案的判决,反映出部分人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运用不当。我国民事审判原则规定不能用推理的方法判断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定案的大前提和最重要的原则。 关键词彭宇案法律适用法的价值法与道德 作者简介:张坤,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82-02 一、“彭宇案”始末 2006年11月20日,南京一位老人徐寿兰赶公交时跌倒,彭宇把老人送到医院,医药费4万余元。徐老人家属认为是彭宇撞到的老人,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3万余元。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彭宇和老人均不具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即45876元”,彭宇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多次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彭宇撤回上诉。 但在2012年,南京市一位政法系统的领导采访时却称,此前,大家所熟知的“彭宇案”的始末的真实情况不是如此,彭宇曾经承认过与徐寿兰发生碰撞。这一信息的披露使整个案件发生了转折,原本社会上各种舆论绝大多数对于彭宇在该案中的形象都是好人做了好事却被“恶人”徐老太讹上,但事实上却是彭宇的确与徐寿兰发生了碰撞。真实情况在五年之后才得以曝光,我们不禁要回望并从法理学的角度来透视在这过去的五年当中,“彭宇案”对当事人、对社会都产生了怎样深远的影响,并选取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 二、法律适用 “彭宇案”当中反映出了很多与法理学相关的问题。其中尤为重要的一项就是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的适用包括广义的法律适用和狭

人文社科-由彭宇案看法律推理-王超

由彭宇案看法律推理-王超 由彭宇案看法律推理 王超 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 一、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二、案件焦点及分析 在彭宇案一审在结合各方面证据分析后,在判决书中写道:“从常理分析,其与被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该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老太、彭宇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彭宇在本案中并夫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老太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我国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是在上面判决书中,大量出现了可能性、从常理分析、如果等推理性的词语,貌似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彭宇和老太发生的碰撞,而法官通过推理来判定彭宇可能撞人的结论也让群众产生了疑问。

彭宇案前因后果

彭宇案始末惟有真相不可调解-----题记“各方更多地是从大局来考虑,可以说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唤起了他们对南京这座城市的责任。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就经济利益赔偿的部分,双方都做出了较大让步。由于一审时双方都提出上诉,二审能最终达成和解,的确是很不容易的。” 对于这个本来就没有赢家的官司,和解,也许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尽管,惟一不能和解的是真相。一锤无法定音2007 年9 月 3 日,宣读完一审判决书上最后一个字,法官王浩长舒一口气,敲下法槌,转身离去。2007 年 1 月4 日,66 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 万余元。然而案件远未像王浩想的那样一锤定音,因为一审判决的结果——彭宇赔偿徐寿兰 4.5 万元以及判决书的一些措辞,他的骂名一直延续到第二年的春天。那些天,辱骂和恐吓的电话潮水一般涌向办公室,相形之下,网络上的谩骂只算是浪花。“那几天我什么事情都干不了,电话也不愿意接了,有的人什么话都不讲,拿起电话就骂人。”他回忆道。老太太徐寿兰同样饱受困扰。摔伤做了手术后,从膝盖到胯部的神经依旧有问题,血栓还会引起肿胀疼通,即使在这座“火炉”城市的炎夏也要用热水袋捂着。比起病痛更折磨她的是,家里的电话总接到陌生人的语言攻击,儿子潘辉不得不把电话号码换了。同样深受伤害的当然还有彭宇。9 月 3 日的一审判决过后,彭宇和妻子在江苏和山东交界的一处僻静之地过了几天与世隔绝的生活,最后决定准备好上诉材料后全力以赴面对媒体:“一审太窝囊了。” 彭宇的生活也被彻底改变。“今日有老我不敬,他日我老不敬我。不想因为我的案子,以后人们见到老人跌倒都不愿意去扶了。月10 日,彭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让他决定上诉的最重要的理由。”9 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及其争议,随着高层关注和激烈的舆论情绪,甚至带到了中共十七大和全国“两会”上——2007 年10 月,十七大的各省分组讨论中,时任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就以彭宇案为例,介绍了江苏的“大调解”机制。2008 年 3 月“两会”期间,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同样被记者追问关于彭宇案的进展,公丕祥的答复是已经通过调解,双方和解撤诉。至于调解内容,他拒绝透露。2007 年9 月中旬,彭宇案的所有重要当事人——彭宇和证人陈二春,以及在舆论漩涡中失语良久的徐老太一家和鼓楼区法院都直面南方周末记者,详述案件经过。2008 年 4 月初,南京市中院有关负责人再次向本报独家披露案件调解过程详情。在讲述中,真相仍然显得扑朔迷离。 一个瞬间,两种表述时间回到2006 年的11 月20 日上午9 点20 分左右,这一刻发生在两个普通人之间的故事,导致了一场可能永远无法平息的争议。这两个陌生人在南京水西门广场的83 路车站相撞了,或者,只能叫作相遇。其时,徐寿兰老太太离开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的侄女家,右手提了个保温瓶,左手挎了个手袋,由南往北走到83 路车站,兴许并没有多注意挨在身边一起等车的57 岁的陈二春。很快,南边驶来了两辆83 路车,第一辆有些拥挤,第二辆则只有几个人。站在陈二春身边的徐寿兰和三四个人自然地迎上去。他们一起从陈身边走过时,陈的目光正视前方。当他再往南看的时候老太太已经是头朝西面、脚朝南面地趴在地上。就是这一瞬间,发生的事情却一直是两种表述。徐寿兰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说,她赶车时被从第一辆83 路车下车迎面走来的彭宇一下子撞到胯部,倒地。接着彭宇上来就“东拉西拉要把她拽起来” ,而她当时又疼得很,只能用那条好腿撑起来。徐实在走不动,就要求彭宇扶着她走一走,彭宇口里呼着奶奶,要陪她上医院看去。“他还问我有没有医保卡,我说有,他说你要我给五(成)我给五,你要我给九(成)我给九。他那个时候态度挺好的,我当时疼得钻心就没理。”徐说。但惟一一个证人陈二春表示自己并没有听到这些话。当时他见到老太趴在地上就迎上前和彭宇一人一边架着徐寿兰慢慢走到路旁。徐寿兰不愿坐下,要站着,他们就将就着她。陈说那时他热心地招呼徐寿兰

