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惯法作为商法渊源的理论依据及现实需求

论习惯法作为商法渊源的理论依据及现实需求
论习惯法作为商法渊源的理论依据及现实需求

论习惯法作为商法渊源的理论依据及现实需求

史佳欣

(延安大学政法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摘要:习惯法在当代我国商事法律中的地位不高,学界对习惯法之作为商法渊源问题的研究也不够深入,然而在国际商事贸易日益复杂化的今天,商法的特性及起源要求我们在立法及司法中对习惯法于以足够的重视。因此,笔者将试图在本文中对习惯法作为商法渊源的理论依据及现实需要作出分析,以期习惯法作为商法渊源的作用能够得到发挥。

关键词:习惯法商法渊源理论依据现实需求

On the customary law of commercial law as a source of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actical needs

Abstract:the status of Customary law in Chinese commercial -law system is not high, the academia to customary law as a source of the problem of commercial law is not enough depth, but the increasingly complex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rade of today, commercial law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origin requirements of our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In the customary law in order to attach adequate importance, Therefore, I will try to in this paper on customary law as a source of theoretical basis for commercial law and an analysis of actual needs, with a view to customary law as a source of the role of commercial law can be played.

Key words:Customary law Origin of Commercial Law Theoretical basis for Practical needs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当代,国际商事贸易关系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国际商事法律领域也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笔者以为,关于习惯法作为商法渊源的研究应该说是必须的,有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为证。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笔者将在文中对习惯作为商法渊源的理论依据及现实需求略表拙见,以期共鸣及雅正。

一:法律渊源之一:习惯法概述

(一)习惯法的概念及内容

习惯法,指的是“惯性社会生活之规范,依社会之中心力,承认其为法的规范而强行之不成文法。”1法国民法学家雅克盖斯旦等著《法国民法典总论》则更为简洁地界定为:“习惯法是在一定条件下变成法律规则的惯例。2不管是立法还是学理上,各国大多

1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

2[法]雅克盖斯旦等著:《法国民法总论》,陈鹏,张丽娟,石佳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页在法律渊源意义上使用“习惯法”概念,习惯法乃是由法律共同体中的长期实践(习惯)发展而来的。3习惯法发展成为法律渊源之前的规则状态,称为习惯。作为习惯法的对称,“习惯”概念既能明确这种演变关系,也不大可能会造成误解。因此,在讨论法律渊源的大前提下,将“习惯”作“习惯法”解释。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市场交易规则和习惯,分工产生了交易,交易需要秩序,秩序需要规范调整,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对于何谓商习惯法。沈达明和冯大同教授认为, 从历史上看, 它是中世纪时期逐渐形成的“商业惯例”。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超越国界, 普遍适用于各国商人2:它不是由专业法官来掌管而是由商人自己选出的法官来掌管的3:它的程序比较简单, 而且不

3参见[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页

拘泥于形式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4由此可以看出:其特点是发展不成体系, 缺乏计划性, 它从习惯性做法发展为惯例, 再到法律。5

(二)习惯法之成为商法渊源的历史与现状法律渊源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在民法法系大多数国家,于18 世纪之前,习惯法是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法源。在罗马法中,法律有些是成文的,有些是不成文的。从19 世纪初开始,欧洲大陆许多国家兴起了一场广泛的立法和真的法典编纂活动,这场法典编纂运动对法律渊源体制的影响主要是制定法成为法律的唯一渊源。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0 世纪,习惯法的法源地位重新得到恢复。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市场交易规则和习惯,到了近代,这种市场交易规则变成了国家法的国内法,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以习惯法及判例为表现形式,具有实用主义特征,其高峰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问世,成为现代商法的标志进入现代,商法得到了迅速发展,从国内法走向国际化,成文法也吸收了交易习惯、民间惯例。实际上是成文法、国家法与习惯法、民间法相互交替作用的结果。在商法实践中,基于主体明显的自治性,法院与仲裁机构在很多情况下直接适用上主体之间的交易习惯,使其在商法上具有一定的效力。

二:习惯法作为商法渊源的理论依据(一)法律多元主义

法律多元问题其实就是国家法与非国家法的相互关系问题。然而值得思考的问题却是实践中对人们的观念和行为起规范作用的却不一定只有国家法, 甚至在很多时、空条件下国家法在处理许多社会实际问题时表现得极为苍白无力, 而另外一种显然不被正统法学所承认的“非国家法”(也有人称之为习惯法) 却极为活跃而又游刃有余地解决着那些令国家法不知所措的问题。习惯法是基于法社会学或法人类学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上提出或解释的,习惯法作为

4沈达明,冯大同《国际贸易法新论》,第2,3页

5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第247页法律多元或社会控制多元事实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在事实上是一种法律渊源,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法治资源。

(二)司法中心论

习惯法能否作为法律的渊源,在学界还有诸多争议,究其立场主要有两个面向:一个是立法中心,一个是司法中心。在立法中心主义下,通常只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源,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习惯、判例等都不能够作为法律依据;而在司法中心主义下,着眼于纠纷的解决,国家制定法与习惯、国际条约等,均可以作为法源。因此,要想把习惯法纳入到商法的渊源之中去,就必须进行研究立场的转换,从传统的立法中心转向司法中心。商法的实践性以及其自治原则要求以司法中心论为理念,而习惯法作为被交易双方所共同认可的解决纠纷的规则,作为商法渊源自然也就当之无愧。(三)习惯法的特性

1.时间性。习惯法的经典定义是“长期使用的不成文法”,强调的是持续时间的长期性。这是因为商事交易关系简单,商主体之间交往有限,实践不足,导致习惯的形成通常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过程。时间因素也因此显得格外重要。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商事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和活跃,形成商事习惯所需的时间也大为缩短。

2.连续性,即一贯性或划一性。“连续性”是一个评价问题,一贯性要求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习惯要有一贯的,规则性的表现。完全的划一性是没有必要的,但要求有实质性的划一。

3.一般性。一般性是指国家就一项习惯法参加或接受的广泛程度要求,毫无疑问,习惯法由民间,由商事交易活动中抽象而来,自然具有广泛的接受程度,甚至成为商人自治的基础。

(四)商法实践中的原则

1:合理行为优先原则。现代商法追求的是效率、公平、宽容和兼容,不轻易否定市场行为的有效性,鼓励探索、创新和尝试,也就是说,应当多给与习惯法、民间法以空间,而不是过多地设定合法性范围,过多地涉及商事犯罪行为,这些“过多”的形成同商法纳

入国家法体系后不成熟有关。在商法理念上应当是:从以股为本向以人为本转化,从保障交易安全向保障投资自由转化,从制度规范向制度创新转化,这些“转化”则可以体现出商法现代化的特征。

2:契约私权优先原则。市场主体在除外规定外,契约自由和私权保护理应得到尊重,商事主体不是附属于民事主体的特殊主体,而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完全权利主体,因此,不应当是法律改变契约,而应当是契约调整法律,商法作为资本和智力成果的经营法,市场行为应当是自律为主、他律为辅,市场主体应当强化素质而不是强化身份,市场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而不是保护主义,商事合同应当有别于民事合同和消费合同,商事权利救济应当以自治为主、国家强制为辅。由此,习惯法、民间法可以在商事活动中拥有相当的空间。

3:习惯、协议优先原则。在现代信息社会、知识经济和城市化、市民化的进程中,商业习惯做法总是优先于成文法法条的颁布,落后的规定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商业活动的展开,因此,只有以开放的心态站在习惯法、民间法高度考虑问题,成文法才能从习惯法、民间法中获得足够的源泉和动力,因而,在现行规定与惯例、协议发生冲突时,应当惯例、协议优先,这也是现代商法实践的本质要求。

三:习惯法作为商法渊源的现实需求

近年来,我国的商法理论研究与商事立法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习惯法作为一项商法渊源,它的作用之于我国就显得极为重要。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制定法是法制建设的核心,而习惯法是必不可少的补充。习惯法作为商法的渊源有着迫切的现实需求,现分析如下:

(一)我国商事活动现状的需求

我国地域辽阔,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均衡:国家在制定商事法律时不可能面面俱到,许多地区的社会情势与制定法所根据的不能完全等同,因此,当制定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存在冲突时,人们不一定根据制定法来要求行为;当发生纠纷时,也可能是付诸习惯法来解决。代代相传的交易习惯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因此,人们会不自觉的运用习惯法来规范行为和解决纠纷。商事活动中交易双方拥有高度的自治权,这就使得他们在用交易习惯来解决纠纷时更加自如。

(二)完善我国商事立法的要求

商法多元现实中如何调适国家法与非国家法的关系是国家立法首先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关键是看国家法如何调适与非国家法的关系。这两者之间能否最终协调一致却首先要看国家立法对法律多元现实的态度, 如果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非国家法的存在以及认可其功能, 那么国家立法在立法之初必然会考虑非国家法的价值问题, 相应的就会将非国家法全部或部分地纳入国家法范畴。习惯法作为商法渊源之一有益于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商事交易活动中的问题及纠纷均可以找到正确解决的法源,这一点之于我国的法治化建设是十分必要的。(三)国际商事交易日益频繁的需要

国内法律体制在调控这种跨国性的商事交易时,愈来愈感到捉襟见肘,于是就不免使人回想起过去曾经存在过的商人习惯法规则在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时的那种“便捷”、“灵活”和“公正”,这就在客观上要求重新建立和完善一种新的国际商事法律秩序,以保障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国际商事关系的正常运转。正是在这种社会历史背景下,国际商事团体或机构为使其所从事的国际商事活动摆脱国内法的桎梏,就呼吁、提倡并通过自己的商事实践来推动一种带有“自治”性质的新法律的产生。由此便有了习惯法作为商法渊源的复兴与发展。我国由于加入世界经济循环起步晚,起点低,更需要大力借鉴甚至移植现代商人习惯法,以实现本国法律的现代化,更快地融入国际经济生活。