民事诉讼法 之 彭宇案案件分析

民事诉讼法 ——彭宇案案件分析 法学0908班 商伯玮 20090721***

彭宇案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这个案件中不仅涉及到许多法律的争议问题,也同时涉及到了道德问题。此案虽然现在已经尘埃落定,但它身后的法律道德问题让我们不得不一直对其深思,也许彭宇案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通过它可以发现许多我国法律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华民族道德的争议。我们可以先看一下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通过案情回顾我们可以发现,案件中所存在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非常关键的。彭宇和老人是否相撞非常重要,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得出结论,可是法院是怎么认为的呢?法院认为,在事后彭宇主动送老人去医院,并且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由此可以认定彭宇与老人相撞了。当看到这个说法,我深深地为我们天朝的法官们所折服,有这群法官何愁我中华民族道德不沦丧,何愁中国法律制度不健全。此案中,法官可以说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再加上了自己的自由心证。但在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用唯心主义的“心证”来断案。常理只能证明可能性,而不能证明必然性。法律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而不是在多种可能性中凭法官的主观“心证”来选择。 而本案法官所使用的过错推定原则更是偏颇。其中有一点,法院认为,彭宇是当时从车上第一个下来的人,根据常理来说应该是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第二点认为,当时彭宇送老太太去医院并且支付了医药费,这更是说明彭宇心有歉意。但我感觉法官有一点没有认识到,当时老太太明确是自己摔倒的,只是当进入医院发现自己伤情较重并且需要很多医药费时,才转而咬定是彭宇所撞,而且彭宇自始至终没有表明是自己所撞的。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老太太的态度是有所转变的。并不是从始至终的一个态度,而彭宇的态度没有转变过。这是法官忽略了吗? 本案中采取了公平责任原则。其实很多证据都表明彭宇有使人信服的清白,包括当时的录像资料以及证人证言,而我相信法官也并没有多大的把握是彭宇所撞,所以