(四)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在商事交易活动日趋复杂化的当代,习惯法尊重交易双方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充分体现了司法自治的原则。习惯法给人们更大的发挥空间,交易双方可以采用自己所能接受的方式解决国家制定法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由于商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完全可以根据习惯法的

规定进行定分止争,这样可以使得人们对审判结果得到一个较强的心理认可,于无形中节约了司法的成本,同时提高了司法的效率。

试论商法的法律地位(一)

试论商法的法律地位(一) 论文关键词]历程比较组成部分 论文摘要]近些年来,关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讨论是颇为热烈,在这些讨论中,学者围绕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展开了颇为详实的论述。而我个人认为在探讨商法的法律地位时仅探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即可,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实无探讨之必要。因为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争议过大,故本文对商法法律地位之探讨仅讨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中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和实务准备,使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得到了理论及实务界的普遍赞同。其实,商法能否独立于民法而存在,并不取决于商法已经得到了形式意义上的独立,而在于商法是否足以具备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要特征以及是否有必要存在。 一、商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一)商法在我国的产生的历史背景 中国古代的历代统治者一直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以农为本,工商为末,商业极不发达,在法律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更无所谓的独立的商事立法。直到近代五口通商以来,海禁大开,洋商蜂拥而入,民族工商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同时华洋商人诉讼事件也日益增多,由于领事审判权的存在,每有纠纷,洋商即可依其本国法诉诸各该国驻华领事予以裁判,而华商则因无法可依,即使权利受到侵害,只能听凭地方官吏任意裁断,其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就在“商战”救国舆论方酣之际,满清朝野上下遂齐相呼吁制定商法,以保护国权商利。 (二)商法在我国的曲折发展 1904年清末政府制定和颁布《钦定商律》,开始了中国近现代一系列商事立法的进程。它名为商律,实则仅包括作为商法总则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两部分内容,其他各商事法规均付阙如。此外,清末政府还颁布了破产律和银行通行则律等。 北京国民政府时期除初期颁布了《公司条例》与《商人通例》几部商事法规之外,由于内乱频频,政府更迭频繁,无瑕顾及立法建制,因此,商事立法少有建树,正式颁布的法规也多具有暂行性质。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立法成果丰富,只短短几年时间便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六法体系。但在商法编订体例上,南京国民政府却一反清末以来制定统一商法典的传统做法,改而建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同时实行单性行的商事法。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期,由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新时期商事法规的宗旨和任务便是配合国家政策将私有的商品经济逐渐转变为公有的计划经济,消灭商品经济,最后消灭商法本身,因而商法在这段时期经历了摧毁性的打击。1] (三)改革开放后商法的新发展 (92年11月7),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立,我国立法机关相续颁布了《海商法》 《公司法》(93年12月29),《票据法》(95年5月10号),《保险法》(95年6月30),《合伙企业法》(97年2月23),《证券法》(98年12月29),《个人独资企业法》(99年8月30),在此之后,《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特别是2006年《企业破产法》等相继修订。这些单行商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商法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关于商法的几种立法模式 (一)国外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民商分立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即既制定民法典,又制定商法典,商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商行为法模式,商人法模式和折衷商法模式三种。2.民商合一模式以瑞士为代表:即只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把商法的有关内容看作是民法的重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清华大学商法学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

清华大学商法学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 一、专业的设置 商法学方向有施天涛、朱慈蕴、梁上上、高西庆四位导师,是一个考博热门方向,有施天涛、朱慈蕴、梁上上、高西庆四位导师,一方面是因为老师们长期从事此领域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对此领域很有造诣,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个方向本身有研究的学术价值,并且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这个专业的人才正是是社会所需要的,有很好的就业前景。 二、考试的科目 商法学:①101英语或103日语或104德语或105法语②271民法学、商法学③501综合考试; 三、导师介绍 施天涛,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施天涛,男,汉,1962年1月2日生。北京市政协常委,中国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新加坡东亚政治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发表有关商法学的学术论文50余篇,学术著作10部。 朱慈蕴,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 朱慈蕴,1955年生,安徽省泾县人。研究方向:商法学、经济法学。获全国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论文:《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天津市政府第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专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获北京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第四届吴玉章奖金优秀奖、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论文:《公司法人格否认与诉讼程序》一文获得1999年度美国Colby科学文化信息中心优秀论文奖,并摘要登载在网站上。 梁上上,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 梁上上,浙江新昌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著作有《论股东表决权》、《利益衡量论》,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信息论基础理论与应用考试题及答案

信息论基础理论与应用考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信息论研究的目的就是要找到信息传输过程的共同规律,以提高信息传输的 (可靠性)﹑(有效性)﹑保密性和认证性,使信息传输系统达到最优化。 (考点:信息论的研究目的) 2.电视屏上约有500×600=3×510个格点,按每点有10个不同的灰度等级考虑,则可组成5 31010?个不同的画面。按等概计算,平均每个画面可提供的信息量约为(610bit /画面)。 (考点:信息量的概念及计算) 3.按噪声对信号的作用功能来分类信道可分为 (加性信道)和 (乘性信道)。 (考点:信道按噪声统计特性的分类) 4.英文电报有32个符号(26个英文字母加上6个字符),即q=32。若r=2,N=1,即对信源S 的逐个符号进行二元编码,则每个英文电报符号至少要用 (5)位二元符号编码才行。 (考点:等长码编码位数的计算) 5.如果采用这样一种译码函数,它对于每一个输出符号均译成具有最大后验概率的那个输入符号,则信道的错误概率最小,这种译码规则称为(最大后验概率准则)或(最小错误概率准则)。 (考点:错误概率和译码准则的概念) 6.按码的结构中对信息序列处理方式不同,可将纠错码分为(分组码)和(卷积码)。 (考点:纠错码的分类) 7.码C={(0,0,0,0),(0,1,0,1),(0,1,1,0),(0,0,1,1)}是((4,2))线性分组码。 (考点:线性分组码的基本概念) 8.定义自信息的数学期望为信源的平均自信息量,即 (11()log ()log ()()q i i i i H X E P a P a P a =?? ==-??? ?∑) 。

论商法的营利性

论商法的营利性 营利性是商法的本质特征,也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市场主体从事市场行为,其实质在于营利,这一事实已被各国商法所确认并予以保护,保障营利是商法的核心任务,从这一角度而言,商法也可称为“营利法”。崇尚营利既是我国商法最重要的理念,也是商法区别于民法的重要特点之一,研究商法的营利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商法的本质和价值,以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营利性——商法的本质、特性 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就其本质而言是资本的营利活动。营利之所以成为商法的本质,是因为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就是商事主体的商活动,而一切商活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追求营利。离开对营利的追求,任何行为都不能被称之为商行为。所以,追求营利是一切商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是其终点,任何限制商事主体合法营利的举措都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 商法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法律,它是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的表现为规范营利性的行为。因此,商法从它诞生那天起就打上了谋利、求赢、趣事的特性,反映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经济现象。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的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这是为各国商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性活动的法律,营利是商人据以从事经营活动的终极目的,是商人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商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也是评判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是否合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标准。 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得经济的特征,在商法中是商法对商品经济的客观反映,商事的营利性就是商事主体在进行商行为时具有营利性的特征。商法从产生发展至今,一直是以营利性为本质特征,以营利为追求目标。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这是学者们的普遍观点,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商业贸易。11世纪之后,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商品贸易逐渐在欧洲逐渐发展起来,它一方面推动了商业城市的建立,另一方面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发达。于此同时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和习惯法相继出现,商法随之产生。我们可以看出,商法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随着商品交易的繁荣发展,商人们为了规范商品贸易市场而制定出一系列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归根结底就是为了更好地营利。商法的沿革就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条件的变化,为了更好地保障商人的营利,社会经济生活对商法的进一步调整。 另外,营利性是商法区别于民法的最重要的特征,民法的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一般利益,它更多地注重一种伦理和情感。而商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商事主体的营利,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更进一步说,商法上有关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之宗旨,商法上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之适用、商法上维护交易迅捷之规定,实质上均是商法营利性特征的反映;而商法规则中有关利率、结算、税收、公示原则、商外观主义均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商法强调营利目的,强调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正如台湾地区学者张国键先生所言:“商事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事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 二、商法对营利的保障 给商事主体最大化的营利保障是商法的核心任务。但是,商法对营利性的追求是有限制的。平等,自由也是商法的理念,商法并不是单纯地只讲营利,商法只是鼓励和保护通过正当交易手段和合法投资途径去获取经济利益。商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营利必须是通过合法交易和正当手段,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所获得的收益和利润。对于采取非法交易和不正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香农信息论的基本理论探究

香农信息论的基本理论探究 摘要:信息是自从人类出现以来就存在于这个世界上了,天地万物,飞禽走兽,以 及人类的生存方式都离不开信息的产生和传播。 人类每时每刻都在不停的接受信息, 传播信 息,以及利用信息。从原来的西汉时期的造纸,到近代西方的印刷术,以及现在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人类历史的进程当中随着生产力的进步而发展。 而信息理论的提出却远远落后于 信息的出现, 它是在近代才被提出来而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信息论的主要基本理论包 括: 信息的定义和度量; 各类离散信源和连续信源的信息熵; 有记忆、 无记忆离散和连续信 道的信道容量;无失真信源编码定理。 【关键词】 : 平均自信息 信道容量 信源编码 霍夫曼码 一.信息的度量 在各种通信系统的信源当中, 离散随机信源是一类最基本的信源, 信源输出是单个的符 号的消息, 并且消息之间是两两互不相容的。 假设有个一维离散无记忆信源, 它的概率分布 函数决定了他所携带的信息。该信源空间中共有 q 个符号,每个符号发生的概率是 Pi, 那么 发出某个符号所携带的信息量是 -logPi , 由于概率是在 和 1