对许云鹤彭宇等案件的分析

关于对彭宇案和许云鹤案的讨论 为什么这样的案件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彭宇案”“许云鹤案”,类似案件之所以被热烈讨论,归根结底是案件涉及人性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善与恶,触碰着人们对于“助人为乐”的情感底线,拷问社会诚信和道德。 相对于其它民事案件,这类案件与人们的生活更加息息相关,影响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关乎自身利益和自身的行为选择。比如相对于合同法,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发生、变更、消灭等更多的是与合同当事人有关系,除非特大经济类案件,所以它一般不会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那么能够引起广泛大众关心的又有哪些,我认为有医疗损害事故类案件,与民众的生命健康相关,有民转刑案件,交通肇事类案件等。 还有一方面的原因是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大背景下,人们越发关注自身的利益,导致社会道德下滑与逐渐的缺失,近几年社会普遍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社会对这类与道德问题相关案件的关注度也就相对高一些。 还有就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越来越凸现出来,老年人口逐渐增多,目前已占据我国人口的很大一部分,社会不得不关注老年人问题和由此引发的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这种关注反映的是哪些方面的矛盾 一、可能涉及到司法权独立与媒体监督的问题。有时舆论和公众认知的这类案件并非案件的事实真相,媒体监督由新闻媒体来实施,毋庸置疑媒体的力量是强大的,有时媒体在案件事实还未查清之前就已经大篇幅的进行道德评价了,媒体所报道的情况能很大程度上影响大众的价值判断,所以一旦法院做出来的判决与大多数人们意想中的结果有出入时,就很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议论和对案件公平正义性的质疑。 二、涉及到法院审判与社会道德之间的问题。有时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太过于机械,没有考虑到这类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所带来的影响。彭宇案和许云鹤案的不合理判决会打击人们乐于助人的热情,近而引发诚信危机等问题,不利于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有些案件,法官的判决会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老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比如劳动争议案件,法官在判决时会普遍倾向于劳动者一方,因此此类案件中法官会较倾向于弱势群体老年人这一方。 三、由此可以想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法律职业化和大众化之间的问题。法官在程序上是没有过错的,但为什么判决结果与社会大众的想法不近相同,这些都是很重要的原因。

南京彭宇案分析(作业)

南京彭宇案分析(作业) 农夫与蛇 在小学三年级的语文课本里有这么一篇文章叫《农夫与蛇》,蛇代表着忘恩负义、丧尽天良,是丑恶的化身;而农夫代表着善良宽厚却不谙世事的老实人,是忠厚的代名词。本以为,只是一则小寓言,却不想在这个大千世界里,又上演了这么一出戏——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这太冤枉了!以后还有人敢做好事吗?”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彭宇案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大的反应,不仅仅此案的判决结果会影响到今后的道德观,并且挑战了法律的独立公正。 焦点一:拍摄的笔录为什么被采用, 据了解,当日接警的城中派出所现已无法提供那份原始笔录;倒是老太儿子曾拍摄过那份原始笔录,并将照片提交给法庭作为呈堂证供。这份“电子文档”中大致说,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不过彭宇认为是老太撞了自己。

按理说,这么重要的一份证据应该由独立在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去调取,现在派出所都说原始笔录找不到了,而老人儿子是什么时候拍到原始笔录的,我们从电视媒体得知,老人儿子是一名警察,他如何得到这份‘证据’就不得而知了。理所当然的,人们质疑这份‘电子文档’本身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而彭宇再三申明‘电子文档’内容与他当初的陈述有多处出人,他本人和老太没有过接触。 但老太的律师唐宁则表示,“这份证据由谁拍摄并不重要,关键是它呈现了一份真实的原始笔录,当事的警官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其按照职业规定记录下各方的言词,有说服性和证明力。”而这份“电子文档”的内容却被法院采信。 焦点二:为何警察介入民事案件, 除此,因为本案是民事案件,警察以治安案件为由介入此案,并展开“讯问”,显然调查主体并不合法。如果我们认可警察动用职权“讯问”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则是纵容违法行政行为,一则对彭宇是不公平的行为。显然,此种作法与法律要求相背,有损民事诉讼之平等原则。故按证据合法性之要求,这种证据不宜采信。 2011/10/5 焦点三:主张侵权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被告彭宇撞倒了自己,应当依法承担败诉的后果。但是,法官为什么会认定彭宇撞倒老太太的事实并以此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一:法律要发扬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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