之间的, 使得每一事件的信息 量是非负的。如果该事件发生的概率是 ,或者是 1 ,则表明该事件一定不会发生或者一定 会发生。那么他所携带的信息量是 。从理论上讲,该事件发生的概率越小,那么它的不确 定性也就越大, 它所携带的信息量也就越大。 该事件发生的概率越大, 它所携带的信息量也 就越大。 这也是人们为什么一听到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之后, 会感到非常惊讶的原因。 对于通信系统的信源来说, 它不会仅仅只发出一个消息, 这个消息发生的概率也不是 1 。 必然会有别的可能的情况发生。那么对于一个信源来讲,它所包含的信息量是什么样子的,我们可以用平均自信息量来度量, 即对每个事件各自所携带的信息量做一个加权平均。 即可 以得到信源的平均自信息量。 信息熵的定义如下: ) ( log ) ( ) ( 1 log ) ( 1 1 i q i

浅论商法的营利性

浅论商法的营利性 摘要:营利性是商法的根本特征和基本理念,确认和保护营利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商法营利性的特征在商法中内涵丰富,与商法的效益价值互为呼应,是商法交易效率、交易安全和秩序等价值的最终归宿。“私法公法化”的一个具体表现为强制性规范的增多,但并不意味着商法的营利性被公益性所取代,营利性仍然是商法最本质的特征。 关键词:营利性效益价值私法公法化 一、商法营利性的内涵 我国古代《汉书》中记载“通财鬻货曰商”,这里将“商”视为买卖,是对“商”最朴素的认识。近现代经济的发展,营利被人们视为“商”的本质。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营利性和营业性。前者在于利润的获取,后者在于开展经营并以其为业,体现在持续性和同一性,即行为于时空上的延续和多次重复以及行为类型或方式上的同一或类似。营利性乃商内在之蕴涵,营业性为商外在之表现。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经营商业的目的在于营利,商业活动体现为营业。也可以说营利是商业的主观要素,营业是商业的客观要素,这两者的有机结合,才是商业的全貌。” 二、商法的营利性与商法的价值 (一)商法的营利性决定了商法以效益价值优先,兼顾公平等其他价值 关于商法的价值具体有哪些内容,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商法最基本的价值是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价值。有的主张,商法价值的基本形态包括自由、公平、安全、效益等几种主要形态。也有的主张,作为私法,商法与民法有许多相同的价值取向,包括公平价值、效益价值、平等价值、诚实信用价值、合法性价值等。无论何种观点,都包含了效益价值,可见效益价值在商法的价值中的地位。商法的效益价值,是指商法在制度上提供给人们以较少的成本获取较大收益的内在追求和理念。商法最基本的特点是营利性,商法存在的一切目的就是促进和保障营利,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商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效益。当商法的效益价值和其他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量效益价值,同时兼顾其他价值,但是必要的时候甚至会牺牲其他价值。例如,有限责任制度、无因性制度、外观主义制度等均是以牺牲公平价值作为代价的,其目的也在于鼓励交易和促进财富增值,即提高效率。当然,并不是说坚持效益价值优先原则,就完全漠视和不顾其他价值。毕竟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不仅仅只是如何积累财富、提高发展的速度和效率这些问题,还要兼顾一般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秩序,保障交易的安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商法不是绝对地强调效益价值,而只是相对地重视,商法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也不断地协调和平衡效率价值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正义价值、平等价值、安全价值等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市场交易秩序的优化和交易安全的实现,进而更加方便、快捷地达到其营利的目标。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 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预备航次条款: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船舶碰撞法特殊制度(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任体系) 总:《碰撞公约》废止了认定过失的标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确立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过失比例原则。这些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责任也适用此公约的规定。但是,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在过失的认定标准方面适用的是宾西法尼亚规则,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因此说美国的船舶碰撞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清华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皮正德

2017年清华民商法考研经验 17年初试第一400分(政治75、英语83、法学综合112、商法学130)。复试第一437分(笔试面试具体分数未公布)。简单谈下自己的备考经验,给大家做一个参考,但是方法还是要找适合自己的,祝大家考研顺利。 主要分五个部分:时间规划、参考书目、各科经验、复试、其他。 一、时间规划 (一)四月中旬至五月初:搜集信息,购买资料,制定计划。定下学校之后就在考研帮、学校BBS上找相关的信息——往年录取情况、经验贴。然后联系往年考上的师兄师姐请教初试经验、确认参考书目。书到了之后就根据书的厚度、初试所占比重、自己阅读情况大致制定了考研的复习计划。讲到计划忍不住提两句,千万别把自己的计划定的太死、太精确,你没办法永远保持相同的状态一直到考研之前,乱七八糟的事情和情绪上的起伏都会影响到复习,我自己定的计划弹性就比较大。(事后也确实证明了,期末考试,六月份去安徽比赛等等基本没有打乱自己的复习计划。) (二)五月初至六月中旬:英语单词和肖秀荣精讲精练&1000题。本人大学英语6级只考了490分,高中还是理科生,这个阶段基本上在补这两块儿的短板。 (三)六月中旬至七月初:期末考试。 (四)七月初至九月底:精读专业课,做笔记!做笔记!做笔记!因为越到后期笔记越重要。

(五)十月初至十二月中旬:背诵笔记,英语精做真题,政治练选择题,背诵大题。 (六)十二月中旬至考前:调整心态,规律作息,适应考试节奏。 二、参考书目 (一)商法学 1、施天涛《商法学》(精读) 2、施天涛《公司法学》(精读) 3、朱慈蕴《公司法原论》(精读) 4、汤欣《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法治》(精读) 5、王宝树《商法总论》 6、李建伟《公司法学》 7、赵旭东《商法学》 8、邓峰《普通公司法》 9、朱慈蕴《全球化与本土化互动中的公司制度演进》 (二)法学综合 民法部分 1、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精读) 2、朱庆育《民法总论》(精读)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精读) 4、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精读) 5、崔建远《物权法》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 【摘要】 商法的价值包括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价值。内在价值是指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和促进商事交易,外在价值主要包括效益、安全和公平。研究商法的价值不仅有助于认识商法的社会功能和进行立法价值选择,也是判定商法相对独立于民法部门的重要依据。; 人们在使用“价值”一词时,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背景,有两种意义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指向。客观意义上的价值,是客观事物和具有某种与我们的兴趣、爱好、欲求或需要相洽以至受我们珍视的性状属性或作用。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以主体需要为出发点的价值,即某事物应当具有某种属性[1]。前者可以称为该事物的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后者则可视作其外在主观评判价值。作为法学理论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进的。此后一直受到法学理论界特别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领域的特别关注,并成为其知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学者们对法律价值研究不断地系统和深化,不少学者也认为,法律价值不仅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的对象,也是部门法学需要着力探讨的课题[2]。这恰好印证了美国法学家庞德的看法,“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现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

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3]。尽管在研究方法上,不少人力主效仿韦伯的价值中立(value;neutrality)原则,要求将价值判断与经验研究作严格区分,但这并不足以排斥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分析与价值判断。法律作为一种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占据统治地位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从其产生之初即为满足个人、群体和社会对秩序、正义、利益、安全、效率等的多种需要,不可避免地与人们的主观倾向和立法价值取向有着密切的关联。正因为如此,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诸多法学派别中,秩序、正义等法的价值等好似一个永恒的话题。在部门法研究上,研究各个部门法独特价值的意义在于:第一,确立部门法对于现实社会的独特作用或功能,从而使部门法得以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分的依据和为立法者所认可;第二,当部门法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应当作何种价值取向选择。前者实际上是部门法本身有哪些价值,而后者实则是人们所追求的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何种价值应被置于优先地位。 一、商法的客观功用价值 商法的客观功用价值,也即商法的内在价值,是指商事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独特的规范功用。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商法最初体现为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的新型社会阶层即商人之间订立的适用于商人的内部规约、习惯,因而最初只适用于商人之间,后逐渐扩大到商人与非商人之间以及非商人相互之间。由于商法自产生之初就和民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论商法的理论基础(一)

论商法的理论基础(一) 摘要:商法紧贴社会生活现实,商法制度及体系源于社会,又关乎社会的诸多方面,因此,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受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商法制度的架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但是,我们的选择与架构是否经得住实践的考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理论基础是否牢固。本文笔者认为,商法的理论基础既包括社会生活现实,又涵盖关联学科的理论。为此,笔者从经济、政治、社会、伦理等多视角思考,提出自己的浅拙之见,以供对商法的理论基础和基础理论作更深入的探讨而商榷。关键词:商法、理论基础我国传统观念上“重农抑商”,商法缺乏它产生的基础,所以,对我国而言,商法是地道的“舶来品”。传统意识的约束,市场的不发达,经济政治体制的影响,商法的发展步履维艰。就是今天,商仍然与“奸商”、“官商”相连的观念还有极大的市场。所以,从观念上澄清人们的认识,从意识上树立人们的信仰,1]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达,商事活动融入世界“经济大潮”都有迫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且,就世界潮流而言,随着法律体系内部分工的日益细化,商法以其专门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理念,而卓立于“法学之林”。在现代社会,“商法的客观性、它的规范的专门性以及它的概念的准确性也都与时俱增;它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它的一致性日益克服各种地方差异;权利的互惠性随着契约机会的增多而变得日益重要;对商事纠纷的裁判也越来越规范化;它的整体性程度也不断提高。换言之,就像构成西方法律传统的其他各种法律体系的情况一样商法的各种特性最终也变成了它的各种有机发展的趋势。”2]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分已为理论界所清晰地认识。3]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经济的变化息息相关,与政治的需要紧密相连,与社会的进步密切结合,与伦理的提高关系密切。面对廿一世纪商事活动国际化与趋同化的潮流,迎接更广泛领域商事活动对商法的高要求与新挑战,我们不得不重新去反思商法的理论基础,剔除“门户之见”,夯实商法“大厦”的根基,从而,为商法在更广泛领域的发展看好“后院”。因此,笔者对商法的理论基础作一论述,唯愿商法之树常青而更富有活力。 一、经济基础商法的原生形态并非国家法,而是由习惯法发展而来。商法产生于中世纪,这是国内外法学界的共识。4]在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的扩大,交易品种和交易范围的拓宽,在商品交易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商事习惯。商品经济内在的需要交易规范对其进行约束,而且,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促进了交易规范(在当时表现为交易习惯)的发展与成熟。因此,中世纪,通过商人团体对商事习惯的总结,制定了适应商业交易实际需要的许多法规,由商人担任法官的商人法院的建立,适用商事习惯对商事纠纷的判决都促进了商法的发展。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在商事活动中,交易主体要追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需要实现自己的私利,它所进行的商事活动本质上就是为了营利,而不是为了福利事业。所以,尤其是在欧洲资本主义早期原始积累时期,以马基亚维里(NiccoloMachiavelli1469-1527)的《君主论》和托马斯孟(ThomasMun1571-1641)的《英国对外贸易的财富》为代表的重商主义理论极力追求商业资本家的贸易,以实现商业资本家的私利,而积累国家的财富。重商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对商事立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5]其实,就是现在,仍然有学者主张商法的贸易本位论之价值说。6]而且,商事活动是商事主体个人的活动,商事主体为了实现对利润的追求,极力追求商事交易与贸易的自由。他可以自由的选择经营方式、交易对象、交易场所。正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1条明确规定:“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数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议加以改变。”同时,商事主体通过商事活动,实现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发挥市场资源的最大效用。现代市场的统一性和开放性,要求商事主体联系国际国内市场,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按国际市场提供的价格信号配置资源,决定资本流动走向,达到合理的配置国内资源和利用国际资源。市场对法律尤其是商法的要求决定了商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巨大的作用。而且,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更需要商法保驾护航。因此,“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7]经济学的发展,为商法提供了丰富的营养。供求理论和

(NEW)清华大学法学院880商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目 录 2015年清华大学880商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006年清华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5年清华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04年清华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3年清华大学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2年清华大学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1年清华大学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0年清华大学商法学考研真题 1999年清华大学商法学考研真题

2015年清华大学880商法学考研真题(回忆 版) 1.简论我国商事登记的审查原则(20分) 2.论述股东会决议的瑕疵及其救济(50分) 3.简论我国证劵法上的欺诈客户及其责任(20分) 4.简论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分离与牵连关系(20分) 5.简论破产抵销权及其例外(20分) 6.简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20分)

2006年清华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民商法学专业卷】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地役权 答: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其特征在于:地役权中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为了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隐私权 答: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权利主体有权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处分其隐私权,既可以将原来不愿意为人所知的个人秘密加以披露,也可以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甚至完全放弃对自己隐私权的享有。 3.强制缔约 答:强制缔约即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换言之,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就使得缔约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约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即强制缔约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而非意定的。

商法试题

商法试题 一、判断 1.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都承担有限责任。( ) 2.美国商法一直以来都以商事习惯法和判例为主要渊源。( ) 3.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又称为资合公司。( ) 4.我国合伙企业实际上就是无限责任公司。( ) 5.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基本准则。( ) 6.在商事营业中,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7.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只是表明了民法和商法作为私法的制度结合形式,并不 能否认商法的独立性。() 8.依法、德等国的商法规定,商业账簿均具有诉讼证据的效力。() 9.国有独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0.美国公司法实践奉行的是法定资本制。() 11.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 不得转让。() 12.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决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13.股票是一种设权证券。() 二、单项选择 1.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拟共同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拟订的下列合同条款中,哪一条是违法的? A.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用美元表示 B.中方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其作价在合营期间不得调整 C.合营企业编制的财务与会计报告以美元为计算和表示单位 D.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的决议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2.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的下限应是下列哪一选项? A.25% B.30% C.45% D.5% 3.某外国公司在向我国政府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时,存在以下情况,请问其中哪一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A.该外资企业由申请人独家出资设立 B.申请人要求将该外资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C.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但其产品仅有40%出口D.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将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4.关于商法的基本理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商事关系和非商事关系的主要标 准 B.一般认为,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 C.拿破仑商法典首次打破了中世纪商人法只适用于商人阶层的特权而使得商 法具有普适性 D.出于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商法中包含着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商法在本

[_法学理论论文,1,商法,价值,法学]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_法学理论论文(1) 【论文摘要】商法的价值包括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价值。内在价值是指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和促进商事交易,外在价值主要包括效益、安全和公平。研究商法的价值不仅有助于认识商法的社会功能和进行立法价值选择,也是判定商法相对独立于民法部门的重要依据。人们在使用“价值”一词时,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背景,有两种意义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指向。客观意义上的价值,是客观事物和具有某种与我们的兴趣、爱好、欲求或需要相洽以至受我们珍视的性状属性或作用。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以主体需要为出发点的价值,即某事物应当具有某种属性。前者可以称为该事物的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后者则可视作其外在主观评判价值。作为法学理论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进的。此后一直受到法学理论界特别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领域的特别关注,并成为其知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学者们对法律价值研究不断地系统和深化,不少学者也认为,法律价值不仅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的对象,也是部门法学需要着力探讨的课题。这恰好印证了美国法学家庞德的看法,“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现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尽管在研究方法上,不少人力主效仿韦伯的价值中立(value neutrality)原则,要求将价值判断与经验研究作严格区分,但这并不足以排斥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分析与价值判断。法律作为一种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占据统治地位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从其产生之初即为满足个人、群体和社会对秩序、正义、利益、安全、效率等的多种需要,不可避免地与人们的主观倾向和立法价值取向有着密切的关联。正因为如此,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诸多法学派别中,秩序、正义等法的价值等好似一个永恒的话题。在部门法研究上,研究各个部门法独特价值的意义在于:第一,确立部门法对于现实社会的独特作用或功能,从而使部门法得以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分的依据和为立法者所认可;第二,当部门法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应当作何种价值取向选择。前者实际上是部门法本身有哪些价值,而后者实则是人们所追求的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何种价值应被置于优先地位。一、商法的客观功用价值商法的客观功用价值,也即商法的内在价值,是指商事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独特的规范功用。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商法最初体现为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的新型社会阶层即商人之间订立的适用于商人的内部规约、习惯,因而最初只适用于商人之间,后逐渐扩大到商人与非商人之间以及非商人相互之间。由于商法自产生之初就和民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私法性质等诸多方面存在近似和重合之处,商法的独立性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内一直存在着极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大多在于商法是否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或者说商主体和商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并把这些作为认定商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依据。商法与民法同为私法,具有诚实信用、秩序、公平、平等、效益等基本价值目标,但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差异除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商事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以及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之间的区别之外,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差异也颇具说服力,即商法的外在价值追求与民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不同的偏好。一般认为,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由于价值具有多元化、主观性、层次性等特点,不同时代商法的内在价值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大纲+题

《国际商法》复习大纲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2、国际商法的渊源 3、两大法系基本知识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1、商事组织分类 2、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条件、特点 3、合伙和公司法相关制度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1、概述 2、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的含义、要件、合同的订立 3、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 4、国际商事合同违约及救济措施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1、概述 2、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3、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 4、国际商事合同违约及救济措施 5、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五章代理法 1、代理的分类 2、表见代理 3、信用担保代理、保付代理 第六章票据法 1、概述:票据法的分类及法律特征 2、票据瑕疵 3、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及联系 第七章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1、概述 2、提单的含义、作用、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3、共同海损的含义、要件 4、海上保险代位权与委付的含义、区别、联系 第八章工业产权法 1、工业产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2、商标的种类 第九章产品责任法 1、产品责任的含义、要件 2、产品责任的承担 第十章反倾销法 1、倾销的含义、特征、 2、我国反倾销的状况 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 1、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原则 2、仲裁协议的含义、类型 附:《国际商法》综合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 分,共12 分) 1、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的国家是( B )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加拿大 2、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 A、公司 B、个人独资企业 C、联营企业 D、独资经营企业 3、在大陆法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代理 被称为( D ) A、直接代理 B、默示的授权 C、无权代理 D、间接代理 4、在法律渊源中,以判例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是( B ) A、德国 B、英国 C、法国 D、.中国 5、大陆法国家认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 ) A、不得附加条件 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C、可以变更一些条件 D、可以限制一些条件 6、按照德国法关于违约金性质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 C ) A、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事先约定

2005年清华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圣才出品】

2005年清华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 【民商法学专业卷】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相对权 答:相对权是指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它是相对于绝对权而言的。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2.有限责任 答: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得以一定内或限额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活动中,无限责任为原则,有限责任是例外,一般来说,有限责任适用于法律专门规定的场合。 3.善意取得 答: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 4.实用新型专利

答: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实用新型不包括方法发明。实用新型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对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新颖性要求和实用性要求与发明的新颖性、实用性要求相同;但其创造性要求为具有实用性特点和进步,比发明的创造性要求低。 5.邻接权 答:邻接权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权利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也称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也称广播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80分) 1.谈谈我国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答: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1)民法的生效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公布后即可实行的,一般明文规定自公布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